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买主、领价与署押
与徽州地区相似,黔东南地区的买主以家族内部成员居多,185份中有82份,约占总数的44.3%,包含了族公、伯爷、堂伯、族叔、族兄、堂兄、堂弟、房弟、堂侄、族侄等不同的称呼,而无具体称呼者,又多写作“本房”(50份)、“本家”(15份)或“本族”等。亦有买主是舅父、表兄、侄男者 [1]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
一是买主系同寨者,一般写作“本寨”。例如:《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姜氏卧妹等断卖屋字》:“立断卖屋字人本寨姜氏族卧妹、卧姑率子姜老送、老进、老林、老元母子六人……出卖与姜老目名下承买为业。” [2] 这类文书有40份,约占总数的21.6%,这当中有同姓者,但从文书中基本未能看出是族亲关系,而异姓买主,则更为多见。
二是买主是外寨者,一般先写明卖主所居住的村寨,然后再写明买主所居住的村寨。例如《嘉庆七年潘氏娥沽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培亮寨范门潘氏族娥沽……具得瑶光寨姜志远名下承买为业。” [3] 这类情况的有37份,约占总数的20%,这种买卖一般发生在邻近的村寨之间。契文中即可见文斗、加池、瑶光、岩湾、培亮、塘东、平鳌等寨之间,互有买卖。当然亦见特例,例如黎平城和龙里司都有买文斗寨的所卖田地者 [4] 。
三是关系不明亦无注明村寨者,这类共有24份,约占总数的12.9%。
另外,徽州地区“还有很多土地买卖文书中的买主径直写‘族名下’或‘某名下’,不写明具体名字,这种情况尤以清代为最多”。 [5] 与此不同的是,黔东南地区的女性土地买卖文书,每一份契约文书的买主都有明确的全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认为,土地买卖时族亲有优先权,在不是族亲买卖的文书里,契约书写程式中,多有“先问房族、无人承买”以及“日后卖主房族不得争论”的字样,目的在于土地交易得到族亲的认可,而不至于交易之后有族亲干预。在这185份女性买卖文书里,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甚至在与本房的交易中,还要写上“卖主房族不得异言” [6] 字样。但即便在异姓的买卖中,没有见到族亲影子的事例也很多,亦无这种格式化书写程式。换言之,至少从契文上来说,黔东南地区的女性土地买卖可以在无房族的监控下进行,这也体现了苗族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处理财产的权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
对于领价问题,苗族女性的买卖文书与男性的买卖文书相类似,并无多大区别,以写作“其银亲手领回应用”最多。亦即说明,这些交易完全是女性在进行,从卖出到领钱,都是她们在操办。仅有极少数例子注明了领价人,例如《道光三年六月母姜氏宜整、女姜领香山林卖契》就有“所有付字未拔,现有女领香同受价银清楚” [7] 字样,说明是这笔交易是女儿姜领香在场领钱。又如《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龙幸卯母子断卖田契》这样写着:“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纹银二两一钱整,其银母子亲手领回家中应用” [8] ,强调母子共同领受。并无徽州地区那种在文书署押中有“领价人”“收钱人” [9] 的情况出现。这似也说明,苗族女性进行的土地买卖文书,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无须特别注明。
苗族女性的土地、山林买卖文书中,亲自署押的情况不似徽州文书普遍,多以“十”“○”“一”“顿号”押署,且极为少见,仅见四例,兹分述如下:
第一份《道光十四年二月吴氏乔盛等立杜卖田契》:
这份文书里,画押(笔者注:押的画法是一个半勾形)的只有吴氏乔盛,其子粟秀交既是立契人也是代笔,但只作为同押(笔者注:只有同押两颗字,并无画押符号)人出现,凭中并未画押。
第二份是参与人基本全部画押,这是笔者目前所能见到最详细的画押文书,下面是它的图片与录文:
图6-2 咸丰十一年八月刘晏氏等立卖地基约
刘晏氏丈夫刘至秀死亡在外,从文书来看,他们似未有子女,因此出卖宅基地时,要和两个侄儿一起立断卖契,且有多位房亲作为凭中,他们最后一同署名画押。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事例,即这份宅基地并未言明是刘至秀夫妇所有,很有可能是与堂侄共同所有,因此在签署契约时,才如此大费周章地签字画押。
第三份《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姜氏香妹》最后一竖行书“光绪二十六九月十五 香妹押‘、’立” [12] ,以类似“顿号”的符号来画押。第四份《道光十九年五月姜氏景香母子三人断卖杉木契》最后竖行有姜氏两个儿子中的长子署押,即“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买主姜老寿押○” [13] ,姜氏景香与姜老余既未署名,亦未画押。
事实上,清代黔东南地区的契约文书,署押情况普遍少见,甚至可有可无,一些文书即便落款署名,也不画押。例如《乾隆四十六正月姜俨保等断卖田约》仅见“乾隆四十六年正月二十三日立卖主姜俨保与妻白隐立” [14] 等字样,未见画押。
苗族女性的土地、山林买卖文书的中见人,以房族、亲友、邻人等为主。虽然也有特别注明“凭族亲”“凭房亲”者,但没有注明身份的中见人更为普遍,直书“凭中某某某”“代笔某某某”等并不画押的情况最多。由此呈现出来的景象似在买卖土地时,找几个凭中和代笔参与见证即可,甚至一人兼作凭中和代笔的现象也极多,这种现象和男性签署的契约并无任何差别。换言之,黔东南地区文书中的中见人,并未因是女性签署的文书而作过多的要求,仍然是按照书写文书人的习惯书写每一份契约,在书写人的契约书写思维里,男性与女性并无根本性区别,只是按照一般契式书写一笔买卖而已。因此,女性买卖文书中的中见人也基本与男性买卖文书类似。
[1] 分别参见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第185页;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4册第276页;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第243页。
[2]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3]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4]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334页。
[5]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6]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7]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074。
[8]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D-0027。
[9]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10]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11]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12]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13]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14]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