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老”到亭目:制度文化
布依族谚语:若有事,找“三老”。意思是说,如果有什么事情(特别是纠纷),自己无法解决,可以请求“三老”协调解决。
所谓“三老”中的“三”,只是个概称,并非确数。主要指宗族长老(族长)和寨老。“三老”均为自然领袖。宗族长老多为宗族内辈分较高并有威望者,寨老主要由各家族的长老联合组成。经济大户、在社会中有能力、办事公道、有威望者,虽辈分不算高,也可成为寨老。
家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组织。家族成员同一姓氏,或聚居在一寨中,或分布在不同的村寨中。家族内部严禁通婚。绝嗣户的财产,由家族中的旁系亲属继承;出卖土地房产时,须优先由家族中的人购买,家族中无人购买时才能卖给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每个家族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公有祭祀田产和山林。
“三老四少”
“三老四少”是布依族传统民间一种松散型的社会组织。所谓“三老”,通常指寨老、家族长老、布摩和村寨自然领袖等;“四少”则指中青年中群众公认的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中青年代表人物。“三”、“四”都只是概数,不是确指。传统社会组织中寨老制、议榔制等主要商议村寨内外重大问题,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决。“三老四少”则主要对村寨中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调解、协调。“三老四少”的人员并不固定,哪桩矛盾纠纷需请哪些人员组成“三老四少”调解、协调的临时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由于“三老四少”构成人员具有代表性,并有较高威望,因此由“三老四少”出面参与调解、协调往往能收到良好效果,成为维护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龙里孔雀寨碑文
宗族或称家族,布依语称“报奥”[pau5 a:u1],或“然告”[ran2kau5]。它由出自共同血缘祖宗的若干家庭组成,家族成员依靠血缘紧密联系在一起。宗族内的各户居住在一个或数个村寨内。“报奥”是布依族社会进入个体家庭以后的社会组织体制,是布依族古代、近代社会的基层单位。
“报奥”内部,分为若干“嘎”[kal]或“外”[wail](分支),相当于汉族的房族。由一个共同祖先繁衍下来的五代以内各家庭,形成一个个“嘎”(外),宗族内稍小一点的集体活动都主要以“嘎”为活动范围开展,只有牵涉到大家族的共同事务,比如修祖坟、祭祀先祖等,才组织更大范围的集体活动。
随着人口的增加,宗族逐渐分散各地居住,族长的力量、宗族的凝聚力也逐渐被削弱。只是在每年清明祭扫祖坟时,才举行聚族议事会议。
祭扫祖坟聚族会议,一般在清明时节召开。宗族全部成员共同祭扫老祖坟。参祭的人,聚于坟前,由族长讲述家族历史,重申族规。族长与宗族中的主要人物借就餐之机,讨论宗族事务,调解族内纠纷,从而加强宗族内部的团结,增强宗族的凝聚力。一些地区的布依族宗族建有宗祠(多为历史上有权势者),他们将宗祠作为全族祭祖和聚会之所。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国家行政力量的持续强化,宗族组织已逐渐被弱化,但它仍是布依族地区重要的社会基层组织和社会关系。
护寨碑文
