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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里的农业管理
所属图书:《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 出版日期:2016-12-01

第三节 乡村社会里的农业管理

作为民间历史文献中的碑刻,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其中保留了相当数量的官府告示、禁谕和民间乡规民约等方面的内容,多具有晓谕公众的意义。利用碑刻史料进行清水江地区农业管理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 [1] 本节利用碑刻史料对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的农业管理进行研究,试图厘清这一地区社会秩序管理的具体运行机制,应该是很有意义的探索。

一、农田管理

农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与农田相关的社会管理亦是农业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下面试举锦屏县小江村放木禁碑为例加以说明:

这通碑刻的立碑者是锦屏县小江地区瓮寨村的众田主。只因有“豪猾之辈,只图肥己,不顾累人,乘水势俾田坎堤障,撞击崩坏,触目伤心”,即在洪水时放木,结果冲坏了田坎和堤坝。因而众田主公议:“凡放木拖木,必虑畛坎,务在溪内,不许洪水放进田中,不许顺水拖木。”如果有违犯的情况,则需“照木赔偿”,如果“恃强不服”,则要“送官究办无虚”。

清水江地区自明代中后期以来,即开始进贡“皇木”,“而雍正年间的开辟‘新疆’之举,以及随后展开的对清水江大规模的疏浚,不仅使地方社会一步步进入到王朝国家秩序之中,而且促进了以清水江水道网络为基础的一个区域性市场网络的形成,直接带动了对区域社会产生深刻而广泛影响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 [3] 以木材的生产和贸易为中心的这一区域性经济网络的形成,使清水江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木材商品集散地。但是随着木材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其与农业生产的矛盾也开始出现,《小江放木禁碑》所说的情况,在清水江地区并非偶然。如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立于天柱县地坌村的《公议禁碑》亦说到因为当地“木夫贪图便利”,在洪水时“随流放木,乃至冲突田坎桥梁,多有崩坏”。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因而拥有田产、桥梁的人户进行公议,决定“沿溪以下概不许放木,并不准梼金”。以保护农田安全,并捐资“立碑示禁,乃为久远之计”。 [4]

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下面所举刊刻于清光绪二年(1876年)《遵古重补》碑刻的序文即是关于农田水利方面的管理:

此碑先是强调了水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田无水则谷不熟,谷不熟则赋无征。”然后说明由于田业位于河坎两岸,因势利导,根据田地地形的不同,分别建设了不同的水利工程:“田高则架枧以养之,田低则塞堰以灌之,洪水阻滞则架桥以渡之。”并立有禁碑,“永不许放木植,以冲崩枧堰桥梁也”。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当地劣绅勾结官吏假奉黎平府知府晓谕,将山内杉木任行砍伐,强放河道,当地民众推举杨秀全等人具控,终获知府批示“仍照前规”,遂“会众签约,复勒碑以为永世不朽云”。

除对放木冲毁田坎坝桥,危害农业生产安全方面刊立禁碑进行管理之外,清水江地区还立有一些农业方面的碑刻,对农田生产秩序进行管理,以保障农业收成。如《遵古重刊》碑,即对农业生产秩序乃至钱粮征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上举碑刻先是述说重刊碑刻的缘由,“善创业者,必赖善守成者以继之也”,乃是绍述乾隆年间祖人所立禁碑,方为“传留之本”!于是“爰约各甲父老重立新碑”,以便能够使“各甲子弟共听约束”,公议的条规一是关于钱粮国课的征收,督促本村人户尽早交纳;一是田产屋基等不允许卖给外来别姓,以免出现破坏乡族共居的情况,造成社会秩序的崩坏;一是田土在春天播种的时候,不许放牛马到田土中,以免随意践踏,破坏春种秧苗。以上三条条规,规定得非常细微,从中亦可以窥见刊刻碑铭对当地农业经济秩序的保护和地方社会管理的深入程度。

二、地权纠纷

清水江地区的碑刻中有相当数量是关于地权纠纷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土地所有权益的争夺,也是最容易引起社会纠纷的原因之一。试举下列天柱县银洞村分界碑刻《合同碑记》为例进行说明:

