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洪边宋氏衰败的“阿朵事件”
正德六年至八年(1511-1513年),因时任贵州宣慰使的“宋然贪淫”、“科害苗民”,“而(安)贵荣欲并然地,诱其众作乱”,引发的“阿朵事件”(也作“阿朵之乱”),使水东洪边宋氏集团势力受到极大削弱,是从兴盛逐步走向衰落的开端。
在“阿朵事件”之前,由于宋然为政暴虐,经常酗酒滋事,用野蛮手段殴打部落苗民,激起领辖内土民不满和激慨。正德二年(1507年),引发民众武装反抗。据万历《贵州通志》记述:“正德二年,宣慰宋然酗酒,掊尅部落,怨之。乖西、巴香、清水江、万溪一带苗赋阿贾、阿札等叛围洪边,时(宋)然与安氏有隙,不相救援,且潜助贼势。参将洛忠分哨进兵剿平之。”这次抗暴反叛,在参将洛忠率明官军的镇压下,虽得以平息,但据《红(洪)边宋史》记载,苗族首领之一的阿麻战死于洪边,宋氏经营了多年的洪边衙署及私宅等建筑却遭到严重破坏。正德五年(1510年),宋然被迫将衙署迁居大羊肠(今开阳县龙岗镇)。
正德六年,程番宣慰使安贵荣想吞并洪边宋氏的领地,趁宋氏遭受重创之机,想方设法教唆宋然的部众造反、闹事,以便借机从中渔利。《明史·贵州土司列传》云:“而(安)贵荣欲并然地,诱其众作乱。于是阿朵等聚众二万余,署立名号,攻陷寨堡,袭据然所居大羊肠,然仅以身免。”这一战役,宋氏领辖的600余处少数民族村寨惨遭劫难,千余人死于战祸。
安贵荣得知阿朵攻占了大羊肠,宋然孤身一人逃脱的情况后,急忙将这一突发事件上报朝廷,希望朝廷命他调查和审理这个案件,以便实现从中渔利的目的。恰好阿朵的部下向官军泄露了安贵荣教唆阿朵作乱的内情,官府知道后立即发兵征讨。而作贼心虚的安贵荣害怕自己的阴谋败露,受到制裁,自率部下帮助朝廷平叛,进剿阿朵。
明军在平定阿朵之乱后,安贵荣已死。但诱发“阿朵事件”的原因是宋然贪淫。据《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先是,宋然贪淫,所管陈湖十二马头科害苗民,致激变。”故明王朝在追究责任时,就这一案件审理的最初结果是,安贵荣生前所获的各种赏赐、荣誉以及爵位等依法被全部剥夺。阿朵造反是宋然贪淫科害苗民诱发,有“负国厚恩”,应受死罪处斩。就此,宋然上奏朝廷,请求从轻发落,《明史·贵州土司列传》载:“然奏世受爵土,负国厚恩。但变起于荣,而身陷重辟,乞分释。因从末减,依土俗纳粟赎罪。”明武宗考虑到“阿朵之乱虽然(宋然)所激,而(安)贵荣乘机煽惑,厥罪亦均”,免去宋然死罪,改为“依土俗量纳米谷赎罪,仍革去官带为民”。按照“依土俗”即明代司法的变通条例,也是明代对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沿用的习惯法,宋然向朝廷交纳粮食五百石以赎所犯之罪。
明廷对“阿朵事件”的处置,对水东洪边宋氏而言是乎是合情合理,但其背后却隐藏着明王朝削弱土司政权的深远用意:尽早实现“改土归流”的根本目的。即采用强硬手段,抓住土司不法行为,特别是抓住土司叛乱的行为,动用法律手段,甚至出兵征讨,直接打击土司势力,达到接受管理土司领地,设置府、县“改土归流”的目的。据《明实录》载述:“正德九年九月戊辰(1514年),先是,巡抚贵州都御使沈林等奏:‘乖西苗贼阿朵等之叛由宣慰宋然激之。今然既罢职,复其子侄承袭,恐夷民不安。宜将贵竹、平伐等七长官司并洪边十二马头地方、金筑安抚二司总设为府,洪边、贵竹各设县,皆以流官抚理。然侄储(宋储)及长官宋齐改授军职。’兵部请下镇巡等官详议。至是,巡抚都御使陈天祥等复奏:‘各长官司夷民不愿开设府、县。况贵竹二司旧隶水西宣慰安万钟,金筑等司旧隶程番府龙里卫,初非然(宋然)所部。”由于陈天祥以“阿朵事件”发生在宋然的直辖领地,“贵竹”、“平伐”等长官司与整个事件毫无关联,借“阿朵事件”罪及无辜于理不通为由,反对强制实施“改土归流”,建议宋储和宋齐应各袭授原职。最终武宗皇帝下诏裁定:“夷俗有不可尽以常法治者,储、齐准仍袭原职。令与万钟等用心管束夷民,毋得科害激变。再有违犯者,劾奏罪之。”
最终,“阿朵事件”得到明廷合情合理的处置,水东洪边宋氏虽仍保留宣慰使职和辖地,并准世袭,但在“阿朵事件”前,拥有军民两治特权的水东宋氏,一直是明廷用以抗衡“水西安氏”的重要力量,阿朵事件后,宋氏虽然继续享有领有土兵等特权,但其实力已经大大下降,明廷达到了逐步削弱其势力和影响的目的。《明史·贵州土司列传》称:“宋氏亦遂衰,子孙守世官,衣租食税,听征调而已。”这不仅是史家对宋氏土司衰落的慨叹,而且更是对其后事态发展的伏笔。同时,明廷在处置“阿朵事件”中,无意中对“水西安氏”土司的处置过于宽大和迁就,从而种下了明末“奢安之乱”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