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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五、结语

生活在清代黔东南地区的苗族妇女,其所呈现出来的面相是多种多样的。在本章中,我们进一步看到,与以往研究得出的各类结论不同的是,她们具备了诸多权利。例如女性在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一样“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出卖财产的权利,更有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超越了以往研究所示的那样——妇女并未有真正的财产继承权或者财产自主权,苗族妇女的权利多样化存在于家庭内外,甚至主导着家庭日常生活的运行。

当然,这种情形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既与苗族社会的传统有关,也与清代大力开辟苗疆有关,更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具体而言,在苗族的传统社会里,尊重妇女成为一种传统,表现出来的即是一种在“某些方面走在‘现代人’前头,某些方面又不如‘现代人’” [1] 。因此,使我们能看到妇女具备的这些外相的权利与地位。而清代开辟苗疆带来的变化,同样给予了妇女争取权利的机遇,前述“转娘头”的婚俗改革,即是这样的实例,使得被舅氏择偶优先权的“姑舅表婚”所限制的女性逐渐得以解脱出来。再加上林业经济的发展,这种佃山种杉的方式,又极为适合女性经营,由于杉木成长周期性长,女性便可长期经营,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也为女性成为“独立的经济女性”提供了条件,这种经济权利的获得,进一步促进苗族妇女社会权利与地位的提高。


[1] 杨廷硕:《论社会性别权责关系的复杂性——以中国西南各民族为例》,载张晓等主编:《社会性别民族社区发展研究文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