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登录

摩教舞蹈表演的文化空间
所属图书:《布依族摩教艺术研究》 出版日期:2015-04-01文章字数:字

一、摩教舞蹈表演的文化空间

舞蹈产生的最大缘由,一是表达情感的需要。正如《诗·大序》所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感情酝酿于心中,需要表达时首先是用语言,但语言往往不能充分表达出来,于是便吟唱,往往辅以肢体动作,即所谓“手舞足蹈”。

但是一般的“手舞足蹈”并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舞蹈。舞蹈是由一系列有规律的、程式化的肢体动作组成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苏珊·朗格在其《情感与形式》一书中,认为艺术是情感与形式的统一。特定的情感只有以特定的形式结合起来,才能称之为艺术。美国人类学家弗朗兹·博厄斯考察了普韦洛印第安人和夸扣特人唱歌时如何在唱到不同的内容时辅以特定的手势和动作。他认为正是这些程式化的动作使一般辅助表达感情的动作形成了舞蹈。 [1]

摩教舞蹈之所以称之为舞蹈,就因为它也具备了上述舞蹈的基本特征。但是,摩教舞蹈属于宗教舞蹈,要揭示或认识摩教舞蹈的性质和特征,还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考察维度。

在近几年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叫“文化空间”。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2005年,我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界定中明确列举了除联合国公约中五大类外的第六类即“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2] 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既指文化展示、展演或活动的场所,也指其特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

一般的娱乐性舞蹈或世俗民间舞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是因为考虑表演的效果等原因,多选择在节日期间或者喜庆活动期间。布依族摩教舞蹈不同,其时间和空间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

根据汉文献记载,布依族先民东谢蛮有在宴席集会等时间场合唱歌跳舞的风俗。《旧唐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东谢蛮,其地在黔州之西数百里……有功劳者,以牛马铜鼓赏之。……宴集则击铜鼓,吹木角,歌舞以为欢。”东谢蛮是东汉末年崛起于南中(包括今四川大渡河以南、云南、贵州大部分地区及广西北部边缘地区)的大姓势力之一。据学者研究,谢氏是出自少数民族上层的大姓势力,主要活跃于牂牁一带,而这一带是布依族先民分布地区。因此,这条记载反映的应是古代布依族习俗。

摩教舞蹈是一种仪式舞蹈或在仪式活动中表演的舞蹈,汉文献中的“宴集”可能也包含了仪式活动。因此,所谓“歌舞以为欢”应该包括世俗民间舞和具有信仰性质的仪式舞蹈两个方面,而后者无疑属于摩教舞蹈。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摩教舞蹈主要与丧葬仪式有关,其次,与民间纳吉驱邪信仰仪式有关。

丧葬仪式活动是摩教重要的仪式活动,对此,地方志也有诸多记载。这些记载中保存了有关丧葬活动中的娱乐活动的信息。

《兴仁县志》:侬家“死则以杵击臼而歌……”

《安顺府志》:侬家“死以杵击臼,和歌而笑。”

《开州志》:仲家“亲丧,旧俗分食亲肉,后变用牛,视之如亲,谓之‘替例’,贫者牛一头,富者四五头。群仲皆向牛哭,且祭,妇女衣五色衣绕牛哭,一仲巫执竿持咒。祭毕,分其肉,群饮,醉而后散”。

民国36年《荔波县志稿》记载,布依族“丧家在安葬前之数日,先开路念经。附近各村男女,于每晚天黑时齐集丧家门外,男女分行对立,各执长尺余之竹刷把一把,互相敲击,一人执一木棒击粑槽作拍子,虽百数十刷把蝉联,而击之出声,有条不紊;并于灵柩前悬挂铜鼓数面,每面用一人敲。其余各执四五尺长竹竿一根舂板作拍子,节奏亦颇和谐。盖因办丧事时,各亲友来吊,借此娱乐,以消永夜耳。”

由于与丧葬仪式活动相关,因此,摩教舞蹈就不是随心所欲想什么时候表演就什么时候表演,想在哪儿表演就在哪儿表演。从时间来看,丧礼舞蹈就只能限定在丧葬仪式活动期间表演,而狮舞等具有浓烈信仰色彩的民俗舞蹈则在春节或举行庆典仪式活动时表演;从地点来看,丧礼舞只能在举行丧葬活动的人家表演,而不能在别的地方,否则会被认为不吉利。

与纳吉驱邪信仰有关的仪式舞蹈主要有龙舞和狮舞。布依族龙舞有两种,一种是用汉族和其他民族中流行的用竹、木、铁丝和布制作的龙进行表演,另一种是用稻草编扎成的草龙进行表演。古越人曾信仰龙图腾,舞龙是布依族先民时期就已经盛行的舞蹈形式,从制作所用材料看,草龙无疑是更加古老的舞龙。舞狮又称狮舞、狮子舞、耍狮子等,是一种集娱乐、武术、杂技、音乐、信仰、竞技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民间文化活动。舞狮不是布依族原生文化事象,但引入布依族中以后,成了很多地区带有明显信仰色彩的民俗活动。在望谟一带,有一种与舞狮类似的“耍麒麟”。传统“耍麒麟”主要在每年的正月初一到十五期间表演,20世纪80年代后,但凡婚丧嫁娶、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都有“耍麒麟”舞蹈表演。由于龙舞和狮舞(包括“耍麒麟”)服从于摩教信仰,因而这两种舞蹈从广义上来说,属于摩教舞蹈。龙舞主要在春节期间和三月三扫寨时表演,有时喜庆日子也表演。

这就是布依族摩教舞蹈特定的文化空间。


[1] 弗朗兹·博厄斯:《原始艺术》,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329~330页。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布依族摩教艺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