这是一通契约碑。碑刻叙述了乾隆年间天柱县银洞寨与锦屏县大腮寨对地权、山场进行分界的情况。银洞和大腮地界相邻,但是分属镇远府天柱县和黎平府锦屏县两地,“田地山场杂处甚多”,“恐日后藉此以端”,于是两寨凭中面同公议,“在半江坡脚下龙冲口安立排枋一□,立为路牌”,并对两寨在排枋界限内相互交错的田丘山场进行了具体的说明。1950年立于天柱县竹林乡竹林村刘家寨的《振塘碑记》则记载了当地刘氏后裔以均派的方式,为二房刘应泰所遗池塘一口的所有权,花钱买下有争议的股份的事情。 [9]

清水江地区还存在不少地权分界碑刻,乃是地方政府对地权纠纷案件进行讯问、断案,然后勒碑立石进行晓谕。如茅坪分界碑,就是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赤溪湳洞司长官对天柱县鬼广村和锦屏县退尾寨之间关于楠木冲地界并树木一案进行勘结; [10] 梧洞坳分界碑《万古不朽》碑,记述了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黎平府锦屏县知县和湖耳司长官对当地龙正卿控告吴荣华等估占山场一案进行勘结并勒石晓谕的事情;丁达中寨公山判词碑《永远碑记》,记述了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锦屏县中林司讯断丁达村龙氏家族中房族之间争夺公山公土阴地一案,并对之后房族内公山公土的相关权益做出了判决:“日后如有异居者,限走十五年内皆有股分。若是异地异住,无论土主家户,十五年外,地方公山公土,阴阳毫无系分。” [11] 光绪十四年(1888年)立于锦屏县启蒙镇九江寨的《永远封禁》碑,记载了黎平府出示黄光全(前)具控杨本洪偷葬一案的处理意见; [12] 次年立于启蒙镇者蒙村的《九江坡碑记》,则记载了黎平府晓谕婆洞寨民杨云程等以“恶佃恃衿”具控黄光前估占九江坡山场一案。 [13]

自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以来,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逐渐兴盛,随之而来的丰厚江利亦引起了地方社会中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争夺,锦屏三江地区与天柱坌处之间延续二百余年的“争江案”即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嘉庆六年(1801年)立于锦屏县偶里乡皆阳村的《金耸山界限碑》,亦立下了藕洞塘放排抽取江步银八厘的规定,“以当大小事件公项”。 [14] 民国元年(1912年),发生在天柱县远口鸬鹚村陈吴二姓之间争夺清水江河道及河边田土权益的故事,亦可爰为佐证:

三、赋税夫役

赋税是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运行的根本,钱粮征收亦是区域社会农业管理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清水江地区发现了一定数量的相关碑刻,对于厘清清代农业管理中钱粮征收以及相关的政务弊端,亦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直至清代中期,清水江地区还有不少地方仍为“生苗”地,清王朝加强对西南民族地区的经营和开发之后,方逐渐归化输诚。而归化中央王朝管辖的标志,首要就是附籍纳粮。试举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立于锦屏县平略镇平鳌寨的附籍安民碑刻《永远碑记》为例说明:

据(光绪)《黎平府志》所载,平鳌寨归附王朝国家管辖,始于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八月, [17] 黎平府知府于康熙三十六年闰三月十五日发给告示,晓谕平鳌寨知悉,规定平鳌寨“每年输纳烟火银六两”。光绪三年(1877年)三月立于锦屏县河口乡塘东村《纳粮碑记》碑刻记载,黎平五开卫在“永乐三年,有曹郎中清丈田亩,军凭当年收银上粮,民纳秋米条编,此军粮民粮所由来也”,“雍正七年,安抚苗光十一寨良民,赋银十七两七钱七分,同屯粮起解,每应习下江兵粮米三十八石三斗,本衙门契谷二百石。每米一石价一两二钱,每谷一石价银六钱,米价由永从请领。”但是“至道光年来,见朝廷政事以及文武官,上募其名,下息其利,扰乱朝纲”。于是“自历年来所应纳粮银,每虚应故事,不以前定规粮册之数,反谬言添加之额上有粮册可证,下有收票可凭”。因而当地民众将塘东所纳钱粮数额刊刻于石碑上,以作凭证。其具体数额为:“赋银一两三钱三分,谷十四石,米九斗八升一合。每斗二十碗为一斗。米谷二项共合色银十两零七钱七分五,兑扣实银五两三钱八分七厘三毫。” [18]

