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由“一元”向“二元”管理体制的过渡:渐变中的苗疆社会
传统苗疆社会属“化外之地”,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是“议榔”和“款组织”。明洪武年间,在沿袭“羁縻”政策的前提下,开始大规模设置土司进行管理。在“叛服无常”的动荡时期,为确保“通滇孔道”的畅通,朝廷广置卫所。
一、传统的苗疆社会:“议榔”与“款组织”
“议榔“和”款组织“作为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维护乡村社会平衡与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议榔合榔制”
在清水江流域的苗族社会中,普遍实行“鼓社制”“寨老理老制”和“议榔合榔制”。三者相互兼容,共同调节内外各种关系。
“鼓社制”是苗族社会内部以血缘为基础、以祭祀为组织形式的制度,苗语称为“姜略”。一个“鼓社”由若干个宗族组成。在“努略”(意为“吃鼓”)时,以“鼓社”为单位进行。“鼓社”有“果略”(意为“根鼓”)一人,掌管全社内事务;“果叙”(意为“巫师根”或“巫师头”)一人,掌管祭祀;“果茄”或“果贾”(意为“理根”或“理头”)一人,掌管礼乐;“果当”(意为“板凳头”)一人,掌管会议的仪式和座次;“果扎”一人,掌管祭祀中杀牛;“果西”一人,掌管祭祀活动中客人的食宿安排;“顶宝”一人,掌管安全保卫;“顶王”一人,掌管行政命令的下达;“果乜扬”(意为“酒水头”)一人,掌管祭祀时钱粮和酒。以上九人,合称“鼓社九鼓头”。“鼓头”除“果略”“果叙”一般为继承外,其余多为推荐,被推荐者多为德高望重和有能力、有威信、有热心办事之人。“鼓头”的任期一般为一届“鼓社祭”。祭祀时,“鼓头”会根据本“鼓社”的具体情况,经民主协商后议定一些乡规民约并在祭祀时公布,全“鼓社”的成员都要共同遵守。
苗族村寨一般都有“寨老”和“理老”。“寨老”由寨中德高望重的男性长者担任,一般有自然形成和民主选举两种,主要负责主持制定村寨内的乡规民约,调处村寨内宗族之间、房族之间以及村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理老”由村寨内精通各种古理古规、能说会道、办事公道之人担任,多为自然形成。“理老”主要是在村民大会上根据古理古规,引经据典地对违反乡规民约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人和事进行“审判”,做出判决,交寨老执行。在调处村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理老”要引经据典来明辨是非,判断曲直,进而裁决。“寨老”有如执法者,“理老”有如法官,二者不是绝对分开的,有的“寨老”也是“理老”。
“议榔”是一种以地域为基础、由“寨老”议定一定的规约,通过杀牛祭祀后使之变成神的意志,由神的力量对人进行管理的政治制度。“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公私财物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榔”内有“榔头”“理老”和祭师。“榔头”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入“榔”成员大会,议定和修改榔规榔款,处置违反榔规榔款之人和事,对外宣战等。“理老”能言善辩,依据榔规榔款审判违反之人和事,调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祭师即巫师,主要主持“榔”内的祭祀活动和“神判”等活动。在“议榔”中,毗邻的几个“榔”为了某种共同的利益和目的而进行联合,称为“合榔”。“合榔”后,议定的“榔规”能约束所有参加“榔”的成员。 [1]
在雷公山地区,每年秋收后,“寨老”们要举行一次“议榔”会议,重申或议订“榔规”。届时,由“寨老”首先重申历代继承下来的古“榔规”,然后议订并宣布依据现实需要制定的新“榔规”。 [2] 一系列的禁忌和约定俗成的规定,都纳入议榔规约范围内,违者都要被处罚。即使是地方官员也不例外,如民国29年(1940年),西江区副区长侯辉明违反鼓藏头世袭而不能随意改变的规定,遭到群众殴打并被处以罚金。 [3]
2.款组织
款组织由一个或多个自然寨联合组建,跨地方圆数十公里,村寨之间有严密的组织形式。款有款规、款约。
