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俗变迁:从“转娘头”到“庚帖为凭”
清水江流域在明清以前,作为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一直处于“王化”之外,形成了一套不同于内地的婚姻制度,这种“转娘头”的婚姻结合方式,尽管有其合理性,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弊端。因此,当明清王朝势力渐次进入,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逐渐兴起以后,不管是地方官员还是地方民众,都开始对这一习俗有所诟病,并着手进行改革。当然,从现存碑刻史料来看,这一改革过程极其漫长,然而当时的禁止近亲结婚、减轻和降低彩礼、允许再婚和再嫁等改革措施,即使在今天也仍具有积极意义。
一、清水江两岸的婚姻碑刻
清水江流域碑刻众多。鉴于清水江流域流传下来的官方资料严重不足,碑刻作为原始资料对历史研究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我们对清水江地区的碑刻进行了三年多的田野调查,截至2012年8月,共搜集到碑刻400余通。这些碑刻文字所反映的内容涉及广泛,记载了清水江流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历史,是一部刻在石头上的地方史,也是研究者不可多得的第一手原始资料。 [1] 在这些丰富的碑铭中,涉及婚姻的尽管不多,却极具内涵,兹以13通代表性的婚俗改革碑说明之,具体请参见下表。
表7-1:清代清水江流域婚俗改革碑一览
(注: 碑名 立碑年代 所处位置 影响范围 备注恩德碑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锦屏县敦寨镇平江村 潭溪司、新化司、欧阳司、亮寨司、胡耳司等5司 部分内容涉及婚俗三锹款约碑原碑无题额,笔者根据内容所加。乾隆十四年(1749年)黎平县大稼乡俾嗟村 湘黔边界的“三锹人”部分内容涉及婚俗恩垂万古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原立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现立文斗上寨 文斗、茂广、岩湾、加池、张化、平鳖、尧里、扒洞、格翁、井宗、堂东、培亮、里夯等13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千秋不朽 嘉庆十一年(1806年)原立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现立文斗上寨 文斗、加池、瑶光、平鳌、格翁、培亮、张化、堂东、井中、岩湾、瑶里、扒洞等12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奉党婚碑原碑无题额,笔者根据内容所加。道光四年(1824年)剑河县九仰乡奉党村 奉党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因时制宜 道光十一年(1831年)锦屏县启蒙镇边沙村 流洞、魁洞、寨楼、寨母、寨蒙、边沙、寨伍、八教、寨诳、石羊店10寨七百余户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约条碑记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黎平县茅贡乡寨母村 寨母、流芳、高进等4寨 部分内容涉及婚俗三锹重议婚礼碑记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黎平县大稼乡俾嗟村 参加立碑的有黎平、锦屏、剑河三县22个村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纪德婚碑原碑无题额,笔者根据内容所加。同治五年(1866年)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围墙外 参加立碑的有黎平、锦屏、剑河三县28个村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
续表7-1:清代清水江流域婚俗改革碑一览
(注: 碑名 立碑年代 所处位置 影响范围 备注永定风规 光绪十四年(1888年)剑河县盘溪乡小广村环龙庵前 小广、下敖、谢寨3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定俗垂后 光绪十四年(1888年)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 瑶白等九寨九寨指现在锦屏西北部的一个侗族山地社区,包括平秋镇和彦洞乡的彦洞、平秋、小江、魁胆、黄门、瑶白、高坝、皮所、石引等九个村寨,参见傅安辉、余达忠:《九寨民俗:一个侗族社区的文化变迁》,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全部内容涉及婚俗彦洞婚碑原碑无题额,笔者根据内容所加。此碑正文与瑶白《定俗垂后》相同,仅人名和部分内容有异。光绪十四年(1888年)锦屏县彦洞乡彦洞小学前 彦洞等九寨 全部内容涉及婚俗万古千秋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黄平县翁坪乡王家牌村 王家牌、仰巷屯、里依寨、新街寨、牛岛老寨、翁满寨、翁雅寨、白尧寨、党尧寨、绞沙寨、别登龙、老马寨、黄平寨、计亩寨、牛岛岩寨、清平寨等16寨 部分内容涉及婚俗)
