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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所属图书:《文化遗产关键词.第1辑》 出版日期:2014-12-01 文章字数:19116字

遗产

关键词要点

一 公约的概念

当今,“遗产事业”已成为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国际政治和社会文化现象之一。其演进轨迹始终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相结合,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参与文化、政治与经济角逐的新领域;同时,这些国家又在日益变化的形势中不断地对它们的国家遗产体系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造,使之在制定国家文化战略、确立社会发展方向、树立国家形象等方面起到无可代替的作用;也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的国际遗产公约等方面提供了话语性模式。我国随之发动轰轰烈烈的遗产运动,“遗产”迅速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新话语指南”,它很大程度上改变和正在改变人们的价值观。

什么是遗产?总体上说,遗产不是单一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层次,不同的人群那里是不一样的。多数种类遗产的客观实体是一致,甚至是一样的,比如山川河流,在UNESCO评估机构面前,有的被认为或者被评为“自然遗产”,有的不是,不能;差异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视野,在不同的背景下,根据不同的机构要求,按照不同的专业眼光看待和对待。其实,我国自古就有“神山圣水”的观念,不同的人群、族群、地缘群、宗教群看待和对待的情形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UNESCO“自然遗产”只具有缔约国的认可价值。

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所有自然存在、历史存续的事物,都可以称为遗产。从字面上看,英文“遗产”(heritage)所涉及的关系并不复杂;它与继承、继续(inheritance)的概念同源。从语义来看,“遗产”一词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和解释:(1)那些已经存在或可以继承和传续的事物。(2)由前辈传给后代的环境和利益。 [1] 以中文的字面理解,“遗”指过去遗留下来的事物;“产”主要指“财产”。

遗产的相关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它是一种存在,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突出遗产存续的客观性。

它是一种由人类选择、确定和认同的。突出遗产认定的主观性。

它是被认为好的、有用的、有价值的。突出遗产确认的实用性。

它是特定人群、家族、团体所创造的。突出遗产认同的差异性。

遗产的传续有一个限定范围。一般来说,张家的遗产不能传到李家去;这是权属关系,也是现代各国“继承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突出遗产关系的归属性。

综合以上几个基本的特点,遗产概念包括三个基本要件:

遗留物。主要指人们所理解、所认同的、由上辈留下的财产。

继承关系。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等在相当长的历史中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和继承关系。

责任和义务。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遗产在一个共同认定的范围内存续。比如在传统的父系制社会里,一般形成为由父系制血统为计量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有的社会规定,财产只由嫡系男性继承。

虽然人们对遗产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识,但不同国家、民族、族群、原住民、宗教团体、宗族、家族、个人等对遗产的看法和认识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法语中的hêritage,不包括遗赠的财产(事实上,法语中的“遗产”更多使用patrimoine,强调遗产继承中的父系原则)。在我国,遗赠的财产却包含在内。在一些人的眼里,遗产的意思非常宽泛,“任何要的或想要的东西”都属于遗产。这样认识的主要根据虽然是功利性的,却在生活中处处表现。只有想要的东西,才有收集、保存的愿望和行为;人们不想要的东西自然也就没有愿望去保护它,也就很难保留下来。

不同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对遗产有着各自的目的和目标,出于机构性质和专业特性,对遗产的定义也存在着差异。国际遗产与遗址理事会是这样来界定遗产的:

世界上最具权威性的定义当数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世界性公约,即《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公约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人们发现,这些国际权威组织对遗产的定义与我们文化惯习使有较大的差距。与字典里的遗产定义也不同。原因是这种定义与人们的日常表述不一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太具体,分类太狭窄,有许多内容没有包括其中。我们可以将这类公约中的定义看作是某一个历史时代特殊的产物,甚至可以不认可、不同意它的规定,但如果要申报和获得《世界遗产名录》提名,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这是所有缔约国家的义务。换言之,操作层面中的“遗产”与我们观念和理解上的并不重合。我们也可以因此得出一个结论,遗产的概念和定义是随着语境、背景、时代和时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1972年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它的目标是为了按照具体的规定采取的保护行动。另外,公约具有法律的性质,是一种公认的凭照。虽然我们能够理解遗产具有客观性,但是,人们的价值却具有时代性和语境性。新的社会语境会赋予遗产以新的内涵,人们对遗产的认识也会在新的语境下产生新的意义、新的认识。人们对遗产的认识有一个历史过程,即使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的认识,以及遗产的立法等方面也在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例如,在遗产的分类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遗产实践发现,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来划分遗产是不够的,需要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因此有了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从形态上看,遗产的概念和分类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比如,由于受到美国“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概念的影响,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便特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从而出现了“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后来,受到日本遗产保持法的一些概念和分类——即“有形遗产/无形遗产”(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正式将原来的“物质/非物质”分类名称改为“有形/无形”遗产,我国在翻译上出于译名和使用上的延续和习惯,今天仍沿用“物质/非物质”的概念。

