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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的合理性原则及其保障机制
所属图书:《传承与超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性之思》 出版日期:2015-07-01 文章字数:9698字

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的合理性原则及其保障机制

引言

合理性问题,其实质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文化发展观的问题,是对文化发展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它不仅仅满足于解决向何处及如何实现发展,还要解决应向何处和如何实现发展的问题。合理性不仅体现在人们对目标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调节上,而且还体现在人们对目的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上,对行为结果的预见和权衡上及对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和处理上。

在民族文化开发过程中强调合理性原则,是针对目前文化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和可能带来的后果,使文化开发工作能够更合乎理性而设定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合乎理性,是指在文化开发的过程中,使文化开发合乎文化发展的规律,在开发形式开发手段开发程度上尽可能避免对文化的严重破坏,并且针对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保证文化开发不影响民族团结,不伤害民族感情,不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不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健康发展。

(注: 侗歌表演)

一、民族文化开发中确立合理性原则的必要性

课题组对贵州民族文化开发的实践考察后发现,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文化开发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文化开发行为给开发地的少数民族群众带来了一定的实惠,有的开发较为成功的村寨还脱了贫,当地政府和群众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经济价值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对文化保护和文化开发有较高的热情;另一方面,民族文化开发中开发不当、开发过度、开发不够、利益分配等问题已经破坏了民族文化资源,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团结,开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不及时觉醒,甚至会对民族文化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后果。

1.开发不够

开发不够是指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当地政府或当地老百姓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开发潜力巨大的民族文化遗产没有进行充分的挖掘。其结果,一方面造成文化开发中低水平重复开发行为,对原生态的民族传统文化造成破坏;另一方面,挖掘不够的开发将影响少数民族文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一些如今仍然十分贫困的民族村寨,当地群众看到文化开发可以致富,出现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也要上的一窝蜂现象。有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开发,往往是初级的产品、粗放的经营。有的只开发了文化的形式,如民族服饰的展示、歌舞的展示、建筑的展示,而缺乏对决定这些文化形式的文化内涵进行挖掘、整理和有选择地介绍,造成了游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丰富文化内涵的浅表性认识,削减了文化的魅力,游客来了一次就不愿来二次。

不仅如此,即使在一些知名度很高、旅游业发展较早的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如何用少数民族绚丽多彩的文化去深化和充实旅游名牌的文化内涵已成为这些知名景区必须思考的问题。

2.过度开发

过度开发在文化开发实践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过度迎合市场需要忽视文化发展规律,消解了文化的价值;另一方面体现在开发的速度、开发的范围不加控制,对外来文化对当地文化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造成了文化生态的破坏。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游客,对一些少数民族文化中十分神圣的文化事项进行商业化的复制,消解了其文化资源的神秘性,导致文化资源价值的流失;一些旅游点将少数民族独特的婚俗进行开发后成为游客可以参与的一项表演活动,但在一些地方为了迎合一些游客的需要,出现了只要给钱,游客就可以摸“新娘”、掐“新娘”,文化资源被完全庸俗化;在一些旅游景点,主客关系完全颠倒,本来游客是客,当地群众是主,游客进入村寨要入乡随俗,尊重当地群众,对他们的文化持有敬畏之心,尊重当地的风俗。但是,一些村寨为了吸引游客,将一些民间禁忌完全取消。文化的神秘面纱不再存在,破坏了文化的神秘性与神圣性,从而也消解了文化资源的长久生命力和影响力。

不仅如此,过度开发还体现在一些地区为了引进资金搞活市场,对外来的经营者来者不拒,加上没有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一些外来商人在带来市场活跃的同时,也将许多负面的东西带来进来,对传统文化形成了严重的侵蚀。有些民族村寨本来保留有许多传统的优秀伦理道德,与人交易时一贯注重坦诚无欺、公平交易,但在游客蜂拥而至及外地商人经商方式的诱导下,一些民族村寨中的年轻人开始背离本民族的道德规范,将伪劣工艺品高价出售给游客,牟取暴利。这种交易方式在一些旅游景点及沿线村寨中蔚然成风。一些年轻人在旅游交易活动中不知不觉地抛弃了本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和价值观念。更有甚者甚至出现坑蒙拐骗、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不择手段追逐金钱的事件。这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也损害了当地的名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3.不当开发

