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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的规约:习惯法文化
所属图书:《山水布依:布依族》 出版日期:2014-06-01

无形的规约:习惯法文化

每年的三月三,在贞丰县的布依族同胞都要举行祭祀主神的仪式。届时,全村的男性都要集中到主神庙前参加祭祀和各种活动。仪式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寨老主持村民总结上年一年来全寨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对做得好的人进行表扬,对不遵守公德的人进行批评,并讨论村民应遵守的各项规约是否需要修改,之后,根据大家意见对原有规约进行调整和修订,在主神面前进行宣布。

在主神的面前议定和宣布、重申经村民集体议定的规约,反映了布依族先民的一种智慧:用信仰的力量保证规约得到大家的遵循。

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习惯法”。其突出特点是以习俗的形式出现。看起来并没有很强制性的色彩,但却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布依族社会能有序、正常运转,证明这种村民自治模式的有效性。

布依族习惯法产生的年代已很久远。原始社会的产品平均分配,固然是基于当时生产力水平而形成的一种分配方式,但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就是一种习惯法。因为社会财富有限,如果不平均分配,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就会饿死,就必然引起社会混乱。所以,社会要求必须服从这一分配方式,违者将受到众人的谴责甚至惩处。

布依族的习惯法从实施惩罚的主体看,经历了从神罚到人罚的发展演变;从表现形式看,则经历了从不成文到成文的发展演变。

水田买卖契约

从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禁忌是布依族习惯法最早的源头。禁忌通过神的意志对人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布依族中,禁止虐待和不孝敬父母,禁止浪费粮食,并没有任何条文,但是人们相信,虐待和不孝敬父母或糟蹋粮食的人会被雷劈。布依族禁止虐待牲口,也没有任何条款,但人们相信,虐待牲口也将会受到神的处罚,例如,用不洁净的东西喂猪,会被猪神诅咒而眼瞎,从而真的眼瞎。在科学文化非常落后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禁忌具有很强的防范性。如果违禁,当事者将受到恐怖的精神折磨,有的甚至忧郁而死。因此,禁忌以一种精神的力量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但是,禁忌毕竟是一种观念的产物。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当偶尔违禁者或无意识犯禁者发现他们并未受到“神”的惩罚,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禁忌也就逐渐失去权威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人实施惩罚的习惯法渐次产生,形成禁忌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最后,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禁忌作为防范性措施退避到较小的领域。

布依族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产生自己的通用文字,因而其习惯法只有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通过习俗的方式承传。从唐宋开始,随着汉文化的日渐传入,布依族中开始出现了懂汉语识汉文的文化人。一些宗教职业者布摩开始借用汉字或仿照汉字创造新字,用来记录宗教经文。随着识汉字人数的增多,汉字逐步应用到其他方面和领域,例如用来记录民歌、民间故事和订立契约等。由于资料缺乏,汉字用于订立法规的记录最早的还只能推到明代,清代以后,这方面的资料就比较多了。布依族中用汉字来定立乡规民约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乡规民约碑遍及广大村寨。这与清代以后布依族地区汉文教育的发展和识汉字者大量增加有关。

水田买卖契约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布依族习惯法适应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所有领域,明代以后,中央王朝对布依族的直接统治加强,布依族的习惯法适应领域逐步收缩,到了近现代,布依族习惯法仅仅在婚姻、丧葬以及财产继承与分割等较小的范围内适用。而且在这些范围内,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同样发挥作用。例如,按习惯法,布依族离婚是通过“三老四少”(指村民中德高望重者和办事公道、有议事能力者)倾听婚姻当事者陈述后作出决断,但到了近现代,既可采取这种传统方式,也可通过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请法院判决。

这种“二元复合”型的法文化运作特点,在布依族中肯定会存续相当长的时间,特别是交通、通讯相对闭塞的边远地区,更是如此。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布依族传统文化将受到更猛烈的冲击,布依族习惯法也将以更快的速度缩小其适用范围。但是可以肯定,布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行。当然,它也将随着布依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在内容、表现形式等方面发生相应变化。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习惯法进行不同的分类。从内容的角度,布依族习惯法可分为“生产及分配习惯法”、“婚姻、丧葬习惯法”、“社会人际关系习惯法”和“刑事习惯法”几类。