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图案

事实上,对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和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不是一开始就实行现在的分类原则,而是沿袭以往学术界所习惯的分类表述方法,在“传统民间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比如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有过这样一种概说与分类: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29届会议上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也就是说,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上述表述和分类才被“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所取代。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虑到“人类口头”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内容、形态和形式,便删去了“人类口头”的说法。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正式的官方用语和操作概念。人们也开始认识、接受并有意识地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1)口头传说与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如果遗产属于一种“财产”的话,那么,“谁的遗产”便至关重要,只有确定了遗产的所属、归属、权属,才可以由此及彼地延伸其他问题。因此,遗产的归属是遗产保护,也是遗产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必然也是遗产立法的基本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这样一段话:

在《世界遗产公约行动指南》(2008)的绪言中有:

按照这一原则,保护遗产就是保护人类共有财产。遗产的终极归属是全人类。遵循这一原则,保护遗产不只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某一团体、某一家族的事务,而是全人类的事情。把自然和文化遗产置于“全人类世界遗产”和“世界人民的遗产”这样高度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某些国家、集团、宗教团体出于特定和特殊的政治利益、集团利益、统治利益、宗教利益,对敌对的、对立的、不同信仰的国家、集团、宗教遗产进行毁灭或破坏;也有利于避免在战争时期,交战双方将对方的遗产置于攻击的对象和目标。

然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解释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有时甚至产生矛盾和悖论。按照这一逻辑,人们似乎也可以这样说:“这是我的财产,也是全人类的财产。”从法律角度看这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如果它的最终归属权和处决权是全人类。而“全人类”无法对具体遗产承担责任,因为它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主体”。遗产的真正保护仍有赖于具体的国家、民族、族群、宗教团体、家族、个人等。那才是遗产的实际归属者。只有遗产的归属者才真正有效地对“属于他们的财产”实行保护。出了问题在法律上也才能找到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在世界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不少破坏遗产的事情和事件,可是“人类”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遗产的表述与遗产的归属有着内在关系。如果我们采取一种相对狭窄而简单的态度对待遗产,即把遗产看作“财产”(property),那么,其所属关系就显得更简单。在谈及产权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做一个大致的分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遗产的形态上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使之具有可感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对文化遗产的原生性质和交错关系却重视不够。在学者们看来,文化遗产首先是关乎“过去”的遗存,因此,文化遗产的“过去”属于谁首先就需要确认。 [5] 是全人类?是国家?是民族?是某一个社群?是某一个宗教团体?是某一个家族世系(lineage)抑或是个人?将这些范围弄清楚,才有助于确定具体文化财产归属的正当性。由于当今世界公认的表述单位为国家,或更具体地说是“民族国家”, [6] 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与遗产相关的所有类型的申报主体都是国家。

二 遗产概念范畴

我们今天所说的世界遗产,特别是“文化与自然遗产”系统,都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20个世纪中后期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人类遗产保护国际法律文书为基础的,而与传统意义上亲属制度中所继承的遗产不同,前者的表述单位是“国家”(即现代民族国家),后者则强调通常意义上的“家”(家庭、家族等)。从来源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套遗产文书有或直接或间接的源头,或必然或偶然的动因,西方学者通常把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源头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和启蒙时代,然而文艺复兴只是让人们重新发掘希腊和罗马文明,真正系统地思考“古董”(antiquities)和“自然的历史”(natural history)则是从启蒙时代开始的。这个时期通常指18世纪初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其主要特征包括:挑战宗教、理性探讨和历史考证的开始,民主意识的出现等。

