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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独勇杉木主佃分成合同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334字

翻独勇杉木主佃分成合同

立分合同字人文堵寨姜朝胡。所遗祖业山场乙块,土名翻独勇,付与加池寨姜成(廷)德佃栽杉种粟 [1] 。日后杉木长大成林,二股均分,地主占乙股,栽手占乙股。其山场界限:左凭木红,右凭成(廷)德之山为界,下凭岩梁朝胡之山为界,四方界限分清。日后长大发卖,二股均分,不许私心乱卖,二比同心合意,坎伐下河,地归原主。立此分合同为据。

(注: 凭中 姜朝英

姜光林

代笔 姜世琏)

嘉庆二十四年四月初八日  立

嘉庆二十四年四月初八日立合同(半书)


[1] 文斗姜朝胡在翻独勇的山场因距离家较远(十余里),生产和管理都不方便,于是将此山场放给加池姜成(廷)德就近栽种和管理。因姜成德不是很急切需要山场栽种,而姜朝胡又需要将此山场放出来给人栽种杉木,故杉木的分成比例上姜成(廷)德所得的相对较高(对半均分)。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