二、岑巩契约文书中的法律纠纷
岑巩文书中发现了相当数量的诉讼文书,反映了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方面的情况。这些诉讼文书大都不是正式的具呈文书,应该是正式文本形成前的草稿,字迹潦草、上面还有不少划掉重写的痕迹。有些诉讼文书的原告、被告情况也不是很清楚,但作为民间纠纷的原始文字材料,其重要价值仍然是毋庸置疑的。
(一)告状
告状是原告人书写或请人代书,向官府进行诉讼的状纸。这是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文书。
这是龚洪元告刘友山父子的诉讼状。龚洪元之父在咸丰年间得买刘廷升荒山一股,因为自家无柱 [2] ,所以只能傍在别家柱内缴纳税额。刘友山父子以此“平白冤言民粮未清”,并由刘友山之子刘连三带人冲进龚洪元家,牵走其耕牛,并将牛售卖。龚洪元因此状告刘友山父子。
同治十一年刘致书状告高作基文书
这份文书是同治十一年(1873)刘致书告高国鼎、高作基父子害死女儿的诉讼状。刘致书的姐姐嫁给了高国鼎,高国鼎的儿子高作基又娶了刘致书的女儿,两家两辈连亲。高国鼎家贫如洗,刘致书“与伊借贷,养活人丁,干办功名事件,家内衣食、生死招呼数年,但愿伊功名□畅”。孰料高国鼎父子获取功名,简放云南永善知县之后翻脸不认,署罗平州时毒杀了刘致书的女儿,刘致书之子前来探知情况,又被下毒并打伤,在逃走时又被派人追杀。刘致书因此向思州府状告高作基及其父高国鼎。
这份文书是刘氏状告刘致森之父的诉讼状。刘氏之子刘鼎元在嘉庆年间将“朱娄坡、草鞋沟、桶口冲等处业产”出典给刘致森之父,后曾两次加价,咸丰年间又向刘致森之父借钱,以刘氏弟刘哲人产业作抵;后刘氏又出典洞湾田一坵给刘致森之父,并向其赎取桶口冲之土,刘致森之父借口此土与刘晓岚兴讼,“俟案结土回”。刘氏欲将前出典产业卖给刘致森父子,刘致森不允。刘氏因此状告刘致森之父,请求“恳赏作主断伊承买,追氏赎价,俾氏得以生活”。
这份诉讼状没有原告姓名,但是从其堂嫂名为刘瞿氏可知,他也应该是刘氏家族中人。状告的被告人是刘瞿氏的弟弟刘道一及其子“通城虎”刘玉林。刘道一和刘玉林将家族未分的田土退给别人,原告得刘瞿氏邀请,与邹一方等人与刘道一等争论。刘道一等说不过原告,恼羞成怒,将原告殴打一顿,原告于是将之上告。
(二)申辩状
诉呈是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由被告人提交的申辩文书,应该属于申辩状文书。且看下列一份诉呈的内容:
这是刘致书被叔父刘旦告以“违関悖祖、灭分强占”,刘致书写的申辩文书。刘致书申辩说,其祖父与叔祖在嘉庆年间分関,其四至界址,关内载明,“祖父弟兄在日毫无争论。至生父去世,一切基址田园均照関修理耕管,从不敢越関,妄为侵占”。事情的起因在于刘致书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九月初四日在其家宅后“修围篱埂”,因为与叔父相毗连,“恐叔云生侵占伊业,生俱係相请族叔刘明也、刘曙堂、刘致道、刘晓岚等看明関据,照関修整”。结果刘旦仍然认为刘致书侵占了他的产业,“鸣族执関理论,无如叔一味不依,族人无可如何。”遂告到官府。刘致书恳请在族人中进行调查,“照関劈断,免生叔侄参商。生则刻骨铭心于不忘矣”。
(三)公呈
公呈是地方政府下令,由地方基层组织乡约、团甲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公呈往往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兹举下面一例公呈加以说明:
民国七年六月沈开俊等团甲呈刘天元具控黎远平文书
这份公呈是由地方乡团、保甲沈开俊、沈开墀等出具的呈词。刘天元具控黎远平“越界估霸一案”,团甲众人等与刘天元和黎远平一起到争执的地方现场验看,确定符合刘天元分関文书的描述,黎远平确为越界霸占,要求他退出所占的土地,黎远平只愿意退出霸占的比较贫瘠的土地,“至挨团岩膏腴且宽地面横不肯退,光退中凸,刘不能依,界外总退,黎不能依”,于是只好据实公呈,请上司裁定。
地方上乡约、团甲组织作为民间纠纷乃至刑事案件的报告人,因为多是本乡本土之人,其对乡村社会的了解和案件当事人的熟悉是确保民事、刑事案件得以有效解决的重要力量。由他们初步处理纠纷、书写案件情况往上呈报,是乡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官府判词
官府判词是根据案情,由政府相关官员下达的案情判决书。先看一例,兹抄录其内容如下:
关于吴廷锡与刘氏争地的官府判词
上面这份判词既没有具体年份,又没有题名说明是何部官员下发的判词。判词的内容是吴廷锡等与刘氏关于“鸭舌坡、老龙湾、桑树坪、公安庙四处地土”的争议,判词也不能确切地判断案情的是非,最后只好吩咐“到案干证张朝佐、李德一、瞿分为之调处,务使各处分管清楚,永远息争”并“遵办仍缴”。
这份判词是对文书“同治十一年武生刘致书诉讼状”的批复。刘致书状告高国鼎、高作基父子二人毒死妻室,谋害殴伤刘中元,判词中认为“关呈控职官毒害人命,自应澈[彻]底□究”,因为是刑事案件,又事涉职官毒害人命,故而判词中说到“仰案[按]察司会同布政司确切查明,呈控南宁县德令据实禀覆,由司□拟详办,勿稍徇庇”。
[1] 《龚洪元状告刘友山父子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2] 所谓柱,即明代赋役黄册中登载人丁事产的四柱式,四柱是“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大项。这是明代黄册的基本特征之一。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
[3] 《同治十一年刘致书状告高作基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4] 《刘氏状告刘致森之父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5] 《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无名氏状告刘道一等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6]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刘致书诉呈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7] 《民国七年六月沈开俊等团甲公呈刘天元具控黎远平文书》为岑巩县刘德涛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1,刘德涛—20。
[8] 本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9] 本文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