一般认为,遗产概念的演进经历了一个“由私到公”的过程。遗产(heritage)一词走上社会大舞台实际上是很晚近的事情。学者们一致认为,应用过去的知识和物质遗留来构建个体及群体的认同,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行为准则之一。但是,作为特定“话语”的遗产,是自19世纪末在欧洲首先出现,21世纪才变成了“普世化”(universalizing)话语。遗产的本义,最初是指“个人对于已故祖先的继承”,而现在的遗产概念则是其本义的“集体化”。 [7] 遗产的概念经历了一个对过去“从认知到建构”的转变。遗产原先的私有性概念——我们不妨称之为“私义的遗产”,到后来衍生的公共化意义,不妨称为“公义的遗产”——显现出明显的建构色彩。

以20个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工业遗产的发展线索来看,从词源学的角度入手,对三个表示遗产概念的词,heritage、patrimony和succession进行细致的分辨。 [8] 学者根据对法国私法(droit privé)的考察发现,同样表示遗产或继承权的三个词汇,分别有着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区分。直到1975年,法国的公法(droit public)中才借用私法中的heritage这一词条,用“特定遗产”来指称原先的国家遗址等公有遗产概念。公法中的heritage一词,将原先私法中的heritage、patrimony、succession三个词条进行了模糊处理,而正是公法中的heritage的模糊性,使得遗产概念在由私到公的转变中产生了意义上的多重特征。甚至直到最近,包括法国、英国、美国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中也都还没有出现过“国家遗产”(或民族遗产,national heritage)的官方说法,heritage这个词条在相关的关于保护国家遗址及其他历史遗迹的法案中都没有出现。

在“私义的遗产”意义上,succession一词表达的是一种现在的、静止的观念,指继承人在法定的那一刻所继承到的那个遗产及其处置权;heritage一词,强调的是一种过去的概念,在谱系上表达的是父子关系,其本义侧重于“从父辈继承而来”的遗物;而patrimony一词,则指向的是儿子及将来,这里的遗产概念不是静止的,而是表达遗产从父辈向子辈及将来继承人的传递。因此,patrimony一词更加具有实践意义,其持有人不仅已经获得了所有权,继承到了父辈的遗产,并且持有人自身也可能已经成为父辈,对于遗产的将来有很高的处决权。将这个遗产概念扩展到国家民族遗产概念,就为遗产从其原义中分离出文化遗产的意义提供了逻辑前提。当“公义的遗产”将原先的三重意义模糊化统合之后,遗产概念开始更多地指示“现在”和“发明”的意义,其所本来应该指示的“过去”意义,则成为各种附加值的依附体,成为被异化的“他者”客体。 [9]

在历史上,特别是经过殖民主义历史的遗产命运,“3R”(即归还、限制和权利(Restitution,Restriction,and Rights—by countries of origin)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在国家层面的争论便可以围绕着许多方面进行,其中有一点较为特殊,即文化遗产的国家原属性与这些国家原属性的转移和变更是否可以偿还。比如大量原属于第三世界国家、殖民地国家的历史遗产转变了所有权,它们在大英博物馆、卢浮宫等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的博物馆里陈列和展出。由于既往所发生的各种历史事件、殖民战争,使得原属于不同国家的遗产被盗运、掠夺到另外一些国家或外国人的手里。这些遗产通过抢夺、偷盗的方式转移了财产的所属者,又通过历史性的、不同国家的法律认可后得到了所谓的合法性。这些遗产的归属问题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国际规则。由此我们也可以清楚了解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主要由西方列强把握、掌控,它们不会主动去制定一个对他们不利的国际法律条款。这些看上去极不公平、极不公正的历史现象和历史事实无不在国家的“合法”名义中获得了认可。

此外,即使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遗产政治从一开始就充斥在诸多国际事务中。《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公约》中有这样的一段话:“无形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斗争。”(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is a long struggle.)这里所说的“长期的斗争”包含着复杂的意思,但首先是政治话语范畴内的“斗争”,其中一个原因是无形遗产事务使西方国家感到不舒服。 [10] 毫无疑问,西方国家的这种“不舒服”来自于以“东方文明”为代表的无形遗产对西方近代工业、技术和以物质主义为主要表现特质的遗产“话语”提出了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无形遗产确实包含着“非物质”意义,它的对立形态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物质性”(materiality)。难有学者主张在遗产类型上以“两分制”(dichotomy)加以区分。 [11]

