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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央政权,履行贡赋义务
所属图书:《水东·洪边宋氏——贵州大土司历史文化探寻》 出版日期:2012-12-01

拥护中央政权,履行贡赋义务

据《滇黔志略》载:“洪武十四年(1381年),贵筑宋钦死,其妻刘赎珠(刘淑贞)袭宣慰使,遣其子诚入朝,赐锦绮及米三十石、钞三百锭。霭翠羡之,于其再朝,则遣妻奢香随赎珠后,率土酋十五人贡方物马匹。太祖大悦,杂赐文绮、织锦、金环绣衣等物。”土司时期,土司向朝廷履行贡赋义务的政治意义重大。学者吴永章在《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中说:“朝贡,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纳赋,意味着土司地区已归属中央王朝的版籍。”在明代土司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为加强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统治,“明王朝除把交纳贡赋作为对土司地区进行掠夺的一种经济手段,更重要的是在政治上把它作为土司是否修臣职即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重要标志,故对此十分重视。”刘淑贞在丈夫宋钦卒后率子入朝向朝廷申请承袭的同时,带着地方土特产与马匹等向朝廷进贡,尽臣之忠、履职之责,使皇帝欢欣大悦,得到赏赐,这令霭翠羡慕不已,还让奢香随刘淑贞入朝向皇帝贡献方物马匹,也得到明太祖朱元璋厚赏。在明史中还有“刘氏之后,子诚、孙斌、曾孙昂均有‘忠顺’”和“贵州宣慰使宋斌贡马,赐钞帛”的记载。刘淑贞积极履行中央王朝所赋予的贡赋义务,向朝廷表忠顺,避免了中央王朝以“王祭不共,包茅不入”加兵讨伐的危险,而且赢得了明中央王朝对宋氏土司政权的认同,确保了宋氏土司政权传承的连续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通过贡赋献纳强化了贵州地区与中央内地的联系,促进了中原文化在水东辖区的传播。

水东·洪边宋氏——贵州大土司历史文化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