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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契约文书
所属图书:《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 出版日期:2018-02-01

四、其他土地契约文书

(一)加契

加契 [1] 是在原有签订买卖、典当等契约的基础上,进行找价而订立的契约。找价从性质上来讲是“支付土地典价与时价的差额” [2] 。这是因为在价格经常波动的市场中,土地经常溢价。因而,清代法典规定“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帖一次,另立绝卖契纸” [3] 。加契或者“找补”,是土地交易活动中的惯例,岑巩地区也不例外。我们先看一份当田文契。

这份文契是光绪十四年(1888)刘玉琨将田土共四处出当给族祖刘致彬名下,当时价钱为八十千文。

从以上所举契约中可知,时隔一年多的时间,刘玉琨就向刘致彬找价二十千文。在此一年之后的光绪十六年(1890)十二月十五日,刘玉琨[坤]又向刘致彬索取加价二十千文。一次土地交易之后并不意味着结束,卖主往往多次向买主找价,形成“卖而不绝”的情况,乃至于清政府不得不颁布法令来规范民间这种猖獗的找价行为。

再看下列两份契约:

这份文契是刘洪氏与其子刘玉白共同订立的当田契,在同治五年(1866)十二月二十日将地铺半湾的土地当给刘致彬弟兄名下,价钱为二十千文。但是在刘德福家藏文书中,我们还发现了刘洪氏与其子刘玉白在同一天订立的加契文书如下: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刘洪氏同男玉白立加契

加契或者“找价”原本是因为物价上涨或货币贬值导致田土价格“贱卖”,因而由卖主向买主进行找价的行为。但是这份加契是与当契同一天订立的,并不存在所谓的“补价”。由此可见,找价行为此时已经成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一种惯例,交易双方都默认了这种行为的合理性,其订立该种文契的最初缘由反而并不重要了。

(二)退字、退约字

退字和退约字指的是将田土退还给买主(或出典人)的契约文书。试举一例:

这份契约中,值得注意的是讲清楚了立退约字是“因我家门不顺,父子不和,无钱对足找价,自愿请凭中正求情退转”。

上面这份契约是买田之后退还给原主,下面这份契约则是将田土产业退还给原来的出典人。文书内容如下:

民国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刘玉周等立退字

这份契约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刘玉周等人先年得典李姓的田土,现在李元发备价赎取,因而订立退字为据。则由此可知,退字在实质上为典契的后续,是典契中书写“日后收赎,价到契回”在土地交易中的后续体现。这种看法是否合理,我们可以再看一份契约:

在这份契约中,李金山依约备价收赎先年典出去的基薗田土山场一股,结果原来订立的老契、加契、借约因被其晚叔祖刘列三执掌而不知价钱多少,闹到李姓经公的地步。刘致道弟兄为了平息讼争,自愿将自己分到的产业的一半退还给李姓。另外,从这两份退字文书可以看出,都是因为老契或者说原来的典契不在的情况下,方以退字的方式来解决原主人典田土后的续收赎问题。

退字并不仅仅是土地典当之后回赎所订立的替代文书,它还存在着另外的土地转移情况,试举下列一份文书为例:

这份文书中,李其芬退田的原因是错卖黄金培之业,因“念其亲谊”,将田土退给黄金培的堂孙黄贵恩名下,契中即明确写清订立退约的原因是“其有先年卖契一时未能清出,故书退约为凭,日后执出,老契以作故纸无用”。从以上三契的情况来看,退字应是出典人“备价收赎”时,承典人无法提供原来的典契(称为“老契”),出典人为避免日后“老契”找回而节外生枝,于是要求承典人另外书写具有同等效力的“退字”作为收赎的依据。 [13]

退田土的情况还有更为复杂的原因。再看下举文书:

这份文书说明退田土的原因是李廷侯等人父亲李元杰在外病故,“无力安厝”,因而将自己分得的产业退给族兄李惟岳弟兄。从文书格式的意义上来看,该契看似与卖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这份产业实际上并未在其父辈中分関,因而其名义上仍属家族共有,故而不书为“卖”而书为“退”字,以表明与买卖之间实质上是有区别的。

李龙氏与其子李其金等订立的这份契约,其土地权属交易相对比较复杂,原来曾经卖给杨细三,光绪年间杨姓退给李杨氏及其子李同进,李同进将土地当给李廷华,民国十七年(1928)李龙氏母子五人又将土地退给叔父李廷华父子名下。从其记载来看,这份退字实质应是“先当后卖”,即之前李同进曾将该地当给李廷华,现在则由李龙氏母子五人再将土地卖给李廷华,同一块土地不可能进行重复交易,因而只能判断这一次土地的交易,名为“退”而实为“卖”。

另外,从这份“退字”的交易价格来看,其总价的“五十八千文”中包括了李同进的当价“三十千文”、杨细三的买价“九千文”和找价“十八千文”,从其契约内容来看,至少在光绪年间,这块土地的卖价只有九千文,到这份退字订立之时,其土地价格已经变成了五十八千文,这意味着几十年间,土地交易的价格呈现着明显的上升趋势。

(三)除田字

除田字在岑巩契约文书中只发现了一份。我们先看看契约的内容:

民国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雷安鑫弟兄立除田字

从其内容来看,讲的是雷安鑫弟兄将从黄金培那儿买到的田三坵除到黄贵恩名下。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应该涉及田土产权的转移,但是却没有写田土转移的价格,只有一句“除归贵恩作画押旅费”,大致可判断与诉讼有关,可能是雷安鑫弟兄补偿给黄贵恩诉讼官司的旅费之类的。而从性质上来说,结合《清水江文书·天柱卷》中相关的除字文书来看,除田字应该是卖主订立的土地权属转移的证明文书,其效用在民间与官方印制之“拨册除户通知书”似乎有着相同的作用。