1.生产及分配习惯法

生产方面的习惯法指有关生产领域及其过程中的一些规约。这些规约最先是通过口耳相传或行为示范的形式传承,到了清代,有些地方把相关条款刻在乡规碑上。

山林买卖契约

通过口耳相传的形式传承的习惯法因历史悠久,已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在很多地区,人们在平整水田播撒稻种后,在田中插上若干小树枝作为标志。这个标志的警示含义是:此田已播撒谷种,严禁牛马、鹅鸭践踏。小树枝作为一个符号,其代表的含义靠人们口耳相传进行解释和传承,人们看到这种标志,都自觉遵守。若自己饲养的牲口因看管不严践踏了别人的秧田,都能自觉向田主人赔偿。又如农忙时的换工,也没有明文规定,但人们习惯形成了这种规约。这种换工不要求同等工时互换,但应大致相当。比如,某甲在插秧时因人手不够,请某乙帮忙插了一天秧。过不久,某乙修建房屋连续请某甲帮忙三天,某甲也不会因吃亏而拒绝。但如果下次某甲有事请某乙帮忙,而某乙借故不答应,那么社会舆论就会谴责某乙,使其在今后有事需请人时无人答应。这种惩罚是相当重的。

在平塘县上莫乡,狩猎者对各自狩猎区域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狩猎人按狩猎方法和捕猎对象不同,分为“上硐煤山”猎人、“中硐煤山”猎人和“下硐煤山”猎人三种。“上硐煤山”专猎虎、豹等凶猛野兽,“中硐煤山”专打野猪、野羊等中等动物,“下硐煤山”则专打山羊、野兔和野鸡等较小的动物。各“硐”之间对这种划分都必须自觉遵守。

生产资料方面,也有相应的习惯法。例如,荒坡、河、山林等生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除私人占有部分外,每个村寨都有一片公有山林,供全寨性的事务和祭祀等用。此外,各宗族还有自己的公共荒山和山林等,作为家族坟山或供全宗族集体事务用。这些公有荒山、山林,任何个人或外村寨、外宗族的人不能擅自占用。

其他方面,如生产工具、牲畜等,其所有权、使用权均属个人,他人不得占有。

分配习惯法,是指适用于分配方面的习惯法。

老宅基地买卖契约

布依族早已进入阶级社会,但原始公社时期盛行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仍在很多方面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上山打猎,见者有份,就是这种分配方式最突出的表现。布依族是农业民族,狩猎在大多数地区只是季节性的活动。如果狩猎者捕捉到猎物,过路碰见者即使没有参加,也可分到一份。三月三、六月六祭山神,用来祭祀的猪肉大家共聚一餐后,剩余的采取平均分配,任何人不得多占。

在手工艺行业内,师傅和徒弟之间,熟练者和初学者之间在分配上有一定差距。人们对此是能够接受的。但当熟练程度相当后,一般都采取平均分配方式,否则就很难继续合作共事。

2.婚姻、丧葬习惯法

布依族婚姻中有很多规约,必须严格执行。

同宗不婚。这是指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不能通婚。因同姓往往标志着同宗,因而,同姓一般不通婚。但根据传说,虽然同姓,也可能祖先毫无任何血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姓氏相同的两家也可以通婚。如贞丰一带,梁姓有所谓“横梁”[liaŋ2va:ŋ1]和“顺梁”[liaŋ2taŋ3]的区别,这两种梁姓没有血缘关系,可以通婚。所谓“横梁”,是指办丧事时,装殓死者的棺材不是顺着梁摆放的,而是与梁横着摆放;“顺梁”则是顺着梁摆放。两种摆法表明两家虽同为梁姓,但不属于同一个家族,也就是没有血缘关系,可以通婚。

龙里县三元场的罗姓与贵定县盘江一带的罗姓据传也来源于不同祖先,可以通婚。但如果根据传说两姓有血缘关系,虽然姓氏不同,也不能通婚。如镇宁扁担山一带的卢、马两姓,安龙县鲁沟乡的余、贺、韦、陆四姓,都匀市平庄的赵、何、骆、罗、杨、刘、孟、陆八姓,据说源于共同祖先,有血缘关系,故不能通婚。

表兄妹、表姐弟之间可以通婚。同宗不婚是为了避免相同血缘者的婚姻关系,但这只是从父系角度而言的。由于布依族父权制有很长的历史,因而从母系角度则不存在这种限制。布依族中盛行“侄女赶姑妈”习俗,姑妈家的儿子可以娶舅家的女儿为妻,两姐妹的儿女也可以通婚,称“姨表婚”。在惠水等地,舅家的儿子还有娶姑妈家女儿为妻的优先权。这种亲戚间的通婚被视为“亲上加亲”,直至20世纪80年代仍很盛行。但通婚者须为同一辈分,禁止不同辈分之间婚配。新婚姻法颁布后,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这种习俗已逐渐消除。