“款”是寨与寨之间结成的防御和反抗外来侵扰的组织形式,由村寨自愿参加,有“大款”“小款”之分。“小款”由周围几个家族或村寨结合而成,“大款”也叫“团”,由若干个“小款”或乡村甚至区域结合而成。寨子大、户数多的一寨为一款;寨子小、分布邻近者,或三五寨,或数寨为一款。款组织结合并非长期不变,其格局经常有变。大小款都有“款首”,少则一人,多则数人。小款“款首”由各寨寨老公推,大款“款首”由各小款“款首”选举产生。“款首”由热心公益、有威信、组织能力强的寨老担任,无特殊报酬。一般每年“议款”一次,各户户主参加,商讨款内有关事宜,制定“款约”。“款约”主要内容多为惩罚盗贼、内奸、恶棍,保护农林生产,消防,解决财产纠纷等。公议后的“款约”一般都会勒碑立于寨门等显眼处。“款脚”鸣锣喊寨,宣讲“款约”并督促众人共同遵守。秋冬时,各户凑钱凑米到款首家会餐一次,总结当年执行“款约”情况或修订条款,俗称“吃款”。各寨各姓各户,不分贫富,男性青壮年必须参加团款组织,每人自备武器一件,或长矛、大刀,或鸟铳、火枪;平时,还要随时配备草鞋一双,有事则立即上路。每年各小款首带本款人员在约定日期集中,相互检阅各寨的武器装备,称为“亮团”。
款组织定有款规或款约,用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习惯,具有较强的法律威力。款约款规是由公众共同制定的“法规”,凡合款的村寨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其作用和任务是:对内保护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调解纠纷,维持地方秩序;对外抵御外侮,彼此相援。大款一般在山坳上设有哨卡,轮流守望,有警即鸣枪为号,各寨鸣锣聚众,寨老带队出发。一旦发生对外争斗,只需闻报,各寨迅速集中,适应出征者都视为己任,人人乐从,各个争先,生死与共。
二、土司设置
明以前,在清水江流域多实行“以土官治土民”的“羁縻”政策。黔东南的土司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史志记载:“各司图册,自汉以功授职者多,盖武侯南征,欲为羁縻之计,有能招抚彝众率土归诚者,即授以长官之职。” [4] 迄至宋元未设流官,明朝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贵州的四大宣慰司中,有思州、思南和播州三宣慰司管理清水江流域地区。宣慰司又下分设若干安抚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族属各不相同。
明洪武初年,思州宣慰司田仁智、思南宣慰司田仁厚先后归附明朝,其下属也纷纷归附,于是八舟、潭溪、洪州泊里、福禄永从、曹滴洞、古州、新化、欧阳、湖耳、亮寨等长官司也先后归附明朝。据(光绪)《黎平府志》记载,“明太祖洪武三年,辰州卫指挥使刘宣武率兵招降湖耳、潭溪诸洞。于是,诸洞长官皆来朝,命仍其原职。”除此之外还增设了龙里、赤溪楠洞、西山阳洞、中林验洞四个长官司。播州宣慰司辖地甚广,主要在今遵义地区,也包括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凯里、黄平等地;思州宣慰司管辖二十个长官司,其地在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岑巩、黎平、锦屏、从江、榕江等地;思南宣慰司管辖十七个长官司,其地在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三穗、镇远、施秉等地。明初在此二宣慰司辖区内建有镇远、清浪、偏桥、五开、铜鼓等卫,卫所与土司辖区犬牙交错。
明洪武五年(1372年)古州八万洞蛮“梗化作乱”,洪武十一年(1378年)又爆发黎平吴勉起义和洪武三十年(1397年)婆洞林宽起义。尤其是吴勉起义,黎平有十二处长官司一齐响应,席卷“八洞”地区,从而导致长官司被尽废。直到永乐元年(1403年),朝廷开始招抚流民返乡,鼓励流民重建家园,才又恢复十四长官司。永乐十一年(1413年),思州宣慰使田琛与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沙坑事构兵相攻,朝廷命镇远侯顾成率兵弹压,永乐皇帝将二宣慰司废革,改设八府,贵州建省,以思州宣慰司所辖十四长官司分设黎平、新化两府,各领七处长官司。宣德十年(1435年),撤新化府并入黎平府,十四长官司统归黎平府。
表2-1:清水江流域长官司一览表
(注: 序号 长官司名 姓氏 籍贯 归附时间1 潭溪长官司 石氏 河南祥符 洪武五年石平和从将军吴良南征有功授职,世袭2 潭溪副长官司 石氏 直隶沧州 洪武五年以功授,世袭3 八舟长官司 吴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吴金骨投诚,仍授前职,世袭4 洪州长官司 李氏 江西太和 元时李德屿任贵州镇远府土佥事,明洪武三年随征有功,五年改授世袭5 洪州副长官司 林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五年林荣辅投诚,仍授前职,世袭6 新化长官司 欧阳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欧阳明万投诚,仍授前职,世袭7 欧阳长官司 