不当开发有三种情况,一是破坏性开发,明知开发会造成破坏,却依然在利益的驱动下一意孤行。具体体现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缺乏文物常识,无视文物事业发展规律,在基本建设和旅游开发的工程中,违反文物保护原则,以至造成对文物的破坏。二是随意性开发,对开发什么,怎样开发,事先没有经过规划,也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就匆忙上项目。如一些乡政府、民族村寨自筹资金的开发往往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再一种是为了迎合市场,少数地方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性开发,肆意篡改,歪曲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下面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洞洞婚恋”本是贵州瑶族(青瑶)的一种恋爱习俗。姑娘14岁以后父母就让她单独住在一间小屋里,墙壁门上凿有一小洞,人称“恋爱洞”。洞口正对着姑娘枕头。夜间,小伙子到自己爱慕的姑娘房外,用根细棍通过恋爱洞把姑娘捅醒,隔门或隔墙壁谈心对歌,若谈得拢,可开门请进家,父母不干涉,家人还回避。谈不拢,姑娘可以装睡,小伙子便知趣地离开,另找他人。当地俗话说:“一晚可谈四五个,终身只归一个人。”可见,瑶族虽然在婚恋选择上有较大的自由,恋爱方式也较为开放,但是他们对婚姻问题还是很严肃的。但是,当地一些旅游景点为了招揽生意,竟然打着展示民族婚俗的名义搞色情服务,最终激起了该民族的愤怒,他们对搞这种活动的旅游点发出警告:如果再不改,将派出“火枪队”武力解决。

二、民族文化开发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文化开发中大量问题的存在,使文化开发合理性原则的确立成为一种现实的紧迫需要。本课题组研究后认为:适度性原则、选择性原则、创造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特色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都应该成为民族文化开发能够合乎理性的基本准则。

1.适度性原则

即站在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有利于文化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把握文化开发的度。度是对量的控制,对量的正确把握,它能够对文化的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进行保护,一方面防止对传统文化的过度开发造成文化特性的消失,另一方面防止过多的游客对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的生长性破坏,保证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如今,人们在利用宝贵的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充分意识到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对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如敦煌开始限制每天进洞参观的人数以避免过多的人流对珍贵文化遗产的破坏。人们也认识到了过度开发对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如九寨沟自然保护区过多的游客已经造成了对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的破坏,限制游客人数已在实施之中。但是,关于游客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造成的影响认识还远远不够。虽然这个问题牵涉到少数民族要求发展的权益问题,比较复杂,但是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文化问题可能会演变为民族问题、社会问题,影响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因此要严格区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度开发与过度开发的区别。我们主张对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不仅要开发,而且要深度开发,但是深度开发不是过度开发。

旅游业对很多较贫困的民族地区来说,是一条重要的脱贫和发展的途径。但是,旅游业只有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才能形成真正推动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的强大动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的保护和再生能力,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让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流失和趋同的状况发展下去,民族地区的旅游热潮有可能只是昙花一现。

2.选择性原则

(注: 广东老板出钱在堂安侗寨按传统式样修的房子)

如果说适度性原则是对文化开发进行量上的控制的话,选择性原则则是对文化开发进行质的把握。一方面在内容上,对传统文化的精华和糟粕进行有扬有弃的开发,展现优秀的文化;另一方面在开发方式上,采取有重点、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发。文化没有高下之分,任何一种形态的文化都是人们在一定历史阶段和一定的生存环境下的独特创造,因此,每一种文化都有它独特的价值。但是没有一种文化是完美的,它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因此,我们在文化开发上,需要开发的是民族文化的精华,而不是什么都拿来开发。而且,对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要有选择地找到合适的形式进行开发,而不是一味强调“原汁原味”。钟敬文先生提出的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三分法可以作为文化开发过程中文化行为的参考。钟敬文先生将传统文化大体分为三类:一类属优秀的文化遗产,对此必须发扬光大;另一类属于中性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可能已经失去了旧有功能,但只要对社会进程不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也应该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在民族文化的传承过程中,有些民俗明显落伍,有的甚至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绊脚石,这类文化同样具有文化史价值,应该抓紧调查,认真研究,使之不致成为人类文化史上的又一悬案。