(四)掉字、掉约字和委字

掉字和掉约字,是将田土、山场等产业相互调换的契约文书。先看下面一契:

从文书的性质上来看,掉约应是属于合同性质的文书,所以会有“合同贰纸各执壹纸,哲人笔”的程序。

民国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刘世均立掉约合同字

这份契约中有“其有掉田土荒山不掉粮,日后各当各柱”这一句,表明这是刘世均和刘世孝私下相互调换田土产业,但是原田土上的丁粮和产权并没有发生变动,土地进行了交易而不进行推收过割,是民众的一种避税的策略,但是为免以后发生争执,特在契内进行注明。

从以上两份契约来看,相同之处是只写了立约人掉出去的田土情况,却没有写调换过来的田土情况,这是因为对方也会书立一份掉约字作为补充,还是其他缘由而有意不写,我们并不能得而知之。但是将双方田土调换的地点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契约也是有的,请看下列文契:

这份契约就写清楚了刘世钊将自己地步半湾碾房边团田一坵调换刘世科名下涧山之团田的一半,然后将涧山的团田出卖给吴姓。

调换的不只是田土之间,还有其他的标的物:

这份契约是用屋基调换耕地的情况。陈学熹和陈学彬弟兄拥有街边老屋基的一半,因每个人名下屋基只有八尺,“不便起造”。于是商议,陈学熹将屋基换陈学彬“塘坎上田坵土块”,又因屋基土块有一半涉及春生的产权,其文契中亦作了相应的权责说明。

除了掉字和掉约字外,还有委字,亦与田土调换相关。委字目前仅发现一份。举其契约内容如下:

这份文书中的“左”字为当地方言用法,就是“调换”的意思。因而这份文书其实应该就是一份换字契约。从契约文书的内容上看,其中体现出来的该土地的权属变动既频繁且复杂。从“日后执出买契以作故纸无用”和“凭中退到黄贵恩名下为业”这两句来判断,则该契约的标的物可能是原来黄金培从黄贵恩手中购置,后来将这块土地先是典给了杨光顺,再从杨光顺那儿赎回,然后退给黄贵恩,换了其名下死人坳的三块土地。从其性质上判断,则与掉字、掉约字基本相同。但是该文契为何使用“委”字,则因为搜集到的委字文书非常有限,不敢妄自揣测。

(五)送字

送字目前也只发现一份。其契约内容如下:

民国二十九年二月黄金培立送字

这一份送字是黄金培将田土一坵送给堂孙黄贵恩的文书。其文书中并没有土地的价格,可以判断此种文契并非是买卖或典当契约的变化。据笔者在锦屏县文斗寨的田野调查,当地也存在这样的送字文书,是立契人将土地、山林、阴地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收益权等无偿转送给对方的契约文书,不需要钱粮交易,也不需要抵押和偿还。 [23] 送字文书的成立,应该是基于乡村社会中双方之间“人情往来”的考虑和互助精神的体现。而这样的契约文书的出现,也表明乡村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不总是一种“冷冰冰”的契约精神和交易方式所能够囊括,其中还存留着诸多更为复杂、更具有“人情味”的交往原则和处理方法。


[1] “加契”这个名称的来源,或许跟“加添字”有关。《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说安徽“不动产买主于支付价金,领受买得物后,卖业人于正价之外,另索找价一次,名曰添,其设立之书据,名曰加添字,一曰增加字,找价之额总以不逾正价十分之一为限”。加契之名可能由增加字而来。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三编第九章第二节“安徽全省习惯”中第六条“加添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3—424页。

[2] 黄宗智:《中国历史上的典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页。

[3]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卖田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9页。

[4] 《光绪十四年正月初四日刘玉琨立当田土文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刘德福—34。

[5] 《光绪十五年十月初九日刘玉琨立加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刘德福—36。

[6] 《光绪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刘玉坤立加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刘德福—37。

[7]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刘洪氏同男玉白立当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刘德福—21。

[8]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刘洪氏同男玉白立加契》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契约文书编号:jpws—cg,刘德福—23。

[9] 《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刘贵元立退约字》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0] 《民国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刘玉周等立退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李泽江—20。

[11] 《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刘致道等弟兄立退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李泽江—92。

[12] 《民国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李其芬立出退约字》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李泽江—4。

[13] 参见王凤梅:《〈天柱文书〉典当契约分类探析》,《人文世界——区域·传统·文化》,第6辑,第53页。

[14]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李廷侯等立退基址田土山场文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李泽江—101。

[15] 《民国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李龙氏男李其金等立退土契》为岑巩县李泽江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李泽江—37。

[16] 《民国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雷安鑫弟兄立除田字》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17] 《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刘鼎元立掉约》为岑巩县刘伦兴家藏文书。

[18] 《民国十五年二月十二日刘世均立掉约合同字》为岑巩县刘德福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1,刘德福—130。

[19]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刘世钊立掉约字》为岑巩县刘德州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1,刘德州—5。

[20]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八日陈学彬陈学熹立掉约合同字》为岑巩县陈忠维家藏文书,岑巩县档案馆藏号:jpws—cg,陈忠维—1。

[21] 《民国二十九年二月初八日黄金培立出手委字》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22] 《民国二十九年二月黄金培立送字》为岑巩县黄俊群家藏文书。

[23] 根据2016年10月1日笔者在锦屏县文斗寨对易遵发进行田野访谈的记录写成。

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