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目录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初探
所属图书:《传承与超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性之思》 出版日期:2015-07-01 文章字数:7249字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初探

引言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有49个民族成分。虽然历经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但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却依然多姿多彩、风格各异。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少数民族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文化传承方式。

以往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的研究,较多地偏重在对“口耳相传”这一基本特征的把握上。历史上贵州少数民族大多没有属于自己的文字,生产和生活中的许多东西的确需要靠口耳相传来实现。但只要对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的文化传承进行深入研究,就不难发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绝非“口耳相传”就能全部概括。它有一整套让传统文化得以保存并延续下去的运行机制,有各种不同的传承方式,有一些在文化传承中起着特殊作用的人和载体。因此,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问题的研究,需要有一种动态的把握和深度的分析。

(注: 朗德的老年服饰,老人告诉我们,衣袖上的刺绣已经没有人会绣了。年轻人不愿学,都出去打工了。)

贵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虽然多姿多彩、风格各异,但就其本性而言皆属于民俗文化的范畴,有着文化心态与生活方式相交融的特点,具有以外化的习俗行为和蕴藏在习俗行为中的共同文化心理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共同特征。文化的传承也不例外,其传承方式和实现途径都打上了明显的民俗化烙印。这种民俗化烙印集中地表现在其传承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紧密联系上,表现在传承方式与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密不可分中。

一对一的传承是普遍存在于贵州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主要文化传承方式。这种传承方式多体现在日常生活、生产技能方面的传承和某些特殊技艺的传承中,完成和实现民族语言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和生产文化等方面的世代相袭。

(注: 台江苗族妇女服饰上的鹡宇鸟孵苗族祖先姜央的传说)

(注: 雷山苗族妇女服饰衣袖上的飞龙图案)

众所周知,民族生产方式是民族文化产生和传承的基础。历史上,由于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封建时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长期的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贵州少数民族的社会生产力十分落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普遍存在,在一些边远地区甚至保留着农奴制和某些原始社会的残余。这种状况决定了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的特征与汉民族有很大的不同。在贵州,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往往不完全是出于理性的目的或借助形式严谨的理性表述,而是较多地借助于血缘亲情,将传承内容渗入到人的情感深处来完成文化的世代相继。血缘与亲情便成为完成一对一文化传承的最好通道。

在贵州人数较多的苗、侗、布依、彝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生活中,男耕女织是基本的社会分工。由于男必须会耕、女必须会织已经成为传统社会对男女两性的客观要求,因而在家庭中母对女、父对子的教育和影响便显得异常重要,母教女、父教子便相沿成习。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的女孩从十几岁开始就要通过母亲手把手的教习,学习刺绣、纺纱、织布、染色等缝纫和纺织的技能,男孩从几岁开始便要跟随父亲上山放牛打柴,稍大后则要上山下田在父亲指导下习学耕作技术。这是贵州少数民族一对一文化传承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此外,歌手、乐手等民间艺人,摩公、巫师等特殊场合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所具有的与一般人不同的特殊本领,通常情况下也是通过父传子、母传女、师傅传徒弟等一对一的方式来实现传承的。我们曾对近200名贵州民间艺人作过统计,发现无论是声音清脆优美且能即兴编歌的民歌手,还是善于吹拉弹奏民族民间各种乐曲的民间器乐手,亦或是心灵手巧的技艺不凡的编扎、雕塑、银饰、刺绣、蜡染、剪纸艺人,他们中有80%以上是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分别由父母或师傅教习后掌握各种技艺的。 [1]

(注: 苗族刺绣技艺的传承,母传女,一对一的传承。)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少数民族一对一文化传承方式所实现的传承内容,不仅仅是生产、生活本领和某种特殊技能,在传承生产、生活本领和各种特殊技能过程中,一些属于民族文化心态和观念形态的东西也蕴含在其中被世代录袭下来。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的小女孩,通过母亲年复一年的言传身教和自己的亲手实践,不仅掌握了缝纫纺织等技艺,同时还在这一过程中懂得并熟知了本民族服饰样式、图案、色彩的特定意义,而民族特定的审美价值观和道德价值观也潜移默化地根植于心灵之中。此外,民族服饰还起到了无字史书的作用,让她们了解了本民族的发展史。同样,男孩在向父亲学习耕作的时候,也接受了本民族有关耕作文化的禁忌和传统教育,接受了各种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神崇拜等民族原始宗教意识。笔者曾在苗族男青年中作过调查,发现他们在春种时都恪守栽秧应从“活路头”先栽大家才能动的规矩,没有人违反不能在“活路头”未栽之前擅自“开秧门”的禁忌。而这些,无一不是在一对一的传承中从父亲那接受下来的。