寨,布依语称“板”,寨老则称“博板”或“布光”。布依族俗语云“寨有寨老、家有家长”。每寨寨老,少则三五人,多则六七人,视村寨大小人数多少而定。“寨老”不经选举,而是在村民中自然形成。村民中那些办事公道、深明理义、作风正派、德高望重的人,逐渐被人们敬仰,形成自然领袖,也就是“寨老”。寨老有两方面的职责,对内主要是主持和办理本寨日常事务,如节日安排、公益活动、寨神祭祀、处理寨内纠纷以及组织制订、监督执行寨规民约等。寨中的一些重大仪式由寨老主持。对外,寨老代表本寨,参加解决寨与寨之间有关问题。
贵阳市乌当区布依族传统民居
黔西南州、毕节市等地的布依族村寨,每年要举行祭寨神庙会,庙会由“寨老”主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商讨全寨事务。贞丰一带布依族每年要举行三次,当地布依语称“拜亭”或“敬亭”。第一次是正月初三,第二次是三月三,第三次是七月半。毕节市一般在每年农历三月三、六月六对寨神进行祭祀,用牛、猪、公鸡等为祭品,布摩念经祈祷丰收。祭毕,全体人员于神灵前共餐。三次“祭寨神庙会”形式相似,内容各异,正月初三祭寨神,由布摩查看祭鸡卦(即鸡腿骨),根据鸡卦的“卦相”,预测来年吉凶之事告知寨人。“寨老”讲述本寨过去一年诸事;宣告当朝时下政令,提出当年本寨要做的事;制订村规民约,或修改寨规,批评违犯寨规及不道德者;落实官府摊派的各项粮款。三月三“祭寨神”是寨人商讨兴修水利和春耕生产的一次聚会。若有其他事需要解决,也由“寨老”组织大家协商解决。七月半祭寨神,是寨人共商秋收、秋种及处理本寨诸事的一次聚会。
布依族“祭寨神庙会”具有处理事务、调解纠纷、宣传时政、强化寨规、规正行为、凝结寨人的功能。
寨老也是进行民族传统教育的教师。他们常利用各种场合和各种方式对年青一代进行民族传统教育。例如在解决纠纷问题时常引老辈人说的话,并用各种事例说明事理,使当事者和在场的人都受到教育,从而对其决断心服口服。三月三、六月六等节日的祭祀山神、主神活动,也由寨老和宗教祭司布摩共同主持。寨老也要组织参加者总结一年来寨上生产生活与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道德教育,并重申村规民约。
在兴仁、贞丰、兴义等地,每寨都有一四柱四角凉亭式小型建筑,布依语称“讲苏”,直译即“主神亭”,有人汉译为“官厅”。“讲苏”祭祀的神为寨主神,而寨主神就是寨主(老)神化而来的。这说明寨老社会地位的崇高。这些地区,每年三月三、六月六的节日,由寨老和布摩共同主持的节日祭祀和议事均在“主神亭”举行。
兴仁大山乡波秧村至今仍传承着大年初一到亭前演武的习俗。演武由寨老指定头领指挥,操兵器进行。先在武场中绕9圈,然后列阵两排,忽而相持,忽而相背,作阵法操练。结束时,鸣地炮3响,操练者持兵器叩拜主神而后散。其他村寨的男性青壮年,也有不同形式的武术表演。“主神亭”曾是议事亭和瞭望亭,而寨老(主)有政治首领和军事首领的双重身份。
协调寨与寨之间关系、处理寨与寨之间的事务及纠纷也有相应的社会组织。在平塘和惠水等县有“议榔”,而在望谟、册亨等县则有“议各习”,统称“议榔”。“榔”源于布依族早期社会的血缘组织,后发展为部落议事会,最后又演变为村寨间以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组织。“议”是“集中”、“聚会”之意。“议榔”设有榔头(首)、祭司以及分管军事、主持司法的头领。人选主要为各村寨寨老。议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议榔大会,讨论有关事宜,制订榔规榔约,选举各种执事头领等。规约的主要内容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道德及纲纪伦常,解决各类寨际纠纷,决定采取保卫集体安全和抵御外侮的具体措施等等。因为它集中体现了组织内群众的集体利益、意志和愿望,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人们一般都能自觉遵守。