我国古代并无今日所谓的“遗产”概念和继承制度。总体上说,我国古代的个体只有在整个宗法制度之下方可称得上遗产的继承。目前学术界有对我国古代的所谓“遗嘱继承”进行讨论,见仁见智。所谓遗嘱继承制度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从渊源上看,此项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日耳曼人灭罗马帝国后,由于实行分封制及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法定继承制度,西欧事实上不存在遗嘱继承制度。中世纪后期,教会法庭支持信徒将动产遗赠给教会,因此,在动产上适用遗嘱,以后扩展至不动产,罗马式的遗嘱制度才被恢复,沿用至今。在中国,遗嘱继承制度出现得较晚,最早规定这一制度是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实行的《民法》之《继承编》。从古至今,遗嘱继承制度虽历经变化,然而其主旨并没有发生变化,依旧保持着下列罗马时代就已确立的基本原则。所以,遗嘱继承制度非我国所特有,在我国古代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不普遍。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遗产继承是以纪认亲法制度(即宗法制)为原则进行的。在宗法制社会里,个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权,可分作两个层面来讨论:(1)在一个家族、家庭里,每一个个人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纪认宗亲法。纪认宗亲之具体在《礼记·丧服小记》和《礼记·大传》中已做分明。李安宅先生也有过分析。 [12] 在纪认宗亲法体系里,前辈遗留下来的财产,首先是属于整个家族、家庭的,所谓“同居共财”,指的是在形式上属于亲属共同共有财产。比如祖宅(厝),它是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共同财产,是所有同族、同宗人员的“共祖财产”,尽管在许多时候,它只是家族中的某一个家庭居住,却并不完全属于居住者(可能是长子)。中国传统上的家庭结构,是父子或父子孙的二代或三代小家庭同居。《礼记·曲礼》云:“大功同财。”《礼记·丧服小记》:“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郑玄在注《仪礼·丧服篇》之“大功之亲”时,称“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自唐至清的历代律例亦规定: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父母和子女组成一个财产共同体,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父母将财产转移给子辈的基本方式是继承。(2)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遗产,是指以宗族为基础的村落人群共同体,比如汉人社会中的“族产”不仅其收入汇入整个共同体“公益”事业和活动之中,其继承也是在共同体乡规民约的规范中进行,不能作为个人的遗产。

三 遗产的理论

遗产研究已成为一门特殊的学问。但从传统“学科规则”去检验,它不为某一学科所专属和专美,主要原因在于:(1)遗产学并非单一的学科领域,不像诸如人类学、历史学、文学、天文学、物理学等成为公认的学科。参与遗产研究的学科很多,领域也很广泛,比如遗产的人类学研究、遗产的地理学研究、遗产的政治学研究、遗产的历史学研究、遗产的艺术研究、遗产的文化研究、遗产的管理研究,等等。不同学科将各自的触角深入其中,各学科的特质、品性、理念、方法和手段也大量渗入、移植到具体的遗产研究中。(2)我们今天所说的遗产被打上强烈的现代烙印;它不仅是一个时代命题、一个社会实践,也是一个具有鲜明“话语”特征的产物。与其说遗产是财产、财富,还不如说它更表现为权力化的资本符号。根本原因在于: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资源性,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社会和群体的需要进行发掘、开发、利用、交换和交易。(3)现代遗产融会了工业化痕迹、技术主义的手段、商品社会的交接品质、现代传媒的炒作对象、公共事业的管理方式,也经常被政治家和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展示政绩、追求业绩的资本。因此,遗产理论首先表现为所谓的“共谋理论”(conspiracy theory)。“共谋理论”的原旨是对自“二战”之后各种相关的拯救历史遗产的活动和运动的概述,并由此所延伸出的法规、实践等综合情况的描述。 [13] “共谋理论”其实是“话语理论”在不同领域和背景下的移植和变形。

