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语境下传承苗族社会传统习惯法的思考
自“九黎部落”集团的形成,到现代民族化政策施行至今,苗族人民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战争迁徙、安居繁衍、适应环境和发展生产,根据自己的生存体验创造和积累出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与当地生存环境相适应的生存方式和文化模式。如今苗族大部分集中分布于中国西南地区,少部分分布于美国、越南、老挝、澳大利亚等地,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在黔东南这片土地上,栖居着一百八十多万名苗族人民,他们运用共同的生存智慧,与其他各民族相互交融和互动,孕育了多姿多彩的苗族文化,也为后辈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贾理就是黔东南苗族社会中经由苗人们在苗语世界里创造的苗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苗族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朵奇葩。
一、精髓:维持苗族社会稳定的特殊机制——贾理
贾理在历史上广泛流传于苗语黔东方言区,但目前仅零星地分布于比较偏远闭塞的苗族聚居乡村。它是苗族日常生产生活的自然规律,同时也是苗族群众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纽带。苗族贾理主要作用就是建立与苗族社会结构相契合的法律(习惯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用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维系着苗族社区内部的长久稳定与和谐。其次,它还体现了苗民们共同的精神信仰,在此基础上发端而来的文化认同增强了苗族的民族凝聚力,是反观苗族文化和社会的重要范本。
(一)天无云则旱,地无贾则乱
1.贾理历史溯源
苗族历史悠久,早在先古时期,苗族人们就依据自己的经验世代积淀下了一套法律体系,在史料中就有记载。法律是蚩尤九黎部落七大创造之一,这七大发明为:水稻的种植(良渚文化出土的稻田遗存)、金属的冶炼(冶造者蚩尤)、金属兵器的制造(蚩尤作无兵)、创制刑法(阪泉氏蚩尤……惟作五虐之刑)、建立原始宗教(九黎乱德、民神杂糅)、开创兵法(蚩尤作大雾,军士昏违)、掌握天文历法(蚩尤明乎天道) [1] ,贾理就是由历代所创制的刑法演化而来,但其包涵的内容远远不止如此,还涉及人类起源、原始宗教和天文历法等等,之后便逐渐被人们运用于纠纷辩论、社会管理、宗教仪式以及解释人类和自然的许多现象上,苗族贾理在黔东南苗语方言南部口语中叫“jax lil”,有说理、讲理、辩理等含义,“贾”在苗语中的原意是讲、说、论、辩的意思,人们把这种具有使用特征的说法变成一种文体和文类,把动词变成了名词。在苗族社会中长老们为了解决老百姓生活中的问题,比如人和人之间遇到了纠纷和矛盾,都要用贾理来讲、来说、来论、来辩,直到把矛盾双方调解成功,让人心服口服、社会安定。因此,苗族人们将贾理比喻为苗族的“圣经”,并且形容道:“天无云则旱,地无贾则乱。”
人类通过语言来认识世界,话语表达不仅是对事件的简单陈述,还包括说话人的某种态度和愿望,不同群体对不同的事物都有自己不同的认识。而苗族社会和文化就是苗族人们根据自己的语言——苗语来创造的世界,从而形成了他们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人们共同生活和繁衍,结成一个个家族、氏族、鼓社等血缘和地缘群体,在群体中生活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来约束,才能让社会能够有序地运行。苗族人们用自己的语言来创造出贾理这个社会制度,是集体社团意志的依据和具体体现。因此,贾理是苗族民间社会的传统习惯法,是苗族人们为了治理和维持自身社会秩序而用苗语来建构的地方性知识。
2.贾理之于苗族社会结构为何有效?