由上表可知,刊刻年代最早者是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恩德碑》,最晚者为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万古千秋》,影响区域最大者为同治五年(1866年)《纪德婚碑》,涉及清水江中下游黎平、锦屏、剑河三县28个村寨。这些丰富的婚俗改革碑铭林立于清水江两岸,是我们研究该地区婚姻制度演变的起点,不过,关于苗族侗族婚俗,我们还得从“转娘头”说起。
二、“转娘头”:苗族侗族婚俗源流及其特征
何谓“转娘头”?其实就是“舅家之子必娶姑家之女,谓之转娘头”。 [2] 又称“还娘头”,如(民国)《麻江县志》记载:“其嫁娶,则姑以一女配内侄,曰‘还娘头’为惯例”。 [3] 换言之,“转娘头”就是“姑舅转亲”,即姑妈家的女儿优先嫁给舅舅的儿子为妻,不管年龄是否相当、男女青年是否愿意,只有舅家认定即可,宗族及其他人不得干涉。外甥女出嫁则必兴“舅公礼”,即婚嫁前女方舅家向男方家勒索数额较大的“外甥钱”。实际上,清水江流域的这种姑舅表婚由来已久,是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婚姻制度的一种古老遗俗,也是母族制度下婚姻制度的一种遗留。 [4] 清代李宗昉所著《黔记》亦云:“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舅舅,终身不敢嫁也。” [5] (乾隆)《镇远府志》载有:“清江婚嫁,姑之女定为舅媳。倘舅无子,必重献于舅,谓之外甥钱,否则终身不得嫁。” [6] (光绪)《黎平府志》也有“姑家养女定为舅媳,否乃卜他族” [7] 的记载。这说明,在明清时代,清水江流域确是存在着一套严密的称之为“转娘头”的婚姻制度。
为了比较明晰地说明这种婚姻制度的特征,兹再引瑶白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定俗垂后》碑序说明之。
首先这种“转娘头”婚制度特征表现为舅家对外甥女的强制占有,即“姑家养女,非有行媒,舅家估要”。姑妈的女儿长大后出嫁,要征求舅舅家的意见,舅舅家享有优先娶姑姑女儿的特权。如外甥女悖其舅意与其他后生相好甚至出奔,舅家轻则向其家索要一笔酬金,重则毁其屋宇、霸其田产,或以“拐骗民女”为由将后生控告于官。“或掯数十金,或以拐案呈控,或将屋宇拆毁”,“舅公要郎家礼银二十余金”,在并不富裕的清水江流域要出如此重金,富裕之家尚且困难,何况贫寒之家,人们只有借高利贷,或变卖家产,“倘若郎家穷困并无积蓄,势必告贷;告贷不能,势必售产”,弄得“富者售尽家业以得为室,贫者绝灭香烟不得为家”,也由于“姑舅表婚”的强制性,出现了“或大十岁、二十余岁不等”的婚姻现象。如今,在锦屏文斗地区的老年人中还传唱这样一首歌谣:“十八岁姑娘三岁郎,共盆洗脚抱上床;晚上要我脱衣睡,早起要我背下床。” [9]
其次,这种婚姻制度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舅舅对外甥女的婚嫁享有彩礼钱。若舅家因故允许外甥女他嫁,姑家亦须先付“舅公礼”,不然,女子他嫁便遭非难,“或因而悬搁终身,以致内怨外旷,覆宗绝嗣,因以构讼经官,倾家荡产”。 [10] 女婿送“娘头钱”(亦称舅爷礼钱)给外家,是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婚俗的一种主要形式。男方准备娶亲时,必须准备两份彩礼,一份送给女方的父母,一份送给女方的舅舅。否则,即使已经外嫁,也可能被拉回重新改嫁。《苗族贾理》就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许姑妈、娘姑妈 [11] 嫁出去三年还未送娘头钱,其娘舅家依婚俗准备“好拉回姑妈再嫁,好拔出树子重载”,女婿家只好“就送七头牯牛,就送七头母牛,作为娘头钱,作为外甥礼”。 [12] 清代《百苗图》记载,女子出嫁“或一年半载,外氏向婚者索头钱,倘婿无力借贷或不与,则将女改嫁”, [13] 两者记载互为佐证。(民国)《八寨县志稿》载:“黑苗率以甥女为子媳,谓‘还娘头’……姑之女定为舅媳。若舅无子,必以银献之,谓之‘外甥礼’。否则,终身不得嫁。” [14] (民国)《麻江县志》亦载:“如(娘家)兄弟无子,姑女适他人者,得视适者贫富而取外甥钱。” [15] 由此可知,这种“娘头钱”或“外甥钱”,实际上就是苗族侗族转娘头婚姻制度得以维持的经济枷锁,因为若不“转娘头”,必须有一大笔的钱财用于解除这种“魔咒”,即便是其他族群的男子看中女子,也因巨额“娘头钱”成本和不确定因素(如舅舅干预等)而放弃娶亲之念头,因此,这种婚姻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地理环境较为封闭的区域难以破除。显然,新的政治和经济变迁因素如若出现,也可能使这种为人诟病的婚姻制度逐渐松动并解除。
三、“内地化进程”:婚俗改革的背景
