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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记山场杉木股份及木款分派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429字

污记山场杉木股份及木款分派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嘉(加)池、格翁姜源淋、姜纯熙、范志超、范志凡。为有嘉(加)池塘污记山场壹块,分为上下两截,上截界限:上凭荒油山与洪路,下凭本己之共山,左凭岭路与元瀚、安铭共山,右凭小岭与文斗河边 [1] 向义明、源淋、纯熙之共山为界,四字(至)分清。此山土股分为十贰股,作为十二两分派,姜源淋占土股贰两五钱,姜纯熙占土股壹两贰钱,范志凡、范志超占土壹两整。其余七两三钱在外。于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内将上截之山杉木卖与姜家贞砍伐作贸,共议山价洋乙百七十五元整,内除割食、栽手洋外,当存土洋 [2] 九十九元乙角九贰。照土股分派无异,当凭面立合同叁纸,各执壹纸为据。日后照立合同股数分占,不得争多论寡。恐口无凭,当立合同为据是实。内添二字。

格翁范志超执壹纸

嘉池姜源淋执壹纸 姜纯熙执壹纸

污计山合同为据(半书)

民国三十年辛巳(年)四月廿六日志超笔  立


[1] 文斗河边,原系文斗的子寨,20世纪50年代中期建行政村,2005年因被三板溪电站水库淹没而搬迁。

[2] 土洋,指土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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