一对一的传承方式虽然普遍存在于贵州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但并不能完成全部民族文化的传承任务。贵州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便主要是通过一对多的形式来实现的。由于宗教文化并不简单的是信仰什么鬼神的问题,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渗透到所有民族成员的思想领域,并对民族的社会生活包括心理意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而,一对多的传承方式在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注: 朗德苗寨最年长的老人,寨子的历史与故事都装在他的脑子里。)

(注: 朗德的省级嘎百福非遗传承人,他说,许多歌没人会唱了,他很着急,但也没办法。)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一对多方式中的“一”,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单个个体,而是指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一些具有特殊的社会职能的单个个体,例如巫师、寨老等在民族文化传承中有着特殊作用的人。这些人通过一些程序化或模式化的形式,将许多隐藏于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观念、文化模式和范本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传递给大众。在许多场合,信息的发布者只是一个巫师或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人,而接收信息的却是许多人,因此,本文把这种文化传承形式称为一对多的传承。

一对多的传承也是一种经常性的传承形式,在贵州各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带有普遍性。这种传承方式与一对一的传承方式相比,在传与承上虽然没有那么直接,但效果并不比一对一的形式差。如果说一对一方式所传承的民族文化偏重于民族物质生产文化的话,一对多的方式则传承较多属于精神文化范畴的内容。

在贵州各少数民族中,对自然的崇拜和对祖先、鬼神的崇拜是一对多方式传承的一项文化内容。由于历史上贵州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处于落后状态,人们往往把自然力量看成有意志的东西而加以人格化,相信万事万物都有神灵支配,进而形成对自然的崇拜和稍后的对灵魂和鬼魂的崇拜。例如侗族崇拜的自然神就有太阳神、月亮神、雷神、火神、河神、水井神、土脉龙神、桥头土地神、山场土地神、坳头土地神、田神、牛栏神、寨神等等,且对这些神都有祭祀。其他少数民族崇拜的自然神也很多,这实际上是一种宗教文化的原始形态。这种文化的传承便主要是由巫师、摩公等一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通过一对多的形式实现的。

一对多的传承方式浸润在贵州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解放前,贵州少数民族群众因为文化落后、缺医少药,无论生病、祈财、求福、盼子都去祈求神灵庇佑。一个村寨里只要有人患病,人们就认为碰见了鬼,需要请鬼师、巫师来测鬼、追鬼、找鬼、驱鬼。旧时布依族的社会生活中,凡遇生老病死也都有请老摩公介入的习俗:小孩出生,请老摩公到家“叫魂”“卜卦”“驱鬼”;人死了,需请老摩公来主持宰牛仪式,为亡人消灾解难。 [2] 巫师、摩公们正是在这些活动中,完成了民族文化的一对多传承。

(注: 招龙节上,年轻人正从巫师手里领米,这是保家族人丁兴旺的一个仪式,文化传统在仪式的参与中潜移默化。)

普遍存在于贵州少数民族中的这种一对多的文化传承方式,有些类似于教育学上所说的情景式教学,具有教与学双方的直接参与性、学习的生动具体性、信息接收的全方位性及密切的生活联系性等特点。这种形式的文化传承,不仅易于唤起强烈的民族感情,而且可以使被传承者在熟悉仪式的全过程中,保有终生难忘的记忆。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对多的文化传承方式,不仅能传授民族文化中有形的东西,传授宗教意识,它更多的是一种民族意识的灌输,能起到强化民族认同感的作用。

贵州的许多少数民族都有创世史诗,如布依族的《洪水滔天》,苗族的《开天辟地歌》等。这些创世史诗不仅记录少数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和文化发展的进程,而且包含天文、地理、哲学、宗教、风俗、渔业、农耕、科学、艺术等大至宇宙的起源,小到动物与昆虫的形体与习性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事实上是少数民族自身历史和社会生活情况通过语言符号的一种展现,“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创世纪系列” [3] 。创世史诗作为民族文化的世代传承,几乎都是通过巫师们在节庆和祭祀场合的诵唱来实现。巫师的社会职能决定了他们必须能歌善舞,了解人与之打交道的自然界,包括天地日月、阴晴雨雪、江河山石、花草林木、飞禽走兽、蛇鱼昆虫,还必须熟悉与本民族相关的一切,如传说经文、规章习惯、节庆典礼、禁忌灵物等。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的巫师摩公等,几乎成了本民族的百科全书,成为集民族文化诸多方面于一身的角色。正是由于这样,他们的文化传承活动才能产生超乎寻常的效果。由于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的各种祭祀活动频繁,参与一对多这种文化传承方式的人便十分广泛,因而一对多的传承方式在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占有重要地位。