苗族是个农耕社会,生长于其中的人们离不开土地,他们经过世代繁衍,聚村而居,形成了完整有序的社会。人们从一个个祖宗逐渐分支下来,形成具有血缘特性的宗族,一个大的宗族又构成鼓社,苗族的鼓社用鼓来连接,鼓把具有同样血缘的人都凝聚在一起,形成了互帮互助、抵御外敌的关系。宗族里的女性又通过联姻,建立起了姻亲和地缘关系,即议榔制度。议榔必须用到理词,运用理词的人以及核心就是理老制度,理老让议榔组织制定的规矩得到施行。因此,苗族社会的三大支柱就是鼓社、议榔和理老(贾师)。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里,人们遵循规矩和礼俗的规范而养成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如果人们一旦违反,便会受人唾弃。每个社会秩序都要有必要的力量和规范才能够控制,现代法律用的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武力来维持的规则,而苗族社会用于维持规范主要是靠“理”,理就是得到大家认可的行为规范,理的效力主要是靠神灵信仰来维系,这是贾理和依靠国家力量的现代法律最大差别所在。
在没有国家权力和力量涉入的苗族社会中,让规矩和理词得到有效执行,就必须要使其有神圣性。神圣性的特点使贾理能够有效规范苗族社会秩序。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文化,苗族也不例外,苗族的宗教就是万物有灵和祖灵信仰,苗族宗教与苗族人们的生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宗教让苗族民间习惯法神圣化。苗族相信人不是这个世界上唯一有灵魂的生物,所有自然都有灵魂而且都被赋予与人平等的意义,人的灵魂不死,人和神灵可以相互沟通和交流,甚至逝去祖宗的灵魂仍然对在世的子孙们具有强制的权力。因此,贾理就是在有组织的、结合对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和相关的仪式下被赋予了效力和权威,至今在民间还流传着诸如捞油锅等神判形式来判定输赢。而贾师就是根据神灵授予,为祖先所创古礼古规代言的代理人,也是沟通祖先神灵和民间大众的传话人。所以理词里一定会有巫词,理师也一定就是巫师和鬼师。
贾理在形式上表现为苗族社会的文类,但是它却是一个整体文化事项,从内容来看,它由贾词(理词)、贾师(理老)、贾片、仪式等几大部分构成;从使用的角度来看,它设计贾理起源、使用功能、禁忌和传承等等,几大部分构成了贾理的文化系统,缺一不可,各自相互交融和影响。因此,认识贾理不能只从一个方面去认识。
综上所述,贾理机制的核心和基础在于苗民万物有灵论和祖先崇拜的信仰,建立于精神道德规范之上的贾理才能够在苗疆几千年来维系和调和人们的社会关系。同样,传承也要靠神圣性来强化,有了特殊身份和神灵象征意义的贾师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让贾理在苗族文化土壤中生根发芽,得以延续。
(二)不离古才诵,不失传才歌
语言是人类用于交流的工具。所有文化都具有习得性,人们可以借助语言和文字符号把文化一代代传递下去,这种濡化过程使人们自觉地把世代形成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共享,进而把“自我”与“他者”区分开来,文化上的异同不停地在提醒他们,与其他人相比,自己是谁,自己应该享有何种义务,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等等。某一特定群体所具备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必然为这一特定群体人员所作创造、作出阐释、选择和传递。某群体的文化就是传统,贾理作为传统文化的精髓,经苗族人创造、共享和延续,成为他们共有的生活经验和生存智慧。没有了传统的积淀,贾理也就不复存在或者变异流失。因此,贾师们才唱道:“不离古才诵,不失传才歌。来诵则古典,来歌则旧规”。
