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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所属图书:《文化遗产关键词.第1辑》 出版日期:2014-12-01 文章字数:9994字

奖励

关键词要点

奖励,即依据某一时代情景与群体价值而设定的财物与荣誉鼓励,既包括奖金、奖品等物质奖励形式,又包含赞许、肯定等精神奖励内涵,奖励同权力、法律、道德一样均是人类群体与社会人文管理体系的标志与手段。奖励一方面是对受奖者的一种外界导向与刺激,使受奖者为之感悟与动容,进而采取相应行动,以达到时代与社会所期望的目标与结果;另一方面,奖励也是个人或群体自我发展、肯定与完善的心理需要。如今,奖励正以遗产名录、代表作、杰作、保护奖、援助基金、遗产奖金等形式鼓舞与动员着整个世界、国家、地方或个人积极参与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践中,正是在这些荣誉称谓与资金支持的推波助澜下,目前,全世界都掀起了一股围绕遗产评定与保护的讨论、研究与实践热潮。

在机器齿轮、数字化信息与人们生活节奏均同步高速运转的时代,一股凝聚着“怀旧”、生态、舒缓等要素的清新之流,正不断涤荡着人们的心灵,恰此时,“非遗”中的传统,诸如史诗、手工、游戏、曲艺等,因迎合了人们的心灵需要,而正加速汇入此股清流之中。时代所需与“非遗”特质的一拍即合,促使非遗中五花八门的门类被不断凸显,而凸显“非遗”的重要方式正是封之以各种荣誉称谓,为其颁布荣誉奖项,并将其收入各级代表作名录之中,让其在世人面前无限风光,备受追崇。由此,“非遗”在今天被认知、被彰显均同奖励它们的方式密切联系,这也使得奖励成为研究非遗的重要关键词之一。一方面,“非遗”奖励的对象锁定、标准设置、奖励内容、实施效果同该项遗产从被识别、被挑选、被再生产,最后被人们普遍认识的整个“遗产化”环节一一对应;另一方面,奖励本身也促进了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鉴于此,对奖励进行一番知识考古与研究,成为我们要深入洞察与了解非遗的必需。

一 溯源奖励

给予世人所认可的独特行为以奖励这一风俗在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早在西方古典的地中海文明时期,“月桂花冠”便被用于奖励那些优秀的运动员或诗人,它标志了当时社会所认为的优秀标准以及有资格担当此项传统荣誉的受奖者。 [1] 绿色小枝、淡黄色小花,且清香四溢的月桂,被罗马人视之为智能、护卫与和平的象征。月桂的拉丁字源“Laudis”即赞美之意,在古代奥林匹克盛会中,胜利者均被授以一顶月桂编成的花冠。将月桂花环作为奖励标志最早可追溯至希腊神话,神话中受丘比特戏弄,阿波罗深深爱上了河神的女儿达芙妮,然而达芙妮并不为其所动,一场爱情追逐的游戏就此开始,就在阿波罗快要追上达芙妮时,跑到河边的达芙妮在父亲的帮助下,变成了一株月桂树,阿波罗上前轻抚月桂树伤心地说:“你将从此成为我的树,我将用你的枝叶编织成胜利的花冠,用你的树枝做竖琴,用你的花朵装饰弓箭,让你青春永驻。” [2]

神话中的月桂花冠成为了现实中对胜利与优秀的奖励,使奖励最初在西方文化中表现出如下特质:其一,阿波罗对达芙妮爱情追逐的失败,意味了奖励的对象并非某一现实结果,而是其中所蕴含的不懈精神与努力;其二,达芙妮变身成树后,阿波罗依然对其真心相待,说明奖励中所包含的欣赏与肯定并非一种狭隘与自私之爱,而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的大爱;其三,阿波罗的大爱,让达芙妮化身为一切真善美的事物,遂消除了奖励对象的范围与边界。因此,早在西方中世纪,运动员、诗人与大学生等均可获得国家的至高荣誉与奖励。

