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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然与宋氏衰落的因果关系
所属图书:《水东·洪边宋氏——贵州大土司历史文化探寻》 出版日期:2012-12-01

宋然与宋氏衰落的因果关系

明武宗正德八年(1513年),水东洪边宋氏领辖土民不堪宣慰使宋然贪吝暴虐,举行武装反抗暴发了“阿朵事件”。叛乱被官军平息后,明中央朝廷在处理裁判这一事件时,考虑到宋然无意为非,祸由天作,是蓄谋已久欲吞并宋氏领地的程番宣慰使安贵荣教唆、煽惑宋氏部众造反所为,但激变的诱因是“宋然贪淫”、“科害苗民”所致。朝廷虽宽宥了宋然的罪责,免去死罪,被判“依土俗量纳米谷赎罪,仍革去冠带为民”。但自此,如《明万历贵州土司列传》所说:“宋氏亦遂衰,子孙守世官,衣租食税,听征调而已。”也就是说,曾拥有军民两治特权的水东洪边宋氏强势集团在政治上、军事上遭受重创,势力大减,宋氏家族也因此而逐步衰落,其后世子孙只能勉强保留住世袭的官职,靠在领地上收取租税维持生计,再已无法有所作为了,只能听凭朝廷的差遣而已。这是史家对“阿朵事件”后果的评说。

对水东洪边宋氏的衰落,世人在为之慨叹时,却把“宋氏亦遂衰”的罪错归结于“宋然贪淫”、“科害苗民”,是宋氏衰落的罪魁祸首,似乎不因宋然贪淫科害,宋氏家族就永远强盛不衰。把宋氏衰落的罪错都归结到宋然身上,这样的评判对宋然有失公允,同时有悖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土司政权的水东洪边宋氏的衰落,不全是宋然的罪错,就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宋然贪淫科害,祸根在于封建王朝赋予土司的特权。由于封建王朝承认并赋予了土司首领“世有其地”和“世有其民”的特权,领地土民成为土司的私有财产。土民不仅要自食其力以养已,还要无偿地用劳动成果替土司进贡纳赋,更要供养土司属下大小佐治官员,因此土民成为土司残酷压榨的对象。历史学家范同寿在《改土归流的成功与失败》一文中所言:“在土司制度下,各地土司和土目都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他们依靠世袭特权,成为土地无可争议的拥有者,于是‘租佃土司田地民人,即为土司所有’,被迫接受各种超经济强制。”由于土司“世有其地”和“世有其民”,故元明中央王朝对土司只是委以名号职位,并不按例供给俸禄,如《蛮司合志》卷八所载:“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此即土司诸长皆食其土”。土司无俸禄,因而土司大小官员之生存都依附在土民身上,土司的一切“食米、烟火、丧葬、夫马供之费,无不取之苗民”,赋税的加重,增加了土民的生计艰难。如清代蓝鼎元在《边省苗蛮事宜论》中云:“土司一年四小派,两年一大派。小派以钱计,大派以两计,土民纳税比汉区丁粮多十倍。土司一年娶妇,土民三年不敢结婚。”宋然为获取土司大小佐治官员生存之资,同时供养庞大的土兵武装,以过分地贪婪,大施淫威,横征暴敛,掠夺辖地百姓的劳动成果,必然引起土民的强烈不满,而以武装反抗以求生存。故宋然的贪淫科害,除作为封建领主固有属性外,也是明中央王朝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二、盘剥土民,履行繁多的贡赋义务,动摇宋氏土司统治根基。交纳贡赋是自元代以来,土司对中央封建王朝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各地土司首领对中央政府的臣服。土司则将此义务转嫁给领地土民,通过剥削和占有土民资产来回应中央王朝的权威。宋然自天顺年间(1464年)袭任贵州宣慰使至正德九年(1514年)的五十年间,除按照明代对土司订立的租赋征收办法,定期交纳贡赋外,还积极捐资贵州政务、交通、文教等建设。从成化七年(1471年)开始,先后主持修建了通化寺、宣泽桥(普陀桥)、真松亭等人文景观与桥梁建筑,并从成化十七年(1481年)起,与安贵荣等不惜出重资,大兴土木,历时八年,扩修贵州宣慰司学等。为赢得这些“效忠功绩”,不得不加强对土民的经济盘剥,来维持繁重的社会负担支付。同时,自明初以来,水东洪边宋氏不断参与频繁的军事征调活动。据史载:宋然之父宋昂承袭贵州宣慰使期间,仅景泰元年(1450年)5月,率土兵同都指挥刘玉、脱孔等官军,攻剿贵阳所属狗场寨土民叛乱,6月宋昂又奉命率土兵平息开合等62个叛乱苗寨;宋然袭任贵州宣慰使职后,于弘治年间被朝廷遣调,奉命率兵平息“米鲁之乱”等。宋氏为显示对明中央王朝的忠诚,谋求自身统治利益,历次奉命军事征调都是“裹粮自随”,没有朝廷的军需支持,全靠压榨辖地土民的劳动成果支持其尽忠邀功之举。宋氏屡次奉调出征,虽战功显赫,却牺牲了大量土兵的生命,而且消耗了巨大的土民资财,如宋然奉命参与平息“米鲁之乱”时,出现了“无兵可调”的境况。由此可见,宋氏土司的衰落,统治根基的动摇,不全是宋然的罪错,祸首是明中央王朝最高统治阶层。

