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通过前述碑刻所展现出来的多面相的婚俗可知,在清代的黔东南地区,很多妇女其实被束缚在“转娘头”的婚俗传统里,她们没有自由,婚姻对她们来说,“水未泮而漓已结”,在未生之前,即已被逼言为“秦晋”。此虽未免是清王朝为进一步整顿地方社会而作的夸张之言,但从实际的经济实践即婚姻缔结的彩礼规定来看,又符合人们的实际想法。换言之,清王朝出于管理地方社会的主观意愿,而地方社会的人们出于对婚俗某些方面(诸如彩礼过高)的不满,二者形成合力,促成了地方社会的婚姻缔结逐渐走向符合“礼法”的模式,只是清王朝更注重的是透过“礼法”进入地方社会,进而管理乡村社会,而地方民众则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尽管清王朝和地方社会的人们,从康熙年代开始,就轰轰烈烈地刊刻碑铭,宣婚姻要遵守礼法,庚帖为凭。但从光绪年间黎平知府俞渭在给彦洞、瑶白等寨的告示中仍可知,官方厉行的还是在经济层面的干预,“至于姑舅开亲”,虽然被认为是“错失” [1] ,却暂时只能“在所不禁”,只是从“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准婚配,不得再行仍前估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也就是并不强行禁止这种姑舅婚,仅从年龄、二比意愿等方面加以限制,消除了霸王条款,即所谓“估娶”。显然,清王朝试图以婚俗改革管理乡村社会的目的已经达到,至于真正消除这种“姑舅表亲”,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更何况,即便在汉礼中,亦无不许“姑舅表亲”的规定,仅是强调“庚帖为凭”这一“礼法”而已,而“礼法”在清王朝治理苗疆社会并使其进入乡村社会的历史过程,才是其关注的重点所在。与中原不同的婚俗,恰好给清王朝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突破口。这也是我们能在穷乡僻壤的苗寨里看到如此众多的婚俗改革碑的原因所在。
图2-1 黎平县茅贡乡寨母寨“约条碑记”
[1] 贵州文史研究馆编:《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页。
[2] 清光绪十四年“定俗垂后”碑,现立于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