望谟、册亨一带的“议各习”,一般选择在每年举行祭社神活动的“二月二”或“六月六”选举头领。因为这天村里各户都要参加,并进行聚餐。借此机会,人们共同推选寨首(布依语称“波板”)。村里发生的纠纷,由他来解决;受到外村欺侮时,由他组织、召集全村人进行抵抗;偷盗者一旦被抓获,亦由他负责审理和处罚。对庄稼的保护和管理,由他来主持制订乡规民约等。所制订乡规民约的范围有:全寨性的安全,对个人生产、生活资料的保护等等。
每个“议榔制”组织所涉及的村寨数量大小不等,它不限于同姓同宗。议榔组织内部设有各种头领,其最大权力机构是议榔大会。议榔大会制订榔规榔约,选举各种执事头领,讨论议榔内有关重大问题。榔首要负责监督实施所制订的规约,对违犯者进行处罚。议榔制对保护村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道德纲纪伦常、抵御外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兴义、兴仁、册亨、安龙、贞丰等县(市),有不少类似榔规榔约的古代碑文,为当地群众所必须遵守。
随着社会的变迁,议榔制逐步与寨老制融合,寨老变成了议榔的榔首。他们在传统乡村社会的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家族长老制、寨老制和议榔制是三种等次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按现在的眼光来看,它们是粗糙的、不完备的、松散的,但由于它是在民族历史文化的发展进程中自然产生的,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因而其作用不可低估。现在的基层政权若想实施各项政策,搞好农村工作,仍然必须发挥“三老”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否则,往往事与愿违。这说明传统民俗的惯性力量很大。
如果说宗族长老、寨老和议榔还属于民俗社会中的社会组织,那么,亭目领主制就是具有政权性质的社会组织形式了。
布依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由封建王朝的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它分封各族世袭官职的首领,借以统治镇压当地百姓。土司之下又有大小亭目,他们是历代封建王朝基层的、特殊的政权统治者和土地占有者,不但管理民政,而且掌握军事、财政命脉等。
布依族土司制盛行于明清时期,但汉时中央王朝开始实行的羁縻政策可视为土司制的先声。元代在布依族地区设置了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官职。土司对归附的当地首领赐以名号及爵禄,让他们按旧俗管理原辖区,以实现中央王朝对布依族地区进行间接统治的目的。受封的当地首领(土司、土官)须服从中央王朝的调遣,按期缴纳贡赋,并承担相应的政治、军事、经济等义务。他们既是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封建领主,拥有土兵,设有衙门、监狱、公堂、神祠等统治机构,在辖区内自用其法。明清之际,布依族地区出现了一些势力较大的土司,如金竹安抚司金氏、青岩指挥同知班氏、瓮郎都司杨氏、独山服色土同知蒙氏、安隆长官司岑氏。清雍正五年(1727年)后,虽“改土归流”,但土司制在偏僻的布依族地区仍延续至民国初年。
在土司制下,布依族地区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亭目制。亭目制始于宋皇祐四年(1052年),终于清末。主要分布于今册亨、贞丰、安龙、兴仁、兴义、望谟、罗甸等县(市)。其首领为岑、黄、王、农、贺、陆诸大姓。亭目分“大亭目”和“小亭目”(或分为“总亭”、“分亭”)两种,大亭目为世袭土官性质,由长子承袭。小亭目则是大亭目的次子等,被分封到各地分管地方的支系亭目。故亭目数时增时减,一个大亭目之下有若干小亭目。
布依族传统体育竞技——地秋(秋千的一种)
