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娘头”与“不落夫家”
在仫佬族青年中,“还娘头”的婚姻形式过去比较普遍。这种独特的婚姻方式,现在已被废弃。
“还娘头”婚姻的做法是,如这辈中男方娶了对方家的一个姑娘做媳妇,下一辈男方家要嫁一个姑娘“还给”对方,使对方家的姑娘数目不少。如姑爹家娶了舅爷家姑娘做媳妇,下一辈以后,姑爹家同样要嫁一个姑娘“还给”舅爷家,保持舅爷家的姑娘数目不少。
仫佬族妇女刺绣作品
仫佬族妇女刺绣作品
古代,仫佬族青年在婚前的恋爱比较自由,实行族内婚、同姓不婚等,所有这些在历史资料中均有记载。清嘉庆年间的《黄平州志》卷十二《苗寨》载:“木佬有王、黎、金、文等姓……婚姻不通媒,于通寨内共起一房,名曰马郎房,岁时跳月吹笙,任其择配,相欢先苟合而后成亲。”当时的年轻人择其对象的场所是在户外,像现在黄平县崇仁乡新华的撵社坡、麻江县宣威镇基东村的跳月坡、凯里市大风洞乡重摆村的屯上等,方式是只要双方愿意便任其交往择配,并盖有专用的“马郎房”,供相欢之用,可见当时年轻人的恋爱已有比较大的自由,恋爱双方作出决定,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时仫佬族也与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有“不落夫家”的习俗,只是时间不太长而已。清代田雯在《黔书上卷·风俗》中说:“木佬……初娶分寝,既生子然后同处。”而在清嘉庆《大清一统志》、道光《贵阳府志》、清代罗绕典的《黔南职方纪略》卷九、擅萃的《说蛮》、光绪《水城厅采访册》等资料都有关于这一习俗的记载。
《大清一统志》书影
《黔南职方纪略》书影
在举行结婚典礼之后,新娘并没有与新郎同房而居,而是与娘家来的伴娘和亲戚们在办完喜事后又回到娘家,一住就是一两年或到生孩子。在这一两年间,平时姑娘都在娘家参加生产劳动和生活,只是在逢年过节、农忙之时,婆家才找理由或借口来接媳妇回去小住几天,而姑娘也可以找种种理由不去,直到婆家三番五次地请人来接,不论姑娘是想去还是不想去,到这时才能依依不舍地跟着婆家的人回婆家去住,以示自己对娘家的感情和自己在娘家的身份,这种习俗在西南地区称为“不坐家”或“不落夫家”。到了清代后期,仫佬族人开始接受其他民族婚俗的一些观念,逐渐在婚嫁中请媒人做媒说合,也很少使用“马郎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