然而,作为独有的地方性知识,承载贾理的贾师是活生生的个体,在人们与环境的互动中,不断地调整和丰富了贾理的内容,所以,分布于12个县市的贾理和贾理词,除了关于苗族族源和命运的史料以外,其他内容各有千秋。所以贾理的传承具有个体和地区差异,还具有变异性的特点。苗人对贾理的评价虽短小精悍,却又将贾理形象地概括为:“汉人有书,苗人有贾;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多种有关贾理的民间谚语表明其在苗族社会的重要功用以及在苗人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贾理在苗族社会的地位就如同法典一般,凡是在苗族社会网络中存在的个体,他们的行为都脱离不了家族、氏族、鼓社、议榔等各种组织的束缚以及各种体制的制约,必须按照社区的古规古理这套道德规范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规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社会文化传统因为“传”才能存在,也只有继承下来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贾理作为苗族特有的习惯法,它的功用和价值一直延续了几千年,让贾理独具传承性、神圣性、变异性及选择性等特征。
而贾师是让贾理发挥其强大功能的载体,能够让贾理直接发挥其功能的人就是贾师。有贾理就有贾师,有贾师就有贾理,贾师和贾理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能让贾理流传至今,让贾理发挥如此重要的影响力,正是因为有贾师传承人的存在。总之,贾师就是利用贾理这个工具来参与具体社会实践和传承的主体。
二、传“奇”:“师者,评理、断案、授贾也”
贾理是维护苗族传统社会稳定的核心机制,是苗族传统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口头文化的经典,通常由能够掌握贾理知识、并为人公道、众望所归者是苗族社区公认的精神领袖,由民众自然选举产生,通常称之为理老或贾师。贾师苗语称为“高贾”(ghet jax)或“相贾”(xangs jax)等,有的地区也叫做“理老”(lil lul)。理老身上所象征的是全寨人所赋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承担和体现了贾理的所有功能。过去苗族社会中从事调解纠纷的长老(一般叫仲裁长老或贾理长老)都是贾师,但是贾师并不都是贾理长老,他们当中一些人还具有本村寨的寨老、鼓藏头、巫师等身份,是非常特殊的人物,在村寨里有着非同凡响的地位。目前在黔东南州发现的贾理传人100人左右,他们分属12个县、市和开发区。根据一些贾师的介绍,“贾理”苗语叫“嘎到贾”,是根源的意思,贾理就是从根源说道理。贾和理在这里是分开的,贾师所掌握的是“贾”,即主要是“嘎到贾”。贾理又是有联系的,懂贾就懂理,贾是理的根源,但懂理不一定懂贾。所以能当贾师的人都是懂得最基本的道理和规律的,所以贾师都是巫师、老师、判师,也可以是鼓藏头、寨老、理老,但具有这些身份的人不一定就能当得了贾师。
(一)贾师的社会角色:民间律师、教师、巫师
贾师是苗族社会的精英,由精通“贾”、“理”和各种古礼古规、能说会道、办事公正的人担任。由于贾师或理老不是行政职务而是荣誉职务,其身份和作用随时都会有变化。 [2]
首先,贾师是精通苗族典籍“贾”,懂得苗族社会历史和人情世故,能言善辩的自然领袖,常充当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者和民间习惯法的执法者,贾理旨在苗族社会中起到调整社会关系,是规约人们责任和义务的规范和准则,那么贾师的职责就是根据苗族法典——贾理为社区提供服务、调解纠纷的长老,是使用竹片传承下来的贾理来处理社会事务、维持社会安定和谐的载体。理老在办案时,都要朗诵有关的贾理词,引经据典地对有关人员进行辩论或裁决 [3] 。贾师在村寨或家族中为大家处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苗族社会土地改革实行分田到户以及改革开放等社会转型的节点上,村寨中时常涉及田土山林、家庭、婚姻方面的纠纷,部分地区仍普遍寻求贾师来调解纠纷,事情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有的贾师在他的一生中会处理上百件纠纷和矛盾。在开展事务时,理老多是尽义务代表一方辩论,只按古礼收受很少的报酬。贾的精神提到,不要敲诈他人,做事情要公平,不能打不能骂,要和和气气的解决,贾就是说理。给贾师的报酬是少许的肉和3元6角或1元2角钱,看日子、踩阴地、结婚是不可以收取他人的钱财。习得苗族贾理的人,要有公益心,乐于用其义务为群众服务,“做雾罩山冲,做老护地方,不让船底翻,不让碓窩偏”。若谁当了理老、巫师等角色,更要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除了可吃一餐饭或收一点儿传统礼规,不能再要什么报酬。人们常听到因懂苗族贾理而留下名声的,却未听到因懂苗族贾理为民众服务而发财的。这也成了其传承中的一个传统。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贾师相当于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