比较起西方奖励起源的意向性、精神性与包容性特征,古代中国的奖励特质则在于其现实性与功效性,奖励评判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能维系与巩固君主的专制政权。我国关于奖励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尚书·大禹谟》中,皋陶对舜帝阐述了赏罚的原则,即“罚弗及嗣,赏延于世,有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3] 在此,部落首领通过奖励立有军功的战士而作为其管理手段。纵观古代中国的奖励史,奖励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1.奖励军功。如“启与有危战于甘之野……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4] 2.奖励政绩。如《汉书·召信臣传》载:“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郡以殷富,赐黄金四十斤。” [5] 3.奖励文化。明成祖修著《永乐大典》时,有“书成,帝褒美之”的记载。 [6] 4.奖励道德。古代社会对于忠孝节烈的奖励,如汉惠帝规定:“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 [7] 意思是对孝子免除徭役。5.奖励考核官吏。根据官吏等级将定期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相应对其施以升降赏罚。如汉代对官吏的考核内容涵盖行政、财政、司法、人事、教化、农桑、户籍、人口等方面,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口头褒奖、行文褒奖、增加俸禄、赏赐黄金、提升职务、赐爵封侯等奖励。 [8] 6.奖励科举。古代中国通过科举制度为朝廷选拔人才与官吏,学而优则仕,入朝为官,获取功名利禄便是对受选拔者最大的奖励。7.奖励朝贡使节。如唐开元十九年(741年),新罗王金兴光遣使来朝进献牛黄及金银等供物,玄宗即赐其“绢五百匹、帛二千五百匹”。 [9] 8.奖励其他。朝廷设置针对农耕、开垦或移民等的奖励。如《史记·商君列传》载:“大小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 [10]

月桂女神

另外,古代帝王施于以上对象的奖励内容则主要包括:其一,爵位赐封。如秦在商鞅变法后确立了“二十等爵制”,包括公士、上造、替袅、不更、大夫等,每一级爵位,均对应相应的政治经济权益,如可获得田宅、奴隶与抵减刑罚等;其二,物质奖励。我国古代的物质奖励内容十分丰富,如西周时期,器具铭文中记载的赏赐物就有车马、酒、服饰、兵器、旗帜、贝壳、丝织物、金、玉、土地、臣仆、动物等 [11] ;其三,荣誉奖励。朝廷官员若能受到皇帝对自己祖宗、妻子与儿子的册封与赏赐,将会感到无上光荣,所谓“光宗耀祖、封妻荫子”正是古人所最求的至高荣誉。

实际上,中国的奖励制度与内容是综合了法家与儒家思想,而形成的一整套特定奖励观念与逻辑。在法家思想中,“法”首先是指赏罚之法,赏罚是法得以实施的必要有效手段。所谓“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其次,法家认为人性畏罪趋利,故只有用重刑与厚赏的办法,才能使百姓幸福、国家安治,正如《韩非子》所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12] 再次,在赏罚面前人人平等,不可因个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更改赏罚标准,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13] 最后,赏罚的标准必须与社会道德与舆论保持一致,此谓“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14] 早期儒家提倡重德礼、轻政刑,反对法家重刑厚赏的观念。直至荀子,其既继承了儒家仁礼传统,又提出“赏行罚威”的主张,从而成为了古代中国儒法合流的创始者。《荀子·富国》说:“……赏行罚威,则贤者可得而进也;不肖者可得而退也。”此后,董仲舒继承了荀子学说,同时采纳阴阳五行理论,缔造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的正统思想,“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并提出“挚名考质,以参其实,赏不空施,罚不虚出”的赏罚原则。 [15]