咸丰七年(1857年)八月重刊于天柱县城隍庙的《遵例革弊》碑文记载了地方政府对赋税征收及其相关的政务管理中的弊端进行了清理,并颁行条例进行禁止的情况。碑文中说到,天柱县在乾隆乙卯年(1795年)“苗匪猖狂,军需烦冗,祸缘蠹胥张际虞等舞弊折收,仓廪空虚;继而劣棍罗文松、杨兴唐假公肥私,贻害非浅”,继而“咸丰丙辰(1856年),复植多故,苗匪横行,南路未通,觅银维艰,以致民间空乏,纳税不前”。知县董文炳“奉钦命贵州等处地方布政使贺,奉抚部院冯、贝子中堂福、川北总督和”所颁布的章程,“革今例弊,复古旧章”,并“率由旧章,刊石续志”,碑文后开列的条例中针对钱粮征收和政务治理中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具体的禁令, [19] 表明了地方政府在乾嘉和咸同苗民起义之后对在赋税征收和政务管理等方面弊政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治理的决心。

赋税之外,清水江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关于夫役方面的碑刻文献。夫役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强力征召民众进行各种力役服务的措施,是编户齐民需要向中央王朝承应的义务。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状况的不同,承担夫役的任务也有不同,各村寨之间往往难以避免夫役纠纷的发生。兹举立于锦屏县《王寨夫役碑》为例说明:

地处清水江地区的王寨和茅坪因“地方路当孔道,凡遇□□□学宪过境以及往来差使,不免需用夫役”,成为地方政府和官军就近征发夫役的对象。 [21] 为解决王寨与茅坪之间出现的夫役纠纷,地方政府曾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给出断案章程:“原以王寨单年、茅坪双年应付夫役,如夫役在百名以外,连小江、茅坪、王寨三处均当。二百名以外,合平秋、石引、高坝、皮所、黄闷、苗伯、俾胆等处十寨均当,历来办理无异。” [22] 黎平府知府于光绪二十年(1894年)三月二十一日因“历年已久,碑石毁滥”,再度合行晓谕,并立石刊碑。道光七年(1827年)立于小江瓮寨村的《永定章程》则记载了小江、俾胆、平秋等村寨在夫役、赋税征收等方面的数目,以及九寨经管王寨常平仓进行具结的情况:“额贮常平谷四百石,如有短少,九寨公同赔补,不得推诿。应当夫役,仍照旧定章程充当。蚁等不敢误夫,催差亦不得有包折夫价之弊。蚁等甘心,不敢滋事,具结是实。” [23]

据下列立于锦屏县边沙村关于夫役的《永垂不朽》碑文为例:

乾隆初年边沙村杨甫民在参与镇压苗民起义时获得赏银三百余金,“甫民不昧众功,以赏金派分三股,边沙一股,者蒙一股,者母、者楼一股,名为三爪婆洞。”赏金分为三股,则派夫杂项等对国家要尽到的义务就要“各受其金,各司其事”。当时商议之后,确定“夫役杂项,俱以其三爪均派,按旬值当:每月初旬十日派落边沙,中旬十日派落者蒙,下旬十日派落者母、者路、者楼”。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立于锦屏县敦寨镇地步村的夫役碑文中则在强调“新化、欧阳亮司路当孔道,有应送夫役之劳”的同时,因“前各府需用柴、油亦偶有在于该司购买者”,规定“今应照三江、地西大道应夫之例。概行革除所有日用柴油杂项。”“一切柴油等不得再行派买。” [25]

清水江地区自雍正年间开辟“新疆”之后,随着国家力量统治的加强,国家与当地苗民之间因赋税征收导致矛盾激化,多地苗民爆发了抗粮抗税的斗争, [26] 以致先后引起了乾隆嘉庆和咸丰、同治时期的苗民大起义,战争给清水江流域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大兵进剿以来,新疆内地,凡系附逆苗寨,统计其户口人丁,实去其十分之五六”, [27] 对于中央王朝而言,“苗疆初定,民困未苏,亟应剔出积弊,妥为抚绥,以作长治久安之计。”试举光绪五年(1879年)天柱知县遵札批示《征收钱粮章程》碑刻为例:

