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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娘头:苗族婚俗及其特征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二、转娘头:苗族婚俗及其特征

何谓“转娘头”?其实就是“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谓之转娘头”。 [1] 又称“还娘头”。例如民国《麻江县志》即载曰:“其嫁娶,则姑以一女配内侄,曰‘还娘头’为惯例。” [2] 换言之,“转娘头”就是“姑舅转亲”,即姑妈家的女儿优先嫁给舅舅的儿子为妻,不管年龄是否相当、男女青年是否愿意,只有舅家认定即可,宗族及其他人不得干涉。外甥女出嫁则必行“舅公礼”,即婚嫁前女方舅家向男方家勒索数额较大的“外甥钱”。实际上,黔东南地区的这种姑舅表婚由来已久,是黔东南地区苗侗民族婚姻制度的一种古老遗俗。 [3] 其因据学者归纳:“首先是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科学落后的集中反映;与居住地方的交通闭塞有很大的关系;姑舅表婚在一定程度上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的产物;母系氏族社会残存的标志”。 [4]

对这种习俗,史籍有大量的记载。例如乾隆《贵州通志》载道:“清江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 [5] 乾隆《镇远府志》所载与乾隆《贵州通志》一样:“清江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 [6] 而光绪《黎平府志》更为细致:“姑之女必须还嫁舅家,名曰转亲,如舅家无子,或有子年齿不相当,即勒索银两,名曰背带,彩礼不满所欲,不许他字,竟有误其婚期,酿出别故者。” [7] 其余如《黔记》亦云:“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舅舅,终身不敢嫁也。” [8] 而竹枝词,更是对这种婚俗题咏不断。例如乾隆时期《蛮峒竹枝词》就写道:“深崖巨堑久相延,礼义乖违陋俗然,姑女定为舅家妇,无儿还索外甥钱。”原注:“黑苗婚嫁,姑女定为舅媳,舅无子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 [9] 又如舒位《黔苗竹枝词》中有两首均写此俗,其一曰:“两姓姻缘接舅姑,乡风世世面葫芦;外甥儿少迟归妹,从此罗敷自有夫”。注:黑苗“婚嫁,姑之于定为舅媳。倘男无子必重献于男,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 [10] 其二曰:“马郎房底好姻缘,偻指佳期又几年。插遍青山黄竹子,哝哝还索鬼头钱。”注:“都匀之八寨、丹江,镇远之清江,黎平之古州,其近山者,为山苗。近水者,为洞苗,有土司者,为熟苗,无管曰生苗,又有高坡苗,皆衣黑,总曰黑苗。结婚则邻建空房,名马郎房。未婚嫁者,遇晚聚歌,情稔则以牛只行聘,合卺三日,女归母家,或半年始一返。女父母向婿索头钱,不与或另嫁,有婿女皆死,犹向女之子索者,则谓之鬼头钱。凡人死一月后,其生前所私男女,各插竹于坟前祭焉。” [11] 其余如吴振棫《黔苗杂咏》云:“欲向东邻觅佳婿,防他苛索外甥钱”,此说即指黑苗“以姑之女为舅妇,舅无子则重献于舅,乃别嫁,谓之‘外甥钱’”; [12] 张澍《黔苗竹枝词》云:“牯藏吃罢腹阒然,又索前村外甥钱;洞崽爷头同一笑,谁家阿妹最韶年。”注:“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 [13] 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云:“贫家外甥那得钱,爷头洞崽又无缘;阿妹莫嫌山路雨,想晴终是有情男。”注:爷头苗“婚嫁姑女,定为舅媳。舅无子必重献铝钱于舅,曰‘外甥钱’,无则终不得嫁”。 [14] 这些记载说明,在清代贵州各地,确是存在着一套严密的称之为“转娘头”的婚姻制度。

若上述事例,仅系文人的书面描写而未具体的话,那么立于乡村的碑刻,则详细地展现了这种风俗特征。兹引一通“定俗垂后”说明之:

首先,这种“转娘头”婚制度特征表现为舅家对外甥女的强制占有,即“姑家养女,非有行媒,舅家估要”。姑妈的女儿长大后出嫁,要征求舅舅家的意见,舅舅家的儿子享有优先娶姑姑女儿的特权。如外甥女悖其舅意与其他后生相好甚至出奔,舅家轻则向其家索要一笔酬金,重则毁其屋宇、霸其田产,或以“拐骗民女”为由将后生控告于官。“或掯数十金,或以拐案呈控,或将屋宇拆毁”,“舅公要郎家礼银二十余金”,在并不富裕的黔东南地区要拿出如此重金,富裕之家尚称困难,何况贫寒之家,人们只有借高利贷,或变卖家产,“倘若郎家穷困并无积蓄,势必告贷;告贷不能,势必售产”,弄得“富者售尽家业以得为室,贫者绝灭香烟不得为家”,也由于“姑舅表婚”的强制性,出现了“或大十岁、二十余岁不等”的婚姻现象,现在锦屏文斗苗寨的老年人中还传唱这样一首歌谣:“十八岁姑娘三岁郎,共盆洗脚抱上床;晚上要我脱衣睡,早起要我背下床。” [16] 显然,这都不是地方民人所愿意使之继续者,但“总甲等难以挽回”,所以只能“公同邀恳赏准出示严禁”,求助官府,使得官府得以干预乡村社会的婚姻生活,逐渐规范婚姻的缔结模式。

