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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帮”“五勷”和“山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人群聚合
所属图书:《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 出版日期:2016-12-01

第四节 “三帮”“五勷”和“山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人群聚合

清代以来,清水江地区呈现出围绕木材的采运和贩运为中心的社会历史图景,不同人群围绕木材的采运和贩运,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演绎着不同的故事。位于崇山峻岭中的清水江地区所产的木材之所以能够“流动”起来,除了清水江这一便利的交通条件外,人的推动可算是主要原因。就人而言,木商队伍就是最主要的推手,木商队伍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商,一类是民商。官商主要为了采运“皇木”而来,而民商则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溯沅江而上,深入到清水江流域腹地。不同类型的商业队伍怀揣着不同的诉求,在清水江地区这一场域中,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智慧”,彰显着各自的势力,追逐着各自的利益。溯江而上,前来清水江地区进行木材贸易,最后形成了以地域为团结合作基础的经济利益集团,其中比较有名的当属“三帮”“五勷”和“十八帮”。

一、“三帮”“五勷”“十八帮”和“山客”的来源

外地来的木商,因均溯江而上,故称“水客”或“江客”。清康熙以前在清水江活动的多是零星商人。雍正时期,随着木材贸易的兴盛,木商大多结帮而至,逐渐形成商帮。在清水江地区从事木材贸易的主要有“三帮”“五勷”以及“十八帮”等重要商帮。“三帮”是最早在清水江地区从事木材贸易,并且是最有势力的商帮;“五勷”是继三帮之后,出现在清水江木材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商帮。在嘉庆至道光末年,参与清水江地区木材贸易的水客还有“十八帮”。“十八帮”指的是湘鄂等省木商的统称,即汉口帮、汉阳武昌帮、大冶帮、黄冈帮、长沙帮、衡州帮、益阳帮、宝庆帮、祁阳帮、永州帮、辰州帮、沅州帮、德山帮、常州帮、宿松帮、闵帮、金寿帮、花帮。 [1]

各种文献对“三帮”“五勷”的记载各不相同,目前发现最早记载“三帮”的是清嘉庆二年(1797年)的《奕世永遵》石刻,碑文有载:“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碑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谨为永遵,毋得紊占。”碑文中有“徽临西三帮”,即安徽徽州、江西临江和陕西西安; [2] 也有文献指三帮为“安徽、临江、陕西”。五勷为“德山、开泰、天柱、黔阳、芷江等处客商”; [3] 或是指“徽州、临江、陕西称为三帮客,天柱所属一勷半,芷江黔阳三勷半,为五勷”; [4] 或是指安徽省徽州帮、江西省临江帮、陕西省西安帮为“三帮”,贵州天柱、湖南芷江、黔阳等地的木帮为五勷,即天柱的瓮洞、巨潭为一勷,黔阳的托口、原神为一勷,黔阳的金子、大龙为一勷,黔阳的西溪、天柱的柳寨为一勷,芷江的碧涌、冷水为一勷; [5] 或曰,“下河客商分作三帮五勷。三帮者,即安徽、江西、陕西三省,五勷者,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 [6] 日本学者在1918年编纂《支那省别全志》时,其定义是:三帮指“江西、安徽、江苏三省人”,五勷指“湖南省黔阳、沅陵、芷江、德山及贵州省天柱五县人组成”。 [7]

山客是指本地的木商,因从山区来,故称“山客”。充当山客者,多是较富裕以及勤劳、有头脑的农民。与水客相比,一般资本较少,他们经常用包袱带钱游走于乡间购木,故又称“包袱客”。在清水江地区的历史上,充当山客而成为巨富者也不乏其人。在今河口一带,至今仍然流传着“姚百万、李三千、姜家占了大半边”的故事。

二、木材采购与贩运:族群互动下的利益博弈

溯江而上的外地商人,目的在于通过贩运清水江流域的优质木材而获取经济利益,但在采购与贩运木材的过程中,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怎样采购到木材;其二,如何将采购到的木材顺利地运输到下游地方去从而获取利润。为达到此目的,“三帮”“五勷”及“十八帮”商业群体会基于血缘、地缘以及随后出现的商业因素,建立起各自的商业会馆和停泊木排的码头。比较有代表性会馆如:五勷木商在茅坪建有杨公庙、在洪江建有关圣殿;江西帮商人在小江流域建立万寿宫等。总之,“三帮”“五勷”商业群体会以沿途所设会馆为基地,组织“公会”,设置专人主持会务,负责调解内部纠纷,协助木商解决、处理木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8]