二 作为现代制度的奖励

奖励,正因为其对人行为的有效刺激与导向作用,而成为历来统治者的重要管理措施与手段,同时,也成为解释与洞察特定时代与社会中人的习得行为的重要视角。奖励在理论研究者那里同另一个词——强化密切关联,奖励即是对行为的强化,正如行为心理学家斯金纳指出的,“如果想要增强某种反应或行为模式,就奖赏它”, [16] 因为某一行为受到奖励后,其再次出现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增加,由此,奖励成为一种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手段。只是,要达成奖励对人行为控制的有效性,需要设定适当的奖励时间间隔、奖励信息与强化程度,倘若奖励时间间隔过长或过短,奖励信息不足以达成对受奖者的刺激,奖励过度或不当都可能导致奖励对行为控制的失效。进一步而言,奖励对人外在行为的控制,其实源自于其对人内在心理的影响。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结构划分为自我、本我与超我三个层次,本我是“一只装满情欲的大锅”,激情四溢、热情高涨,超我则试图压制住本我的本能情欲,它就像一个特殊的监察部门,拼命抑制着欲望本能的冲动,而其抑制手段便是通过强化、刺激与教化将社会意识不断输入人的心理。在此,超我是符合社会规范与标准的良心,正是在超我的规约与压制下,人格才呈现出有条理的,且适应现实社会要求的自我形象。 [17]

与奖励相对应的词汇是惩罚,它们经常成对出现。拉德克里夫-布朗(Radcliffe-Brown)指出社会行为规范的标准,受社会奖惩(Sanctions)的影响与左右。 [18] 他把社会奖惩区分为正面的(positive)与负面的(negative),正面的社会奖惩包括鼓励某些行为,如日本与马来西亚的正面社会奖惩包括引导人与人之间和平相处以及顾及对方颜面,此外,也包括物质性与抽象性的回馈,如奖品、头衔、勋章、高度评价、崇高地位与声望等;负面的社会奖惩,指对于若干越界行为的惩罚,包括判刑、开除、勒令停业等等。另外,拉氏还将奖惩分为正式的(organized)与非正式的(diffuse),前者一般运用于较大规模的社会中,在此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不认识,所以社会控制以正式的社会奖惩为主,而后者则往往发生在较小规模的社会中,在这些熟人社会里,人们经常接触,往往通过邻里亲戚间的舆论来对人的行为施加压力;最后,拉氏还指明以信仰为基础的宗教性(religious)与仪式性(ritual)社会奖惩。有些人之所以避免做出某些行为,是因为害怕祖灵生气而降过于人,有些人则为了来生过得更好。

马林诺夫斯基强调以互惠原则作为基础的社会奖惩,即经济性(economic)社会奖惩。 [19] 马氏指出,在特洛布里恩群岛的居民,由于彼此间必须交换日常生活的重要物品,特别是食物,所以对于人际间的关系与往来非常谨慎。

在经历了枪炮、机器与宪政洗礼的现代社会,民族—国家成为国际舞台上的基本表述单位,这也使得奖励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中突破了以往西方/东方分野,以及地方性限制,而驾乘着国家的车轮,步入一个崭新的世界舞台。奖励文化的现代起源,可追溯至拿破仑·波拿巴于1802年提议,1804年首次颁发的法国“军团荣誉”勋章(Legion d’Honneur),这也是最早的现代国家级文化奖励之一。拿破仑设立军团荣誉勋章的初衷是:不论民族、男女、是否是军人,以及何种宗教信仰,只要其忠于自由与平等的信条,并在军事或其他方面为法国建立了卓越功勋,都可以获此殊荣。荣誉勋章分为六个等级,最高一级为大十字勋章,是一枚金质的大项链,只可被授予法国国家元首,之后依次是大十字骑士、高级军官、司令官、军官、骑士。这一开创性行为将欧洲传统中围绕“荣誉与祖国”(Honneur et Patrie)为核心的奖励传统,同今天为人民做出贡献的骑士、军人,以及在学术或某一具体社会领域中做出卓越公共服务与创新性行为的人联系起来,受奖者通常在国家层面上通过各级政府层层选拔,且这些行为与事件均让祖国为之骄傲。

