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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

四、结语

通过对黔东南苗族地区现存族谱的梳理,虽然人们极为重视贞节观念,很多族谱在“凡例”也专门强调:“若节妇一律载,以彰潜德”,对朝廷有关旌表的规定,亦极为清楚,并录之于谱:“十五以上三十以下,抚己子守节至五十者,准表。若十五岁以上,守节年逾四十身故者,亦准表。” [1] 但是,大部分家族的族谱并无贞女节妇的记载,而有贞节记载的族谱,最多者19人,最少者仅3人。换言之,尽管贞节观念已普遍流行,但是守节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寡妇选择改嫁可能更多。而之所以贤淑贞节观念能在族谱里得到反复的强调,恐怕还是因为在一般乡民的常态中,并未遵循这种礼制的结果。例如《李氏族谱》中对何以书写贤淑贞节的缘由进行了交代:

另外一则刘氏家族的家训规条,也揭示了一般乡民并未遵守礼制的现象:

所谓“世俗小家之子”的各种违礼情形,“在在有之”,而一般乡村社会里,显然是这种“世俗小家”占了绝大多数,面对这种情况,宗族显然需要至少在家族文本中,不断地进行宣讲与强化,达到治理族众的目的。

不过更值得提出的是,在为数不多的贞节传记中,虽然也不断地提及妇女“矢志守贞”的决心,但守节面对的实际生活压力,又使传记加重了对妇女贤能的书写,其夫在世时,她们在家庭中所处“半边天”的才干被不断提及;其夫去世之后,她们带领孤儿,独立支撑家庭延续的能力更是成为书写的重点所在。马霍瓦尔德指出,中国女性的特征表现为缺乏理性和意志,罗莎莉据此进一步指出,中国女性以有限的、适合女性的“内”领域为表征,“内”领域掩藏了女性的才能并将其转化为一种无用的技能。因此,无论是否具有文化才能,传统中国之女性在本质上都是外化于文化领域的无名氏,也就是说,她们不属于值得记忆的领域——一个生命得以流传下去的领域。 [4] 这种认识尽管有一定的普遍性,亦有符合其论的史实,尤其是在儒家文人理想及其书写的文本里,为得到这样的认识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是,在民间的族谱里,这些节妇为了生存和家庭的延续,不仅具有坚强的意志,还表现出了应有的理性。她们抚孤表现出来的坚贞与能干之事迹,不但没有湮没在历史长河中,而且在民间“小历史”传统中不断地被提及和传颂。


[1] 清嘉庆《郑氏族谱》卷一《凡例》,嘉庆十九年修,道光年间重刊本,第1页。

[2] 天柱《李氏族谱》卷一《贤淑贞节传》,民国37年复刊本,第1页。

[3] 天柱《刘氏族谱》卷一《家训规条》,清光绪三十年刊本,第30~31页。

[4] [美]罗莎莉:《儒学与女性》,丁佳伟、曹秀娟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4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