(注: 合作社,成为村民们传承文化和发展文化的自治组织。)

多对多的传承也是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文化传承的另一种方式。多对多的文化传承方式是一种群体内部相互之间的传承,在这种传承进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民族文化的载体,都是民族文化传承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从出生到死亡都受着由大众创造的、为大家所认同和遵守并且已成定式的风俗习惯的熏陶和约束,因而,在一个民族里,社会成员的社会化过程,实际上就是该民族文化的一种集体传承过程。就传承方式而言便是一种多对多的传承。

与一对一的传承和一对多的传承方式不同,多对多的传承方式不像前两者那样事先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在形式上,也不如前两种方式那样都有可见的表现形式。多对多的传承,较多地是通过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中的禁忌、人生的礼仪、道德规范等在民族社会生活中进行无形的调控,客观上达到文化传承的效果。一般而言,这种方式的传承经常是通过社会舆论给社会成员施加影响而实现的。

(注: 小黄的侗歌表演。侗族大歌以前是唱给自己听的,现在是唱给游客听的。)

通过对贵州少数民族历史渊源的考察,不难发现,各民族文化的产生和演变都是在该民族全体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的,各族群众既创造了属于自己的独具一格的民族文化,同时,民族文化也造就了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是集体的。它的存在不取决于某个人,却在每个成员的身上留下深刻的烙印,“因为它是把自己强加给个体中的每一个;它先于个体,并先于个体而存在”。 [4] 正因为如此,多对多的集体传承方式在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存在是十分顺理成章的事情。

既然民族文化属于全民族所共有,它一经形成,便能产生不可估量的聚合力,把该民族的全体成员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文化的传承便成了全民族的需要,而非族内某个人或某一阶层的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体礼仪活动、民俗节日活动等多对多的文化传承活动,根本用不着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地大张旗鼓地强调动员或说服大家参加,人们总是自发地、习以为常地蜂拥前往。文化的传承通过这些活动也行之有效地得以实现。所以,多对多的方式,不仅是一种无形的,也是一种无处不在的民族文化传承方式。

贵州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历史上相互之间的交往大多依赖群体性的祭典和民俗节日活动来实现。因此,几乎所有少数民族的民族礼仪活动和民族节日都很多。有关资料统计:贵州各民族一年中的节日集会多达1046次(处),其中苗族节日活动651次、布依族171次、侗族84次、水族43次、仡佬族11次、回族13次、彝族23次。以参加的人数计,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节日集会有511次,万人以上的节日集会多达224次。 [5]

民族节日活动内容不外乎祭典和庆典两大类。贵州少数民族的祭典大多有一种相沿成习的仪式。这些祭典仪式实际上可以看作用各种神秘符号按一定程序编织起来的符号系统,每个符号都有其特定意义。不同的祭典有不同的中心和主题,或祖先崇拜、图腾崇拜,或鬼魂崇拜、神灵崇拜。人们不断通过这些仪式寄托自己和民族祈福消灾的愿望,同时也形成了民族的最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民族文化的传承也在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进行。

(注: 盛大的民族节日是文化传承的文化场,民族感情得到强化,民族自豪感得到加强。)

贵州少数民族节日庆典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歌舞,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都是能歌善舞的民族。仅曲调一项,苗族社会生活中便形成了民歌曲调、芦笙曲调、唢呐曲调、箫琴曲调等民族音乐典调。歌曲则分史歌、情歌、飞歌、丧歌等许多种类。至于舞蹈,苗族芦笙舞更是历史悠久、远近驰名,几乎成年男女都能伴乐起舞。其他如鼓舞、板凳舞、锦鸡舞、铜鼓舞等也源远流长。布依族也是一个以歌为伴的民族,人们劳动中唱、节日活动唱、祭祀活动唱、婚丧嫁娶唱,生活中无处不充满歌声。布依族的伴嫁舞、狮子舞、铜鼓刷把舞、花包舞等,也是族众十分喜爱擅长的舞蹈。贵州少数民族的这些歌舞构成了民族节日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节日庆典中,参与者通过歌词和曲调的展示、服饰的展示、舞姿的展示向他人传递着无形的民族文化内涵,彼此进行着文化交流和文化传承。而这一切并不是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行为,是集体的全族性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多对多的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