该碑文乃是天柱知县抄奉光绪五年(1879年)贵州巡抚岑毓英所颁布的《严禁加收钱粮以苏民困》札而作的批示。 [29] 赋税征收中官吏往往上下其手、浮征舞弊,向来是传统政治中的恶习。即使是统治者,亦不得不承认在钱粮征收中存在着“秋粮之地盘样米,尖斗尖升,条银之横征勒收,加平加水”等积弊。该碑文除了抄奉强调岑毓英札照的内容之外,还针对钱粮征收中种种弊端的革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尽管国家制度规定的夫役负担并不严重,但是在实际征召夫役的过程中,地方官吏和土司虚派夫役,或滥派夫役之后将剩余数额折价,从中渔利,其弊端为害乡村民众甚烈,如下举锦屏县华洞村《万古流芳》碑刻:

苗民起义被镇压之后的清水江地区,“元气未复,休养生息为善后第一要务。”但在实际情况中,“地方官及土司衙门向有苗民轮流当差应夫,并器具什物。或遇差使过境或因公下乡,土司书役联为一气,勒派夫马酒食,无不恣意苛求。且有营汛员弁官绅责令苗民服役,其弊相等。各路防营见而效尤,遇有移营樵采等事,亦相率拉夫。似此劳烦民力,朘削民膏,实不堪命,应即严行禁革,以安闾阎。”因此黎平知府颁发谕禁:“嗣后除主考、学院过境照旧派夫迎送外,无论何项差役,不准派苗民应夫差役,一切供应陋规概行革除;有仍前勒派索扰情弊,或被告发,即行照例分别参处究办,决不稍宽。”同时对差役“每遇奉票下乡,竟敢乘马坐轿,方搕索勒,要酒席盘费;提获被告人等,又复私行羁押,重索规费谢礼,必满所欲,始能送审。此等恶习,殊堪痛恨,若不严行查禁,何以安民苗而儆衙蠹”等弊端有清醒的认识,除将“黎平府差役邵国春”等不法之徒“照例治罪”,“以照儆戒,暨饬地方官认真整顿以挽颓风外”,还对种种陋规发布晓谕进行严禁。 [31]

寺田浩明认为,明清的地方社会秩序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规范系统,“一方面是以‘君’为中心而形成的‘国法’体制;另一方面则是‘万民’处理日常生活关系的‘私约’世界”。 [32] 我们在对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农业管理碑刻史料的分析中,也能够看到这两种社会管理规范系统的存在及其运行情况。

在农田管理中,因为涉及的是民众群体之间在农业资源保护方面的共同利益,民众之间往往通过相互联盟缔结合约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这种“约”的威权性和约束力并不能保障事务总能得到解决,如下举锦屏县圭腮村《公议禁碑》为例:

从碑文中可以看出,奎腮溪农田资源因屡被“匪徒”伐木损坏,虽经过保甲阻止劝和,仍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道光五年(1825年)再次立禁刊碑时,不得不提出“呈官究治”的惩戒性处理办法。这是因为,地方官所代表的国家力量,在民间事务的处理中具有更高的威权性和更加强有力的惩治能力的缘故。因此在上述银洞村《合同碑记》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村寨根据地方官“两属交界之地安立排枋,以定柱、黎经界”的谕令凭中进行公议,划定两村寨交界的田土山场界限,从而达成了纠纷的解决。

彭南生认为“勒石刻碑是地方官署应民间社会的请求授权民间组织公布相关谕令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实践性”。 [34] 这种说法未必完全符合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地方社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地方政府的立场出发,通过直接发布告示和听讼问案的方式,显然比单纯授权民间组织进行社会管理来间接显示国家权力的存在更能够凸显国家的威权性,在大多数有关地权纠纷、赋税和夫役问题的告示中,地方官就是将判词或禁令直接下发给保甲、里甲、土司等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乃至于纠纷案件中的具体个人来呈现“法”的威权性。不过,地方官发布告示并不单单以宣示国家力量的强制性威慑为唯一模式,更多的则是考虑到事件的解决是否符合当事者之间权益分配关系的合意性,因而“如果不从理念而从日常性共同行为规范的形成方面来看,官的‘法’与民间乡村层次上的‘约’在‘首唱’和‘唱和’这一结构上并无决定性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地方官的告示本身理解为不过是‘首唱’的一种,发布告示的行为也就是在州县层次上意图获得‘唱和’或‘齐心’的尝试而已。国家正是通过地方官的这种具体作为与人民发生联系”。 [35] 地方社会借用国家的权威与力量,而国家则通过地方上的“约”的惯例来整合地方社会秩序,双方之间通过不断地保持着一种弹性合作的方式,持续地谋求民众行为规范的共有状态达成动态的平衡,共同构建起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农业社会中的社会秩序。

