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庚帖为凭:苗族婚俗之嬗变
诚然,改革时机的出现,加上一些广为人所知的严重后果出现之后,这种“转娘头”的婚姻制度将会慢慢被改变乃至消失。民国《榕江县乡土教材》针对这种亲属婚姻所带来的危害,曾这样写道:“边胞居住地方,多属聚族同住一寨,一寨之中鲜有异姓在内,故伊等结婚亦不避同姓。同姓结婚竟成习俗,以致生命渐短,体质渐弱。” [1] 现在,一些偏僻的村寨里,常可见到聋哑、外貌残缺等先天残疾人和智力迟钝的“低能儿”。例如锦屏县的裕河村,人口不足千人,而患痴呆、聋哑、发育不全等先天疾病的便有20多人,据调查,这里“转娘头”等近亲通婚习俗仍很盛行。 [2] 尽管如此,从清康熙年间开始,贵州黎平、镇远、思州等府多次发布文告,要各地“禁革”这种“恶风恶俗”。改革的目的是“俗兴化美,益己利人” [3] 。然而婚俗改革的过程是漫长的,为约束人们共同遵守,官府文告及改革规定多被刊成石碑立于各村寨。从目前所看到的碑刻来说,最早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就已开始,历经数百年,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甚至到改革开放前。简言之,其改革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首先,婚俗改革主要针对“转娘头”,从年龄、辈分以及男女意愿等方面加以限制,并尤其重视婚姻缔结中的“庚帖为凭”。换言之,“庚帖为凭”成为人们最为在意的婚姻程序。这当然与黔东南地区清代中期以后兴起的契约书写风潮有紧密联系,即人们凡事都需一纸文书的观念增强。 [4] 在黔东南黎平、锦屏、剑河三县地区,官府“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苗民人等知悉,嗣后男女婚嫁,必凭媒妁撮合,奠雁问名” [5] 。
在剑河小广地区,地方精英认为原有的舅公礼、转娘头,“其俗可鄙,其习甚陋”,特请示镇远府、清江厅对婚俗进行改革,提出“凡婚皆凭媒妁”的要求。现立于小广的“永定风规”碑,刊刻了清代嘉庆、同治、光绪三朝婚俗改革的官府告示,其中嘉庆二十二年(1817)规定:“嗣后男女婚娶,遵照定例,必由两家情愿,请凭媒妁,发庚过聘。不得效法苗俗,唱歌聚会,并舅家强娶,需索舅公礼娘头钱及强娶滋事”;同治十二年(1873)规定:“嗣后凡讨亲者,不拘舅家外姓必须以礼相求,不得以还娘头”;光绪十四年(1888)规定:“从改以后,由于父母主政,舅氏不得专权”。 [6] 而在剑河县九仰乡奉党苗寨立的碑刻中规定:“嗣后凡婚嫁之事,务必查明长幼班辈,只许同辈结婚,不准越辈笼娶,以正婚俗。” [7]
在锦屏敦寨,“求聘定亲,止许庚帖为凭”,“求婚令请媒妁,迎亲令抬乘舆” [8] 。而九寨地区,“姑舅开亲,现虽在所不禁,然亦须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可办理” [9] 。在文斗苗寨,官府发布告示:“嗣后男女订婚,必出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以姑舅子女必应成婚,及借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 [10] “凡问亲必欲请媒,有庚书斯为实据。若无庚书,即为赖婚。如违治罪。在来请示之先已准之亲,虽无庚书,一定不易;岩寨竖碑之后,必要庚书方可准行。”
其次,舅家必娶外甥女为儿媳的权利可用“外甥钱”来赎买,同时限制聘礼数额。在黔东南黎平、锦屏、剑河三县相邻的28个村寨,“二比两愿之后,上富之女聘银十两,中户聘银八两,下户聘银五银” [11] 。在锦屏河口地区规定:“姑舅转亲,仍补外家礼银三两五钱,不得勒借。” [12] 启蒙地区详细规定了行亲之家、嫁女之家各种彩礼的具体数额,“行亲之家,彩礼六两,女家全受。舅父只收酒肉,水礼彩礼不妄受分毫;”“送亲礼物,只许糍粑一槽,其酒肉多寡听其自便;”“送陪亲婆礼,只许酒肉,不得又送糍粑;”“嫁女之家,妆奁多寡,随便其有,手中概行禁止;”“纳彩之后,禁止节礼,日后行亲节礼,只许馈送一年。” [13] 嘉庆时期,在河口“以前嫁娶种种陋弊,请示已先禁革”,但对定亲礼及过门礼未加限制,现规定:“凡接亲礼只许五钱;定亲酒礼,小则一两五钱,大则四两。如多,罚充公。” [14] 在九寨地区,“公议上户出银五两,中户出银四两,下户出银三两”,同时强调“凡有所谓舅公礼者,必须分别上中下三等,只准三两起五两止,不得再行勒索多金” [15] 。甚至到2012年,瑶白村“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专门出台《瑶白村关于改革陈规陋习的规定》,第一条“红喜”第五款规定:“结婚时男方向女方家献猪肉统一规定208斤,其中不包括母舅家、回娘头以及房族条肉部分。”第六款规定:“结婚时,男方献给母舅的彩礼统一规定为800元,不准舅家回礼。” [16]
在剑河小广地区,同治朝规定“纵有两家情愿,其舅家江钱只准取钱九百六十文;生身父母只准捡彩礼钱九千六百文,以作陪嫁之资”。光绪朝规定“娘家九千六百文以作陪嫁之资,舅氏九百六十文以纳燕会之席”。 [17] 在黎平茅贡地区,“列贫富三等,上户姑婊照现彩礼加一十六两,中户八两;非姑婊上户照加十二两,中户八两。” [18] 台江反排地区,规定“西将”(舅爷钱)三两三钱,“西奋”(人头钱)十二两。 [19]
对于婚姻过程中的钱财,明代黄佐《泰泉乡礼》即有具体规定:
若把黔东南碑刻中的规定与此对比,可以看到很明显的继承性,即明清王朝提倡的“乡礼”,在少数民族地区也逐渐传播开来。