(注: 水族剪纸的文化传承人和她在都匀开的剪纸工艺小店)

如果说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民族文化传承方式都是以人为载体的话,那么,在贵州少数民族传统社会中还普遍存在一种不以人为载体的文化传承方式,那就是通过各民族自己成文和不成文的规章制度或民族习惯法来进行的文化传承。

贵州各少数民族历史上很少有自己的文字,为了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维护民族共同利益,防止外来侵犯,各民族都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自然地或通过民族方式形成了自己的法规。在贵州的苗、布依、侗、水等民族中普遍存在一种名为“议榔”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由氏族部落议事会发展而来,以地缘为纽带,称之为“款”。“款”的组织虽然大小不一,但都有自己的“榔规”。“榔规”也称“榔约”,实际上就是民族内部一定区域内经大众公认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增强它的权威性,少数民族群众常以“埋石为盟”的方式来表达对“榔规”的遵从。苗族把关于婚姻伦理的“榔规”称为“女男岩”,其内容规定:“同宗鼓社的子女,是兄妹,不能婚配。”关于禁止偷盗的“榔规”称为“禁盗岩”,其中有对盗窃行为进行惩处的具体条款。关于维护生产秩序的“榔规”称为“发财岩”,对耕作时间和耕作制度有明确的要求。毫无疑问,“榔规”或与之近似的少数民族的各种规章制度具有很大的民族文化内涵,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它的传承并不拘泥于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方式,而是贯穿于社会成员参与议定、转达、执行的全过程。其传承渠道可以是语言,可以是示范,可以是领会,也可以是惩罚。总之,是在一种没有固定载体也没有僵化程序的情况下完成的。

(注: 朗利的招龙节场景,村民的共同参与形成文化场,积淀着村民们的集体历史文化记忆。)

(注: 朗利招龙节上,大巫师带领众巫师在举行祭祀仪式,为全寨祈福。)

除“榔规”一类的民族规章制度,贵州各少数民族还有自己的习惯法。一切社会制度都必须有一整套具体的规则规定,用以确定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模式。贵州少数民族受民族文字和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历史上成文的法律法规不多,因而,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侗族的习惯法为例,侗族内部将本民族的习惯法称为“侗款”,其内容涉及的大多是关于传统风俗习惯、道德准则、信仰禁忌之类。民族社会成员从小即受着习惯法的熏陶感染,不知不觉按照传统规则办事,一举一动受其约束。久而久之,形成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和民族感情。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不仅就是非、善恶、正义与非正义、正当与不正当等人们的言行规定了判别标准,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法律控制功能,违背习惯法的人会受到惩处。

少数民族的规章制度和各种习惯法凝聚着各族群众祖祖辈辈创造的文化成果,这些制度和习惯法本身就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尤其是贵州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自发性、群众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尽管这些习惯法没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有的只保留在传说中,有的保留在俚词歌谣中,有的反映在石刻碑文上,但因其寓理于法,贴近生活,所以特别深入人心,倍受拥护,世代传承也极为容易。民族成员往往在参与议定、修改习惯法的活动中,在饮酒宣誓拥护习惯法的亲身感受中,在聆听寨老、头人对习惯法一些内容的宣讲中,在对各种违反习惯法者进行惩处的目睹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习惯法的教育,完成习惯法及其所包含文化内容的传承。这是一种有别于其他传承方式的特殊文化传承形式。当然,由于规章制度和习惯法都具备较强的约束力,通过它们实现文化传承时,对被传承者带有极为明显的强制性,是不允许自愿接受和因人而异的。

(注: 节日中穿上盛装的侗族小美女,往往成为游客们拍照的目标,也许,对传统文化感性认识的种子通过服饰种在了她们心里。)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多姿多彩,内涵十分丰富,是中华民族文化中的瑰宝。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的研究绝不是一两篇文章便可以完成的,本文只是对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过程中几种常见的传承方式作了一些粗浅的探索,目的在于引起更多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刊载于《贵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1] 《贵州民间艺人小传》,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 《布依族民俗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 陶阳、钟秀:《中国创世纪神话》第39页。

[4] 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于由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 吴正光:《贵州高原的少数民族节日》、《贵州节日文化》,中央民族出版社。

传承与超越: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理性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