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习俗
一、家庭
(一)家庭组成
贵州回族崇尚团结和睦,以人丁兴旺、几代同堂为荣,历史上以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居多,家庭人口多为7—9口人,也有10人以上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传统观念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倡少生优育,同时居住条件改善,家庭一般以小家庭为主,多数家庭为4—5口人,由两代人组成的居多。据1994年对中水镇的调查,全镇有回族3233户,14131人,户均人口为4—5人。 [1]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在城镇,子女结婚后一般都不和父母住一起。农村男子成婚后几年或有了小孩后,与父母分家的也较多。
图22 威宁回族人家 马勋勇摄
尊老爱幼是回族的传统美德。在回族家庭成员中,父为一家之长,在家中享有最高威望。家庭事务通常都听从父母之命。以辈分、性别、年龄等排列尊长,兄弟姐妹之间以年长为尊;夫妻之间以男性为尊;代际以长辈为尊。长辈年高,由长子掌管家务,赡养父母,抚养弟妹。一般家庭,长子结婚后,即可分居,另立门户。也有兄弟均成婚后,再议分家。分家是按弟兄人数平均分配,父母及年幼弟妹适当多留。 [2]
家庭、家族、社会关系中的称谓,除父亲称“大(da)”外,其余称谓均与汉族相同。
家庭内部成员相处有一些基本原则,内容为处理家庭关系的规矩、伦理道德等。这些原则主要来自《古兰经》和《圣训》。在家庭内父母对子女有教育责任,要教导子女恪守教门,遵纪守法,勤俭持家,友好睦邻,保持穆斯林家风。《古兰经》记述了先贤鲁格曼教育孩子的事迹,以作为穆斯林的榜样。鲁格曼曾教训他的儿子说:“我的小子啊!你应当谨守拜功,应当劝善戒恶,应当忍受患难,这确是应该决心做的事情。”(31:17)丈夫要体贴妻子,善意地与其和睦共处。《古兰经》说:“你们当善待她们。”(4:19)“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先知穆罕默德辞朝演说中说:“众人哪!你们对自己的妻子有权利,而你们的妻子也同样的对你们有权利。”伊斯兰强调孝敬父母。《古兰经》明令“应当孝敬父母。”(17:23)《古兰经》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4:36)圣训说:“取父母的欢欣,必蒙主喜;惹父母的恼恨,必遭主怒。”子女应善待双亲,赡养父母,尽力孝敬,关爱老人、在物质上尽力满足他们的要求,使他们衣食无忧,心情舒畅,身体健康。
图23 温馨祥和——威宁回族人家 马勋勇摄
回族热爱劳动,在家庭中(尤其是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中)各有分工,各尽所能。回族能吃苦耐劳,善于谋划家庭经济,平均生活水平与居住地其他民族相比要略高一些。《古兰经》鼓励人们劳动:“你们工作吧!真主及其使者和信士们都要看见你们的工作。”(9:105)在回民的心目中,劳动得来的钱是最干净的。在回族家庭中,人人都得参加劳动。一般分工是:男(祖父、父亲辈)治外,经营农、工、商等业,掌管家庭经济;女(祖母、母亲辈)治内,操持家务、照看儿孙。由于农业生产的劳动强度大,通常农村回族青少年在18岁以前,属于消费者或辅助劳动力;从18岁到50岁前后,由辅助劳动力上升为全劳动力,生产经验日益丰富,在家庭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50岁以后由全强劳动力转化为半劳动力,在管理家务方面逐渐从中心地位淡出;到了70岁以上,劳动力已全部丧失,经济方面成为全消费者,享受家庭供养。
对于财产的继承因居住关系和传统习惯,一般由儿子继承父母遗产。若父母生前独居,去世后则依遗嘱处理遗产,无遗嘱者由其子女共同商量,或照顾困难户,或平均分配遗产。在财产继承方面,回族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有明显的重男轻女现象,对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有一定限制。母亲再嫁时,子女必须留给男方,如果孩子在吃奶,可以让女方带走抚养,孩子稍大即交还男方。