其次,贾师另一个重要身份就是在判案时,通过口头传唱贾理词的一个个案例教化民众和宣扬苗族价值观和伦理观的师者。贾师在民间被人们尊称为老师,因此,贾师在人们的心目中既是知识渊博、评理断案的长老,又是能教导人们建立一个合乎群体价值观、宣扬社区道德观的老师。而苗族在历史上没有文字,拥有贾理知识的精英们要让贾理世代发挥功用,只有借助言语和文字以外的其他符号传递。因此贾理的核心在于“讲”,形式在于“讲道理”,能让贾理的“道理”传承下来就是靠一代代贾师的言传身教,在社会纠纷和矛盾的解决过程中,通过念诵贾词来教化苗人,让人明了事理、心胸坦荡。在丹寨县台辰村,如果出现了偷盗行为,轻者可以教育,重者要罚其杀猪请全寨人来吃,同时也用其来警示教育全村的人。这是苗族社会集体意志向心力的体现,用这种集体的压力和规劝来解决纠纷、教化人心,让每个家族的人都能知晓。贾师作为家族或者社区集体意志的代言人,讲理时一定要在公共场所上讲,把两个家庭或两个人之间的纠纷变成村寨甚至整个地缘组织的活生生的教育案例。若是输理的一方,会受到世人的谴责和孤立,而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如果被大家疏远这个人就无法得到社区里所有个体和群体的承认,无法在社区中生存。就能让社区或家族所有的人都明了事理,对大家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到一个合乎规范的轨道上来。参加贾理的人比较多,准备贾理的时候由双方当事人邀请贾师、寨老、村领导和乡镇领导来参加贾理。有时候房族、本寨子的人也一起来参加贾理。贾理由贾师主持,其他人在一边听,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妇女、儿童也可以参加。
再次,基于贾理的神圣性,贾师就一定是巫师和鬼师,他们可以用理词来替人们与神灵交涉。同时,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贾理和贾师的传统社会功能在慢慢地转变,国家控制力量深入苗族各个村寨,再加上社会整个价值观的变化,贾师渐渐从评理断理的事务中脱离出来,向主要主持祭祀性活动的巫师转变。台江县反排村贾师杨故银,在村寨里既是理老,同时又是寨老、鼓藏头和巫师,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和“文化大革命”以来已经很少开展理判民间纠纷工作,现在转向主持十三年一次的鼓藏节等祭祀性活动。同时,修建新房子、老人去世办丧事、“保家”、结婚等仪式都要请贾师到场做仪式:一是让祖先保佑家庭平安、人畜健康;二是驱除凶神恶魔,贾师是神灵的替身,与死者和阴间的灵魂进行谈判。做法事的时候,贾师作为连接神灵和阴间桥梁,代表神灵为人间老百姓排忧解难。婚姻贾理、立房子贾理、丧葬贾理、贺儿(三朝酒)贾理,贾师起到可以和神灵通话的作用。
(二)贾理传承的内涵:仪式、内容、方式三位一体
苗族传统文化是苗族历史与现代交融的积淀和体现,不能简单地把它定义为历史遗存。它代表着这个民族独有的性格,是这个民族共同体的精神家园,作为苗族独特的一种文化事项,贾理文化是一个整体,贾理的延续和传承的所涉及的贾理起源、传承仪式、传承内容和特征方式都应该纳入传承体系当中,否则就残缺不齐,缺少任何一项内容都会让贾理的实质和精神异化。
1.贾片的传说
关于贾理的来源,有着很多不同版本的传说,丹寨县南皋乡弯寨和兴仁镇台辰村都流传有关贾片的传说:贾理过去是由定拉神这位生活在天上的半人半仙的神祇所创造的,当上天看到人间疾苦之后,派贾到人间帮助人们治理社会。但人间万物有的害怕,躲得远远的,有说自己房子小,没有地方给贾容身。而只有金竹愿意收留贾,金竹的房子正好可以装得下贾,所以贾片都要金竹来做。而在王凤刚老人整理、收集和译注的《苗族贾理》中则这样记述竹子使用和传承杨梅树的贾理:树木荆棘们来到家中,争抢烧柴煮饭,烧烫伤了滑皮榔和竹,杨梅树理老判树们不得再自行来家,治愈竹伤并留其做助手宣扬贾理。“留住给我医,来做我子孙,来传承我话,来掌握我理”。传说杨梅树治好竹子的骨伤(落下竹节伤痕)后,留它在自己身边当助手,共同担当宣扬贾理的事业。因此,竹子把过去贾师、理老在诵唱贾时,要把十二支贾签摆放在一截杨梅树枝上,每取、放一支贾签时都要在杨梅树枝上打一下,表示是在传承和使用杨梅树的贾理。 [4] 无论贾理是从定拉神还是杨梅树而来,承载它们广博贾理内涵的竹片都是从被苗人们赋予鲜活生命的世间万物或是建构一个半人半仙的角色演变而来,无不折射出苗人关于自然万物、人世间和宗教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生命观。同时,苗人们构建出富有神话性质的传说给了贾师和贾理覆盖上了神秘的面纱,理师和理词的传承也是靠这种神圣性来维系,记忆力则是贾师们的天赋。
