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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六、结语

清代黔东南地区遗存至今的契约文书中,多见女性参与或主导的土地、山林买卖契约,对这些文书进行整理分析,可以看到苗族女性在土地交易市场中的特点。从立契人层面而言,与徽州文书相同者,是已婚妇女的立契活动,二者之间大体类似,但苗族女性的特点在于,作为未婚的女儿身,也是可以参与或主导立契出卖土地的。从产权来源上看,她们出卖的土地产权,与徽州文书一样,大多数来自夫家与丈夫一道继承的祖产,但苗族女性也有自己特点,她们既有从娘家继承来的“姑娘田”,还有自己参与山林经济活动中的“栽手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她们作为土地交易中的买主,买进田产与山林土地,拓宽了产权来源。在出卖原因方面,与徽州文书亦有相似地方。例如,日常生活中面临的“缺钱使用”、丈夫去世后面临的生活压力、“夫债妻还”、儿女喜事乏用等方面。但二者也有不同的地方。例如,黔东南地区缺少粮食,妇女所参与的文书中“缺少粮食”的现象很严重,而徽州地区男子大量外出经商游学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因黔东南地区男子经商风气与读书风气远不及徽州,故而较少这种现象。还有徽州女性面临“户役”也是苗族女性所无者。至于买主、领价与署押等契约签署要素,徽州文书表述得更为精细,尤其署押成为普遍现象,而苗族女性签署的契约文书,署押极为稀少,且与该地男性签署的文书并无本质差别,即买主、领价与署押等项所涉,高度一致。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透过对这些契约文书签署要素的分析,尚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实跟定见之间,还存在着一段很大的距离。中国妇女史现代学术意义上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在潜意识里定下妇女地位低下、权利甚微的基调,以至人们不断地从史籍里截取足以说明这一论调的材料,加以巩固与宣传,妇女于是成为“受剥削、压迫、摧残”的群体,“我们妇女生活的历史,只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的历史” [1] 影响最为深远。事实上,若要在浩如烟海的史籍里倾向性地辑录这一类诉苦的资料,那么,男性的生活尤其劳苦大众的生活,又何尝不是一部血泪史。因此,男女之间的地位与权利尤其是在普通家庭里,实质上并无高低之分,只是根据男女身体结构的不同而出现的分工不同,即通常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具体到土地买卖,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参与或主导,他们都有签署契约文书的权利,只是因为分工之不同,通常情况下,一个家庭男性成员健在,即由他来签名而已,这也是契约文书中男性比例远多于女性的根本原因所在。然而,并不能借此说明女性的社会地位就低,因为她们与生俱来也有签署契约文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她们这种权利隐藏在父亲或丈夫的背后而已,一旦家庭中男性成员遭遇不测,她们这种权利即刻被激活,从而努力地维系着家庭的延续。此即为我们也能在数以万计的契约文书中,看到女性签署文书的主要原因所在。


[1]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9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