在封建社会,回族家庭中男女之间的界限很严格。除了近亲,男女不得随便混杂相处。如果必须接触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叔伯与妯娌间,不仅不能随便说话,互相看视都得回避。妇女出外,要戴盖头,衣着朴实,庄重严肃。男人的眼睛要朝下看或平视,不得注视妇女,如果碰巧看到妇女时,应立即把目光移开。在家族内,族长在维护教规、教义及人们行为规范上有绝对权威,并且渗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妇女的社会地位,受“族权”“夫权”约束,地位较低。妇女对家庭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没有发言权;妇女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和受支配的地位。旧社会妇女有缠足的陋习,客观上也使妇女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家体内部关系也有所改善。这种改善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随着宗族势力的弱化,妇女所受“族权”“夫权”的压迫大为减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村回族妇女在经济领域崭露头角。在她们的示范和带动下,一大批回族妇女投入经商、办企业的队伍。经济上的自强自立,使农村回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很大改变。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和交往范围的扩展,也促进了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譬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水镇回族离婚案件中,自90年代以来,离婚案中以女方提出为主,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主要依据,女方对婚姻质量提出了要求,表明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妇女婚姻自主意识的增强。1993年中水镇回族的6起离婚案中,有5起是妇女主动提出。法庭依法判决离婚。 [3]
二、家族
(一)姓氏
贵州回族通用汉姓、汉名,始于元末明初。其原因除政治方面(如朱明王朝禁止胡姓)外,经济、文化交往的需要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不仅官吏、士大夫,连普通百姓也使用。
回族的汉姓来源有三:一是将祖名译成汉语语音,选第一个字为姓,如,马、哈、者、闪、拜、忽、摆等;也有几个音都选的,如,纳速刺丁,就成了4个姓。二是皇帝赐姓,如,沐英本姓李,朱元璋赐姓沐;此外,唐、冶、苏等均为赐姓。
贵州回族中,马姓有若干家族,俗称下坝马、马家屯马、蔡家地马、松林马、核桃马、开化马、客籍马、河西马、陆良马、陕西马、小瓦房马等,同姓而不同宗。此外,还有刘、锁、张、赛、粟、速、纳、丁、沙、撒、白、哈、虎、李、谢、董、桂、韩、孔、宋、孙、穆、金、保、杨、僮、铁、秦、唐、冶、胡、海、阮、王、回、尹、达、朱、米、宰、安、买、苏、宗、高、黑、曹、宛、瓦、祖、熊、周、陈、吕、何、石、蒋、赵、段、徐、黄、齐、柏、党、季、管、陶、窦、肖、沈等100余姓氏。其中,纳、马、撒、哈、沙、赛、速、忽、闪、保、木、苏、郝13姓虽不同姓但同宗。至今,一些地方仍保留13姓间不通婚的祖训。 [4]
起名以本家族族谱中辈分排列,每一辈人用一个字,依此类推。名字通常为三个字,第一字为姓,第二字为辈分,第三字为名。同辈分的人中间一个字都相同(也将名放在中间的)。有文化的家长在为下一辈起名时,其名所用字能连成一个词或一句吉祥的话(如,仁义、富贵、福禄寿喜等)。也有起单名的(即姓加名,不嵌入辈分字)。
民国以前读书人还学汉族传统中起表字、别号方式在名之外另起字、号(当今已极为少见)。如,清朝经堂教育家刘吉,字瑞祥;清末哲赫林耶贵州热依斯杨云鹤,字光弼,号星斋;热依斯金品高,字云翚,号春山。有功于国者,去世后还按例由帝王或朝廷赐予“谥号”。乾隆年间任贵州提督的张国相(云南龙陵人),谥号“壮悫”。回民都有一个阿拉伯名(经名),通常在族内使用。
(二)家谱
家谱,又称族谱、谱牒、宗谱、家乘等。是专记家族世系传承之书,目的是为了区分家族成员血缘关系亲疏远近。族谱是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族谱内容一般分为序跋、世系、族规三个部分。贵州回族家谱,是回族姓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贵州历史、地理、社会、民俗的参考资料。即便是一些新修的家谱,由于坚持“从碑文中找依据”“对口碑材料进行分析对照,去伪存真”“依靠各支系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加以核实”“参考官方志稿,酌情采用”等原则 [5] ,也具有一定史料和学术价值。
序跋,主要内容是追本溯源,梳理家族发展史,从而教化后人,增强家族认同感和归属感。写法通常为:记述家族的起源、繁衍、迁徙的历史;家族先辈艰苦创业的历史;始祖公以后各房的世系及分布状况;修谱、排行、修祖茔等重大活动;对后辈子孙要求和希望等。