再次,对离婚与再婚进行明确规定。由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因素引起的,男女方均可提出离婚。在清代,台江反排的养猫应对离婚也做了规定,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女方提出离婚者,付给男方银八两”;“男方提出离婚者,付给女方银十六两” [21] 。离婚后或中年丧偶,男可再娶,女可再嫁。在锦屏河口地区,“凡娶二婚,视礼,共议银五两,公婆、叔伯不得掯勒阻拦,逼压生事。如违送官治罪。若有嫌贫爱富,弃丑贪花,无媒证而强夺生人妻者,送官治罪” [22] 。在黎平茅贡地区,“至若改嫁别人,经过彩礼花费酒水,照加四两,以补酒水礼费” [23] 。
最后,对违反规定的惩罚。对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罚款、送官惩处等方式,甚至家族内部处死。如锦屏启蒙地区,“凡合款之家,共计七百余户。若有故犯,俱在各甲长指名报众,倘或隐瞒,公罚甲长儆众。” [24] 在九寨地区,“倘有不遵,仍前勒索估娶,或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严究不贷。” [25] 在黎平茅贡地区,“公议嫁娶定规,违者公罚银三两。” [26] 在黄平翁坪地区的王氏族人规定:“我族内子孙日后分支久远,不认老少乱淫,同姓成婚,刁拐姑媳,众族查出将伊沉水,将他本业充公。” [27] 在黎平、锦屏、剑河三县相邻的28个村寨里,“嗣后男女婚嫁,必凭媒妁撮合,奠雁问名”,“自示之后,倘仍不遵,并勒取身价者,准地方绅团头首公同具禀,以凭严惩”,“许地方公同禀官究治”。 [28]
[1] 民国《榕江县乡土教材》第三章第六节“边胞婚姻”,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596页。
[2] 王宗勋:《侗族“舅公礼”与婚姻制度的变革》,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3] 清道光十一年“因时制宜”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启蒙镇边沙村边沙小学。
[4] 参见吴才茂:《契约文书所见清代清水江下游苗侗民族的社会生活》,载《安徽史学》2013年第6期。
[5] 清同治五年“纪德婚碑”,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围墙外。
[6] 清光绪十四年“永定风规”碑,现立于贵州省剑河县磻溪乡小广村。
[7] 清道光四年“奉党婚碑”,现立于贵州省剑河县九仰乡奉党村。
[8] 清康熙二十九年“恩德碑”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平江村。
[9]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
[10] 清乾隆五十六年“恩垂万古”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文斗上寨。
[11] 清同治五年“纪德婚”碑,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
[12] 清康熙二十九年“恩德”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平江村。
[13] 清道光十一年“因时制宜”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
[14] 清嘉庆十一年“千秋不朽”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文斗上寨。
[15]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
[16] 《瑶白村志》,2011年内部编印本。
[17] 清光绪十四年“永定风规”碑,现立于贵州省剑河县磻溪乡小广村环龙庵。
[18] 清道光二十五年“约条碑记”,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寨母寨。
[19]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20] (明)黄佐:《泰泉乡礼》卷一,载《景印四库全书》第14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影印版,第598页~599页。
[21]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22] 清乾隆五十六年“恩垂万古”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河口乡文斗上寨。
[23] 清道光二十五年“约条碑记”,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寨母寨。
[24] 清道光十一年“因时制宜”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
[25]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
[26] 清道光二十五年“约条碑记”,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茅贡乡寨母寨。
[27] 清光绪二十九年“万古千秋”碑,现立于贵州省黄平县翁坪乡王家牌村。
[28] 清同治五年“纪德婚碑”,现立于贵州省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