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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原因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四、出卖原因

明清时期买卖文书对于出卖原因的书写,程式化的现象极为严重,甚至千篇一律。“缺银使用”“要银用度”“缺少钱用”“缺少费用”等成为最为常见的格式套语。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了这种“缺用”的产生?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显然在大的“缺用”背景下,还有更为具体的原因。兹据文书交代的内容,作进一步申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缺少粮食。黔东南地区,山多地少,粮食匮乏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难题之一,常有借粮的情况发生 [1] ,而失去丈夫的孤儿寡母,“缺少口粮”成为她们出卖田土、山林财产主要理由。梳理这185份女性参与买卖的文书,除了“缺少钱用”的表述之外,最多的就是“缺少粮食”,共计38份,约占总数的20.5%。时间跨度从乾隆年间到光绪年间,其中乾隆年间1份,嘉庆年间2份,道光年间14份,咸丰年间3份,同治年间6份,光绪年间12份,尤以道光、光绪年间最多。

第二,亲人亡故,缺少葬费。其中以“亲夫亡故”最多,计有7份,例如《道光十一年三月范氏连英山林断卖契》:“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范氏连英,为因夫亡,所费用之银两,无处得出。” [2] 母亲、婶母、叔母、儿子亡故缺少丧葬费者各1份 [3] 。另外,还有1份《咸丰十一年八月刘晏氏与堂侄刘老万等卖地基契》这样写道:“立卖地基约人刘晏氏、堂侄老万、老丙,为因小叔至秀被乱亡故在外,今欲携回安葬,缺少费用。” [4]

第三,出典而无钱赎回。一般而言,多是女性丈夫在世之时出典,在其丈夫亡故后,因为无力回赎,就只有出卖与典承人。例如《道光十五年四月姜氏香矫、开怡母子卖田契》:“立断卖田契人六房姜氏香矫、子开怡,为因先年父亲光齐亲手将祖父得买姜岳保之田,分名下地名党庙里垅田一丘,典当与姜映辉、朱卓廷二家。奈光齐已故,母子无银赎回,情愿请中将已典当与映辉之田,仍断卖与姜映辉公名下承买为业。” [5] 当然,当承典人无意承买时,也可以卖给另外的买主。例如《乾隆五十七三月吴门杨氏等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乌山寨吴门杨氏同男寅乔同侄学玉,为因先年将土名对门溪边田一丘谷六石,典与吴学仲。今夫死不能赎取,今凭中将此田出断卖与王忠贤名下买为业。” [6] 另外,还有一份典而欠租的契约,原因写得较为详细,兹引如下:

蒋文连母子出卖田产的原因经过大体如下:蒋运隆在道光二年将田典给姜吉兆等人,然后又从姜姓处将田土租回来耕种,但连年欠租未交,姜姓欲要告官,姜姓母子自知理亏,于是请中调解,并出卖这些田产给原典主。

第四,还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女性买卖文书中提及欠账而卖田土、山林者,基本是女性丈夫在世时欠下的账,她们出卖土地来还债 [8] 。另外也有典当得钱使用之后,难以归还而出卖财产者。例如《道光十七年二月姜氏晚庙等断卖屋并地基字》:“立断卖屋并地基字人本寨姜氏晚庙、子明诏、媳八妹、弟寅卯、老未、老六、老琨弟兄母子七人,为因父亲先年将屋当与苗光寨姜志远,得银使用,至今银主追逼,无处所出,故将屋出断与姜之模名下承买为业,得纹银二十五两。” [9] 还有被追债而卖田产者,例如《咸丰九年二月姜氏福庙断卖田字》:“立断卖田字人本房姜氏福庙,所生二子,名唤丙申、戊申,为国而亡,因龙乔保、姜壹照、姜兆清三人之账,逼要寡母,所要之银,请中把田卖与本房姜显模、显烈兄弟名下,得银八两八钱八分。” [10]

第五,遇到官司或与人争山,所需费用较多,只能当借或变卖财产应急。例如《道光十七年四月姜江氏同继子姜占魁借当契》:“立借当字人姜江氏同继子姜占魁,为因有事在司,缺少银用无出,自愿请中将到坐落土名眼翁田大二丘,约谷十三担,今将凭中出当与龙里司寨罗天才名下,实借过本银三十两整。” [11] 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姜氏男相等人,“为因龙文明争山,缺少银用”,而出卖山场杉木股份获取钱财来应对。 [12]

第六,染病在身无钱使用。孤儿寡母,一旦遇到生病,便只能变卖财产来救急,例如《道光三年六月姜氏宜整、姜领香母女山林卖契》:“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母姜氏宜整、女儿姜领香。今因母亲染病在身,无银用度。” [13]

第七,一业卖二主产生的纠纷。例如《光绪六年姜氏断卖山场并土字》:“立断卖山场并土字人本寨姜氏卧莫,为因先年夫姜世学,因卖山一业二主,二比争论,姜氏无处所补”,于是“凭中将山场一块出卖与姜献瑞名下,得银三两一钱亲补” [14]

除此之外,因“年荒”导致家庭陷入窘境而出卖田产者有之 [15] ,为因“喜事”而“卖兹母养膳之业” [16] 者亦有之,还有因为“抚养父母” [17] 而出卖田产者。

综上所归纳的卖契原因,基本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问题,被特别地写进文书里,体现了黔东南地区粮食匮乏的特点。而女性在失去丈夫的情况下,她们不仅有“夫债妻还”的责任,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她们甚至逐渐承担男性的角色,变卖家庭的田产与山林。需要特别一提的是,与徽州地区相比较,黔东南地区女性买卖文书里最大的特点是,在述说出卖原因时,未涉及“户役”“里役”“税粮”等问题,而徽州地区在丈夫去世或外出的情况下,女性是需要承应户役的。 [18] 另外,两地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因此而呈现出来,“专就徽州妇女而言,丈夫外出经商,经年不归,也在客观上为女性参与土地交易提供了条件。” [19] 但在黔东南地区,恰好相反,在木材贸易构筑的新的经济结构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参与种杉活动,苗族男性外出较少,大多是守着青山,与女性一起劳作。这不仅提供了相互信任的基础与女性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而且家庭一旦失去丈夫,妇女的这种能力就立即展现出来。又因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女性所表现的这种能力自然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1] 例如《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姜相为山林卖契》就是因为借了谷子,无力归还而卖山林的。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131。

[2]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A-0168。

[3] 分别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第460、228页;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1卷,契约编号:A-0247;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册第103页。

[4]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5]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7页。

[6]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7页。

[7]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

[8] 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第44页;第1辑第3册第81页;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契约编号:B-0150。

[9]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10]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9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11]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12]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页。

[13]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074。

[14]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页。

[15]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6] 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17]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18]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

[19]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