“不过现实情况往往在于这种规范的发布本身未必能够使人们的行动立即统一到某个共有的基准上去。”上引的《遵古重刊》碑文中,贡溪村民众之所以重刊乾隆年间损坏的禁碑的原因,正在于“若不善守,则创于前者未逮,而败于后者接踵而来也,是岂传留之本欤”的想法。从本质上来看,与“正是在反复不断地发禁令、立碑文这样一种不得不持之以恒的过程中,地方官的统治才得以实现” [36] 的情况并无什么不同,而这一点正是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立石刊碑活动长盛不衰的原因之一。


[1] 上述研究成果详见张应强:《清代西南商业发展与乡村社会——以清水江下游三门塘寨的研究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张应强:《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张应强:《区域开发与清水江村落社会结构——以〈永定江规〉碑的讨论为中心》,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年第3期;陈小林:《从林业碑刻看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农田水利保护》,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3期;吴大旬、王红信:《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的农业管理》,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秦秀强:《清水江下游苗侗地区碑刻文化调查——以天柱县为例》,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2]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8页。

[3]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和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4] 《公议禁碑》(道光二十九年),碑现立于天柱县地坌村村口风雨桥头。

[5] 《遵古重补》(光绪二年),碑立于天柱县蓝田镇贡溪对门河寨脚路边。

[6] 《遵古重刊》(光绪十四年),碑现立于天柱县蓝田镇贡溪村对门河寨脚路边。

[7]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天柱建县时,银洞属归化乡二图,清光绪年间,归化乡二图改为由义里;民国4年(1915年),银洞与茅坪、亮江、平金、乌坡、令冲等拨归锦屏县。

[8] 《合同碑记》(乾隆二十八年),碑现立于锦屏县三江镇银洞村。

[9] 《振塘碑记》(民国39年),碑现立于天柱县竹林乡竹林村刘家寨。

[10]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51页。

[11]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54页。

[12]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66页。

[13]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67~68页。

[14]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53页。

[15] 《磨而不磷》(民国元年),碑现立于天柱县远口镇鸬鹚村路边。

[16] 《永远碑记》(乾隆二十三年),碑现立于锦屏县平略镇平鳌村花桥旁。

[17] 据《黎平府志·武备志》载:“(康熙)三十三年八月,清水江韩世儒、米元魁等作乱,官兵往戢之,贼遁走。冬,知府宋敏学、副将罗淇请巡边以弭奸匪,于是平鳌、文斗、苗光苗馁等寨生苗皆纳粮附籍。”参见(清)俞渭修,陈瑜纂:(光绪)《黎平府志》卷五下《武备志》,第37页,载黄加服等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17册,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本,第527页。

[18] 《纳粮碑记》(光绪三年),碑现立于锦屏县河口乡塘东村。

[19] (清)林佩纶等修,杨树琪等纂:《续修天柱县志·食货志》,详见段志洪,黄加服:《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22册,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199~200页。

[20]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78页。

[21]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和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4页。

[22] 清代雍正乾隆年间,清水江下游地区同为“三江”的王寨、茅坪之间因为“当江送夫”发生纠纷。嘉庆年间,王寨和卦治之间又因“附籍漏役”问题,相互之间发生了大规模的诉讼,被称为“清江四案”中的“夫役案”。关于上述夫役纠纷的具体情况,张应强有非常详细的研究。参见张应强著:《木材之流动——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和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4~143页。

[23] 姚炽昌:《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110页。

[24]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77页。

[25]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73页。

[26]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民族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27] 《张广泗奏议冯光裕治理苗疆事宜折》,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贵州省档案馆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13页。

[28] 姚敦屏:《天柱碑刻集》,内部资料,2013年,第219~220页。

[29] 《严禁加收钱粮以苏民困》札为贵州巡抚岑春煊于光绪五年发布,在清水江下游地区多见以其内容所刊刻的碑文,如锦屏县固本乡新民村光绪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立《严禁加收钱粮以苏民困碑》。

[30] 姚炽昌:《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84页。

[31] 姚炽昌:《锦屏碑文选辑》,内部资料,1997年,第111~112页。

[32]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详见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33] 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内部资料,2005年,第10页。

[34] 彭南生:《晚清地方官对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以近代江南地区的碑刻资料为分析基础》,载《安徽史学》2010年第2期。

[35]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详见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36] 寺田浩明:《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约”的性质》,详见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页。

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