世系,即家族世代相承的系统(由男性子孙排列而成)。先述字辈,后详列各地世系。世系是家谱的重要内容。回族家谱排定世系辈分,实际上是受中国宗法制度的影响。字辈排行是个人在宗族中的世系和尊卑等级的具体现,是维系家族人伦关系的基本准则。字辈排行多为四言、五言、七言诗形式,譬如《李氏家程》字辈有“宗功勋赞扬,怀远仁义彰,启绍茂泰吉,品继圣贤良”等句,就是一首诗;马家屯马姓辈分新续字辈有:“宗本启天方,崇义临华堂;明自平良府,挥戈达云疆;青春昭威显,勤智继世昌”记录了家族历史。松林马姓字辈排行为(新谱):“运开桢祥,良裕富程;永崇昭礼,齐德伦荣。文惠克仁,章利嘉杰;世才浩长,卫和泽民。联孝安正,庆功祝平;学献忠信,武定乾坤。建朝贤仕,福禄寿昌;志雄凯权,英绍佩恩。扬名遵贵,俊能瑞康;万海清源,同跃华光。”刘氏家谱字辈排行为:“文治国忠,士正朝廷,永世洪大,承应天德,麟凤继昌。”张姓字辈排行为:“连宗朝国仕,明万建良材;帮昌能献瑞,家庆宝太平。”虎姓族谱“学博通哲理,文武显光华。知深晓泽计,雅艺昭辉灿。”用字考究,内涵丰富。因长期以来形成的姻亲关系,威宁各姓家谱可以对应排出辈分,如,马家屯马“礼”字辈与锁姓“正”字辈、刘姓的“朝”字辈、松林马姓的“运”字辈、李姓的“长”字辈、张姓的“万”字辈为同辈,依此类推。这样一来,字辈排行就不仅列出本族代际关系,还便于与外姓联姻,使婚姻在同辈间进行。避免回族间辈分关系出现混乱。这在回族聚居区尤为注重。
族规,即家族制定的规约,对族人具有约束作用。实际上就是家族内部的一种习惯法,用于调节家庭内部关系。内容通常包括恪守教规、忠君爱国、扶危济困、勤俭持家、尊老爱幼等。
修族谱是家族中的大事。修族谱的目的最初是为了分清世系、排明辈分。以后逐步成为记载和彰显一个家族兴旺的形式。修族谱时要将族人代表聚集到一起(大的家族有上千人),由族中长辈主持,共同回顾历史,追忆先辈事迹,理顺世系,排列辈分,制订族规。如,重修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下坝马家谱》分为“谱序”“序谱总法约录”“条规”“国法”“字辈”等内容。“谱序”讲了修谱的原因、家族的历史、定居威宁的情况等;“序谱总法约录”为谱之主要部分,详述了家族中重要人物的事迹;条规10条列于序谱约录之后,再下为国法10条;最后为自开始祖30辈排行。其内容贯穿了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教法,儒家思想,封建礼教及地方习俗,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文化与汉文化的交融。新修家谱十分注意学习和继承历史上修家谱的好传统。如《松林马姓族谱(新谱)》(1995年11月修)“序”云:“家谱是一个家族的发展史,修谱定辈是每个家族至关重要的一件大事,为了弘扬我族辈爱国爱教、忠孝传家、抑恶扬善、艰苦创业的良好品德,以激励后辈子孙承先启后,继往开来,增强团结,艰苦奋斗,振兴民族的经济和文化,我们必须做好修谱工作。”
图24 威宁下坝马续修家谱会议 刘砺摄
(三)族长
新中国成立前,大的家族在一定区域内有一位族长,各族长之间无隶属关系。族长是族人的领袖,但在经济上无特权,不接受族人的供养。族长对外代表本族,义务协调族与族之间的关系,对内召集本族成员商定族内事务。如,安排管理祖坟,以族规、家法协调处理族内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护族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 [6]
族长由族人推举德高望重者担任。有的家族明文规定族长的条件和职能范围。譬如《下坝马氏族谱》“族长论”就对设族长的目的、意义,族长的资格、职能,以及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等,作了详细论述。其文云:“族者,众也。唯其众也,则有尊卑之分,长幼之别。而其间,则有贤愚之不同,强弱之不相等也。夫人情好胜则争;好骄则辩,争辩而有不平,即便起端。是族繁人众,族长不可不立也。族之有长,如库之有戟,持戟必得其人,而行武不乱;如舟之有楫,操楫者必持其准,而舟行不恐。故为族长者,挟偏袒之情,难免穷懦受其屈抑。逞粗疏之见得无强词,夺其正理,是应防止顽傲之徒也。若执己见而不知变通,徇私情,褊用而乖戾执拗,或暗贪私贿而不顾正理,或隐词游说,而两面讨好,则以之为族害又何贵乎。故为族长者必先正其心,外端其行。族中有事,是非原无两立之理,执两造之怪头,先绝其偏循之心,细查其起事之由,会合其大方词,熟筹其剖断之路,不得倚分尊而灭理,以压幼少者,不得恃豪强而僭越以犯尊强者,不得仗财势而凌弱。务使弱者不致因寒微而遭贱。若人持正,可为一族之观。若法渐谆而美,可以慰先灵于地下,垂长泽于后裔,庶不愧负一脉源流耶。”
(四)族规