这一奖励制度迅速传遍整个现代世界,也由此肯定了“国家”作为一个评选和使人自豪的单位价值所在。这一现代表彰制度与其所赢得的国际声誉进而推动与形塑了一系列国际性事件,如现代奥林匹克盛会,以及今天最终形成的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几乎收纳全世界所有国家为缔约成员的国际性组织。

三 奖励与非遗传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称UNESCO)本着和平、安全、正义、人权与自由的原则达成各国间教育、科学与文化领域的合作,目前各国遗产的遴选与评定工作也正在UNESCO的引领下席卷全球。UNESCO通过1976年成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来组织世界遗产的评定、管理与保护工作。具体到遗产奖励而言,委员会则主要通过遗产名录与遗产基金的办法来刺激与强化人们对于遗产的认知、保护观念与行为。自《世界遗产名录》设定以来,由于各个国家报送的申遗项目越来越多,对此,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6次会议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遗产报送条件,即一个国家一次只能报送两处遗产参选,没有世界遗产的国家将享有优选权。

UNESCO用“杰作”(masterpiece)这一概念给予入选名录的遗产以荣誉,以突显该遗产的杰出价值。如1998年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正是对“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nmanity”的中文翻译,它实际褒奖了这一入选遗产项目的杰出性与特别性,在实际操作中,UNESCO就非遗杰作的遴选标准列出如下要求:其一,能够凸显与之相关社区的杰出价值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持;其二,它是具体社区的一种长期、活态的实践;其三,它是与具体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特定创造。对此,UNESCO进一步定义了这一非遗杰作的概念,即基于任何文化都会产生杰作的事实,撇开对任何具体历史与时代对文化的限制,而将杰作理解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规范的文化表现,它不受任何额外方式的制约,传递的是具体人群自由的表达与天才创造。 [20]

此后,从1997年到2002年围绕非遗遴选与保护工作于华盛顿、都灵、里约等城市举办的会议中,UNESCO均对杰作从概念、政治与实践角度进行了讨论与确定,并就此提出作为非遗代表的杰作,虽然其规模很小,且至今概念也不甚明晰,然而它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关于“识别非遗重要性”的举措已经有效地在各个国家层面上展开,并成为非遗工作的核心与框架。不过,遗产委员会也指出,遗产名录设定的目标并非在于杰作评选,而其真正意义在于防止文化多样性丧失。

此外,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设定世界遗产基金(The World Heritage Fund)激励与帮助对于遗产的保护行为,该基金的经费来源按照各缔约国向UNESCO所交会费的1%提取,加之其他机构与个人的自愿捐赠,至今,该基金平均每年收到大约300万美元的款项,极大帮助与促进了遗产的保护工作。

以杰作身份跻身《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在从这一榜样的殊荣与力量中获得自豪感、荣誉感、归属感与自信心的同时,也会立即成为大众旅游者心目中的圣城,接受世界各地旅游者的朝圣。此外,在探索地方性历史遗产保护方法的过程中,UNESCO又于2000年设定了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用于奖励积极投身于历史建筑与建筑群保护与修复过程中的个人、组织与机构。该奖项设定了最杰出项目奖、杰出项目奖与突出成果奖,并设立了相应的奖牌与资金奖励。