清水江“上控黔东,下襟沅芷” [16] ,在明清时代的方志中,这里仍是“遍地皆苗,其种类繁多……名不胜数,居食婚葬,大不类人,各有一俗,皆椎髻前向,匝以细布……虽通汉语,不遵文教,刻木为券,剁木为誓,以格杀见能,以掠劫资生”。 [17] 尽管如此,但明清两代不断地对清水江流域实施了有效的开发与经营。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18] 洪武三年(1370年)于今清水江下游地区的锦屏域内置湖耳、新化、欧阳、亮寨四处蛮夷军民长官司,隶辰州卫, [19] 同年三月,置靖州卫,以统湖耳等处土官, [20] 洪武十八年(1385年)置五开卫,内外设十六所, [21]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苗人猖獗”,楚王南征,撤靖州卫左千户所,置天柱千户所。 [22] 至此,明王朝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卫所网络已基本确立。明中后期以降,卫所制度开始松动,由所置县以加强经营的事例频频出现,如万历十九年(1591年),天柱在朱梓的努力下由所置县。 [23] 迨至清初,清王朝对清水江流域的拓疆行动开始,尽管清代对清水江流域的改土归流过程使得国家和地方社会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清水江流域自此以后,“凡属内外苗夷,莫不输诚向北” [24] 。地方志的编修者也不无感慨地表述道:“黔地自改土归流,皆成腹地……向之言类侏漓者,今则渐通音问矣;向之行禽兽者,今则渐通礼教矣;向之饮毛茹血,今则水濡火化食甘肥教矣;向之草衣卉服者,今则蚕生棉纺布织帛矣;向之佩刀负弩买路抽江者,今则荷插扶犁力役供赋也;向之縆梯构厂巢居穴处者,今则雉堞千门鱼鳞万尾;水陆路开,商贩踵至,竟已成一大都会。……四方流寓入籍者,衣食足而诗书文武孝廉入庠,食饩者继起,尔来苗裔中竟有通经应试,为内地之仲家者,风会骎骎日上矣。” [25] 八寨(今丹寨县)有“自湖广、江西而来兹土者,踵趾相接,虽绝涧荒山,咫崖拳阜,不见天日之深箐,终年霉雨之遐陬,莫不诛茅斩棘,以耕息于其间”。 [26] 由此可知,随着清代新一轮的苗疆经营,汉族移民也不断地迁入清水江流域,伴随而来的汉文化也迅速传播开来,例如镇远府开始“风气渐开,人文丕振,游宦者安之……水陆衝衢,商贾辐辏,民多负贩经营” [27] 。黎平府的很多地方民众“惟以礼乐诗书为事” [28] 。
中央王朝开辟清水江流域,从明王朝开始,就注意到了清水江地区“自清江以下茅坪二百余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露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的丰富木材资源。 [29] 因此,早在明正德九年(1514年)便开始到这里采办“皇木” [30] 。“清朝沿袭了这一惯例,并将不定期的征派改为定例按年征派,成为‘例木’”。 [31] 随着“皇木”逐渐商品化,出现“商贾络绎于道……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商旅几数十万” [32] 的商业贸易景象,彻底改变了清水江地区民众的观念,给这个“化外之地”带来了新的社会构造机缘。尤其是由于木材贸易而产生大量签订契约中所见到的女性活动,是女性跟场域所互动出来的关系。 [33] 由此苗族侗族妇女通过直接从事治理家务,并参与贡献劳动力,涉足社会经济活动,使得她们的生活空间逐渐拓宽。她们拥有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方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利。比如,苗族侗族妇女未出嫁之前,就可以有家产的继承权,即所谓姑娘田或者带着财产到夫家并可以出卖;而成为媳妇之后,她们不仅有和儿子即“母子商议”出卖财产的权利,也有独立出买卖财产的权利,更有在“夫妻商议”中成为财产买卖的主导者。 [34]
因此,随着国家权力的次第进入,汉族移民、汉文化迅速传播开来,“木材之流动”而构筑起来的贸易网络, [35] 使清水江地区出现了构筑新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所以,在与外界交往和观念日趋变新的社会环境里,封闭的固有婚俗逐渐受到冲击,苗族侗族的“转娘头”的婚姻制度开始松动,便不断地受到民众的诟病,其改革的时机已经来临。
四、庚帖为凭:苗侗婚俗之演变
诚然,改革时机的出现,加上一些更为人所知的严重后果出现之后,这种“转娘头”的婚姻制度将会慢慢被改变乃至消失。据(民国)《榕江县乡土教材》记载:“边胞居住地方,多属聚族同住一寨,一寨之中鲜有异姓在内,故伊等结婚亦不避同姓。同姓结婚竟成习俗,以致生命渐短,体质渐弱。” [36] 现在,一些偏僻的侗族村寨里,常可见到聋哑、外貌残缺等先天残疾人和智力迟钝的“低能儿”。锦屏县的裕河村,人口不足千人,而患痴呆、聋哑、发育不全等先天疾病的便有20多人,据调查,这里“转娘头”等近亲通婚习俗仍很盛行。 [37] 尽管如此,但从清康熙年间开始,贵州黎平、镇远、思州等府多次发布文告,要各地“禁革”这种“恶风恶俗”。改革的目的是“俗兴化美,益己利人”。 [38] 婚俗改革的过程是漫长的,为约束人们共同遵守,官府文告及改革规定多被刊成石碑立于各村寨,有的地方甚至奉之若神明。从目前所看到的碑刻来说,最早从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就已开始,历经数百年,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甚至到改革开放前。
