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
关键词要点
就社会层面(fact reality)而言,当代席卷全球的遗产运动之直接依据和原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两个与遗产有关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Protecting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1972年通过,我国于1985年加入)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vention 2003年通过,我国于同年加入)。我国遗产运动具体表现为全国性风起云涌的“申遗”风潮,以及从中央政府贯彻到最基层的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事业,其中,最典型的表现为:拥有43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全球名列第三,拥有3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球名列第一。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堪称当今最独特、最知名、最有分量、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其缔约国数量几乎等于联合国承认的国家数量,各国每年积极申报的盛况也堪称当今一大社会奇观。 [2] 该公约有诸多创举,如首次在国际层面系统地同时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首次用“卓越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在全球体系内评估文化和自然遗产;首次以国际法规的形式明确“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属于全人类等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运营虽然还不如1972年公约,但这份年轻的公约作为对1972年公约的“修订”或“完善”(鉴于1972年世界文化遗产多指有形遗产,难以覆盖诸如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势不可当,尤其是在旅游成为当代最主要的社会现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旅游产业深入开发中相比有形遗产更具可持续性的“富矿”之时。
实际上,这两份公约只是近几十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建立的一套日趋成熟的人类遗产保护体系(具体指UNESCO分别在1972年、1989年、1998年和2003年出台的国际文书,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保护理念、实践及机构)的核心,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努比亚保护运动到2006年生效的2003年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走过了一段漫长、艰难而卓有成效的遗产保护道路,并陆续建立起一套(仍处于不断更新的)人类遗产体系(如图表1): [3]
表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遗产体系范畴和分类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具体运作的行政体系而言,“世界遗产”项目由1972年公约建构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中心具体负责,即上图中黑色椭圆代表的部分。棕红色椭圆(两个)则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主要是无形文化遗产分部)直接负责,2003年公约生效后,具体事项则由依照2003年公约建立的政府间委员会负责。
公约作为一种国际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等)缔结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及其关系的书面协议,在不违反该国利益的首要前提下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软性国际法文书往往因顺势而为,通过具有缔约国自主响应式的自律来获得真正的效力。由此可知,这两份公约不仅仅是确立了现代意义遗产的工作定义、遗产保护实践国际原则等操作性规则, [4] 而且作为“果”,有深厚的“因”,作为“因”,半个世纪以来可谓果实累累,其“根”不可谓不深,“叶”不可谓不茂。然摸索两份公约的根脉,犹如一次糅合阅读、想像、解释、反思、构造、重建等诸多因素的智力探险运动,犹如体操涉及柔韧、自如和美,犹如野外徒步涉及开荒拓路、探古访幽和发现,不断追求降温,当然降到“零度”是一种意向一种理想。 [5]
一 公约的运营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两份公约都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并运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于1946年,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于两个前身:
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简称CICI,日内瓦,1922~1946),曾是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和一般性的国际组织)的顾问组织,旨在增进各国科学家、学者、教师、艺术家和其他知识分子之间的文化和智力交流,法国和意大利政府都曾与其有密切的合作。该组织的知名会员包括法国哲学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美国著名的天文物理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波兰裔法国籍女物理学家居里夫人(Marie Curie)、匈牙利作曲家巴托克(Béla Bartók)、德国作家托马斯·曼(Thomas Mann),西班牙历史学家马达里亚加(Salvador de Madariaga)和法国作家瓦莱里(Paul Valéry)等。
国际教育局(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Education,简称IBE,日内瓦,1925~1968),曾是一个私人的非政府组织,旨在收集与公共和私人教育有关的文献,增加与教育相关的组织间的国际合作,后来发展成为教育领域内第一个政府间组织。瑞士著名的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Jean Piaget)曾任该组织的主席40年之久。1969年以来,国际教育局成为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仍保留部分自己相对独立的角色。
