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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俗改革的动力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三、婚俗改革的动力

在清代的方志表述中,黔东南仍是“遍地皆苗,其种类繁多……名不胜数,居食婚葬,大不类人,各有一俗,皆椎髻前向,匝以细布……虽通汉语,不遵文教,刻木为券,剁木为誓,以格杀见能,以掠劫资生”。 [1] 尽管如此,明清两代不断地对黔东南地区实施了有效的开发与经营。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2] 。洪武三年(1370)于今清水江下游地区的锦屏域内置湖耳、新化、欧阳、亮寨四处蛮夷军民长官司,录辰州卫, [3] 同年三月,置靖州卫,以统湖耳等处土官, [4] 洪武十八年(1385)置五开卫,内外设十六所, [5] 洪武二十四年(1391),“苗人猖獗”,楚王南征,撤靖州卫左千户所,置天柱千户所。 [6] 至此,明王朝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卫所网络已基本建立。明朝中后期,卫所制度开始松动,由所置县而加强经营的事例频频出现,如万历十九年(1592年),天柱在朱梓的努力下由所置县。 [7] 迨至清初,清王朝对黔东南地区的拓疆行动开始,尽管清代对黔东南地区的改土归流过程使得国家和地方社会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黔东南地区自此以后,“凡属内外苗夷,莫不输诚向北” [8] 。地方志的编修者也不无感慨地写道:

而八寨(今丹寨县)亦有“自湖广、江西而来兹土者,踵趾相接,虽绝涧荒山,咫崖拳阜,不见天日之深箐,终年霉雨之遐陬,莫不诛茅斩棘,以耕息于其间。” [10] 由此可见,随着清代新一轮的苗疆经营,汉族移民也不断地迁入黔东南地区,伴随而来的汉文化也迅速传播开来,黔东南地区的风俗渐变。例如镇远府开始“风气渐开,人文丕振,游宦者安之……水陆衝衢,商贾辐辏,民多负贩经营” [11] 。黎平府的很多地方民众“惟以礼乐诗书为事” [12]

明清王朝在开辟黔东南地区的同时,明王朝也注意到了黔东南地区“自清江以下茅坪二百余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露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的丰富木材资源。 [13] 因此,早在正德九年(1514),便开始到这里采办“皇木” [14] 。“清朝沿袭了这一惯例,并将不定期的征派改为定例按年征派,成为‘例木’” [15] 。随着“皇木”逐渐商品化,出现了“商贾络绎于道……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商旅几数十万” [16] 的商业贸易景象,彻底改变了黔东南地区民众的观念,给这个“化外之地”带来了新的社会构造机缘。尤其是由于木材贸易而产生大量签订契约中所见到的女性活动,是女性跟场域所互动出来的关系。 [17] 由此,苗族妇女通过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参与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她们的生活空间逐渐拓宽。她们拥有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例如,苗族妇女未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而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买卖财产的权利,更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 [18]

随着国家权力的次第进入,汉族移民、汉文化迅速传播开来,“木材之流动”而构筑起来的贸易网络, [19] 使黔东南地区出现了构筑新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在与外界交往和观念日趋变新的社会环境里,封闭的固有婚俗逐渐受到冲击,苗族的“转娘头”的婚姻制度开始松动,便不断地受到民众的诟病,其改革的时机已经来临。


[1] 清光绪《古州厅志》卷十上《艺文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472页。

[2] (清)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75页。

[3]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四十八,洪武三年正月庚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1年版,第958页。

[4]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五十,洪武三年三月丙辰,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1年版,第984页。

[5] 清乾隆《开泰县志》春部《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9页。

[6] 清康熙《天柱县志》上卷《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56页。

[7] 按,关于天柱建县之情由,时任贵州巡抚江东之在《定县名靖边方疏》中有较为详细的陈述,详见(明)江东之:《瑞阳阿集》卷三《黔中疏草》,载《四库存目丛书·集部》第167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版,第48页。

[8] 《军机处档月摺包》,第2740箱,53,7505号,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咨呈,转引自钟千琪:《清朝苗例之研究》,台湾东吴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第36页。

[9] 清乾隆《清江志》卷一《序》,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348~349页。

[10] 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一《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212页。

[11] 清乾隆《镇远府志》卷九《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85页。

[12] 清乾隆《贵州通志》卷七《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16页。

[13] (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版,第147页。

[14] 《明实录·武宗实录》卷一一七,正德九年十月己酉,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年版,第2369页。

[15] 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16] (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版,第147页。

[17] 陈瑛珣:《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经济活动》,台北:台明事业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26页。

[18] 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9] 按,关于“木材之流动”而带来的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变迁,可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