首先,婚俗改革主要针对“转娘头”,从年龄、班辈以及男女意愿方面加以限制,并要求“庚帖为凭”。在清水江流域的黎平、锦屏、剑河三县地区,官府“合行出示晓喻,为此示仰苗民人等知悉,嗣后男女婚嫁,必凭媒灼撮合,奠雁问名”。 [39]
在剑河小广地区,地方精英认为原有的舅公礼、转娘头“其俗可鄙,其习甚陋”,特请示镇远府、清江厅对婚俗进行改革。“凡婚皆凭媒妁,断不强求。”现立于小广的《永定风规碑》,刊刻了清代三朝婚俗改革的官府告示,其中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规定:“嗣后男女婚娶,遵照定例,必由两家情愿,请凭媒妁,发庚过聘。不得效法苗俗,唱歌聚会,并舅家强娶,需索舅公礼娘头钱及强娶滋事。”同治十二年(1873)规定:“嗣后凡讨亲者,不拘舅家外姓必须以礼相求,不得以还娘头。”光绪十四年(1888年)规定:“从改以后,由于父母主政,舅氏不得专权”。 [40] 在奉党地区,“嗣后凡婚嫁之事,务必查明长幼班辈,只许同辈结婚,不准越辈笼娶,以正婚俗。” [41]
在锦屏,敦寨地区“求聘定亲,止(只)许庚帖为凭”。“求婚令请媒灼,迎亲令抬乘舆。” [42] 在九寨地区,“姑舅开亲,现虽在所不禁,然亦须年岁相当,两家愿意方可办理。” [43] 在河口地区,官府发布告示:“示仰府属人等知悉:嗣后男女订婚,必出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以姑舅子女必应成婚,及藉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凡问亲必欲请媒,有庚书斯为实据。若无庚书,即为赖婚。如违治罪。在来请示之先已准之亲,虽无庚书,一定不易;岩寨竖碑之后,必要庚书方可准行;”“嗣后男女订婚,必出两家情愿,凭媒聘订,不得执以姑舅子女必应成婚,及藉甥女许嫁,必由舅氏受财。” [44]
其次,舅家必娶外甥女为儿媳的权利可用“外甥钱”来赎买,同时限制聘礼数额。在清水江流域的黎平、锦屏、剑河三县28寨,“二比两愿之后,上富之女聘银十两,中户聘银八两,下户聘银五银。” [45] 在锦屏河口地区规定:“姑舅转亲,仍补外家礼银三两五浅,不得勒借。” [46] 启蒙地区详细规定了行亲之家、嫁女之家各种彩礼的具体数额:“行亲之家,财礼六两,女家全受。舅父只收酒肉,水礼财礼不妄受分毫;”“送亲礼物,只许糍粑一槽,其酒肉多寡听其自便;”“送陪亲婆礼,只许酒肉,不得又送糍粑;”“嫁女之家,妆奁多寡,随便其有,手中概行禁止;”“纳彩之后,禁止节礼,日后行亲节礼,只许馈送一年。” [47] 在河口地区,嘉庆时期“以前嫁娶种种陋弊,请示已先禁革”,但对定亲礼及过门礼未加限制,现规定:“凡接亲礼只许五钱;定亲酒礼,小则一两五钱,大则四两。如多,罚冲公。” [48] 在九寨地区,“公议上户出银五两,中户出银四两,下户出银三两”,同时强调“凡有所谓舅公礼者,必须分别上中下三等,只准三两起五两止,不得再行勒索多金”。 [49] 甚至到2012年,瑶白村“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专门出台《瑶白村关于改革陈规陋习的规定》,第一条《红喜》第五款规定:“结婚时男方向女方家献猪肉统一规定208斤,其中不包括母舅家、回娘头以及房族条肉部分。”第六款规定:“结婚时,男方献给母舅的财礼统一规定为800元,不准舅家回礼。”
在剑河小广地区,同治年间规定“纵有两家情愿,其舅家江钱只准取钱九百六十文;生身父母只准捡财礼钱九千六百文,以作陪嫁之资”。光绪年间规定“娘家九千六百文以作陪嫁之资,舅氏九百六十文以纳燕会之席”。 [50] 在黎平茅贡地区,“列贫富三等,上户姑婊照现财礼加一十六两,中户八两;非姑婊上户照加十二两,中户八两。” [51] 台江反排地区,规定“西将”(舅爷钱)三两三钱,“西奋”(人头钱)十二两。 [52]
第三,对离婚与再婚进行明确规定。由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因素引起的,男女方均可提出离婚。在清代,台江反排的养猫应对离婚也做了规定,首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女方提出离婚者,付给男方银八两;”“男方提出离婚者,付给女方银十六两。” [53] 离婚后或中年丧偶,男可再娶,女可再嫁。在锦屏河口地区,“凡娶二婚,视礼,共议银五两,公婆、叔伯不得掯勒阻拦,逼压生事。如违送官治罪。若有嫌贫爱富,弃丑贪花,无媒证而强夺生人妻者,送官治罪。” [54] 在黎平茅贡地区,“至若改嫁别人,经过财礼花费酒水,照加四两,以补酒水礼费。” [55]
第四,对违反规定的惩罚。对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罚款、送官惩处等方式,甚至家族内部处死。如锦屏启蒙地区,“凡合款之家,共计七百余户。若有故犯,俱在各甲长指名报众,倘或隐瞒,公罚甲长儆众。” [56] 在九寨地区,“倘有不遵,仍前勒索估娶,或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严究不贷。” [57] 在黎平茅贡地区,“公议嫁娶定规,违者公罚银三两。” [58] 在黄平翁坪地区的王氏族人规定:“我族内子孙日后分支久远,不认老少乱淫,同姓成婚,刁拐姑媳,众族查出将伊沉水,将他本业充公。” [59] 在清水江流域的黎平、锦屏、剑河三县28寨,“嗣后男女婚嫁,必凭媒灼撮合,奠雁问名”,“自示之后,倘仍不遵,并勒取身价者,准地方绅团头首公同具禀,以凭严惩”,“许地方公同禀官究治”。 [60]