2.传承的仪式
故事中唯有竹片欣然地接纳了贾,让贾住进了自己的家中,竹片便主动承担起了传承和使用贾的重任,世世代代为贾师们随身携带,是贾师必不可少的工具,贾片和贾师共为一体。如果贾师要收学徒的话,只收对贾感兴趣和有灵性的人,只有主动学习的人才能掌握繁多的贾理内容,也只有对贾理的价值内涵认同的人,才能成为一名对社区有高度责任感的贾师。贾师收学徒、授贾场合可视情况而定,没有特别的规定。在丹寨一些村寨,特别讲究贾理传授的严肃性:贾不能乱学也不能乱教,要动物的血(鸡、鸭和鱼)来供祖先和贾理祖师神,用酒肉饭菜香纸来供逝去的先师。贾师授贾前需举行仪式,贾师和学徒都要穿上寿衣,由贾师一边念贾词一边烧香烧纸,过后还要杀鸡和鸭,用它们的血洒在贾片上来请定拉神,祭奠已逝先辈贾师们的灵魂。整个仪式过程庄重肃穆,学徒和贾师都进入到这个阈限和交融的状态,仪式结束后,学徒们便脱离原先预设好的角色,过渡到具有真正学徒身份的人,从而建立起了学徒和贾师之间的社会关系,从此,学徒们的文化价值规范和责任道德得到了强化。作为传统的社会制度,用贾、学贾和传贾都必须在严格、严肃的条件和场合中进行,贾师必须身着青衣大褂、戴头帕,神圣而庄严。
3.传承内容和特征
得到贾师的接纳后,学徒们便聚在贾师家中,与贾师分享贾理这份文化饕餮大餐。贾词由一个个故事组成,贾师教贾词时,则是手把手、念一句贾词,学徒则跟着学一句,念一段故事,学徒也跟着说一段,理词案例是先人根据生活而归纳出来的,所以在教唱贾词时,贾师还常把自己断案的经历告诉学徒,并说明哪段理词适合哪些场合,真正让学徒们能学有所用。学习时要带贾片,念一句贾词就拿一根贾片,拿完、念完贾词后,就把贾片全部扔到地上,再念一句拿一根,就这样来回循环。教贾理一般只在农闲时期,所以一个有悟性和记性好的学徒要把整个贾理学完,能代替师傅办案,至少也要五年时间。学理词要认真,不要三心二意,更不能像猴子掰包谷那样,掰一个,丢一个,还要理解每一段理词的含义和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把老师教的理词牢牢记住,成为受人尊重的贾师。
贾理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培训班传承三种。由于贾理特殊的性质,贾师在苗族社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如果家在家族继嗣链条上,能寻找到合适的孙儿作为传承人的话是最理想的,这样家族在整个村寨甚至片区都因此而具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威。如丹寨岔河贾师王启荣的家庭就是一个贾理世家,传承链体现为子承父业:王往播—王兄往—王四往—王启荣;又如台江反排村的杨故银的传承谱系也如此:杨脚九—杨我脚—杨柱我—杨闹柱—杨香闹—杨洋香—杨丢洋—杨拥丢—杨岁拥—杨银岁(杨故银或杨通祥),正在传教的第十一代传承人:杨里银(杨光玉)。其次,一般成年男人只要感兴趣都可以学贾,所以现在大部分的贾师自主地开办起贾理传习所。如丹寨台辰村的潘正云老人就是从其他贾师那里学来的。第一代:杨辇播奢,龙泉镇卡拉村。第二代:杨幺依香,龙泉镇卡拉村。第三代:潘正华,传授班习得,兴仁镇台辰村。第四代:潘有富,传授班习得。第五代:潘正云。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开办传习班的贾师们得到了鼓励,资金上的扶持解决了贾师们的生活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学习贾理的积极性。比如奖励学贾理的学员每人100元的补助,政府提供学习用具等激励手段。但是贾理传男不传女,妇女不可以学贾,不能当贾师,可以看或听贾的传授,尤其是做仪式的时候,女人不能进去,学习的时候孕妇不可进学习场所……如果有女人在教贾的时候进到家中,是一种不吉利的象征,而且也会影响男学员的学习效果。这实际上是新中国成立以前遗留下来歧视女性的一种体现。而现在随着妇女在家庭地位的提高,这些规矩渐渐地褪色。多样化的传习方式也得到了社会广泛承认,平常多为几种传承方式并存,民间和政府合作也为贾理传承带来一线生机。贾理所具有的这三大传承线条,各自发挥其功用,互交互融,构成了贾理这一文化体系存在并延续的必要条件。
三、困境:传统精髓为何止于民间?
