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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书与退婚字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四、休妻书与退婚字

夫妻离异,自古以来即有之。现代社会离婚,从法律程序而言,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一本红色封皮的离婚证,即可结束一桩婚姻。那么,清代的人们又是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呢?他们的离婚证又是怎样的?为示说明,兹先举一份“休书”的图版与录文于下:

图3-4 剑河县磻溪乡盘乐村龙运焯家藏休妻书

这是一份比较复杂的休妻文书,说它复杂,是因为它又兼具了“嫁卖”的性质。首先,它以“立休书悔婚”开头,这包含了“休”与“悔”两个层面,即在休的前提下,还提到了悔,而这种悔,来自婚前并未推算二人年庚是否合适。于是,在交代离异原因是“屡次不合,无法可治成家”之后,特别写道:“吾自请算数先生,推查二比夫妇年庚,兹因禄命不合,幸奈无缘”,这种“六命不合”的逻辑,在前文已经多次述及,甚至成为黔东南地区“嫁卖生妻”的主要理由。其次,在说明二人心甘情愿离异之后,突然笔锋一转,写到改嫁上来,这又明显地表现出“卖妻”行为,因为他从杨宗德处亲手领足了“纹银二十一两零八分整”之后,便把妻子“付交杨宗德为妻”了。由此看来,离婚与“卖妻”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这即是一份二者兼具的典型文书。再次,值得注意的是画押,这是典型的手摸文书,这种手摸文书大多见于明清时期卖妻、休妻的契约之中。 [2]

除此之外,也有极为纯粹的休书。例如:

从休书的行文来看,这是一乡村读书人写的休妻书,离婚的原因,是他认为妻子淫荡,“屡行玷辱夫身”,使得“城乡咸知”,因此,他“当天发誓,因淫休出,以免玷辱。若无故休,必遭天诛”,换言之,他并非无故休妻,而是他妻子出轨所致。在述明了原因之后,他还提出了要求,即“惟除张姓之外,随其所配,除我张氏之人,任其所欲”,就是说,除了张姓之人外,他妻子想嫁给谁就是谁。并为了表示他的廉洁,其妻另外嫁人时的彩礼,他也全部不要,活脱脱的书生形象,一览无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全部是政府在地方社会的代理人,可见他们已全程参与了人们的婚姻缔结、离异的全部过程。

除了这种休书格式外,在黔东南地区遗存的文书里,还有一类比休书更为常见的是“退婚字”,它主要用于订婚后的退婚 [4] 。为示说明,先誊录一份文书如下:

这份文书从格式上而言,更像合同,虽然是男方提出“退婚”,但在措辞方面,语气比休书要缓和了许多。而在六命不合的情况下,不仅男方有退婚的意思,女方显然也不愿与男方成婚,即所谓“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在这种情况下,语气也变成了商量,即“不如我二比商议”“二比心平说服意愿”等。从内容上来说,之所以要退婚,是“因六命不合”而导致经常吵闹、难以成家,经过地方乡团等人劝解娘家之后,达成退婚的事实,娘家把聘金彩礼一百八十两退给男方,男方则把女方退与娘家。最后约定各自另娶另嫁,各不相干。

值得辨析的是,这份文书初看似结婚之后离婚的文书,而仔细推敲,确是一份订婚之后的退婚文书,内容中虽然有“至今过门已载”的表述,但从“求到”“难以婚配,延宕日久,不得成家”以及后文退“聘金彩礼”等语来看,并未成婚。而文书用词给人已成婚的错觉,是因为在婚俗的“六礼”中,下聘礼才走到第四步,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只要走到第三步“纳吉”,得首肯后,婚姻就算确定,但这并未代表已成婚。所以,在书写文书的时候,要以“立退婚字”开头,也表明了这只是订婚之后的退婚。更为重要的是,男方在彩礼的获取方面:如果是结婚之后的离婚,男方得到经济收益的来源,是休掉妻子,妻子另嫁而得到彩礼钱;而退婚则是退回男方给妻子娘家的聘金彩礼,换言之,这是男方自己出的钱。因此,只要是文书明确写有娘家退回彩礼钱的退婚字,就应视为并未成婚,这是区分订婚后退婚与结婚后离婚的重要标志。

事实上,若是结婚之后的离婚,通常是如前所举事例,用的是休书,即便不是以“立休妻”开头,亦有用其他词汇者。例如:

这是一份以“立请丈〔状〕字”开头而又简单的离婚文书,说的是二者结婚八年,但因为夫妇不合,所以“二比请两寨乡团排解”,“心平意愿”地离婚。当然,从文书的原件来看,书写文书之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字写得歪歪斜斜,遣词造句也并不顺畅,以致只能看清楚离婚的事实,至于其他细节,则未能一一展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与家庭关系的稳定,历代王朝对离婚都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在哪种情况可以离婚,哪一种情况又不能离婚。清代主要有儒家礼教中针对妻子的“七出”与针对丈夫的“三不去”原则 [7] 。另外,郭松义等还从清代法律中归纳了几种须要离婚的情况:(一)凡事涉欺瞒,只要受害一方提出控告,官府便可以依律判定离异;(二)丈夫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而“嫁卖生妻”者;(三)若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离异;(四)有违伦常纲纪者,如“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五)为防止利用权力进行婚娶而做到的限制条例,如府、州、县官娶部民女为妻妾,妻妾须得离异;(六)有违戒律和混淆等级者,如僧道娶妻、良贱为婚,亦须判离异。 [8] 另外还有“义绝”者,必须判绝离婚。 [9]

清代黔东南地区的离婚与退婚理由,尽管有与上述理由相契合者,例如“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张文开休妻书”中,他因为妻子有七出中的“淫佚”而休妻,又如同姓不婚例 [10] 。但也表现出了一些显著特点,一是“六命不合”成为最为突出的离婚、退婚理由。他们把夫妻家庭生活不幸福,经常争吵等,都会归结到“六命不合” [11] 上,甚至本来是男方家嫌弃女方家贫寒,也要把根源往这上面来套。例如:

虽然龙老旺是凭媒正娶了刘孟柳,但在过门生活一载之后,却要退婚,最主要的原因,龙老旺已经说的很清楚:“因民父见妻贫寒”,却以“二比六命不合”为借口,之后,龙老旺之母朝夕折磨刘孟柳,并把她赶出家门,乞讨过活,生死不管。龙家仗势欺人形象跃然纸上,实属可恶。

第二个特点由第一个特点延伸而来,即离婚、退婚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虽然个中原因可能很复杂,但常以一句“六命不合”即结束一桩姻缘。

第三个特点,地方社会里的官府代理人,尤其是乡团这一群体,逐渐地参与到人们的婚姻生活中来,有些婚姻的变动,甚至仅其充当了排解人和中见人。


[1] 贵州省剑河县磻溪乡盘乐村龙运焯家藏文书之一,蒙笔者同事龙泽江副研究员提供,谨致谢枕。类似的手摸契约文书,还可参见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17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2] 按,关于“手摸”契约文书的研究情形与存在于哪些类别文书中的介绍,参见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注释②。另按,清代黔东南地区的手摸契约文书,除了用于离异文书外,还有两种情形用到了手摸契约文书:一种是妇女向丈夫表示后悔的文书中(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9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另一种是在“清白字”中,亦可见此类文书。例如《道光二十五年六月王承邦立清白字》即是典型的手摸契约文书(参见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0页)。

[3]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刘光彬家藏文书之一。

[4] 按,程泽时认为这种“退婚”字约可以用在两种情况下:一是结婚后退婚,二是订婚后退婚,并分别举了一则文书说明。参见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301页。笔者以为“退婚字”仅用在订婚后的退婚上,详见下文之辨析。

[5]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刘光彬家藏文书之一。

[6]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刘光彬家藏文书之一。

[7] 按,清代法律中的“七出”依次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恶疾(参见马建石,杨育堂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十《户律·婚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3页)。“三不去”为: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郭松义与定宜庄认为这二者有两个特点:一是丈夫为主动方,妻子则完全是被动的,两个规定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关系,二是丈夫对于休妻与否,其实并无绝对的决定权(参见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8] 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289页。

[9] 按,“义绝”是指夫妻中一人殴打、杀伤对方亲属者,表明恩义已绝,必须判决离婚。参见马建石、杨育堂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十《户律·婚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3页。

[10] 如一份文书就这样写道:“立承认勒洞龙连楷,情因我姊爱音,先年得配高蒦村龙登然为妻,历来数年不睦,现在立有总祠,同姓不婚,以致去岁十月初六日,凭我龙氏总祠,双方离异,夫妻自愿甘心脱离。”参见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12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

[11] 按,这种以六命不合为理由的事例,本章所引文书中,已达8例,在已出版的清水江文书中,尚能见到很多。例如“宣统三年八月王延光立退婚字”:“立退婚字人魁胆寨王延光,先年凭媒娶到本寨王引益之女,名焕贵柳,与配王延光为妻,至今六命不合,前缘不修,日夕将闹,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因所以嫌弃……”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2页。

[12] 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刘光彬家藏文书之一。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