欧阳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欧阳都统投诚,仍授前职,世袭8 欧阳副长官司 吴氏 江西太和 洪武三年吴子林以功授,世袭9 龙里长官司 杨氏 江西丰城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杨光福投诚,仍授前职,世袭10 古州长官司 杨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杨秀茂投诚,仍授前职,世袭11 三郎长官司 杨氏 江西太和 自杨正始即古州司所分,七世以上均同12 亮寨长官司 龙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四年龙政忠投诚,仍授原职,世袭13 中林长官司 杨氏 江西太和 汉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杨盛贤投诚,仍授前职,世袭)
(注: 14 湖耳长官司 杨氏 江西丰城 元时以功授,明洪武二年杨再禄投诚,仍授前职,世袭15 湖耳副长官司 杨氏 江西太和 明洪武囗年杨总管授职,世袭16 夭坝长官司 夭氏 广西庆远 元至正十三年夭同路以功授,世袭17 杨武长官司 杨氏 不详 杨先荣熟谙苗语,立功张广泗咨部赏,遵例承袭18 麻哈长官司 宋氏 真定州 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任命19 乐平长官司 宋氏 真定府 明洪武年间,宋仁德以功授,顺治十五年准袭20 平定长官司 吴氏 不详 明洪武十年,吴忠以功授,康熙五十七年承袭21 赤溪湳洞长官司 杨氏 江西丰城 管赤溪诸寨,永乐六年以功授,康熙十九年降为土千总22 赤溪湳洞长官司 吴氏 江西庐陵 管南洞诸寨,洪武五年以功授,永乐六年改为副长官司,雍正时降为土千总23 岩门长官司 何氏 四川重庆 明成化六年,何清以征苗有功授凯瑞安抚司左副长官,顺治十年改授岩门司24 邛水长官司 杨氏 陕西华阴 元时,杨昌盛以功授平蛮侯,洪武元年改授25 邛水副长官司 袁氏 江西泰和 明初袁静山以功授平蛮将军,洪武十四年改授26 偏桥长官司 安氏 陕西华阴 洪武三年安德可改授,顺治十五年准袭27 偏桥左副长官 杨氏 陕西华阴 洪武元年杨前滩授武烈将军,洪武二十年改授28 偏桥右副长官 杨氏 陕西华阴 宋时杨通宝以功授偏桥军民左副长官,永乐二年改授29 凯瑞安抚司 杨氏 不详 杨国兴康熙四十五年因土酋大恶案改土归流1.资料来源:本表根据(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五》、《黔南职方记略》卷八《土司下》和(光绪)《黎平府志》卷六下制作。2.说明:本表仅统计正副长官司,对土千总、土把总不作统计。)
根据上表统计可知,在29个正副长官司中,祖籍江西的有16个之多,其中仅太和县就有12个,陕西4个,真定各2个,河南、直隶、重庆、广西各1个,另有3个不详。许多长官司因“功授”“投诚”而“世袭”或“仍授前职”,黎平府所辖的长官司“投诚”的尤多。
从表中可知,明清时期清水江流域沿袭了宋元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参与“平蛮”“平苗”等征讨有功人员大肆封赏,让其充任“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长官司”“土千总”等土官,甚至带路有功也可以授土司。据清水江一带的民间文献《三营记》记载,“乾隆初,清江苗匪扰乱,延及南孟地方,三营先人峻拒,嗣得天兵平定。瑶光姜福海向导有功,赝受南孟世袭土司。” [5] (民国)《贵州通志》也记载有此事,南孟土司姜氏“原籍黎平府开泰县,祖福海于雍正年间充当乡勇,堵囗出力,密报官兵救援。乾隆元年,引导官兵攻克南孟、展牙、培牛等寨,招抚逆苗。随即奉委清查逆苗绝产,事竣,议叙土把总职,后人承荫世袭云骑尉。光绪十六年奉岑抚军令裁撤”。 [6]
明正统七年(1442年),废福禄永从长官司设永从县,(道光)《黎平府志》记载,“英宗正统七年,福禄永从长官李英卒,无后,族人争立,因以其地为永从县治,知县施铨自府城迁署于此。” [7] 至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以古州长官司地分设三郎司。
清初,实行“改土归流”政策,有的长官司因谋反以及参与“三藩之乱”(此乱在1673~1681年)而被撤废,顺治十七年(1660年)曹滴洞长官司被废,“十七年六月,曹滴长官杨华如招纳亡命陈洪金等谋乱”,官府“发兵进讨,擒(杨)华如并(陈)洪金等伏诛,遂灭曹滴司,以其地附本府(指黎平府)经历司管辖”。 [8]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革赤溪楠洞司。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西山阳洞司被废,据记载:“康熙二十四年七月,何新瑞反”,“煽惑苗众作乱,西山长官韦有能应之,入据府城,焚掠殆尽。……次年二月,(官兵)擒获之,(何)新瑞伏诛,徙土司(韦)有能等,以其地入永从县。” [9]