(注: 布依族的石头建筑——高荡民居)

坚持选择性原则必须坚决反对先发展后规范的认识。这种认为文化开发的初期出现像市场混乱等现象没有什么了不起,有利于鼓励文化开发的积极性,给文化开发者以更大的发展空间的认识完全忽略了文化发展的规律。文化资源与其他资源不一样,一旦流失,就不可能再生。用先发展后规范的观点指导实践,势必造成文化开发缺乏规划和强有力的管理,文化开发往往形成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

3.创造性原则

创造性原则是少数民族文化保有其永久生命活力的根本保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一方面要尊重文化传统,因为传统是文化的根,只有从传统中充分吸收养料,利用现代文化中为我所用的部分进行嫁接才能长成文化的“大树”。如果离开了“根”,完全抛弃传统,民族文化就会在传统丧失的过程中没有后劲甚至丧失自我;另一方面又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对文化有所创造有所发展。坚持创造性原则,我们要用一种动态的发展的面向未来的眼光去充分认识文化资源潜在的甚至是无限的开发价值。

1940年,当德国正在轰炸伦敦的时候,一个行为古怪的牛津教授J.R.R.Tolkien正在发挥他生动的想象力和广博的关于凯尔特人和挪威人的神话创作系列小说,这部系列小说就是后来著名的《指环王》。1954年,当这部作品第一次被出版的时候,在评论界只引起了温热的反应。尽管1956年英国广播公司(BBC)将其戏剧性地改变为12个部分,这部书还是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

1965年,当这部系列小说的盗版平装本在美国露面的时候,它的命运开始发生了转变。继起的关于著作权的争论提醒公众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书,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风气也为这部书的走红提供了条件。这部书开始大规模地流行。首先是作为风靡一时的名著,然后成为世界各地年轻人文学收藏的标准选题。

数年后,一个名叫Ralph Bakshi的动画片导演将《指环王》的第一部搬上了银幕。1978年电影公映,但并没有引起观众太多的热情。收回了适度的票房后,该导演决定不再将三部曲中剩下的其他两部拍为电影。动画的不成功也使该电影公司的其他电影制作室放弃了其他适合这部书长度的电影的尝试。

这个时候,一个澳大利亚新导演却对将这三本书拍成电影系列产生了兴趣,Peter Jackson很努力地去寻找愿意支持这部电影的制作、管理、发行的公司。在一个名叫新线的电影公司的支持下,Jackson开始了这部三部曲的拍摄,计划将三部分分开公映。在2001年到2003年期间,根据三部曲改编的三部电影都进行了公演,结果无论在电影评论界还是在商业上都获得了成功。

作为一种象征,出现了大量通过生产、销售、发行与电影相连的各种产品。例如电影录音、各种形式的商品、热销的电子游戏。还有大量的人重新对这本书产生了兴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同样的文化资源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被不同的人一次又一次地体验。技术的进步和时代特质往往赋予同一个文化资源、文化产品以新生命和新的表达。

4.特色性原则

文化的特色性是文化开发中所必须突出和强调的主题,简单的重复和低层次的开发都不利于文化特色性的发扬,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特色性的开发是没有生命力的开发。坚持特色性原则,特别要处理好创新与保有特色的关系,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一方面传统文化很难在现代社会获得大的发展;另一方面,传统也会消失在创新的过程中而失去特色。在贵州被誉为“簸箕画之乡”的贵阳市乌当区新堡布依族乡陇上村杜寨在簸箕画的发展中碰到的问题,充分说明了特色性原则的重要性。过去,簸箕画是有着浓郁的布依族民族特色的民间工艺,早期的簸箕画多以抽象的牛、鱼和布依族的神话故事、民间传说为题材,风格古朴平实,其画中蕴涵的厚重的文化底蕴,使其颇具神秘色彩。作为香纸沟旅游开发区的拳头产品之一,“簸箕画”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在1991年到1993年间,杜寨54户人家无论大人小孩都会绘制簸箕画,当时新堡乡民族中学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簸箕画制作班,绘制的簸箕画远销到一些国家和地区。1993年3月,杜寨被贵州省文化厅命名为“农民画之乡”。然而,随着簸箕画日渐商品化,传统的题材变成了现代的题材,簸箕画原有的布依族文化信息和文化特色荡然无存,加上用当地竹子编制的簸箕质地不好过于粗糙,簸箕画逐渐被市场淘汰。由于没有市场,如今的杜寨已经很少有人制作簸箕画了。