1942年“二战”期间,欧洲各国政府在英格兰召开了同盟国教育部长会议,讨论和思考战争结束后教育体系重建的问题。1945年11月战争刚结束,根据1942年同盟国教育部长会议提议,在伦敦举行了旨在成立一个教育及文化组织的联合国会议,会议代表决定成立一个以建立真正和平文化为宗旨的组织,旨在建立“人类智力上和道义上的团结”,从而防止爆发新的世界大战。会议结束时,37个国家签署了《组织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此诞生。
实际上,以防止新的世界大战为目的的国际组织在一战后便已产生,即国际联盟(1919~1946),“一战”后,1919年巴黎和会草拟《国际联盟盟约》(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准备筹组国联,一来反对共产国际,二来减少武器数量、平息国际纠纷及维持民众的生活水平。1920年随着《凡尔赛条约》生效,国际联盟正式成立,凡是在大战中对同盟国宣战的国家和新成立的国家都是国际联盟的创始会员国。因缺乏执行决议的强制力,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从阻止国际纠纷,不能有效阻止二战的爆发。二战结束后,国际联盟的角色被联合国取代。
通常人们把组建国际组织来增进世界和平的理念追溯到1795年康德(Immanuel Kant)的《永久和平论:一个哲学的规划》(Perpetual Peace:A Philosophical Sketch),康德提出每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应把本国人作为公民来尊重,把外国访客作为理性的同类来欢迎,以此来建立一个和平的国际社会,而不是一个世界级政府(global government)。在19世纪拿破仑战争后,便成立了欧洲同盟(Concert of Europe)来平衡各国间的关系,预防大战。在此期间,也产生了最初的国际法,如《日内瓦公约》奠定了战争期间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海牙公约》奠定了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的准则。
二 公约:源起与规则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袭了欧洲用历史来量度文明,以及欧美利用遗产来建构民族国家认同的传统,试图以世界遗产这一拥有全球尺度的纽带,来推进文化多样性的续存,以及不同的文化、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在欧洲人发现新大陆的几个世纪里,欧洲人建构了一整套以历史来衡量不同社会和文化的方式(在学术上体现为进化论、传播论等学派的出现和流行),其中书写历史和有形遗存就成为发现历史的核心尺度。科林伍德(R.C.Collingwood)认为,唯有在社会广泛熟悉历时性的研究,尤其当进程(process)、变迁(change)和发展(development)等成为历史思想之基本范畴,成为构筑历史性图景之核心时,现代意义的宇宙观(现代科学意义的自然)才得以出现,这一刻直到18世纪中期才在欧洲出现。 [6]
诸多学者均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启追溯到文化与自然两大源头,将文化遗产保护的源头追溯到法国18世纪的浪漫主义和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对历史传统的发掘一方面抗拒人们对资本主义和工业时代的恐惧,一方面为现代意义的法兰西民族国家提供共同的集体记忆。自然遗产保护的源头则在美国独立于欧洲母体的过程,新兴的美利坚合众国需要一个可以与母国及其深厚传统抗衡的资源,荒野的自然正好形成了有力的对抗,于是对自然、对荒野的保护成为美国立国、整合国民的重要“资本”。
具体到1972年公约,它源自两个独立发起、发展的保护运动:
肇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的现代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1790年法国成立了第一个“历史建筑委员会”(commission des monuments)(持续了5年),1830年创设了“历史建筑总督察”一职,并配备了记录、保护和修缮历史建筑资金;1871年(明治4年)5月,日本太政宫接受了大学(文部省的前身)的建议,颁布了保护工艺美术品的《古器旧物保存方》等事件为标志。
发端于19世纪30年代现代都市公园的肇始,即世界上第一个都市公园:波士顿公园(Boston common)。 [7] 1851年美国纽约中央公园立项,1872年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诞生等事件拉开了现代自然保护运动的序幕。
当然,以上这些首次倾向于系统地保护文化和自然财产的行动都严格地限制在国家基础上,事实上,这些行动通常是为了增进国家精神而展开的,法国当时处于君主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交替之时,新政权意欲通过“国家遗产”来整合国民的认同。日本也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也有同样需求。而美国,当时还是一个新兴的弱国,唯一拿得出手的就是他们荒野型的大自然之美,荒野自然就成为他们引发民族国家自豪感的重要工具。
当然这一时期还伴随着另外一个与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的活动:国外考古发掘和殖民带来的收藏、博物馆和人类学研究风潮,鉴于这种活动的主观动机跟当今的保护理念出入较大,不将其作为保护运动的发端。但是事实上,这与现代遗产保护运动关系密切到无法分割的地步。
关于源头时间和标志性事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见,很多人在追述源头时,倾向于寻找国际性的会议或国际性宪章,比如挪威学者阿特尔·奥姆兰德(Atle Omland), [8] 将自然保护运动的源头放到1913年柏林会议(作者找不到更详细的资料,只找到了1913年在瑞士伯尔尼召开过一次自然保护的国家会议), [9] 将文化保护的源头放到1931年10月在雅典由国际联盟赞助的第一届历史建筑建筑师与技师国际大会(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ICOMOS前身),这次大会通过了《雅典宪章》。
2007年世界遗产中心一份出版物里梳理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运动创世记, [10] 将自然保护的源头置于与自然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缔结,以及类似“大英帝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the Society for Preservation of the Wild Fauna and Flora of the Empire,1903年创立)这一类组织的创立。 [11] 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源头则到1919年国际联盟的成立,因为它开创了非常重要的一系列文化、智力财产的保护活动,之后皆由联合国继承。
国际保护联盟前主席马丁·霍尔德盖特(Martin W.Holdgate)在梳理国际保护运动的历史时也采用了从“个人—国家—国际”的线索:
