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主义改造
至1956年底,遵义地区完成了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三大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以组织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逐步实现的,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几个阶段。互助组,是土地改革后党顺应广大贫雇农的要求而引导他们组织起来的。1951年秋收大忙前全区结束了第一期土改。分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是农民在分散经营中也遇到了许多困难,特别是刚刚分得土地的贫雇农,有的缺少耕牛和农具,有的缺少生产资金和口粮,有的缺少劳动力和生产技术,人民政府一时也难以全部解决这些困难。为克服这种困难,广大贫雇农就自发地组织起来。1951年4月9日,全区第一个互助组——遵义县二十区颜村张德莉(女)互助组正式成立(23户)。互助组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剂余缺,互助合作,初步显示出“组织起来”的优越性。地委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精神,“引导农民逐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遵义专区最初的互助组是“大编组”式的,几十个人在一块田里劳动,“推转转磨”,“吃转转饭”,一家一家地挨着干。这些临时性互助组,在当年三秋生产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1952年初,地委认真总结前段互助合作的经验和教训,有组织有领导地稳步发展互助组,在当年春耕生产中就涌现出一批质量较高的互相组,如:绥阳县汪吉文互助组和陈天祥互助组,湄潭县陈光明互助组,遵义县王登州互助组和钟承亮互助组,遵义市郊周炳章互助组,桐梓县胡忠国互助组,仁怀县袁光宗互助组等。4月,地委又提出坚持“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的方针,强调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使互助组得以健康发展。至1952年秋,全区互助组已达39473个,入组农户占总农户的39%。经过整顿,据1953年11月底统计,全区确认的互助组为30425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30%左右。
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推动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全国各地开始试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5月,遵义地委根据《决议》精神,决定在年底前,分别以遵义县南白区钟承亮互助组、桐梓县鞍山区胡忠国互助组、绥阳县旺草区陈天祥互助组为基础,试办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6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一化三改造”(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加速了引导个体农业由带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从而实现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决议》的推动下,全区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遵义县山岔乡红星农业合作社成立。该社是以钟承亮互助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随之,地委在该社举办中心县办社干部培训班,对合作社章程的制订,土地入股分红,耕牛、大农具租用,田边地角经济林木收益的分配,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管理和使用,举办集体副业,评工记分,财务管理,办社方法步骤等,作了具体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意见。至1956年1月,全区已办初级社11603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2.03%,提前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
1956年初,在毛泽东主持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精神的推动下,全区已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212个,入社农户已占总农户的26.6%。至1956年底,全区已有86%的农户加入高级农业社,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进而基本实现了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全区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后,地委针对合作化高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多次进行了清理整顿工作,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6年,虽遇严重旱灾,但粮食产量仍比1955年增长18.83%,1957年又比1956年增长5.67%;80%的社员收入比上年有所增加,显示了农业合作化的优越性。
但是,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贯彻中央对所谓“右倾”错误的批判,助长了“左”的思想的发展,使合作化运动出现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一部分合作社经营管理混乱等缺点和偏差,以致在长时期内遗留了一些问题。虽经多次整顿,但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农民入社的山林、大农具、大牲畜报酬未得到合理偿还,侵犯了农民的经济权益等。
二、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全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根据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遵义地委在1954年7月召开的全区手工业代表会议上,提出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由小到大,由初级到高级,逐步实现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至同年底,全区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33个,供销合作组也有较大发展。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也大大加快。至1956年底,全区按行业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604个,生产小组53个,参加社、组人数共20539人,占手工业专业从业人员的89.3%,基本实现了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据不完全统计,手工业行业中有中共党员338人,共青团员883人,成立了27个党支部、36个团支部。此外,对农村中的手工业者,纳入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有相当一部分已转为农业,或以农业为主兼营手工业。手工业系统当年超额完成年产值计划的10.65%,80%以上的从业人员工资比1955年有所增加,充分量示了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优越性。
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全区解放后,即开始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工作。其中,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贯彻实行“利用、限制”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交通运输业进行登记和调整、改组工作。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贯彻执行保护工商业者的政策,调处劳资纠纷。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一化三改造”的总路线,制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从“利用、限制”发展到重在“改造”,自此全区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12月9日,遵义地委、专署制定了《关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面规划(草案)》。1956年1月14日,全区召开对私改造大会,传达学习毛泽东主席的“十七条指示”、《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贵州省委《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向中央的报告》,就贯彻实施地委、专署的《规划(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具体部署,全区对私改造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至同年底,对私改造基本结束。全区私营工业216户,参加公私合营的200户(其中定股定息58户),直接过渡为国营的9户,转入农业的7户。全区私营商业22131户,参加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等各种形式合作的19716户,占总户数的89%。其中,参加公私合营的5746户(其中定股定息1934户),合作商业的8099户,经销、代销的4537户,国营、合作社吸收的1354户。此外,转入农业的2304户(其中有部分是以农为主,亦商亦农)。交通运输业中的私营汽车40辆,全部公私合营;畜力车995辆,组成21个运输合作社;人力车293辆,组成23个合作社(组);驮马25匹,组成一个合作社;木船557只,组成13个合作社。对私改造后,全区私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共组成公私合营企业384个。全区基本实现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改造后,全区共安排私方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有438人,其中任正、副经理或厂长职务的有377人。在政治上,安排私方人员任人民代表、人民委员会委员、县政协委员的有61人。提拔安排优秀工人、店员担任领导职务的有99人。
在对私改造中,曾把全区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一些个体劳动者,组织参加公私合营,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这是不妥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委按照中共中央[1979]84号、95号和省委[1980]28号文件精神,认真区别“三小”人员,共区别出2864人,恢复其劳动者身份。其中:小商1224人,小贩1157人,小手工业者228人,小土地出租9人,小业主115人,其他131人,恢复劳动者身份的原资产阶级分子25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