族规为家族制定的公约,用以约束本家族成员。回族各姓氏家族均有族规。族规的基本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乡规民约基本一致,时代特征比较强。贵州回族族规,除吸收儒家文化中敦人伦、笃宗教、课子弟、正闺门、慎交游、勤职业、崇节俭、忍小忿、恤贫苦、睦乡邻等内容外,伊斯兰教教规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例如《蔡家地马姓族规》(乾隆十三年)要求族人“要认主、认圣、切忌信巫。不敬根本,不得为我们大圣人的教生,其余教条,命行禁止,各家加意遵行。……要五时恪守教规,七日朝拜不可殆玩,不忿居心。……要戒赌博、饮酒,不可说谎、奸淫、放纵子弟、不务耕读……”
族规通常刻在祖碑上,或写入家谱之中,对整个家族成员均有约束力。注重用教义、优良道德传统教化子孙。如,威宁《海子屯李氏家谱》“李氏族规律条”说:“族中有族长,家中有家长,为调教家族中不安本分、拥从邪恶、施残暴虐者,则依族规教条和政律惩戒。”“吾族笃信伊斯兰教名清真,有古兰真经三十卷,展示宇宙万物哲理和人生两世忧乐,命有从、礼、斋、课、朝五功纲伦。对攻读经书、奉主圣道、执守善功、奉公守法,杜邪恶、从善美,是识时务者,必得益处;对损规败俗、违律不仁,善事不足、恶事有余者,必受惩戒或损益。” [7] 威宁《张氏家谱》“张氏族长族规论”说:“族者,众也。大凡子孙众多,生育繁盛,其中各有智愚贤否之分,曲直邪正以及强暴顽懦之别。谚语云:‘家有长、国有臣、使有族’。族而无长,族中之统率无权;有族长而无族规,吾族之名分不正。苟规模不定,如船舟无驾驶之才,随波逐流,舟何以能行?如战阵无主帅之人,乱弩齐发,敌何以能胜?合族公举,每一支选其识见优长、老成谙练、廉明公证者,充作族长,苟一族之事,必以族长为依归,听断发落。如有以强抑弱,以众凌寡以及犯上作乱、悖理灭伦、赌博滋事种种不法情事,随即报告族长,照家法惩治。” [8] 新修族谱所订族规,写入了“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文明礼貌”等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如《松林马族谱(新谱)》族规为:“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一切法律、法令和各项政策。二、热爱本族信仰的伊斯兰教,关心教门,遵守教规。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整体素质,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四、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真善美,反对假丑恶。”
[1] 桂晓刚《威宁县中水镇的回族妇女调查》,载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研所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回族、白族、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仫佬族、满足、羌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2] 安顺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安顺地区民族志》,贵州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3] 桂晓刚《威宁县中水镇的回族妇女调查》,载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研所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回族、白族、瑶族、壮族、畲族、毛南族、仫佬族、满足、羌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20页。
[4] 元初任云南行省平章政事的赛典赤·赡思丁·乌马尔,有五子二十三孙,分别以“纳、马、撒、哈、沙、赛、速、忽、闪、保、木、苏、郝”为姓。清代,逐步迁居各地。
[5] 见《松林马姓家谱(新谱)》序。
[6]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志》,贵州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7] 德尔基彭错、郭嵩明主编《中国南方回族文化教育资料选编》,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8] 德尔基彭错、郭嵩明主编《中国南方回族文化教育资料选编》,四川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