《亚鲁王》史诗传承人陈志品

从世界层面而言,正是UNESCO通过遗产名录、杰作、基金与保护奖的奖励手段与方式,达成整个世界对于遗产从认识、重视,到最终身体力行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与实践的目的。而从国家层面而言,最早对文化遗产实施一整套奖励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成立于1919年的日本艺术院(The Japan Art Academy),每年为涵盖美术、文学、音乐、戏剧与舞蹈领域的卓越个人与组织颁发年度帝国奖与学院奖;1950年,日本国家教育厅又创立了“艺术鼓励奖”与“新艺术家鼓励奖”。同年,一位叫做松田権六的漆器工艺制作大师,在麦克阿瑟(Douglas McArthur)将军的援助下,创设了名为“人间国宝”(Living National Treasures)的奖励制度,这是赋予民间手工艺者的最高荣誉,获得“人间国宝”殊荣的要求包括:这些手工艺者必须展现出曾是他们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产品或表演,并保证利用天然材料手工制作,作为传统的一部分,这些技能至少要追溯至伊多时代(Edo Era),即日本被西方势力打开国门的1858年以前。在纺织、绘画、陶艺、金属、木材、竹子工艺以及艺术表演方面出类拔萃的大师们均可被指定,以达到对传统技艺保护的目的。 [21] 这一制度直接成为UNESCO创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源头。

此后,1973年日本新设文化勋章(the order of culture)对上述领域进行奖励;1996年,日本又启动了一项名为“艺术计划21”(Arts Plan 21)的项目,以刺激对目前嘉奖范围以外新艺术的创造力。如今,日本每年有6亿日元(约合6000万美元)的预算支持具有创造性的节庆与表演,这一支持力度也是目前世界上预算最高的。该项目每年的申请者数以千计,审查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将按25%~50%的比例选拔获奖励的对象。

在日本文化遗产奖励制度的影响下,其他国家也纷纷设置了自己的文化励制方案。美国于1982年设立了国家艺术基金(National Heritage Fellowship),至今已奖励给260人至少每人两万美金,以支持其传承传统。获奖的标准是确保该艺术/手工艺传统的真实性(authenticity)、杰出性(excellence)及在该艺术或手工艺传统中的重要性(significance),且被推荐者依然积极活跃该领域;菲律宾于1983年创立了“国家艺术家”奖励,并于1988年启动了致力于保护传统并将其传至年轻一代的“人间国宝”计划;泰国于1995年设置了类似的项目,涵盖诗歌、设计、音乐与戏剧等艺术领域;罗马尼亚则开设了对民间传统进行保护的民间艺术家传承项目;1994年,法国也增加了国家奖励的种类,文化部推举了20个人作为“艺术大师”,并要求他们将自己的技艺与知识传承下去。 [22]

具体到我国的文化遗产奖励而言,1997年国务院命名了200余名掌握传统工艺的民间艺人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些传统工艺需符合的标准包括:百年以上、技艺精湛、世代相传、完整工艺流程、天然原料制作、鲜明的民族风格与地方特色。 [23] 1998年以来,文化部将412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与艺术特色的乡镇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包括风筝之乡、剪纸之乡、秧歌之乡、竹编之乡、腰鼓之乡等。伴随UNESCO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确定与保护公约的实施,2005年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该名录体系用于确定什么是非遗,以及非遗的优秀程度、原生程度、濒危程度、独特程度,来为遗产进行定级分析,上一级遗产必须从下一级遗产中选出,不得越级评选。与此同时,我国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2008年起文化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对国家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资助,2011年起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0元。

