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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人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一、立契人

立契人即为卖主,据阿风对徽州文书的研究显示:土地买卖文书中的女性立契人基本上是已婚女性,其中的大多数是寡妻(寡母)身份,且只有两种情况是丈夫在世而妇女直接参与土地买卖:第一种情况是丈夫在外经商或求取功名而长期不归;另一种情况是丈夫与妻子共同立契出卖土地,妻子为同卖人,这种情况在徽州文书中仅有零星发现,并非普遍的行为。 [1] 换言之,在徽州,女性直接参与土地买卖最为常见的就是丈夫外出经商或求取功名而长期不归,导致家庭陷入窘境时而变卖土地,用以维持生计。黔东南地区的事例亦有符合阿风所论者,但是,苗族女性直接参与土地买卖还有自己的特点:一种情况是未婚女性直接参与土地买卖; [2] 第二种情况是与丈夫共同出卖土地的事例并非零星发现,而是具有普遍性。 [3]

苗族女性土地买卖文书,基本是清代遗存下来的。立契人一般自称为“立卖契人”“立卖字人”“立卖约人”,并未见如徽州文书一样具有“妇”字在前面标识其妇女的身份 [4] ,而一般写作“立卖契(约、字)人某门某氏名”,例如“立卖杉木山场契人岩湾寨范门姜氏福香通、媳有姑二人” [5] ,最为常见的是“立卖契(约、字)人某氏名”,例如“立断卖田约人瑶光寨姜氏楼真” [6] 。值得一提的是,徽州文书中,清代的文书一般不写明所属都图,而是直书“立契人(妇)ムムム” [7] 。这种情况在黔东南也是极为普遍的。例如,“立断卖山场杉木字姜氏卧女” [8] 一类的写法即是如此。但如前述两例加上居住地“某某寨”的表述也比较多见,至于加入都图地址,仅在明代的契约中见到,整个清代黔东南地区的契约,基本消失 [9] 。另外,在买主与立契人有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会在契首或者契中表现出来。例如,“立断卖杉木山场契人婶娘姜氏迈辇” [10] 等,也有写作“立断卖本房(本家)某氏某名”者,这种称谓一般来说,是按照其丈夫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还有一种较普遍的情况,是同卖人之间的亲属称呼,格式写作“立断卖某氏同男某某”“立断卖某氏同男某某母子(祖孙)”等,例如“立断卖田约人文斗寨姜氏、林氏同男济盛、寿长母子” [11] 。当然,因为契约文书书写格式的灵活性,或者执笔人书写习惯的不同,随意性比较大,常常能见到的表述为“同子”“同孙”“同媳”一类的写法。

土地、山林买卖文书中的苗族女性立契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女性作为独立的立契人。第二种是女性作为共同立契约人之一,这种共同立契人包含各种亲属关系以及没有亲属关系之人,亲属关系中,最多的是同子(男)卖产,其次是同孙、同侄、同嫂、同媳等各种亲属关系。笔者从目前出版的清水江文书 [12] 中辑出苗族女性出卖土地、山林文书共185件,作统计如下:

妇女独立卖产文书有58张,约占总数的31.3%。母子一体出卖者77张,约占总数的41.6%。婶娘、侄共同出卖者11张,约占总数的5.9%。祖母、孙同卖9张,约占总数的4.8%。叔嫂共卖者6张,约占总数的3.2%。多种亲属关系混合在一起出卖者6张,这种亲属复合型主要有四种:女性带着弟兄儿子儿媳者,女性同男同侄一起者,女性同子同孙一起者、女性同侄同孙一起者 [13] 。未注明亲属关系一同出卖者8张,约占总数的4.3%。这种关系虽然在文书中并未注明,但多是本寨邻里或相识之人,甚至可能是夫妻。 [14] 另外,夫妻一同出卖的4张,父女共同出卖的1张 [15] ,姐弟、兄妹共同出卖的各1张 [16] ,与继子一同出卖的1张 [17] ,母女一同出卖的1张 [18] ,叔父代侄女出卖的1张 [19] 。值得注意的是,与徽州文书不同的是这一类关系,即未注明亲属关系者,父女、兄妹、姐弟、母女等。