目前,贾理这部经典正濒临失传的危险,虽然它曾广泛流传于今丹寨、麻江、凯里、雷山、黄平等县市,但有学者认为,如今结构完整的苗族贾理主要流传于丹寨县境内。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初期,丹寨县境内学习、传授、应用贾理的风气仍相当浓厚,人们以懂得贾理、遵从贾理为荣,其传承风气一直延续至今。比如丹寨县五一村新中国成立初曾有十多位贾师,如今仅有一人稍懂且后继无人。另外,因为贾理的社会功能渐渐减弱,其神圣性也遭世人质疑和摒弃,造成贾理在民间失去其至高无上的生存地位,被排斥至社会边缘。据调查,黎平县的贾理已经失传,凯里开发区的贾理传承人也已去世,黄平县懂得贾理的理老也相继去世,现在县境内用贾理来处理纠纷已成为历史,随着时代更迭、社会转型,贾理规约的那些记忆在人们脑中已成为碎片,七零八落地散落于苗族民间。贾理失传是个历史现象,它受到的影响是多向的,也是复杂的,需要从历史、国家、社会、世界几个层面来分析,万不能一言以蔽之。
(一)国家层面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为了加强对国家的管理,中央王朝直接派遣各级官吏统治,黔东南地区进行统一治理,委任少数民族领袖文官,实行间接统治。让土司深入到苗寨中直接进行管理和统治,宋元至明时期,中央王朝势力基本深入贵州,贵州各族的土官完全置于中央控制,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开始受到冲击,众多流官带来封建文化和科学技术,开化贵州各族,促使其发展接近汉族水平。但土官也建立有自己法律体系,他们可以不执行中央王朝法律,中央王朝一般不追究。土法有延续古代社会的习惯法,进入奴隶或封建社会以后,又改进了奴隶和封建制度的内容,后世土官在前代土官的法令基础上又创新了一套剥削人的方法。世代汇集编为“土法”。“夷人法严,遇为倒者,绑其手足于高规之上,乱箭射而杀之。夷俗射极巧,未设其心,不能顷刻死也。一性不畏亟死,唯畏缓死,故不敢犯盗”。 [5] 这段时期呈现出中央集权力量和地方土官习惯法相融合的特点。
进入明清王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结束地方分裂割据。清朝雍正年间,全国性改土归流,在贵州的苗疆,废土司,建立府州县,清代开“苗疆”,全国性的改土归流,强迫少数民族改掉自己风俗习惯,而“从国制”“剃头改装,以汉化夷”,削弱土官的印象,“悉依朝廷礼法”,要少数民族在婚丧等风俗中改掉自己的习惯信仰,都习汉族习俗。到道光年间,“教化”日深,贵州的熟苗皆成汉民,城镇或交通线很少看到少数民族,只有离城镇或交通线极远的地方才有,编纂的地方志“苗民无土司管辖,”土司属民多是汉民了。 [6] 19世纪末,基督教在苗族地区开办教育,西方文化开始进入苗族地区,清水江边的旁海都有教会学校。民国初年,杨万选就曾评论道:“……清末,基督教进入贵州,利用苗民宗教观点浓厚,群至苗村宣传,信教苗民,日增无已。……苗民智识,蒸蒸日上,数千年之羁縻屠杀,乃远不及耶教一席话之能使苗民死心塌地。”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中央和南京国民政府则强调国内各民族要一致团结于三民主义之下,并重新实行成一强固有力之国族的民族大同政策,其后民国政府对苗族进行“边胞同化教育”,1943年,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一书里,不承认中国有少数民族的存在,认为各少数民族都是汉族的分支,贵州省省长杨森也曾说,要下最大决心,不让一个民族有不同的服装、文字、语言,铲除一切少数民族特征。 [7]
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先后正式认定了55个少数民族,“民族”边界的清晰化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但不久便爆发了从上至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强迫少数民族移风易俗,取消民族宗教政策,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几乎全部被撤销,各宗教组织的活动被停止。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设施被毁坏、拆除、关闭或改作他用,大批宗教经书、法器和宗教用品被焚毁,一些宗教界人士有的被整治、判刑监禁。取消民族文化教育政策,否定少数民族文学,许多民族文献资料、文物、古籍被当作“四旧”烧毁。取消了少数民族教育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停办很多少数民族大、中、小学校。公开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取消一些少数民族文字的推行工作。禁止少数民族过传统节日,把各少数民族正当的风俗习惯视为陈规陋习和“四旧”、“迷信活动”,侵犯和干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准过传统民族节日;不准穿戴民族服饰和首饰,强迫群众改装,把少数民族生活方式说成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阶级斗争新动向”,予以压制。“文化大革命”时期,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遭到了严重破坏。 [8]