5.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的实质就是民族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凸现出来,但是,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浪潮中,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巨大的经济效益会吸引更多的人,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就面临着严重的危机,特别是一些民间独特的工艺技术和医药秘方,更是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安全性问题。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资源和民间文化产品,由于其权属的全民性使得法定占有主体不明确,知识产权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地商业化运作的民族民俗演艺业无偿使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和产品已相当普遍。面对中国的入世,难怪有学者作了这样的大胆设想:“不久以后的某一个时候,国外的强势文化跨国公司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只需开设一家类似微软研究院的机构,高薪招聘一批重要的民间文化传人及相关学者,便可以轻易垄断某些举世瞩目的文化样式、艺术产品和工艺技术。文化领域的经济安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在贵州省从江县有一个侗族居住的寨子,因为有着控制人口增长的文化传统和一套行之有效的神秘方法,被称为“计划生育第一村”。村里共有160户人家,每户人家生育的都是两个孩子。其中155户生育的孩子都是一男一女,占98%,只有五户生育的是两男或两女。全村758人,其中男性占393人,女性占365人。第五次人口普查与第一次相比,全村人口只增长了1人,近50年几乎实现了人口零增长。占里人的生育文化中,其文化智慧不仅仅在于较早发现了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还在于他们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将其思想实践化为有效的传统。但是,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占里之所以能够有效控制人口并保持人口性别的平衡,还有赖于占里人有独特的技术手段做保证,那就是他们秘而不宣的“祖传秘方”。据说全村只有一个妇女掌握这一秘方,这位妇女年老后,由她单传给她的女儿,再由其女儿继续“掌握”全村育龄妇女生男生女的“天机”,并为他们节育。虽然这个祖传秘方是什么有多种说法,有的说是一种草药,有的说是几种草药,有的说是祖传秘方的统称,占里的村民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但从占里98%的人家都做到了生育“一男一女”(没有现代医疗手段的帮助),足以说明占里人确实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其人口控制的目的能够有效实现。

(注: 堂安侗寨鼓楼前的祭萨活动)

如何对这些文化智慧进行开发,如何在开发中保护这些文化智慧,如何确定这些文化智慧的知识产权,如何保证这些巨大开发潜力和巨大经济效益和对人类做出巨大贡献的民间宝藏的技术安全,这些都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大事。中国目前尚没有对民间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出台,而著作权法和云南省贵州省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对这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条款。当初我国一些国家独有的技艺因缺乏技术安全意识而被外国人搞走,最后产品又高价销回中国并冲击了中国的独有市场。这样的教训在民族地区的开放、开发中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6.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文化开发行为中,在利益分配上要保证文化创造者少数民族群众得到合理的份额。现实的情况是,在少数民族文化开发中最大的收益人是开发商和旅行社,而当地少数民族所得份额很少。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少数民族的不满,这个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会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因为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保护的真正主体,如果他们感觉他们在保护与开发中不能受益或收益不公,就有可能对文化保护不热心,甚至对文化开发进行抵触,等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目前,世界许多拥有丰富的民间传统文化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他们发现,他们的传统知识(如传统医药)为发达国家的开发商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作为传统知识的创造者们不仅享受不了他们的传统知识创造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得花费大量的钱财去买那些被开发商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药品和保健品)。因此,无论在政府层面上还是在民间层面上,都针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能有效保护传统民间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文化创造者不能充分享受其文化智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现象,纷纷制定地方法规,并在理论上进行积极探讨,提出了超越知识产权,建立一个有别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有效地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理论主张。

公正性原则的实施,必须以安全性原则为前提,而安全性和公正性原则都离不开有关法律条款和相关政策的出台。

三、合理性保证机制的建立

确立文化开发合理性原则,只是在思想认识上解决问题,要落实到文化开发实践中,必须建立相应的保证机制。建立合理性保障机制,就能从诸多方面引导、规范和制约文化开发行为朝着合乎理性的方向发展。