遗产理论除了表现出特定时代的语境特质外,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与品质。遗产的存在离不开延续性,所谓“延续说”(continuity)意在强调遗产的存续性理由。这一理论旨在说明:在遗产的合法化、正统化、国家化的进程中需要强调遗产延续在立法方面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那些公认的、具有符号化的国家遗产不至于因政府的频繁更迭而中断或发生变更。立法足以保证遗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对遗产的立法性保护又满足了遗产本身自我延续的客观要求。这种延续性由遗产的本质、特性和历史所决定。由于其客观、内在、历史的需要属于“看不见的过程”(inevitable progress),需要更加谨慎。各式各样的遗产,如艺术、手工艺、历史文本等无不有着与现在对接的内在关联和逻辑。遗产的“延续说”便侧重于对遗产在各个方面的延续性进行研究,比如“遗产与历史”、“遗产与记忆”等都旨在说明和强调遗产在社会传统中的延续性。归纳起来,“延续说”主要强调两层意图:遗产本身的延续性和对遗产保护的延续性。

遗产研究与资本主义发展和扩张无法须臾分开,遗产与资本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的一个重点。遗产的“资本”形态呈现出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特殊品质。“资本说”(capital)也成了遗产的重要理论之一。大致上说,遗产的“资本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遗产的“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二是遗产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前者主要是对法国学者布尔迪厄“文化资本论”的移植和改造;后者则强调遗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资本表现形式和形态。“资本”是布尔迪厄“实践社会学”的关键词。在他看来,“资本”既是人们进入“社会场域”时的“入场券”,也是参与社会竞争的必备价码。 [14] “文化资本”具有复杂的存在形式和形态,同时兼有部分经济资本的客观品质。因此,它不仅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争夺的对象,也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进行协商、平衡的商品,甚至是牺牲品。严格地说,不同类型或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族群的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通过评估以确定其“价值”高低,这原本也是国际组织在确认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然而,现行的各种遗产评定、遴选实际上却无一不在进行“区分”其价值高低的工作。所谓的“代表作”、“杰出代表”都意在强调那些“入选者”高出其他的价值,而这一过程本身含有平衡、协商和妥协的成分和含义;而获得“杰出代表”者随即在经济资本上大大增值。不言而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权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遗产在经济方面的表现很容易理解,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流通过程中价值的原附性和可缩性。

还有一种理论主要反映在遗产的认同(identity)方面。遗产的产生、创造与遗产的归属、认同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族群会创造他们不认同、不认可却能长久性传承下来的遗产。“人民需要认同,同时,某一群人的认同往往又对另外一群人的认同造成伤害。” [15] 这也是我们在确认遗产的“人类性”时需要“加注”、需要“设限”的理由。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仪式之于某一个民族、族群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民族仪式中,一些被赋予的观念、形式、符号、牺牲等可能恰好与其他民族形成价值相背,甚至产生冲突。历史上的一些宗教战争就源自于对遗产在不同方向上的认同,不同方向的认同导致了对峙、对立和对抗。认同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和关系网络,在当今的遗产运动中,遗产认同外在、集中的表现是民族认同并与民族国家紧密相联。这也构成遗产研究的一个主题。 [16] 从目前所确认的遗产范围来说,它包括了国际的、洲际的、国家的、区域的、地方的、临界的(具有边界相关——不仅包括领土的边界,也包括族群的边界,还包括文化的边界)、家族-家庭的以及个人的等诸种状况;或者说,遗产中包含着认同,认同本身也是特殊的遗产。因此,我们进行遗产研究时,有必要对认同进行梳理,这有助于对遗产本身的内涵以及依附于遗产的外在因素等复杂性进行辨析。

逻辑性地,遗产便成了一种表述(representation);但遗产的表述并不简单。就遗产的物质性而言,遗产必定代表了什么,表达了什么,包含了什么。这些表示相对较为容易了解和把握,物理学、地理学等可以对遗产的“能指”(物质性)进行量化分析。然而,与遗产相关和所属的社会、历史、时代、族群、地缘等表述更为多样。对遗产表述与被表述、解读与误读、诠释与过度诠释、包装与变形,都成了遗产表述的附加内容。今天,“遗产工业”(heritage industry)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被学术界接受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遗产在现代背景中产生了大量的“附加值”(value added),被赋予了“遗产的第二种生命”(the second life of heritage)。简言之,遗产本身的表述是一个方面,而遗产被当作满足其他社会功能和意义的表述是另一方面。遗产的附加性、再生性、延伸性意义已经成为当今遗产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遗产的附加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去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past);(2)展示的价值(the value of exhibition);(3)差异的价值(the value of difference)。全球化使原来局限于某一个地方、分属于某一个民族的遗产在遗产工业的生产和交流中成为“出口产品”(export)。 [17] 遗产的被选择和被操作使之转化为一种“媒体”——根据某一特定的需要和语境的“被表述”。这种情形决定了遗产在很短的时间里呈现出多方面的、新的表述与被表述关系的重组。