根据“八字”判定婚姻当事人能否结婚。在习惯法认可的通婚范围内,婚姻当事人双方虽同意缔结婚姻,但还须合“八字”,如果两者八字“相生”,即可结婚,“相克”则不能结婚。

婚后女方暂不到夫家常住。举行婚礼后女方返回娘家居住。每逢节日、农忙时节或夫家有婚丧嫁娶等大事,由夫家接去暂住一日或数日。待怀孕后,才到夫家长住。在镇宁一带,结束女方在娘家长住,需举行“戴假壳仪式”。

未婚或婚礼后女方未到夫家长住期间,青年男女仍有社交自由,但严禁婚前和婚外性关系。布依族对此有一套包括用各种方式将犯事者处死的严酷处罚。

民族间通婚的限制。布依族习惯法对民族间通婚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一般在本民族内通婚。主要原因是不同民族间由于语言和风俗、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生活在一起有诸多不便。此外,也有民族隔阂这一因素。布依族中有极少数与外族通婚者,这部分人多为家境实在贫穷、身体有残疾或有别的原因者。20世纪50年代后民族间不通婚的限制逐步打破。

布依族丧葬习惯法有的是由信仰原因形成的,也有由社会原因形成的。主要表现在对死亡者的处置方式上。对正常死亡者,布依族认为人死后其灵魂将到另一个世界“拜”[pat8]界或“仙”[θian1]界去,因此首先必须给死者剃发或梳洗、含金、换新衣,让其干净整洁地离开阳世,含碎金是让其灵魂到另一个世界后有钱用。亡魂到另一个世界后也需有遮风避雨的居所,因而需用棺木将死者装殓土葬。亡魂到另一个世界也需要指引道路,因而需要请布摩举行仪式进行超度,简单一点也需举行“开路”仪式,否则亡灵会因找不到路径前往该去的地方而在阳世作祟于人,给其亲人带来不幸。亡灵到阴间也和在阳世一样需要耕田种地,故举行超度仪式时要砍牛作牺牲赠送给亡灵,让牛的灵魂到阴间为亡灵服劳役。布依族认为死者墓地选择如何,与死者后世亲人命运攸关,因而非常重视。

因暴病、难产、挨刀枪、摔崖、溺水等死亡的,都属非正常死亡,是凶死。在外凶死者尸体不能进村,只能在村外搭简易窝棚进行超度。如果死者死亡地点离本人居住地较远,抬其尸体经过别的村子时也只能从村外绕过。据认为凶死者尸体进村,其灵魂会对村里人作祟,甚至寻找替身给人们带来灾难。其次,患恶性传染病如肝炎等而死者,其尸体必须火化。一是避免传染,二是人们认为这种人的鬼魂很恶,必须通过焚尸才能镇住。此外,对凶死者还需举行“赎头”(ðu6tɕau3)仪式,将其堕入苦海中的灵魂救出,再超度到“拜”[pat7]界或“仙”[θian1]界。

由社会原因形成的丧葬习惯法,指的是这类丧葬习惯法是由布依族社会制度而形成的规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死后要立即放鞭炮向世人讣告,同时派人到死者外家和女儿家报丧,通报本家族。其次,丧礼上对死者外家的接待必须十分周到,特别是死者是女性时更应如此。在贞丰一带,举行转场仪式时外家请来的老者作“大老爷”临场坐镇,孝子孝女孝媳孝婿等转到其面前都须行跪拜礼。若对外家有所怠慢,不仅将遭社会舆论谴责,还可能造成与外家的矛盾影响亲戚感情。再次,由于死者亲属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宗族成员必须主动参与料理死者后事,即使平时与死者家属有矛盾,这时也不能袖手旁观,否则将受世人唾弃和孤立。本宗族特别是血缘最近的本房族各户必须分别承担接待前来吊丧的各路亲戚的任务。这类丧葬习惯法充分体现了布依族舅权的影响、宗族观念和互助精神。

3.社会人际关系习惯法

指有关社会人际交往中的有关规约。包括宗族内、家庭以及一般人际交往等几个方面。

乡规民约碑

(1)有关宗族及家庭成员关系的习惯法

布依族每一个房族或家族都有族长。一般由辈分和年纪都比较大的、有办事能力且比较公正的人担任。不同层次的长老在不同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房族长老负责处理本房族范围内的事务和纠纷,家族长老则处理跨房族的家族范围内的事务和纠纷。如果是比较大的家族范围内的事务和纠纷,则由各房族长老联合处理。

