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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与出典的权利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三、放债与出典的权利

作为个人财产,妇女有权利把钱借给别人。通常认为,作为没有相当一笔钱来买土地的妇女,靠私房钱食利的方法致富,放款是正合适的。 [1] 而作为借方,也因交土地担保等而没有麻烦地、轻而易举地筹措小额的钱,所以,妇女拥有的小额款项,是其珍贵资金的来源。 [2] 实际上,苗族妇女不仅有足够的财产购买土地以增值,也常常通过放款谋求自己的储蓄增值。兹举两例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滋贺秀三讨论妇女借钱给别人的例子中,言明借钱给亲属是没有利息的。但这里所引的契约表明,即便是亲属,均需利息。(1)姜开礼、姜开胜与本家大嫂绿音借钱用度,不但要用田“大小三丘”作当,而且“言定照月加三行利”;(2)姜开义与本房姜玉秀借银,亦“言定照月加三行利”,并以“故宠杉木一块,本名一股作当”。

不仅如此,她们甚至还是高利贷主。例如:

姜光宗与姜钟彝的母亲借粮90斤,至秋收时,则需要还180斤。清代借贷利率尽管复杂,但因清朝律法规定月息不能超过三分, [6] 若超过三分,即便依靠“举放钱债生理”的放债者,也认为每月三分起利已是贪利。 [7] 而这里的成倍计算方式,已是高利。

除放债之外,妇女亦有出典水田的权利。例如:

如果说陈李氏母子一体,是在处理其父亲亡故之后的典当问题,那么姜氏玉秀就可以完全独立地出典了。

又或言,上述出典尚未见到时间限制,未能说明妇女在出典中的牢固地位,那么下面这份出典水田的契约就能充分说明了。

这分典契不但系女性吴李氏元香独立签署,而且签署的年限为三十年,由此足证吴李氏元香权利地位之稳固。

虽然在放债出典的契约文书中,并未能大量见到妇女的身影,这是由于清水江文书中,典契并未多见,因而辑录出来的相关契约文书较为缺乏。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数量有限的文书中,看到苗族妇女确实拥有放债和出典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借贷与出典,是比较常见的。 [11]


[1]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9页。

[2] Yang,Martin C.,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ce,Columbia U.P,1945.pp.152.

[3]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4]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0页。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姜玉秀,并未作“姜氏玉秀”的写法,可能会引起她不是女性的猜测,但在另外的同时代的文斗寨的契约文书里,可以看到多份“姜氏玉秀”的契约文书,通过比对,此处姜玉秀,即是姜氏玉秀。参见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化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3、460页。

[5] 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化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页。

[6] (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怀校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上册第364~365页。

[7] 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册第1577页。

[8] 贵州省岑巩县档案管藏契约文书,契约编号:JPWS-cg-1。

[9] 陈金全、杜万华主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化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页。

[10] 贵州省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佑家组宋显和家藏文书之一。

[11] 参见吴才茂:《清代中期贵州乡村社会蠡测——以嘉庆朝刑科题本为例》,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