建构理念的人:1866年恩斯特·海克尔(Ernst Haeckel),打造了“生态”一词,指出这是一个连接了生物及其生活物质环境的网络,他的自然整体论强烈地影响了生态学科的发展。后来自然整体论得到俄罗斯科学家维尔纳茨基(V.I.Vernadsky)的推进,他认为生物圈最主要的特点为:它是所有生命的居所。
波士顿公园Google鸟瞰图(据Google map 2013)
恩斯特·海克尔(Ernst Haeckel)
国家层面:美国人从掠夺者手中挽救荒野(wilderness)。1864年6月30日美国林肯总统正式签署了法案将约瑟米提山谷,以及马里波萨大树林赠与加州政府,并规定加州只能将其用于公共的用途、休闲和娱乐,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挪作他用。1872年黄石国家公园诞生。很快国家公园的运动扩展到澳大利亚(1879年指定了第一个国家公园用地)、加拿大(1885年开始)和新西兰(1894年毛利族酋长将神圣的汤加里罗火山送给国家,后来这里成为国家公园),到了1914年,国家公园遍及阿根廷、瑞典和瑞士等地。
国际组织:在欧洲发端,它们旨在保护景观、自然和历史遗址。1895年英国国家信托基金成立(The British National Trust),接着在荷兰、德国和瑞士出现了类似的机构。也是在1895年,第一个保护鸟类的国际大会在巴黎召开,1902年开了第二届。1900年伦敦召开了一次保护非洲哺乳动物的会议。1906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海牙召集了一次重要的国际会议,45个国家列了一份对经济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源清单,并讨论保护它们最好的办法。1909年巴黎还召开了一次保护自然的国际会议,直接导致1913年在瑞士伯尔尼(Bern)17个欧洲国家签署了一项决议,为自然的国际保护建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于是1922年成立了“国际鸟类保护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Bird Preservation),1929年建立了“自然保护国际办公室”(International 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 [12]
国家层面与国际层面的保护运动在发展中开始了它们的互动。1919年巴黎和平大会创立的国际联盟便是这一浪潮的标志,为各国政府、环保主义者等或公、或私的保护者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各方为更好地实施自己的环保政策和理念而相互竞争,客观上促进了整个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 [13]
1972年公约诞生及其实施很快引发了遗产事业新的进程。1972年公约诞生后,波利维亚马上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视无形文化遗产,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花费了16年讨论如何全面保护民俗等无形文化遗产,直至1989年《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诞生,再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反思,最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无形文化遗产进入全球遗产保护事业也经历了漫长过程:
1951年日本在《文化财产保护法》中创立了新的文化财产类型:“无形文化财产”(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
20世纪70年代,众多欠发达地区成员国希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赋予没有记录、没有文字书写的无形文化遗产以(有形的)“世界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一个新部门:非物质遗产部(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专门负责民俗保护工作。后来易名为“无形文化遗产部”(S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1984~1987年欧美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试图界定“非物质遗产”,定义过程充满曲折,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民俗学家战胜了人类学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行政和财政问题),1989年《建议案》放弃了“非物质遗产”一词,改用“民俗”,用民俗的产品和材料来界定民俗。后来一直遭人诟病。
1993年韩国贡献了“人间珍宝”(living human treasures)这一术语和保护理念。
1997年摩洛哥贡献了“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人类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两个术语,以及奖励“代表作”的机制。
1998年《代表作条列》采纳了摩洛哥的建议,并拿出一个新的术语“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并设立了代表作奖励制度。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美国最著名的文化遗产研究所史密森尼研究所共同举办了“对1989年建议案的全球评估:地方赋权和国际合作”的国际会议。1989年《建议案》几乎被彻底否定。
2001年第一批19项代表作宣布,其中发达地区仅有意大利、西班牙、立陶宛和俄罗斯。欠发达地区的文化首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遗产体系的一次项目中唱了主角。
2001年《准备指南》里首次彻底弃用传统文化与民俗等术语,选用了“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并给它全新的定义。新的二分法(有形的和无形的遗产)就被建构起来,表面上看这是有吸引力的。“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分类法,文化遗产所有物质的元素具有非常重要的无形价值,这也正是它们受到保护的原因。” [14] 曾有提议将无形遗产纳入1972年公约的遗产类型,但最终未被通过,这刚好说明了无形遗产是文化遗产被忽视的一方面,说明了这个两分法的错误所在。“口头的”和“无形的”联系起来更奇怪,因为口头遗产,根据定义就是无形的。
2001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意大利都灵召开了一次专家国际圆桌会议,对术语问题进行了总结,会议大致同意推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使用“无形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为其工作用语,作为一个可具操作性的用语来使用。
2003年公约走进历史的舞台。