每一个宗族都有自己的一套习惯法。一些比较大的宗族还在宗谱中载入该宗族习惯法的有关条款。各宗族在具体条款上有不同规定,但总的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祭祖。有的宗族建有宗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祭祀祖先的活动。每一个宗族都有祖坟,每一年的清明,宗族成员(男性)都必须参加扫墓挂纸活动。年代比较近的祖先的坟墓,由一个或数个房族扫墓,年代比较远的祖先的坟墓,则往往是全宗族集体扫墓,由于牵涉面比较大,因此通常若干年才举行一次。平常年份由离祖坟年代较近的各房族负责祭扫。在贞丰一带,祭扫祖坟采取每户轮流当东的方式,无论轮到哪一户,都不能借故推脱。在望谟一带,通常在三月三举行祭扫祖坟的活动。每一个家庭则对自己年代较近的亲人的坟墓进行祭扫。

②别长幼,明人伦。在宗族和家庭内部,辈分小的必须尊重辈分大的,年幼的必须尊重年长的。如果发生不尊重甚至辱骂长者的情况,轻者受到批评教育,重者将由族长主持召开宗族成员会议,进行处罚(包括体罚)。尊重长者,主要是要求人们不能直呼长者名特别是小名,要按照不同辈分作相应称呼;不能在长者面前跷二郎腿;路遇长者要主动打招呼、让路;见长者负重,要主动为其分担等等。

③宗族和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幼年时有受抚养不被遗弃的权利;b.成年时自由恋爱得到父母操办婚事的权利;c.年老后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d.如果受到外人欺侮,有要求族人为其复仇的权利;e.在有关宗族和家庭大小事务上,有发表意见的权利;f.成家立业后,有抚养儿女和赡养父母的义务;g.当父母年老或故去,长兄有抚养年幼弟妹的义务;h.当家庭或宗族成员受到外人欺侮时,有为其伸张正义的义务;i.有为本宗族无偿服务的义务。

④宗族内的团结与互助。布依族谚语:“家头不和外人欺。”因此比较强调家庭和宗族内的团结和互助。要求全体宗族成员在宗族某一成员受到外侮时,必须团结一致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捍卫宗族尊严。如果临阵退却或当内奸,将受到谴责,以后当这家人受到外侮时,宗族内的人将不会上前为其撑腰。宗族内凡每家有婚丧嫁娶或修建房屋等大事,宗族成员也必须积极参与。

(2)有关姻亲关系的习惯法

姻亲即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布依族谚语:“不开亲是两家,开了亲是一家。”原来可能毫无关系的两家因婚姻而关系紧密起来。除适用于家庭和宗族的习惯法如别长幼、明人伦等同样适用于姻亲外,处理姻亲之间关系还有专门的习惯法。在这方面,舅权起着重要作用。除了前面有关婚姻丧葬习惯法涉及的而外,突出的还有下列几点。

拜年。在布依族中,给岳父母和外家拜年是一个必须遵循的规矩。从订婚,至少从举行婚礼开始,就必须于每年春节给岳父家拜年,连续不断。按传统习惯,给外家拜年应该拜五代人。现在实际上很难做到,但拜两三代人,一般能够做到。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仅会导致亲戚关系疏远,还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对姑妈受害的追究。布依族中虽然重男轻女现象较严重,但对嫁出的姑妈的命运却一直受到关注。布依族认为,姑妈在夫家受到的待遇如何,不仅是姑妈个人的事,还关系到外家乃至整个外家的宗族的尊严。如属家庭纠纷打打闹闹外家一般不予干预,但若姑妈在夫家受虐待、迫害、残害,外家肯定必须追究,严重的甚至引起两个家族的械斗。与此有关,凡中青年妇女死亡,入殓前必须通知外家前来验尸,证明属正常死亡才能入殓。

(3)有关其他社会关系的习惯法

其他社会关系,指宗族和姻亲之外的人际关系。在布依族中,有一般的朋友关系,也有相对稳定的伙伴关系。相对稳定的关系如“故同”和“故弄弱”。“故同”是同姓青年男女之间的一种伙伴或朋友关系,若某个青年喜欢另一个年龄与自己相同或相近的青年,则请人从中撮合,结成“同”的关系。“故弄弱”则是大人间以孩子为由建立的关系。孩子小时由于体弱多病或别的原因需找“保爷”,物色好对象后,便通过中间人撮合结成“弄弱”(汉语称“干亲家”)。有时因喜欢某人而又找不到适当的理由,也通过这种方式或当面表达结为“弄弱”的愿望,从而结交。