总言之,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在清代的黔东南地区,苗族女性的一生都在经历着土地、山林财产的出卖,作为女儿时,可以与父母兄弟一起参与到土地、山林财产的出卖活动中;作为人妻,可以和丈夫一起出卖财产;作为母亲,可以与儿子一起出卖财产;作为祖母,可以与儿子、孙子一起出卖财产。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她们还可以与伯、叔、侄、媳等各种亲属关系构成同卖关系,甚至和不是亲属关系的人也可能构成同卖关系。这些情况,有的和徽州文书是一致的,但也具备自己的地域特色,尤其是在山林经济中,女性参与到佃山种杉的经济活动之时,不同的财产处理方式会逐渐增多,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立契人情形。


[1]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2] 如《道光三年六月姜氏宜整、女姜领香断卖山场杉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母姜氏宜整、女儿姜领香。今因母亲染病在身,无银用度。……当日凭中面议价银二十六两五钱,母子二人同领入手应用。……后批:大地名假堵,小名赛非。所有付字未拔,现有女领香同受价银清楚……”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史料编),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074。更明确的例子有《同治三年五月龙玉娥买田契》:“立卖田契人猛寨龙廷彪侄女玉娥,今因要钱使用,无有出处,自愿将到本业……”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1页;同书第399页亦有玉娥卖田事例,可资参照。

[3] 按,一般在契约中写作“夫妻商议”者较多,甚至有极端的例子,即立契人是妻子,丈夫只能隐藏在“夫妻商议”中,参见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4]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5]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080。

[6]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页。

[7]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8]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

[9] 吴才茂:《明代以来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与民众习惯的变迁》,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10] 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2年版,契约编号:B-0040。

[11]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12] 按。笔者主要从如下几种资料中辑录资料: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1、2、3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1、2002、2003年版;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2、3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版;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北京: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

[13] 事例分别如下:《道光十七年二月姜氏晚庙等断卖屋并地基字》:“立断卖屋并地基字人本寨姜氏晚庙、子明诏、媳八妹、弟寅卯、老未、老六、老琨弟兄母子七人。……”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7册第46页。《乾隆五十七年三月吴门杨氏同男寅乔同侄学玉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乌山寨吴门杨氏同男寅乔同侄学玉。……”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第337页。《道光二十二年十月姜氏显妙等断卖田字》:“立断卖田字人姜氏显妙、子寿长、孙凌皓、八发、益发等弟兄。……”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9册第369页。《同治十二年姜氏研妹春、侄熙林、孙超运》:“立断卖山场杉木文斗下寨姜氏研妹春、侄熙林、孙超运。……”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8册第100页。

[14] 例如《同治八年二月王通仁龙氏桂姐立买田契》写道:“立买田契约人王通仁、龙氏桂姐二人名下,今要钱用度,无所得出,自愿到坐落地名便大乙丘,收花三十五糄,当粮二耢五编……要钱出卖,请中问到本寨王见闻名下承买为业。……”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9册第138页。这份契约从头至尾,都为交待王通仁与龙氏桂姐的关系,但从所卖田产产权来源“到坐落地名便大乙丘”来看,似是夫妻。

[15] 例如《道光三年四月范宗尧、梅姑父女卖木契》:“立卖杉木契人岩湾寨范宗尧、同女梅姑。……”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16] 例如《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姜氏玉兰、弟元兴断卖山场栽手字》:“立断卖山场栽手杉木字人姜氏玉兰、弟元兴二人。……”参见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0册,第300页。《光绪十四年姜祖生、姜根妹、姜小妹断卖田契》:“立断卖田字人姜祖生、根妹、小妹三人。为因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母亲所遗之田,地名佰堵,小地名皆凤走田一坵。……”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3卷,契约编号:D-0039。

[17] 例如《道光十七年四月姜占魁借当契》:“立借当字人姜江氏同继子姜占魁……”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18] 例如《道光三年六月母姜氏宜整、女姜领香断卖山场杉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母姜氏宜整、女儿姜领香。……”参见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2卷,契约编号:B-0074。

[19] 例如《道光九年六月姜朝胡断卖山场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下房姜朝胡……外批:此山木先年自送侄女姜氏玉香,今朝胡叔代侄女出卖,价银侄女收。……”参见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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