“文化大革命”这场对少数民族文化无疑是一场巨大浩劫,使苗族文化和文化精英遭受到了沉重打击,理老们受到政治冲击,都不敢再收徒传授。尽管“文化大革命”后恢复了少数民族政策,但对民间艺人影响一直波及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这期间贾师们用贾和传贾也只能偷偷进行。丹寨县王凤刚老人认识到贾理对苗族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后,于70年代就开始奔波四处搜集和整理各地的贾词,然而,他发现不仅很多贾师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打击,有的也已去世。部分贾师还担心会因为说贾和用贾再次遭到批斗,所以对当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凤刚老人仍存疑惑,后经王凤刚老师把新的民族政策告诉他们后,贾师们才渐渐消除这种心理隐患,因为同为贾理的爱好者,丹寨的十几名贾师已经与王凤刚老人建立起了紧密和信任的关系。
“文化大革命”风波平息后,国家开始注重经济发展,社会转型速度空前加快,20世纪80年代,国家法律体制也开始日渐完善,现代法治理念和政策深入到苗族社会基层。而贾理是迷信的观念仍然遗留在大部分人头脑中,一旦贾理中蕴含的超自然力量遭到了质疑,人们对贾理去神圣化和去宗教化的做法,便打掉了贾理存在和延续的基础。
(二)社会层面
贾理失传不仅是国家正统力量的冲击的结果,还受到自身传承方式局限、社会价值观转变等社会层面的影响。贾理的贾片、贾词、贾师、传承几个方面才能构成贾理这个有机整体,贾理从贾片中来,贾词是贾理的最直接体现,其包含了苗族最基本的价值观和生活规律,囊括了“贾”和“理”的全部内容,贾师作为贾理的使用者和传承人,使用理词和贾片为人们评理,他们同时也是贾理的活态载体,有贾师的言传身教,才能让贾理世代传承下去。
目前贾理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传承、开办培训班和师徒传承等几种,但贾理只局限于传给男性,不能传给女性。因为用贾传贾是神圣性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不能有女性参与,尤其忌讳怀孕的女性。苗族女性在父权制度的束缚下,其传统地位、家庭角色、经济力量造成了只能由儿子继承家业,姑娘再优秀都没有儿子有用,迟早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父权制度下产生“男女有别”的话语,使女性作为男性的“影子”,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在家庭里,用于计算和记载家族世系的父子连名制,因此苗族女性从来就进入不了直系血亲的承递链中,即便出嫁到男方家后,也是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在经济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方式致使女性只能男性占有经济主管权。在村寨社区和社会公共事务参与层面,几乎也全都是男性的天下,苗族女性由于不能与男性一样接受教育,其活动范围和参与事务机会受到极大限制。因此,传男不传女的特点使贾理受传的群体范围受到了极大限制。
其次,历史上,“苗”字与“蛮”字通常被他者放在一起连用,“苗子”也被一些人用来贬低苗族,为苗族贴上了愚昧、落后、封闭的标签。然而,这种被他者化的指称却被一些苗族人内化为自己的常识和认同,认为自己确实低于他人,自己的文化不如别人的文化先进,进而应理所当然地接受在教育、权力、经济等方面不平等待遇。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苗族社会逐渐向外界文化打开了大门,外来的快餐式文化冲击着“生于斯、长于斯”的苗族人和传统苗族文化。村寨中的生活方式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剧烈的转型。用于处理村寨纠纷、囊括苗族历史社会、神话传说、族源迁徙等的传统文化精髓也早已被人们遗忘,过去在村寨中德高望重享有至高地位的贾师、理老、寨老等文化身份至今早已失去往日的光环。文化是人和环境的互动,一旦环境发生了改变,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便会作出与环境相适应的调适行为,从而促进了贾理文化的变迁;同样,如果社会中的人做了某种行为,环境也会相应作出改变,文化也在人们的选择之下而变异。文化不稳定,传统的办法不足以应付当下的问题时,便会衍生其更多的功能,而理老和贾师们的经验在变迁社会的语境里已不再适用,在年轻人眼里成为落伍和顽固。目前,虽然经文化部门认定的文化传承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助,但是很多地区的贾理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仍然不容乐观,他们从事的鬼事也被一些人看做是迷信活动。大部分贾师年事已高,年轻人都外出打工,老人们只好在家中勉强维持生活。
四、文化自觉和多元权威:在断裂中寻求延续