结成“同”或“弄弱”,双方相互视为兄弟姐妹,有的甚至比亲兄弟姐妹还亲密,因此,适用于家庭和宗族以及姻亲的一部分习惯法也适用于这种关系。比如别长幼、拜年等。只不过拜年在“同”之间是互拜,而且年限不定,主要根据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而定。“弄弱”则是“干儿女”家给“保爷”家拜年,一般是拜三年。这些看起来似乎谈不上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这种习惯是维系双方关系的纽带,离开了它,关系也就难以维系。

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关系,在交往过程中都必须以诚相待,不能欺骗对方,否则将导致关系破裂,遭到社会的谴责。

4.刑事习惯法

指对偷、抢、奸、凶杀、纵火以及坑、蒙、拐、骗等刑事犯罪的惩罚规约。这类习惯法内容丰富。各地乡规民约中,这方面的规约占较大比重。

布依族的刑事习惯法主要包括对杀人犯、偷窃者、抢劫者、强奸者、纵火者等的处置。

在历史上,布依族中发生杀人案件后,一般采取以命抵命的办法,在寨老或地方长老的主持下,受害者家族找杀人者家属论理,若能达成赔偿协议则罢,若不能达成协议,受害者家族即实施复仇,设法找到杀人者并将其殴打致死或严重残废。在这种情况下,杀人者家族为了保护自己亲人的生命,往往奋起抵抗,因而常常发生群体械斗,酿成世仇。因此,每个家庭和家族都把教育子弟不要在外惹是生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人命案也可以采取罚物的方式解决,如册亨坝江乡规碑规定:“毒药缢死二比天命,罚钱三千六百文。”

对偷窃者的处置,是各地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规定不尽一致。一般采取罚物的方式。如册亨县境的《乃言乡规碑》对偷窃者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

有的地方对偷盗者的惩罚相当严厉。如册亨马黑乡规碑:

抢劫是一种比偷盗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处罚自然就更重。个体实施的抢劫,至少要进行体罚并罚钱物。若是合伙抢劫,则被视为匪,对此类犯罪,或联合乡民将其剿灭、驱逐出境,或扭送官府法办。

对强奸者的处罚很重。布依族中这类案件较少,因这种事在布依族看来是一种严重伤风败俗事件,处罚都较重,常有男方被女方父兄吊打致死的情况(通奸者的惩罚相似)。因此一些乡规碑指出:“命案出于奸情。”在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的处罚是采取罚钱罚物的方式。如册亨坝江乡规碑规定:

水火不留情,火患给人们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它能使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积累起来的财产毁于一旦。因此,布依族特别重视防火教育,每年三月三、六月六都要举行扫火星仪式,神庙前由寨老宣布的寨民注意事项中,就有要求各户教育孩子不要玩火的内容。对故意纵火者,处罚也很严重,有体罚、罚钱罚物等。如册亨秧佑乡规碑规定:

布依族从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其根源在于赌博,因此,布依族习惯法中对禁赌都有相应规定。有的是在宗族的宗谱上规定禁赌的内容,更多的是在乡规碑中加以规定。如兴义阿红大寨乡规民约碑规定:

册亨马黑乡规碑规定:

此外,布依族中对窝藏盗贼、包庇犯人等也作了相应处罚规定。

布依族中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决断和处罚一般由寨老主持。案件审理和对罪犯进行处罚的实施者,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寨老或宗族长老担任。审判和决断要根据人证物证进行。布依族谚语:“拿贼拿赃,捉奸捉双。”人赃俱在,再根据有关规约进行处罚。

神判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是在缺少人证物证的情况下,利用人们惧怕神灵的心理,借助神的力量进行的。主要有捞油锅、看鸡眼和对神起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布依族地区在国家法律总原则下,继续沿用“乡规民约”这一传统的自我管理方式。但和旧的乡规民约相比,具有时代的内容和特点,比如,废除了“砍手”、“剜目”等残忍而又违反国家法律的酷刑;处罚以罚交钱、物为主;增加了诸如“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等与新时代相吻合的内容。传统的“瓶”中装进了时代的新“酒”。布依族的习惯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挥着作用,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山水布依:布依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