清水江流域的土司多是小土司,管辖范围非常有限,有的尽管十余寨甚至更少,尤其是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之后。“今之土司,非复如明之安氏、宋氏骄悍横溢、虐民抗官也。自张经略开辟以来,渐次裁抑,所存者不过如保长、寨头,仅供驱使,小有剥削而已。” [10]
三、“广设卫所”与“屯军垦殖”
清水江流域的大规模开发始于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为了镇抚云南,需要保障由湘入滇的军事交通线的安全,于是在贵州广建卫所,实行军事屯垦制度。据《黔南识略》记载,黎平“县属昔皆军籍,明初开辟之时,分兵筑砦以居,大曰卫,小曰所、曰堡、曰屯,各据要害,扼控蛮夷,厥后渐立家室,族姓寝繁,率成土著,故县属客籍独少,风俗尚朴,士习诗书,民勤嫁穑,称上邑焉”。 [11] 实际上,在明洪武年间,清水江流域先后设置10卫,具体情况见表2-2。
与此相对应的是千户所的设置,明初在今清水江下游的锦屏、天柱及毗邻的黎平三县建立了10个千户所,分别是天柱守御千户所、汶溪后千户所、平茶守御千户所、黎坪守御千户所、中潮守御千户所、新化亮寨守御千户所、铜鼓守御千户所、隆里守御千户所、新化屯千户所、平茶屯守御千户所,其中天柱、汶溪2所隶湖广靖州卫,其余8所隶湖广五开卫。洪武三十年(1397年),铜鼓守御千户所升为铜鼓卫。 [12] 明朝军制规定:“大率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十二名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二名为一百户所。卫分军数或有多寡,而千百户所统则一。每一百户内总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领钤束以成队伍。” [13] 上述10个千户所中除铜鼓所升为卫外,其余9所按每所1112名计,额定屯军官兵10008名。铜鼓所升为卫后,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和左、右、中、前、后、中左、中右、中前、中后、左左、右右千户所,千户、百户兵18036名。 [14] 屯军三分守城,七分耕种。又由于明朝实行军民异籍,入军籍者世代从军,所以屯军要带家属,实行一家一户的耕种。如果按每户3口之家计算,明代清水江下游的汉族军事移民至少在4.5万人以上。
表2-2:明代黔东南设卫情况统计表
(注: 卫名 治所 设置时间 管辖今清水江流域的范围平越卫 福泉 洪武十五年 麻江、凯里炉山黄平卫 黄平旧州 洪武十五年 黄平旧州五开卫 黎平 洪武十八年 黎平镇远卫 镇远 洪武二十二年 镇远平溪卫 玉屏 洪武二十二年 镇远青溪兴隆卫 黄平新州 洪武二十二年 黄平新州清平卫 凯里炉山 洪武二十三年 凯里都匀卫 都匀 洪武二十三年 都匀偏桥卫 施秉 洪武二十三年 施秉铜鼓卫 锦屏铜鼓 洪武三十年 锦屏资料来源:《贵州通史》第2卷《明代的贵州》,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88~97页。)
一般而言,卫所制度在明代中后期即已开始衰败,一些卫所也已经被裁并,比如(乾隆)《开泰县志》就载:“明洪武十八年置五开卫,辖中外十六所八驿,各屯堡共旗军三万三千四百六十名,永乐年间存三千一百四十七名,嘉靖年间存二千一百一十六名。屯军四千五百七十名,永乐年间存七百六十三名,嘉靖年间存三百五十四名”。 [15] 从明初几万人到几千再到“皆裁”,这种现象在清水江流域很普遍,可见衰败速度相当快。清代以后,明代所存卫所的裁并直到清朝末年才告完成,具体见下表:
表2-3:清水江流域卫所撤并情况表
(注: 卫所名称 沿革 治所今址都匀卫 康熙十年改置都匀县 都匀市清平卫 康熙十年改置清平县 凯里市炉山镇镇远卫 原属湖广都司,康熙二十二年属贵州都司,二十六年裁入镇远府 镇远县偏桥卫 原属湖广都司,康熙二十二年属贵州都司,康熙二十六年裁入施秉县 施秉县兴隆卫 康熙二十六年裁入黄平州 黄平县五开卫 雍正三年裁卫改置开泰县 黎平县铜鼓卫 原属湖广都司,雍正三年属贵州黎平府,五年裁卫改置锦屏县 锦屏县铜鼓镇清浪卫 原属湖广都司,雍正四年属贵州思州府,五年裁卫改置青溪县 镇远县青溪镇古州左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榕江县王岭村古州右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榕江县寨蒿镇八寨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丹寨县丹江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雷山县西北老丹江台拱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台江县凯里卫 