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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教音乐的发生学分析
所属图书:《布依族摩教艺术研究》 出版日期:2015-04-01文章字数:字

一、摩教音乐的发生学分析

按照文化人类学功能学派的观点,人类每一种文化事象的产生都是由于某种“需要”,就是说它可以实现某种功能。宗教的重要表现特点之一就是要举行一系列仪式,通过仪式与冥冥中的神鬼沟通。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在其名著《金枝》中曾提出一个著名观点:“如果说仪式在形式上是戏剧的,那么,它在本质上则是巫术的。”戏剧是一种综合艺术,其中当然包含了音乐的因素。

为了更有效地与神鬼沟通,人类的祖先曾进行过漫长的摸索。通过摸索得出的“理论”虽然无法验证,但它反映了先民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认知过程。

人类学资料表明,在原始人那里,有节奏的韵语具有一种魔力。“刚果地方的土人说:歌谣是用以和别个世界的人交通的,是用以对‘上面的人’即天上的人讲话的”,某些歌谣“有咒文的性质”,或“有厌胜之意”。 [1] 金克木发现:“在古老的印度人心目中,诗歌不但可以治病,而且可以驱邪降妖,当然也可以害人。为了防备别人诅咒,就要有反诅咒的咒语。这是用语言作武器进行幻想的斗争。” [2] 尼采在其《悲剧的诞生》中对有节律的诗歌在原始先民中所具有的“魔力”有一段精彩的描述:

歌谣中,有韵律并可以咏唱的称为歌,有韵律但只是吟诵的称为谣。歌属于音乐范畴,谣虽然还算不上音乐,但比起平常的说话,声调、语调有了很大的延伸和夸张,具有了声乐的雏形。实际上,初民之所以有节律的歌或者谣能对鬼神产生魔力的认识,完全是根据自身的现实经验推论的结果。诗歌、音乐和舞蹈是人类抒发感情的成果,是内心情感的自然外露。正如《诗·大序》所说的:“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如果简单说话不足以表达感情,那么就感叹,如果感叹也不足以表达感情,那么就歌咏,歌咏还不足以表达,于是就手舞足蹈,用有节律的肢体语言来表达了。人的心灵是相通的,既然有节律的歌咏能传达感情,那么它也就能打动人。初民不理解这是一种心理现象,而认为是有节律的语言本身具有的“魔力”。这种认识当然是不正确的。不过这说明在人类的远古时代,艺术与宗教总是紧密联系着的。艺术被初民当作一种沟通神鬼的手段。摩教音乐的产生,也服从人类艺术发展的这一规律。

摩教艺术中,语言艺术、摩经文学是用韵文体呈现的。韵文体也就是诗歌体。而诗歌与音乐是有天然联系的。因此,当我们谈到摩教音乐时,无疑应当包括摩经文学。但作为语言艺术,摩经所能承载的内容,既包含音乐本身,又超越音乐。这里,笔者只就用有组织的音乐来表达人们思想情感、反映现实生活、以节奏和旋律作为基本要素的艺术样式——音乐,进行分析论述。


[1] 林惠祥:《人类学论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2页。

[2] 金克木:《梵语文学史》,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12月版,第47页。

[3] 尼采:《悲剧的诞生》,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中译本第236~237页。

布依族摩教艺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