在大的亭目衙门内设总内把事、师爷、老总头、土兵和各村寨把事若干人。总内把事专管征收粮银、“火烟钱”、棉花等,传达命令、征派夫役,传达民间诉讼案件,逢年过节或举行婚丧仪礼时收受贡物。师爷协助亭目管理政务、办理文案,同时兼任亭目家庭师塾,教育亭目子弟读书。师爷多由汉族秀才充任。老总头管理衙门内部,差人兼管理监狱等。土兵抽农民充当。其名额根据各亭大小而定,一般为10~20人,也有的多至50人。土兵负责维持治安,看守监狱,侍候亭目等。把事多为亭目之心腹,他们负责催收粮银,传达政令事务,不称职者,随时可以撤换。民间纠纷诉讼,必先由把事调解,调解不了的才送请亭目解决。每个自然村寨设把事一人或二三人不等(视村寨大小而定)。
亭目制度下的军事组织称“甲”,首领称“甲首”,由土官统管。甲首通常由嫡长子承袭;不继承甲首的诸子,分派各地为“亭目”。“甲”与“亭”为上下级关系。“甲”后发展为一级封建政权,担负统兵、征赋、治安等职责。“改土归流”后,因拨粤归黔以红水河为界,有的“甲”被一分为二,于是出现“半甲”之称。
明代,土司将其世袭领地分为“公田”、“私田”两类。“公田”又分为“粮田”、“夫田”、“站田”、“马排田”、“祭祀田”五种。“粮田”,布依语称“纳粮”,“纳”意即田,“粮”指租粮。是用来耕种缴纳租粮的田。一般由布依族老户耕种,秋收后向土官纳租粮。耕种粮田的土民使用自己的生产劳动工具,农产品归耕者所有,但须负责“印田”、“把事田”的耕种或者缴纳粮赋。“夫田”即夫差田,布依语称“纳夫”。种田者必须承担某种差役。以差役的类别称呼田名,如伙夫田、挑水田、舂米田、柴火田、小菜田、渡户田、针线田、筷子田、班夫田、四脚马田、妈奶田、打更田、马草田、火药田、摩公田等等。“站田”,又称栈田,种田者不纳粮,亦不服劳役,一般都住在交通沿线,负责接待过往土官及内地驿卒等。“马排田”,又称兵田,种田者必须服兵役。“祭祀田”,种田者每年纳租,供土官祭祀祖先或寨神之用。这些地租形式比较固定,耕种者可世袭耕种,但无所有权,不得买卖和典让。
体育竞技——押加
“私田”有两种:印田和把事田。“印田”又称亭目田,布依语称“纳印”,意为掌印人的田。印田由当地农民代耕。“印田”带有“职田”性质,亦称“俸禄田”。“把事田”,又称“头人田”,布依语称“纳赶”。它是土官赐予下属职员做薪俸的田地,附近农民代耕,农产品全归把事所有。把事田不世袭,把事去职后,土官再将田分给新任者。
在领主经济制度下,布依族人民被划分为土官和土民两大阶级。土官世代享受俸禄;土民则租种土官的田地,向土官交纳粮租,受到土官的剥削和压迫。土民分为三个等级:一是耕种粮田的土民,被称为“粮庄百姓”,简称“粮庄”。这个阶层人数较多,具有依附农民的性质。在土民中地位较高。二是被束缚于亭目私庄的百姓。他们由外地来投靠土司、土官,没有粮田耕种。由土官给他们指定范围,让他们开荒、耕种。耕种这种田地,不交赋税,但必须直接给当地土官交纳名目繁多的“礼品”,或为当地土官服各种劳役,如砍柴、挑水、烧饭、抬轿、抬嫁妆、抬灵柩等等。他们随时要听从土官的召唤,土官的“劳役田”也多由他们耕种。“改土归流”前,土民不但有巡防戍守的职责,还要耕种“兵田”以自食。改土归流“兵田”变为“粮田”后,“粮田”由农民耕种,除交纳粮银以供兵食外,还要无偿为亭目耕种“印田”和交纳租粮,一般为收谷10挑,交亭目5挑或6挑不等。
亭目的家奴多为女性,她们是亭目家中的侍者,由亭目花钱买来,无人身自由。其家属有钱时可将她们赎回。家奴到结婚年龄时,亭目或将她们卖给人为妻,或让男女家奴自相婚配。
土司亭目是基层统治者,同时也是土地所有者。亭目得到土司的分封,可以世袭。他们一方面行使封建王朝给予他们的权力,另一方面却享有独立的司法权,自设衙门和监狱。以他们的个人意志为法律,随时审讯、关押无辜百姓,甚至对百姓施以严刑。百姓丧失了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对百姓还有许多行为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