乾隆三年置,宣统三年裁 凯里市黄施卫 乾隆三年置,宣统三年裁 台江县施洞镇清江左卫 乾隆二年置,宣统三年裁 剑河县柳受村清江右卫 乾隆三年置,宣统三年裁 剑河县柳堡村新化亮寨所 康熙元年裁入五开卫 锦屏县新化黎平所 康熙五年裁入五开卫 黎平县黎平所中潮所 康熙五年裁入五开卫 黎平县中潮龙里所 康熙五年裁入五开卫 锦屏县隆里乡龙里司村新化屯所 康熙五年裁入五开卫 黎平县新寨屯黄平所 康熙十年裁入黄平州 黄平县 注:资料来源于牛平汉主编:《清代政区沿革综表》,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版,第379~381页。)
从上表可知,清康熙五年(1666年)对卫所进行撤并,到雍正三年(1725年)传统的卫所基本上被裁并完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水江流域,也出现了特殊情形,尤其是在苗民起义频发的时期,根据军事需要,也增设了一些卫所。比如,清乾隆二年(1737年)开始,又设置了9卫,这些卫直到清末才裁撤。具体见下表:
表2-4:清乾隆时期苗疆地区屯卫统计表
(注: 序号 名称 驻地 管辖地(堡)屯军人数 备注1 古州左卫 王岭堡 22 1600 2 古州右卫 寨蒿堡 18 800 3 八寨卫 厅城 11 810 4 台拱卫 厅城 12 740 5 丹江卫 厅城 12 830 6 凯里卫 凯里城 12 1300 7 黄平卫 固圉堡 10 740 后改黄施卫8 清江左卫 厅城 11 980 9 清江右卫 柳阴堡 11 970 合计 119 8770 注:根据《贵州通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卷第95页统计制作。相关文献对屯军数的记载不太一致,有出入。如古州左卫辖22堡1681户,古州右卫辖18堡838户,详见(光绪)《黎平府志》卷五;清江左卫辖10堡981户,清江右卫辖11堡977户,详见(乾隆)《清江志》卷三《屯堡》。)
事实上,在明清时期的清水江流域,不管是土司的设置,还是卫所的推行,明清王朝都会根据地域社会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土司,实际上从明代就开始进行“改土归流”,但在清水江流域,“咸同兵燹”之后,仍设置了大量的土司。而卫所制度,实际上在明代中后期就已经开始裁并,并且逐渐为募兵制所代替,但在清水江流域,直到清雍正时期才完全裁并入府县。可见,当出现“叛服无常”的社会动荡时,朝廷又会重新设置卫所。由此可知,明清王朝在经营清水江流域时的策略,体现了它的灵活性。
[1] 详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黔东南州志·民族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9页。
[2] 韦启光:《雷山县西江苗寨调查报告》,载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苗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3] 李文尧、杨昌文:《雷山县开觉、西江苗族“吃鼓藏”考察纪实》,载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苗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
[4] (清)俞渭修、陈瑜纂:(光绪)《黎平府志》卷六下,贵州府县志辑第18册,第70页。
[5] 瑶光在今清水江边锦屏县河口乡瑶光村,南孟在瑶光上游,为今剑河县南加镇南孟村。
[6] 刘显世、谷正伦修,任可澄、杨恩元纂:(民国)《贵州通志·土司志六》,贵州府县志辑第11册,第289页。
[7] (道光)《黎平府志》卷二《地理志》,第255页。
[8] (光绪)《黎平府志》卷五《武备志》第五,第1716页。
[9] (光绪)《黎平府志》卷五《武备志》第五,第1716~1717页。
[10] (光绪)《黎平府志》卷五《武备志》第五,第1677页。
[11] (清)爱必达、张凤孙等修撰:(乾隆)《黔南识略》卷二十三,第8页。
[12] 李贤:《大明一统志》卷八十八《贵州布政司》。
[13] 徐相国:《湖广通志》卷二十四《军政志》,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刻本。
[14] 徐相国:《湖广通志》卷二十四《军政志》,清康熙二十三年刻本。
[15] (清)郝大成修、王师泰等纂:(乾隆)《开泰县志·武备》“春部”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