我国非遗的分级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激励了政府、媒体、学界、民众等各主体对于非遗的集体性关注与保护。如今,几乎每一个行政级别都在积极识别与挖掘自己的非遗项目并参与进国家相应的非遗级别申报中。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的文化遗产奖励制度促使了各个主体对于非遗的保护意识与行动,但是,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完全由官方所认定的奖励制度,在对非遗的具体识别与保护过程中,呈现出了以下问题与矛盾:其一,遗产外部主体的认定同遗产内部创造者认同之间的差距与矛盾,挫伤了民间对于该项非遗传承的积极性。广东省吴川市的吴川泥塑入选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O君入选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此,其他泥塑艺人对于这位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却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O君的泥塑虽然也获得过奖,但对于长期从事雕塑的自己而言,雕塑水平并不低于O君,但生活水平却远低于O君。“为什么文化馆就认定他为代表性传承人,享受省级津贴”?由政府认定传承人的制度,使得其他泥塑师傅心存不满,他们甚至拒绝媒体、学者的采访和调查。 [24] 其二,名录体系与传承人制度所造成的对非遗的完整性与多样性的割裂。藏族的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在民间流传着几百种版本,然而非遗名录仅仅只是挑选出一个版本与一位著名的格萨尔王说唱艺人作为代表,仅以一种版本进行传承,人为地改变了遗产本身的多样性与完整性。 [25] 其三,当某一群体或地方遗产进入国家名录体系时,遗产反而会面临被分享与被破坏的险境。列入名录后的遗产其宝贵资源往往成为政府、旅游者等外来群体占用与分享的对象,而遗产真正的主人却并未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如今遗产主人甚至用NIMBY(Not In My Back Yard“离我家后院远一点”), [26] 来对抗外界对于遗产的评定。其四,遗产的传承离不开如今市场、经济的大背景,这也决定了遗产本身在今天只有既顺应时代情景又具有适当的商业化与市场化“造血”功能,才能继续延续,由此也进一步造成了遗产本身的动态性与创造性、同名录对遗产限定性与静态性评定之间的矛盾。

奖励的目的在于刺激、引导与强化人们按照时代与社会规约对某一事物进行认知与行为,只是,倘若未充分了解与满足奖励对象的特质与所需,奖励便不总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与目的。脱胎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浓郁的生活性与民俗性特征,由此使得遗产奖励应充分考虑民间的现实状况,也应充分尊重民间智慧与创造力,只有外部官方的遗产奖励与内部遗产主人的现实生活境遇与实际所想所需达成契合与一致,奖励才能发挥作用进而有效促进遗产的维系与传承。

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天全世界、各国家都在大谈遗产保护与传承问题时,遗产奖励这一概念实际并未被明确提出来加以界定与论述,虽然各个国家都在努力尝试遗产的各种激励制度,但是奖励只是在谈及遗产保护时而被一笔带过,对于遗产奖励的概念、制度、措施、对象等均缺乏系统的思考与论证,由此,“如何对遗产进行奖励”,以使文化遗产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得以更好传续,依然是今天整个世界,尤其是中国在对遗产实施保护过程中一个全新而重要的课题!


[1] Nelson Grabuen:《真实性与无形文化遗产》,郑向春译,载《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4页。

[2] 奥维德:《变形记》,杨周翰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3] 《尚书》,慕平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大禹谟》篇。

[4] 《尚书》,慕平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甘誓》篇。

[5] 班固著:《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6] 万斯同著:《明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7] 班固著:《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8] 班固著:《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

[9] 王钦若:《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卷975《外臣部·褒异二》。

[10] 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商君列传》篇。

[11] 董意城:《我国古代行政奖励制度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2] 韩非:《韩非子》,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版,《定法》篇。

[13] 韩非:《韩非子》,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版,《六反》篇。

[14] 韩非:《韩非子》,北京:亿部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版,《五蠢》篇。

[15]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保位权》篇。

[16] 汪翠琴等:《惩罚与奖励的尺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17] 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164页。

[18] Joy.Hendry:《社会人类学:他们的世界》,林日辉等译,台北:弘治文化,1999年版。

[19] Joy.Hendry:《社会人类学:他们的世界》,林日辉等译,台北:弘治文化,1999年版。

[20] Noriko Aikawa-Faure. From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Laurajane Smith. Intangible Heritage,Routledge Press,2008. pp222-246.

[21] Nelson Grabuen:《真实性与无形文化遗产》,郑向春译,载《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4页。

[22] Nelson Grabuen:《真实性与无形文化遗产》,郑向春译,载《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4页。

[23]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

[24] 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思想战线》2012第6期,第53页。

[25] 彭兆荣等:《遗产的解释》,载《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13页。

[26] BART,J.et al. World Heritage as NIMBY?The Case of the Dutch Part of the Wadden Sea?In David Harrison and Michael,Hitchcock:Politics of the Heritage. British:Channel View Publication,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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