两份公约作为国际法,都要求闭合性的定义和解释,但人们对世界遗产理解在过去的几十年内不断在变化,因此,两份公约都通过《操作指南》来更新和阐释公约,以此保障公约的有效性和生命力。1977年第一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出来后便相继进行了多次改版(最新为2012年7月版),至今世界遗产的定义已有较大变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也于2012年6月通过了最新版的《操作指南》。
两份公约犹如现代遗产事业的双子星座,但也是有区别的。2007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主任弗朗西斯科·巴达兰(Francesco Bandarin)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清楚地表示“世界遗产名录”与“人类口头与无形遗产代表作”之间的差别: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法规避作为组织本身的种种特质,其主持的遗产体系也同样无法规避时空的语境,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如何创立、推进、规范和管理遗产保护的事业都印刻着特殊时空的烙印。反思是无止境的,不断的批评不仅利于自觉,更有助于自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现代遗产体系是一整套与历史、文化、政治、道德、法律等相关的全新话语,绝不是新瓶装旧酒式的名词更换。对这套话语的理解和表达,犹如传统吹制玻璃艺术品时,不断融入透明玻璃溶液的彩色颜料,当玻璃出炉时,已很难分辨出最初的玻璃母体和彩色颜料。公约的生命力或许正是在这样的熔炼过程中或荣如繁花,或败如枯叶,枯荣皆入话。
[1]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http://whc.unesco.org/en/list/,数据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2] ICOMOS:The World Heritage List Filling the Gaps:an Action Plan for the Future. An ICOMOS study compiled by Jukka Jokilehto,contributions from Henry Cleere,Susan Denyer and Michael Petzet. Printing:Biedermann GmbH Offsetdruck,Parsdorf bei München.2005.
[3] 李春霞:《遗产:源起与规则》,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4] 参见两份公约的“操作指南”,或参见李春霞:《遗产:源起与规则》,前引书,第170~194页。
[5] 罗兰·巴特提出“零度”,强调跳出给定的所有限定。参见罗兰·巴特:《写作的零度》,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 Collingwood,R.G.:The Idea of Natur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0. p.10.
[7] 波士顿公园的成立时间有不同说法:一说是1634年,它本是波士顿首位欧洲移民威廉姆·黑石(William Blaxton)的土地,后来卖给了由清教徒们建立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成为几个家庭的牧场,因过度放牧而遭到政府禁牧,这即所谓的“公地悲剧”。一说是以1727年模仿英国皇家圣·詹姆士公园(St.James’s Park)而建的特雷蒙林荫道(Tremont Mall)是波士顿成为现代都市公园的起点。一说是1830年将此地更名为华盛顿公园为起点,当时政府禁止了自1630年代开始的牧羊活动,并用装饰性的铁围栏将此地圈起来,内部有5个环形休闲散步之用的林荫道,当中包括已有一百年历史的特雷蒙林荫道。但不论哪一说,都比被公认为世界都市公园先驱、英国德比植物园(Derby Arboretum,1840)、索尔福德的皮尔公园(Peel Park,Salford,1846)和伯肯海德公园(Birkenhead Park,1847)还要早一百多年。在用作都市公园之前,这里曾是早期英国移民的私人领地、牧场、刑场、军营等。此后,公园成为诸多历史事件和运动的发生地而越发重要。1756年,公园还划拨了部分地区用作公墓。1987年公园成为美国国家历史地标(National Historic Landmark),如今是波士顿最重要的历史文化中心之一,成为波士顿旅游必游之地。
[8] Atle Omland.:World Heritag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lobal and the local. Unpublished M.Phil. thesis,Dept. of Archaeology,University of Cambridge. 1997. http://folk.uio.no/atleom/master/contents.htm.
[9] H.Conwentz O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Nature. In The Journal of Ecology.1914 Vol.2,No.2:pp.109-122.
[10] World Heritage Centre:Genesis of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World Heritage:Challenges for the Millenium. Paris:UNESCO. 2007. pp.26-29.
[11] 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从事自然保护工作的国际性慈善机构,于1903年由一些在非洲工作的英美博物学家创立,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Fauna & Flora International,简称FFI)的前身。
[12] Holdgate,M.W. Pathways to sustainability:the evolving role of transnational institutions. In Environment.1995.37(9):pp.16-20.
[13] Wöbse,Anna-Katharina Natural Allies?Private-public Actor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A History of Their Interplay(1920-1950). http://web.fu-berlin.de/ffu/akumwelt/bc2005/papers/woebse_bc2005.pdf
[14] Blake,J.:Developing a New Standard-setting Instrument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lements for consideration. Paris:UNESCO,2001.
[15] 参见李春霞:《遗产:源起与规则》,前引书,第196~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