[1] 参见李斌,吴才茂,龙泽江:《刻在石头上的历史:清水江中下游苗侗地区的碑铭及其学术价值》,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
[2] 《定俗垂后》(光绪十四年),现立于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
[3] 丁世良等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609页。
[4]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页。
[5] (清)李宗昉:《黔记》卷二,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辑,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74页。
[6] 丁世良等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96页。
[7] (光绪)《黎平府志》卷十六。
[8] 《定俗垂后》(光绪十四年),现立于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在与锦屏近临的湖南靖州平查乡新山村,亦存一块刻于道光二十三年春月下浣上下楠木山大众等立的碑铭,当中有文曰:“维我锹里先人,沿有陋习,其姑所育之女,定为妻舅之媳,他姓不得过问。倘舅氏无子,将女另配,舅氏索钱多金,稍有不遂,以致争讼伤和,由是平素亲爱之人,一旦转为仇敌之家”。碑文又见吴荣臻,吴曙光主编:《苗族通史(五)》,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620页。
[9] 王宗勋:《文斗——看得见历史的村寨》,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0] 《因时制宜》(道光十一年),又称“八议碑”,现立于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院内。
[11] 此处“姑妈”是苗族人对适婚少女的特殊称呼,并非亲属意义上的称谓,可参见(清)李宗昉:《黔记》卷一,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5辑,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53页。
[12] 王凤刚:《苗族贾理》,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9~480页。
[13] 李汉林:《百苗图校释》,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14] (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一《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辑,第215页。
[15] (民国)《麻江县志》卷五《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辑,第370页。
[16] (康熙)《天柱县志》上卷《形胜》,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辑,第58页。
[17] (光绪)《古州厅志》卷之十上《艺文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辑,第472页。
[18]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八九《兵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75页。
[19] 《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正月庚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总第958页。
[20] 《明太祖实录》卷五〇,洪武三年三月丙辰,总第984页。
[21] (乾隆)《开泰县志》春部《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辑,第19页。
[22] (康熙)《天柱县志》上卷《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辑,第56页。
[23] 关于天柱建县之情由,时任贵州巡抚江东之在《定县名靖边方疏》中有较为详细的陈述,详见(明)江东之:《瑞阳阿集》卷三《黔中疏草》,四库存目丛书,集部第167册,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第48页。