据相关学者研究表明,“三帮”“五勷”商业群体中,有不少人是兼具官商特殊身份的木商。但即便是如此,这些深入到清水江苗疆腹地的官商,依然需要面对木材采购与贩运过程中的种种事故。前文已说,在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过程中,为确保木材贸易规范有序运行,而出现了“江规”制度。此后,随着“当江”所能获取的厚礼,致使清水江下游地区的村寨也觊觎从木材贸易的过程中能获取一定的利益,故出现了持续两百多年的“争江”故事。

在争江的过程中,作为商帮的“三帮”“五勷”等商人也难逃此影响。缆船被阻、木植被焚、被人殴打之事也常有发生。但是为了从木材贸易中获取利益,不同族群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利益博弈也是常有之事。以下笔者试图利用已收集到的有关控词加以说明。

作为“三帮”之徽州帮木商李瑞丰等控告坌处王绍美等劫阻缆船事,仅从控词来说,我们无从知晓李瑞丰等人是否是徽州木商会馆会长,或主事人,但可以推断,李瑞丰等人是坌处王绍美扰事的经历者。从这一份控词中,隐约透视出,清水江地区经济形态的转变,即围绕着木材的采购与贩运而获取的经济利益,致使该地区经济生活进行了重组。此外,作为“民商”,还兼有“采办江南例木”之职,从而可以确认,清代中后期,“民商”逐步代替“官商”进行例木的解办工作。

此份控词中,瞿从文作为五勷之民商,为了能在木材贸易中获取厚利,也前来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贩卖木材。但从此控词中,一种新的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即“三帮”与“五勷”之间并非各自为政,各取所利,而是紧紧围绕着商业利益出现了商业合作的情况,“近因与徽客李瑞丰等,合载蔑缆五船,欲往卦治当江之处投寓”一语,可将三帮与五勷之间的贸易联合高度概括。从而可以推测,来自不同血缘、不同地域的人群共同体,在清水江地区这一历史空间中,因商业因素之需,频繁互动、合作,出现了类似股份合作制的商业运行模式。

(注: 剑河县南加镇培由村藏文书(一))

(注: 剑河县南加镇培由村所藏文书(二))

此份控词中,可进一步说明,作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商会徽商、临商和和晋商,在清水江木材贸易的过程中,除了作为民商之职外,往往还兼顾着“代办江南例木”这一职责。

上述诉词可知,坌处王绍美等阻江截木,破坏木材贸易的正常运行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木商、山客、船家等人的利益,影响力大,致使官府不得不加以重视,以利保证木材贸易活动的正常运转。于是嘉庆十一年(1806年)三月初四贵州布政使司、贵州等处提刑按察使发布布告,试图了却坌处王绍美等人破坏木材贸易的事故。

从控词4、控词5中,隐约给我们指出了清水江流域的族群区划与职业分工,下游溯江而上的商帮,根据其来源地分别成为徽帮、临帮、西帮等。但居住在清水江地区的居民,也因木材贸易的兴盛而出现了社会分工情况,如负责撑船的即为船夫,负责直接与林农谈判、采购原木的则称为山客,等等。故在清水江地区的历史场景中,因木材贸易致使清水江地区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了结构性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可知,我们在分析区域社会变迁时,“物的流动”可作为重要切入点。因为“物”的流动的背后,实际上透视着不同族群的互动、区域人群关系的重组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

清代中后期以来的清水江地区,我们完全可以以木材贸易为切入点,探讨区域社会经济的演替过程,通过对此分析,可以看到国家因素、市场因素,以及地方社会的能动作用,在具体的时空场域中交相呼应,相得益彰,从而突显出地方社会经济运行的特色来。国家因素固然对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作用,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绝非国家因素一举之力所能办到的事情。市场的拉动作用、地方社会的能动作用也会在此发挥其能做到的一切“贡献”。因此,在考察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时,需要努力回到历史现场,撷取零星的文献资料,从综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最终才能接近区域社会经济演替发展的“真实”。


[1] 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2~523页。

[2] 《奕世永遵》(嘉庆二年),石刻在锦屏县三江镇卦治村对岸。

[3] 《永远遵守》(光绪二十四年),碑立于锦屏县三江镇飞山庙。临江是指江西临江府,德山是指湖南常德。

[4] 《内外三江定案碑》(民国5年),原碑无额题,由笔者根据碑文所加,是官府的告示碑,碑现嵌竖于天柱县坌处镇坌处小学围墙边。

[5] 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2页。

[6] 《皇木案稿》之《具控皇木并控低潮艮色平轻短扣词稿》,民间抄本,存锦屏县档案馆。转引自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9页注[1]。

[7] 东亚同文会编纂:《支那省别全志》第十卷《湖南省》(日文),东亚同文会大正七年(1918年)版,第775页。

[8]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9页。

[9]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49~50页。

[10]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

[11]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50~51页。

[12]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13]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51~52页。

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