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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石等山场佃契
所属图书:《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 出版日期:2015-11-01文章字数:185字

之石等山场佃契

立佃字人莲花山龙老言。今佃到加池寨姜凤仪、侄恩瑞、恩茂三人之山贰块,地名,上壹块之石,界至:上凭主(祖)坟,下凭垦,左凭沛清之木,右凭洪。又一块地名南见,上凭领(岭),下凭溪,左凭献弼与世明之山,右凭四公与明经之山。此山地主、栽手分为伍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限至五年成林,若不成林,栽手并无股分。恐后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代笔 马显臣

咸丰十一年九月廿日  立

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