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鸠山场转佃合同
立均分合同约人本寨陆光云弟兄。为因先年父亲佃栽加什寨之山场,坐落土名党鸠山场乙所,其山界至:上凭埋岩为界,下凭张姓地却(脚)为界,左凭龙姓田岭为界,右凭中卿(心)岭为界。奈父命不辰,亡故,难以修理,今付与本寨陆廷交父子修理佃栽管业,将为五股均分,光云弟兄占三股,廷交占二股。旧地召(照)(股)均分,新开上截顶上廷交各管。日后木值 [1] 长大,召(照)合同均分。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二家各执乙纸发达为据。
(注: 凭 伯父 廷举艮五分
叔父 文佐艮②五分
代笔 陆通显艮五分
②艮,应为银,清水江流域的契约文书常把“银”简写成“艮”。)
合同发达为据(半书)
嘉庆拾叁年四月十二日 立
[1] 木值,系“木植”之误,木植系旧时对木材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