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
引言
一、加强特殊性研究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实践的客观历史需求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实现民族地区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高民族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同胞的全面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丰富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具有特殊作用和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践层面我们看到,虽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但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非民族地区相比,依然凸显出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受自然条件制约,公共文化服务受民族人口多样和文化多样的影响,公共文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限,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因此,如何结合民族地区的地理、人口、文化和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来构建适合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如何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实境遇下创新机制和体制、构建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如何优化公共文化服务的资源配置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产品的效益最大化,如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如何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如何将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民族文化创新有机结合,如何构筑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民族地区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如何将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有机结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等等问题,都成为历史发展到今天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全国上下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特殊的历史时期,该研究的现实意义更是意义深远。
(注: 着侗族传统服装参加节日活动的小美女)
二、加强特殊性研究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理论的客观历史任务
(注: 侗族小帅哥)
目前,学术理论界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虽然有了一定数量的积累,但对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不多,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文章更是鲜见。国外学术界没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提法,更没有见到针对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构建的研究成果。相关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文化政策和公共文化管理方面。国内学术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04年以后,《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论丛》(2005)集中了一些学者对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最初的理论探索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对实践的总结与思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6)《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论》(2009)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07》《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09》则以总报告、全景观察、理论与政策、部门报告、区域报告、国际经验、个案研究、统计与评估等几大板块集中反映了我国学者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成果。另外,在报刊还有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发表。从研究内容上来看,研究成果多从宏观角度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公共文化管理方面的经验来探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也有学者根据各地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践经验,总结、探索、反思国家文化政策和地区文化政策的有效性。
总的来看,我国学术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研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公共文化需求的深入调查研究不够。更多的研究成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缺乏自下而上或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结合的研究成果。虽然也有《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文化生活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2007)和《当前海外中国文化市场及文化消费需求状况》(2009)等少量的需求调查,但对城市民众和广大农民对公共文化的需求调查明显不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需求调查更是很难见到。二是对一般性问题的研究较多,对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研究较少。如《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历史性转折》(2007)、《改革务实,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09)、《浅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200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政策的转型与重构》(2009)等等。虽然也有一些区域性的研究,但多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的一般性研究,如深圳、广东、南京、上海、浙江、北京、福建等省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报告。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虽然有少量的学者涉及,如《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未来》(2011)、《东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2011)、《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青海为例》(2011),但如何结合民族地区民族构成、人口构成、文化构成和复杂的地理环境来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研究仍有待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三是定量的研究较多,定性的研究较少,对硬件的研究较多,对软件的研究成果较少。这一特点集中体现在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研究报告中。如许多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报告,对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项目、公共文化投入有大量的数据统计,但是,对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效率、公共文化项目的长效机制、公共文化投入是否充分发挥了效益却缺乏足够的调查和研究。对公共文化建设实践的总结和提炼较多,历史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较少。对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研究较多,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研究较少。
(注: 朗利招龙节上的苗族小美女)
(注: 乌东苗寨中的小朋友)
综上所述,对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研究,不仅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上是学术理论界有待补充和完善的领域,而且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上也有待丰富和创新。立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特殊的历史背景,立足于我国民族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现实境遇,立足于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立足于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从久远的历史文化传统去寻找活水源头,从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去寻找创新切入点,从实践的经验和民族地区公民的真实需求寻找理论的突破口,通过研究寻找到一些适合民族地区需要,凸显民族地区特色,符合文化发展规律,推动民族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基本原则、实践经验和相关的理论思考已是客观历史必然。
三、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殊性原则
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自然地理环境复杂,文化多元共存,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体系的建设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针对目前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除了遵循其他地区的一般性原则外,还需遵循特殊性原则。
(注: 贵州艺术家创作的贵州少数民族少女)
(注: 侗族小美女)
第一,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建相结合的原则。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主体,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者、监督者。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西部广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更是欠账很多,基础薄弱。这就需要政府发挥核心主体作用,对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给以政策上的照顾,资金上的倾斜,项目上的扶助。但是,不能单纯依靠有限的政府力量,需要研究政府介入的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体积极参与各种层面上的文化工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从事文化工作的一些中介、社团等非政府组织,目前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中所占比重还很小,但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群体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某些具体产品的生产中具备更多的优势,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延伸与补充。
第二,继承传统与鼓励创新的原则。
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不是理想主义者在荒漠上画最新最美的图画,而是在该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上培育出的时代之花。因此,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必须尊重其历史文化传统,从历史文化传统中充分吸取养料。尊重传统与鼓励创新是一个原则的两面,只强调一面而忽略另一面的做法都是片面的。继承传统并不意味着拒绝变化,强调创新也不意味着抛弃传统。生机勃勃的传统是创造性的源泉,但只有源源不断的创造性才是文化传统能够焕发勃勃生机的动力所在。因此,在继承民族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的同时,还须结合时代精神进行积极的创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应该是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三,文化培育和文化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回顾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许多地区目前取得的主要成就主要得益于国家层面上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等。应该说,这些重要的文化工程为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搭建了全国性的平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打破了地域和时空的局限,为民族地区了解外面的世界、共享文化资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不能一厢情愿地只“送文化”,而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和创造文化的热情,有的放矢地“养文化”和“培育文化”。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文化活动的“无根化”和“泡沫化”。才能实现文化在民间的生机勃勃。由此,少数民族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应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构成。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完善关键在于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多元一体的民族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创新将成为新亮点。
第四,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
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从实践层面上看,依然存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没有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公共文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尚待完善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参与和群众参与不足、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有待加强等一系列问题。而在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可以保证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文化服务的多样化可以保证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务实性,满足民族地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这一方面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目标任务所要求,也是我国民族地区的地理、人口、文化和环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更是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所要求的。
(注: 贵州艺术家创作的贵州少数民族少女)
第五,文化的开放性与安全性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6个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民族大杂居,有利于各民族间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融;民族小聚居有利于发展有民族特色的经济,有利于民族文化的流传和延续。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分布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往,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共同繁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和边疆地区,随着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文化的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特别是一些民间独特的工艺技术和医药秘方,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安全性问题。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资源和民间文化产品,由于其权属的全民性使得法定占有主体不明确,知识产权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文化的安全性问题还意味着要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蓄意挑拨。文化领域的经济安全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民族团结,影响民族地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还会影响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坚持文化开放性原则的同时,还须坚持文化的安全性原则。公共文化安全网络建设应该成为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 盛装的苗族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