[24] 《军机处档月摺包》,第2740箱,53,7505号,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咨呈,转引自钟千琪:《清朝苗例之研究》,台湾东吴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6月,第36页。
[25] (乾隆)《清江志》卷一《序》,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辑,第248~249页。
[26] (民国)《八寨县志稿》卷二十一《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9辑,第212页。
[27] (乾隆)《镇远府志》卷九《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6辑,第85页。
[28] (乾隆)《贵州通志》卷七《风俗》,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辑,第116页。
[29] (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第147页。
[30] 《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七,正德九年十月己酉,总第2369页。
[31] 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32] (清)爱必达:《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黎平府》,成文出版社1968年影印,第147页。
[33] 陈瑛珣:《明清契约文书中的妇女经济活动》,台明事业文化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26页。
[34] 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35] 关于“木材之流动”而带来的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变迁,可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36] (民国)《榕江县乡土教材》第三章第六节《边胞婚姻》,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8辑,第596页。
[37] 王宗勋:《侗族“舅公礼”与婚姻制度的变革》,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
[38] 《因时制宜》(道光十一年),又称“八议碑”,现立于锦屏县启蒙镇边沙村边沙小学院内。
[39] 《纪德婚碑》(同治五年),现立于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围墙外。
[40] 《永定风规》(光绪十四年),现立于剑河县磻溪乡小广村环龙庵。
[41] 《奉党婚碑》(道光四年),现立于剑河县九仰乡奉党村。
[42] 锦屏《姜氏家谱·记》。
[43] 《定俗垂后》(光绪十四年),现立于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
[44] 《恩垂万古》(乾隆五十六年),原在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现立于河口乡文斗上寨。
[45] 《纪德婚碑》(同治五年),现立于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围墙外。
[46] 《恩德碑》(康熙二十九年),现立于锦屏县敦寨镇平江村。
[47] 《因时制宜》(道光十一年),又称“八议碑”,现立于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院内。
[48] 《千秋不朽》(嘉庆十一年),原立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现立于河口乡文斗上寨。
[49] 《定俗垂后》(光绪十四年),现立于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
[50] 《永定风规》(光绪十四年),现立于剑河县磻溪乡小广村环龙庵。
[51] 《约条碑记》(道光二十五年),现立于黎县茅贡乡寨母寨。
[52]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53] 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67页。
[54] 《恩垂万古》(乾隆五十六年),原在锦屏县河口乡四里塘村,现立于河口乡文斗上寨。
[55] 《约条碑记》(道光二十五年),现立于黎县茅贡乡寨母寨。
[56] 《因时制宜》(道光十一年),又称“八议碑”,现立于锦屏县启蒙镇边沙小学院内。
[57] 《定俗垂后》(光绪十四年),现立于锦屏县彦洞乡瑶白村。
[58] 《约条碑记》(道光二十五年),现立于黎县茅贡乡寨母寨。
[59] 《万古千秋》(光绪二十九年),现立于黄平县翁坪乡王家牌村。
[60] 《纪德婚碑》(同治五年),现立于黎平县平寨乡纪德小学围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