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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经济观
所属图书:《贵州回族历史与文化》 出版日期:2015-11-01

第一节 回族经济观

回族的经济观以伊斯兰教教义为最高原则,主张努力生产,公平交易,合理分配,适度消费,反对高利贷。严禁商贸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假冒、愚弄、哄骗等不诚实行为。

一、鼓励通过劳动获得财富

伊斯兰教鼓励人们通过劳动获得财富,扩大对财产的占有。伊斯兰教义认为,尽管世间万物都属于真主,但财富是真主赐给人们的最高福祉之一,只有通过努力工作,才能分得到真主更高的恩赐。凡是在体力和智力上有工作能力的人都应该自食其力,不应成为家庭或社会的负担。财富的取得和利用必须正当,禁止侵占公物和骗取、强夺、侵吞他人的财物。《古兰经》说:“你说:‘我的宗族啊!你们当尽力而工作,我必定也要工作。你们将知道谁获后世的善果。不义的人,必定不会成功。’”(6:135)“你说:‘你们工作吧!真主及其使者和信士们都要看见你们的工作;你们将被送到全知幽明者那里去,而他要将你们的工作告诉你们。’”(9:105)“工作者的报酬真优美!”(39:74)

二、厉行节约,反对挥霍

伊斯兰教主张有节制的、适中的享用财产,认为财产本身并不是穆斯林追求的目的,财产的作用只应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维持人类的生存,使之为真主的事业而奋斗。过度追求享受,会使人变得自私、冷酷、贪婪。反对挥霍无度,提倡节俭和为主道而施舍财物。《古兰经》强调使用财产时应该有节制,“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7)“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你的主确是刑罚神速的,他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65)

三、不允许囤积居奇

伊斯兰教反对财产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聚敛财富,囤积居奇。提倡诚实经商,公平买卖,等价交换,信守合同;禁止投机冒险、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反对个人过多地享有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为此,伊斯兰教制定了一系列教法、教规,如财产税制度、继承法、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财富、提倡施舍等,以此限制财产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同时强调,保护个人对财产的占有权利。《古兰经》言:“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

四、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是伊斯兰教经济观的核心,也是对买卖双方的基本要求。《古兰经》鼓励正当经商,允许合理盈利,坚决反对在经商中称量不公的行为。《古兰经》说“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7:85)“你们应当用足量的升斗,不要克扣。你们应当以公平的秤称货物。你们不要克扣他人所应得的财物。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摆弄是非。”(26:181-184)圣训明确指出,诚信是买卖双方均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圣训》说:“你们称足你们的粮食,真主会赐予你们吉庆。” [1]

伊斯兰教严禁称量的不公做法,认为称量不公是侵权行为,是罪恶,而称量公平是一种善行,而且能在真主那里获得厚报。《古兰经》言:“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83:1—3)《古兰经》告诫人们:“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秤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55:7—9)

五、禁止重利

伊斯兰教允许合法经营,收取合理利润,以维持家庭生计;但坚决反对重利盘剥,认为这等人最是不义的人。《古兰经》说:“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允许正当取利,经商、经营、劳动所得利润受法律保护。另一原则是提倡储蓄以保障计划开支,但反对以储蓄为名,垄断社会财富。禁止放债取利,鼓励债主放弃余欠的重利或给予宽限。“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2:278)“如果债务者是穷迫的,那末,你们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施舍给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2:280)伊斯兰教反对以诱骗促销货物,《古兰经》明示:“以安拉的盟约和自己的盟誓换取些微代价的人,在后世不获恩典。”(3:77)《圣训》禁止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欺骗行为。哈基姆·本·希扎姆传述,使者说:“买卖双方只要未分开(或直到他们分开),皆有自由权。倘若他们在买卖时彼此诚实,不隐瞒交易物的缺陷,则安拉必在他们的买卖中赐福;倘若他们隐瞒作假,则买卖中的吉祥定会失掉。” [2]


[1]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128段。

[2] 《布哈里圣训实录》第2079段。

贵州回族历史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