四 “非遗”译名之辨

根据世界遗产事业的知识谱系,按照UNESCO文化遗产的操作性形制,比照我国的情形,笔者认为,无论在“脉”、“象”上都颇为不合;其概念和分类套用我国的传统遗续,实在有些“非难”,至少,勉为其难。首先从概念上来看,中华传统中并无现世所用的“遗产”概念。我国虽然有“遗”,《说文》释:“遗,亡也。”《释言》:“遗,离也。”说明其本义为“遗失”、“离散”。“产”()就是“生”,《说文》:“产,生也。”故今之“生产”同义连用。当“产”指“财产”的意思时,指的却是“天地万物生产”的自然造化。与西方的“财产”难以实现沟通和兑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名亦需重新审视。

巴莫曲布嫫博士于《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上发表了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的文章,代表了我国对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实践的实情,文章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的文化政策的跟踪以及对几个重要的“公约性”文件和事件进行梳理和比较后认为:

这一段文字表述是客观的,但仍未解决核心概念的学理,以及现实中遇到和可能遇到的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我国的分类和表述习惯。(2)作为我国的文化战略,这样的概念术语能否反映中国的范式、中国的智慧、中国的经验和中国的表述。(3)文章事实上提到了不同国家在使用上的特点和差异,比如“在法语和西班牙语的正式文件中至今依然使用的是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美国甚至没有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提醒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定国家文化战略,而制定国家文化战略,对核心概念的确定必须格外谨慎。(4)文章追溯了Non-Physical Heritage 与UNESCO机构之间的关系,却没有更进一步追溯Non-Physical Heritage是如何进入UNESCO的。据我们所知,它是美国国家公园遗产体系中使用的概念。(5)深入讨论这一术语,还在于我们已采用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那么,我们如何翻译im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和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总不可以因此不引入,不翻译。(6)每一个核心概念都有自己的历史逻辑和知识谱系,我们在采借时需要更多地关注其生成原理,比如美国的Non-Physical Heritage。(7)中国也需要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有所协调,某种意义上说,作为我国文化战略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与西方近代的、物质的、科技的等遗产“话语”对抗的价值,以体现“东方价值”;至少有一个“东亚范式”的战略考虑,所以有必要考虑与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港台等地在概念使用上的协调。而在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翻译上,除了我国大陆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东亚国家和地区都不使用。(8)尽管这只是一个概念和术语的讨论,但延伸出来的内容很多,问题很大,可是“这场争议在我国加入《公约》之后,尤其是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后,似乎消停了许多”。在我国,无论是“遗产运动”还是遗产学都是新生事物,多用点时间讨论和争议是有益的。(9)行政、管理、操作是遗产保护落到实处的保障,国家行政部分不可能无休止地等待学术界的“共识性”讨论结果,事实也很难达到这样的结果,所以,在行政、管理、操作上使用一个官方规定的概念、术语是有必要的,但不见得在后来的实践中不可修正、增删和完善。事实上,自1972年UNESCO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降,40多年来有许多的修正、增删,某种意义上说,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是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来的果实。(10)我们的意见是,在官方通用的概念中进行一些灵活的处理,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无形文化遗产)”这样的方式,为我们在以后的发展和变化中赢得主动。

既然我国的文化遗产,尤其强调的无形遗产是作为我国在当今国家综合实力空前强大、国际地位空前提高的情境下所制定的国家文化战略,那么,核心的、关键的概念选择与确定便显得极其重要,事实上,那些“发达国家”的遗产大国,无不都有足以反映自己独特传统价值的遗产概念,比如美国的家公园体系里的(physical heritage/non-physical heritage)、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产”等。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的辨析:

物质/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non-physical heritage)是美国遗产体系(国家公园)所使用的概念,偏向于指示国家公园的自然形态。 [19]

