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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桥以便人行,所以积德于己”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二、“造桥以便人行,所以积德于己”

天柱县坌处镇归宜桥的碑群中,一通光绪十一年刊刻的《上应七星碑》中的序言这样写道:“盖闻造桥以便人行,所以积德于己。” [1] 在民众的观念中,架桥与修路一样,不仅方便别人,亦系为自己积德,故而这种行“万世功阴”的善事,人们一直有热情参与捐资。

黔东南地区涧溪纵横,人们为出行方便,多架设木桥、石桥等桥梁。木桥架设较为简易,砍三根或五根或七根(笔者注:人们取单数不取双数)杉木,用楠竹编的“缆绳”撬在一起,架于河面之上,工程量小,少数人即可完成,但常常因涝灾冲走而又需重新架设。例如一通碑刻就这样记述道:“前人徒架木板以便往来,然木经雪则溃,桥淋雨必坏,先人修来久而又折,折不久而又修。” [2] 因此,人们会不断地创设条件,修筑石桥。

而石桥因工程量庞大,实际上又成为一方村落的社会大动员,他们为修筑桥梁,奔走乡间,倡导积善树德,妇女们也积极地参与到这一项社会事业上来。例如乾隆三十年(1765)剑河柳霁修永兴桥就是这样的情形。为示说明,抄该修桥碑文内容如下:

碑文首先提出了修理道路桥梁的功德极大之观点,并进一步阐释了何以要修桥的缘由,然后人们“从善”“乐助”钱财。从接下来的捐资名单里,虽然捐助的人名大多是男性,仅有5位女性,其中有4位人妇,若从“男主外、女主内”的角度而言,有丈夫去修桥即可,但她们却与丈夫一道,参与修桥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也恰恰是苗族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特点,她们与丈夫一道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栽山种杉的经济活动、签署买卖契约等。这种夫妻一道参与社会活动的事例,在黔东南地区极为多见,它显示出女性在家庭中的社会参与权利。

妇女参与捐资架桥的事例较为常见。例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天柱县大圭修福星桥时,共计106人捐资,其中有19名妇女参与。 [4] 又如在天柱的三寨,嘉庆五年(1800)修筑桥梁时,共计62人捐资,其中有10余位妇女参与捐资。 [5] 再如锦屏锦所的“益后桥”,就系“姚氏与子学礼媳王氏同修”的。 [6] 另外,即便在官方倡导的修桥事业中,妇女们亦和“县主”的名字一样,被刻在石碑上,被人们所传颂。 [7]

这些事例的不断涌现,显示着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机会越来越多,她们以此拓展社会生活空间,表达自己向善的意愿,并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1] 清光绪十一年“上应七星”,碑现存于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归宜桥头。

[2] 清道光二十一年“万福攸同”碑,碑立贵州省从江县谷坪乡流架村,此据张子刚编:《从江石刻资料汇编》,政协从江县文史与学习委员会、从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内部编印本,2007年,第66页。

[3] 清乾隆三十年“永兴桥碑”,碑现存于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柳霁村柳基小学。

[4] 清乾隆五十八年“流芳百世”碑,碑现存于贵州省天柱县高酿镇大圭村口溪边路里坎。

[5] 清嘉庆五年“盘龙桥碑”,碑现存于贵州省天柱县高酿镇三寨村石拱桥。

[6] 清嘉庆二十三年“万古流芳”碑,碑现存于贵州省锦屏县大同乡锦所村益后桥头。

[7] 清嘉庆十二年“重修永安桥碑记”,碑现存于贵州省剑河县南加镇新柳村杨秀发家。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