其次,这种婚姻制度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舅家对外甥女的婚嫁享有彩礼钱。若舅家因故允许外甥女他嫁,姑家亦须先付“舅公礼”,不然,女子他嫁便遭非难,“或因而悬搁终身,以致内怨外旷,覆宗绝嗣,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 [17] 。女婿送“娘头钱”(亦称舅爷礼钱)给外家,是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婚俗的一种主要形式。男方准备娶亲时,必须准备两份彩礼,一份送给女方的父母,一份送给女方的舅舅。否则,即使已经外嫁,也可能被拉回重新改嫁。《苗族贾理》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许姑妈、娘姑妈 [18] 嫁出去三年还未送娘头钱,其娘舅家依婚俗准备“好拉回姑妈再嫁,好拔出树子重栽”,女婿家只好“就送七头牯牛,就送七头母牛,作为娘头钱,作为外甥礼”。 [19] 清代《百苗图》记载,女子出嫁“或一年半载,外氏向婚者索头钱,倘婿无力借贷或不与,则将女改嫁” [20] 。民国《八寨县志稿》载:“黑苗率以甥女为子媳,谓‘还娘头’……姑之女定为舅媳。若舅无子,必以银献之,谓之‘外甥礼’。否则,终身不得嫁。” [21] 民国《麻江县志》亦载:“如(娘家)兄弟无子,姑女适他人者,得视适者贫富而取外甥钱。” [22] 由此可知,这种“娘头钱”或“外甥钱”,实际上就是苗侗民族转娘头婚姻制度得以维持的经济枷锁,因为若不“转娘头”,必须有一大笔的钱财用于解除这种“魔咒”,即便是其他族群的男子看中女子,也因巨额“娘头钱”成本和不确定因素(如舅公干预等)而放弃娶亲之念头。因此,这种婚姻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地理环境较为封闭的区域难以破除,显然,新的政治和经济变迁因素如若出现,也可能使这种为人诟病的婚姻制度逐渐松动并解除。


[1]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

[2] 民国《麻江县志》卷五《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370页。

[3]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4] 蒋德学:《贵州省清水江、榕江流域苗族的近亲通婚》,载《人口研究》1985年第6期,第36~37页。

[5] 清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苗蛮》,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22页。

[6] 清乾隆《镇远府志》卷九《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87页。

[7] 清光绪《黎平府志》卷二下《苗习》,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83页。

[8] (清)李宗昉:《黔记》卷二,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574页。

[9] 清道光《大定府志》卷五十八《文征八·蛮峒竹枝词一百首》,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30页。

[10] (清)舒位:《黔苗竹枝词》,载(清)虫天子编,董乃斌等点校:《中国香艳全书》,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册第595页。

[11] (清)舒位:《黔苗竹枝词》,载(清)虫天子编,董乃斌等点校:《中国香艳全书》,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册第595页。

[12] (清)吴振棫:《花宜馆诗钞》卷二《黔苗杂咏》,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16页。

[13] (清)张澍:《养素堂诗集》卷三《黔苗竹枝词》,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50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152页。

[14] (清)毛贵铭:《西垣黔苗竹枝词》,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第89册,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25页。

[15]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按,在与锦屏近临的湖南省靖州县平查乡新山村,亦存一块刻于道光二十三年春月下浣上下楠木山大众等立的碑铭,当中有文曰:“维我锹里先人,沿有陋习,其姑所育之女,定为妻舅之媳,他姓不得过问。倘舅氏无子,将女另配,舅氏索钱多金,稍有不遂,以致争讼伤和,由是平素亲爱之人,一旦转为仇敌之家”。参见吴荣臻,吴曙光主编:《苗族通史(五)》,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620页。

[16] 王宗勋:《文斗——看得见历史的村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7] 清道光十一年“因时制宜”碑,现立于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院内。

[18] 按,此处“姑妈”是苗族人对适婚少女的特殊称呼,并非亲属意义上的称谓。参见(清)李宗昉:《黔记》卷一,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553页。

[19] 王凤刚:《苗族贾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9~480页。

[20] 李汉林:《百苗图校释》,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21] 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一《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215页。

[22] 民国《麻江县志》卷五《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370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