物质/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material heritage/immaterial heritage)是近代欧洲工业革命以降的物质主义主导价值。

有形/无形遗产。有形遗产/无形遗产(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是现在联合国通用的概念,其中渗入大量日本遗产体系的因素和作用。

物质/精神遗产。物质遗产/精神遗产(physical heritage/spiritual heritage)是传统认知哲学的基本分类,却在现行的遗产体系中较少使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精神”才是“无形”的一种存在,比如《淮南子·精神训》:“夫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外一种称法为“无形文化遗产”,二者是否存在差异?“无形文化遗产”究竟表述的要旨是什么?如果它指的是一种客观形体,它是什么?如果它指的是一种存在状态,它是什么?如果它指的是一种道理呈示,它在哪里?如果它指一种哲学结构,它在哪里?从现行的国际视野去看待世界遗产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一个人为性建构,更多并不是指遗产本身,而是出于更大的政治因素(国际政治),特别是后殖民的“东方主义”觉醒,正面地以“intangible heritage”对应和对抗“西方主义”的现代遗产(工业遗产、技术遗产以及物质主义遗产)。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在特定语境中,做出与己的利,又具备优势的判断和决断,而那些被殖民、半殖民的古老东方国家(“东方”——近东、中东和远东,在以欧洲为中心的历史话语中已经完全脱变成为一个政治地理的概念),“东方国家”在后殖民时代可以借用的文化武器是什么?这些武器可以被挑选出来回应,甚至对抗西方的以工业文明遗产,那不是别的,只有“intangible heritage”。所以,将intangible heritage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恰恰没能最真切地反映出“东方主义”的文化战略,因为,“物质”本身就是西方近代以来工业和技术的合成概念,并由此形成了“物质主义”传统。而我们将intangible heritage译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表面是以“非物质”对抗“物质”,却仍然是以“物质”为主轴,陷入“西方中心”的巢臼。

如果我们确认以上的基本判断,那么,我们要做的工作首先是找出属于和代表“东方主义”的文化遗产,它不是文化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借用历代美国总统的“宣誓式语言”:“美国的利益高于一切!”那么,我们所做工作的最高原则是:“中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什么有利于这个原则,我们就去做什么。其次,在当今的国际遗产运动中,我们不再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译名,正式更名为“无形文化遗产”,以与“有形的”、“工业化”、“技术化”的“物质化”的当代西方“强势遗产”进行对话、对比甚至对抗。第三,全球化和科学技术是一个逃避不了的潮流,因此,找到中国自己的无形文化遗产体系还不够,还需要进行“现在进行时”的化合和组合,即我们主张和强调无形文化遗产的“生成养育体系”。

要做到这些,“知己知彼”,即在“两极”(西方主义参照和东方主义拾遗)同时进行。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之所以不接受,或比较排斥无形文化遗产,一方面是政治上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坚持作为固守传统遗存的文化景象,即‘过去的物质——有形遗产’(the materiality of the past—tangible heritage)。这一景象又被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政治-制度化固防所装饰”。 [20] 另外,作为西方社会和文化的历史传统和传承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宗教的传统形制对社会知识体系的规约根深蒂固,而这一传统又与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启蒙主义以降的,以工业革命为先导的科学、技术、资本的“物质主义”传统形成差异,虽然,西方的物质主义传统也不可避免地注入了包括宗教信仰和传统的“活态文化”之中,但核心价值仍是近代以来所形成的物质主义价值观。

从认知角度上看,文化传承的民俗性包含了各种属性和表现特征,诸如“无形性”(intangibility)以及其与人类早先的“非可视性”(invisibility)、“非物质性”(immateriality)、“非有形性”(incorporeality)和“非联系性”(disconnection)存在和表现形式交织在一起。 [21] 口述的、图像的、形体的、音声的、行为的等方式无所不包。归根结底,“存在”(Being)成了文化传承的“标的”,它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可视的和非可视的、身体的和灵魂的,甚至人类的和非人类的。比如在澳大利亚原住民的文化传承中,“灵魂”和“精神”总是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作为“存在”的表现元素,非人类物种和自然现象都包括其中。 [22] 概而言之,文化传承的可容纳因素和空间以“存在”为基础,而“存在”在形态上的多样性又可反观传承文化上的多样性。