三、土司间的明争暗斗,是导致宋氏衰落的又一祸根。封建王朝在广大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是在控制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待其羽翼丰满,完全具备了掌控边远民族地区的能力时,必将土司制度从根本上铲除,将其辖地纳入直接统治。明朝统治者把土司看作异己,视为祸患,为控制各地土司势力,采用挑动土司互相争斗的手段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如学者李世愉在《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一文中说:“明政府需要利用土司,特别是针对土司之患,采取了所谓‘以夷制夷’的操纵之法,即利用土司间的屠杀来削弱各自的力量,以解决一些不法土司对朝廷的威胁。”永乐十一年(1413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私自兴兵械斗仇杀,被明成祖派官军五万将两土司抓捕杀掉,并没收其领地,改设八府四州,又以此为基础设置贵州承宣布政使司,这是因土司间的争斗被直接裁废,导致土司政权灭亡的一个鲜活事例。程番土司安贵荣利用宋然的贪科,欲并吞洪边宋氏领地,乘机煽惑,教唆宋然部众反叛引发的“阿朵事件”,不仅是导致“宋氏亦遂衰”的祸根,也为安氏土司内乱及安氏土司家族的衰落埋下了祸根。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记述:安万钟承袭贵州宣慰使后,因骄横放纵,不守朝廷法纪。汉民张纯、土目乌挂等人又经常教唆安万钟专注于游玩,不理政务。酒醉后,安万钟又常常以杀人来取乐,还经常鞭打自己的随身部下,部下对其日益不满,最终导致安万钟被部下杀害。安万钟死后,由于没有子嗣,其堂弟安万镒与土目乌挂为争袭起兵仇杀,而触犯法律。朝廷勒令二人各交纳规定数量的米谷赎罪,安氏土司的内乱也导致安氏土司家族的衰落。上述事实说明,土司间的争斗,不仅仅是宋氏逐衰的原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整个土司世袭制度的衰败。

四、宋氏家族的日趋没落是朝廷改土归流的历史必然。如历史学家范同寿所说:“对封建中央政府而言,在各地政治局势还未稳定,国家军力尚不足以控制边疆地区时,可以借助土司的称臣内附保持一方安宁。一旦四围边陲稳定,中央集权加强以后,土司制度的存在,便成了执政者统一国家行政区划的障碍。”经明初的大力经营,随着稳黔方略的实施,到明朝中期,明中央政府已完全具备了掌控西南及黔中地区的能力,面对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土司制度,日渐强盛的明中央王朝便开始着手对土司政权统治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就贵州而言,明成祖以田氏两土司内讧自耗为契机,废思南、思州两宣慰司,改设八府四州,揭开了改土归流的序幕。经历“阿朵事件”后,宋氏家族势力逐衰,并不全是宋然的罪错,而是明朝中央集权加速改土归流、实现国家行政区划统一意志的体现。事实上,宋然虽受到量纳米谷赎罪,革去冠带为民的处罚,但宋氏子侄“仍袭原职”,宋氏家族继续享有领地和领有土兵等特权,并未动摇宋氏在水东地区的统治地位,仍与明王朝保持着相对和谐的关系。直到崇祯四年(1631年),宋万化、宋嗣殷父子参与“奢安之乱”被官军剿平,明廷以此为由下令解除了宋氏土司职,以其所辖水东十二马头地置开州(今开阳县),雄踞水东地区长达650余年的水东洪边宋氏才彻底衰亡。由此可见,以“宋氏亦遂衰”为开端,明中央王朝通过剥夺土司的世袭统治特权,从根本上铲除民族地区农奴制的土司制度,实现改土归流,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创造发展空间,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举措。

水东·洪边宋氏——贵州大土司历史文化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