贾理发端于传统的苗族社会,但苗族社会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大规模的转型,人类也在不断地面对调适于其新产生的环境,贾理也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和变化。在清代雍正王朝以前黔东南苗族地区被称为“化外”之地,几乎是由少数民族习惯法治理的社会。雍正年间,这些地方被朝廷开辟为“苗疆六厅”,正式纳入国家政治体系。但随后出于稳定边疆和降低统治成本的策略,乾隆皇帝发布上谕,要求贵州地方官吏不得以国家法强制干预当地内部纠纷,而一律准许由当地习惯法自行调整,从而延续了当地社会秩序由习惯法控制的状态 [9] 。这种情形到了民国时期仍然存在,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改变。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普及现代新的司法制度到苗族地区,实施依法治国方针,而随着全球化和城乡流动的进程、苗人的神灵信仰缺失,贾理的效用在苗族社会已褪色,苗族社会遗失了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制度,而由汉人制定的国家现代法律制度又无法完全掌控苗人社区,难以发挥其所有的功用,苗族社会无序化等问题渐渐显现。贾理是苗族传统的社会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人们打官司是需要大量成本的,苗族地区的老百姓在一般案件、纠纷发生时还是需要习惯法,只有遇到大的官司才诉诸法律。所以国家把传统习惯法(贾理)中不合时宜的东西去掉,制定出了乡规民约来作为现代法律的补充。所以贾理在民间还是有生存的空间,用于人们解决一般的纠纷,虽然贾理在苗族地区出现后继无人和断层的现象,但是在国家法律空缺的空间里,传承的基础还是隐约可见。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10] 。在苗族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仁爱、忍让还是有用的,在现代关系金钱化、缺失情感关系、高风险的社会中,如何让贾理的作用发挥出来,构建农村基层的法律,如何让国家法律和基层法律很好地对接起来,考验的是各方保护主体,也考验的不仅仅是苗族社会生活圈内的人,还是全社会、是一代代后来人的事。
对于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问题,费老专门提出了文化自觉这个概念,给后人无数反思。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不是“复归”,同时也不是“全盘西化”,是为了加强对文化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坚持文化自主性,是一个民族自尊、自重和自信的表现。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文化自觉既是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的相处之道,也是中国社会内部多民族、多种文化之间的共生之道。这同样适用于苗族文化,苗族文化不是处于静止状态,它处在不断停息的变化中,在各民族之林,有其自身的文化脉络和文化价值,在当今多元文化共生的条件下,任何文化都在经历着发生、发展、衰退、再生的过程,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文化变迁就是选择、吸纳、同化不同系统的文化成分,将其变成自己的构成要素。苗族文化如何在现代新环境中认清自己的位置、走向开放?贾理现在面临失传既是困境,同时也是对苗族文化和苗人提出的巨大挑战。苗族文化和汉文化是一个双向、不断互动的过程,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就是提倡在不同文化间既要知己之长、又要晓人所长,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一个豁达和开放的心态对待自己和自己的文化,让贾理文化生生不息地流传并发挥功用,真正做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1] 杨培德著:《鼓魂——西江苗族鼓藏文化田野笔记》,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出版。
[2] 雷秀武著:“民族文化精髓,社会制度典章——黔东南苗族口承古籍《贾》”,出版于《贾》,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
[3] 贵州省丹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丹寨县志》,方志出版社1999年出版。
[4] 王凤刚著:《苗族贾理》(下),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
[5] 田玉隆、田泽、胡冬梅等著:《贵州土司史》(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6] 田玉隆、田泽、胡冬梅等著:《贵州土司史》(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
[7] 杨培德著:《鼓魂——西江苗族鼓藏文化田野笔记》,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年出版。
[8] 乌小花著:《“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七》,《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年7月出版。
[9] 周相卿著:《清代黔东南新辟苗疆六厅地区的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10]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