史密斯等人认为,“无形遗产”中的“无形性”(非物质性)(intangibility)是一种重要的理解路径,它包括四个相互关联的内容:(1)现实是其核心,遗产只不过一种飘移性无形价值附着于地方和事件之上的意思和意义表述。这种形态只能通过“无形”加以理解和解释。(2)遗产“无形性”也表现在受到社会和文化的影响。(3)遗产“无形性”同时表现为一种现代建构,其中包括话语政治对遗产的各种作用和作为。(4)遗产的“无形性”反映了遗产记忆中的各种关系。 [23]

概而言之,遗产的概念、定义、分类、命名等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形成共识,遗产会在不同的时代语境中发生变化,遗产的变动性质永远是不变的。


[1] P.Howard,Heritage 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 London/New York:Continuum,2006. p.6.

[2] ICOMOS:Cultural Tourism Charter. PARIS:ICOMOS,1999.

[3]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官方中文版。

[4] 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5] K.J.Warren,A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 on the Ethics and Resolution of Cultural Properties Issues. In P.M.Messenger,(ed.):The Ethics of Collecting Cultural Property:Whose Culture?Whose Property?Albuquerque: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1993. p.3.

[6] 彭兆荣:《论民族作为历史性的表述单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7] J.E.Tunbridge& G.J.Ashworth,Dissonant Heritage:The Management of the past as a Resource in Conflict. Chichester;New York;Brisbane;Toronto;Singapore:J.Wiley,1996. p.1.

[8] Claude-MarieBazin “Industrial Heritage in the Tourism Process in France.” Translated by KunangHelmi. In Lanfant,Marie-Françoise;John B.Allcock& Edward M.Bruner(ed.)International Tourism:Identity and Change. London;Thousand Oaks,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1995. Pp.120-124.

[9] M.Guillaume Patrimones en folie. Paris:Maison des Sciences de I’Homme,1990,p.16. See Bazin,Claude-Marie.,“Industrial Heritage in the Tourism Process in France.” Translated by KunangHelmi. InMarie-FrançoiseLanfantB.JohnAllcock& E.M.Bruner(ed.)International Tourism:Identity and Change. London,Thousand Oaks,California:SAGE Publications,1995. p.122.

[10] L.Smith and E.Waterton “‘the envy of the world’:intangible heritage in England.” In Laurajane Smith and N.Akagawa(ed.)Intangible Heritage.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87. p.290.

[11] B.Kirshenblatt-Gimblett “Intangible heritage as metacultural production” In Museum International 2004,56(1-2):57.

[12] 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5~57页。

[13] P.Howard,Heritage 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 London/New York:Continuum,2006. p.36.

[14] 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15] P.Howard,Heritage 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 London/New York:Continuum,2006. p.17~18.

[16] P.Howard,Heritage Management,Interpretation,Identity. London/New York:Continuum,2006. p.167.

[17] B.Kirshenblatt-Gimblett(ed.)Destination Culture:Tourism,Museums,and Heritage.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p.150-153.

[18] 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载《民族艺术》2008年第1期。

[19] 美国的国家遗产体系侧重于强调自然遗产中的物质形态。作为国家,美国没有很长的历史传统,而作为原住民的印第安人又不构成美国的人群主体,形象主体,虽然北美的印第安人也被称为“第一人民”(First People)、“第一公民”(First Citizen)、“第一民族”(First Nation)等,但他们事实上都不足以成为美国文化传统的代表。

[20] F.Hassard “Intangible heritage in the United Kingdom:The dark side of enlightenment?” in L.Smith and N.Akagawa(ed.)Intangible Heritage.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87. p.270.

[21] A.Kearney “Global awareness and local interest”,In LSmith and N.Akagawa(ed.)Intangible Heritage.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87. p.210.

[22] M.Langton “the edge of the sacred,the edge of death:sensual inscription.” In B.David and M.Wilson(ed.)Inscribed Landscapes:Making Place. 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2. p.253-269.

[23] L.Smith and E.Waterton “‘the envy of the world’:intangible heritage in England.” In LSmith and N.Akagawa(ed.)Intangible Heritage.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87. p.292.

文化遗产关键词.第1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