1.合理性观念的建立

理论指导实践。合理性观念的建立,是文化开发行为中合理性行为的前提,特别是在目前文化开发行为尚无有关法规进行规范,有的规范仅仅是局部的规范(如贵州关于民族村镇建设规划的规定等)的情况下,合理性观念的建立显得尤其重要。少数民族文化开发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行为,在这一特殊的领域,一些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则并不完全适用,如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一切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因为对文化的开发不仅仅是个经济效益问题,民族感情、民族团结、民族宗教、民族文化发展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考虑。因此必须树立文化开发合理性观念,只有这样才会在不具备开发条件时不贸然开发,不能开发的领域坚决不开发,需要大力开发时重点开发,保证开发能够有方向、有目的、有计划地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合理性观念的建立对于领导者和决策者显得特别重要。有时侯他们就像是船长,决策时判断上的失误有可能带来与初衷相违背的结果。而文化资源就好像是远洋轮上的能源,船上的能源耗尽后便不能成为轮船前进的动力,文化资源被破坏后其不可再生的特性同样决定了文化资源不再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2.文化开发合理性评估制度的建立

专家评估制度。专家的进入能够对开发的项目是否合乎文化发展的规律,是否对环境造成破坏,将会出现的可能性等进行事先的预测,保证手段、目的和过程的合理性。专家不仅仅是民族文化专家,还需有环保专家、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专家评估制度不能仅仅是个形式,专家们的意见必须有足够的权威,真正能够在决策中起到决策参谋作用。而评估的内容,就必须从适度性、选择性、特色性、创造性、安全性、公正性等几方面进行考察。

群众代表进入。保证被开发地少数民族的利益得到保证,让他们对文化开发项目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他们一方面是少数民族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政策的解释者和传达者。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发展愿望和发展权利。对一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确实有益的项目,如果少数民族因为认识不到位而意见不一致时,要通过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3.文化开发合理性监控系统的建立

监控系统分为行政监控和法律监控两大部分。行政监控是在微观和中观上完成监督职能;法律监控是在宏观上完成规范、引导和控制文化开发行为,对文化进行合理性保护。

行政监控系统。行政监控系统的建立,不仅有赖于政府部门一系列常规制度的建立,还有赖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和帮助。而这种支持和帮助,有赖于广大群众对自己文化的热爱,有赖于他们对自己文化传统的强烈的责任感。群众的这种力量,可以通过传统的社会组织来发挥作用,而行政监控系统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完成其监督职能。

项目开发的申报制度。民族文化开发项目动工前都必须将开发的内容、开发的形式、开发的范围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任何一项民族文化开发项目,都必须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但申报后政府部门不是仅仅盖个章了事,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的前景进行论证和预测。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性,避免重复开发,避免过度开发等等。

项目开发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行政监督,这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性的监督,从微观和中观上防止一些坏的可能性出现,对一些出现的问题法律还控制不到的部分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防止坏的可能性扩大。该制度主要是指文化项目经过申报得到认可后,在开发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其开发进行监督,防止开发商在开发中任意扩大、更改开发项目,避免过度开发、歪曲开发等行为的出现。

项目开发的服务制度。该制度是指开发完成后,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开发商提供服务。

法律监控系统。法律监控系统的建立,目的在于将文化保护与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真正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保护;有了完备的法律,才能使国家机关执法有准绳,办事有依据,才能有效地打击破坏、走私及破坏文化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正确地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朝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才能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地糟蹋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事情发生。

法律监控和行政监控是互补的,文化开发中的安全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督。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保证,仅靠行政手段是很难做到的。而适度性原则、选择性原则、创造性原则、特色性原则等,则可以通过行政手段,通过行政监控系统进行规范。行政监督虽然可以随时应付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是它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法律条文有其稳定性,它不会因人因事随意发生改变,但它不可能将所有的可能性都穷尽而制定无数的条文,只能在宏观上进行引导与控制。但是,无论是政策监控还是法律监控,都必须依靠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支持,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如果他们对发生在身边与自己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文化项目漠不关心,违规和违法的文化开发行为就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而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机构,它可以作为最基层的监督机构发挥作用。

(注: 荔波瑶族在景区摆设的小摊)

传承与超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性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