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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木”采购与贩运:区域社会的经济结构重组
所属图书:《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 出版日期:2016-12-01

第三节 “皇木”采购与贩运:区域社会的经济结构重组

明代以前,中央王朝几乎“脱控”于清水江流域的直接管辖,外界对清水江流域的情况知之甚少。殊不知,清水江流域非常适合林木生长。山高树茂、郁郁葱葱、虎豹据为巢、日月穿不透的情形随处可见,大片的原始森林任由其自然生长。然而,明洪武年间朝廷镇压林宽领导的侗族苗族农民起义事件,反而成了打开清水江流域门户的一个转折性事件。清水江流域盛产木材的实情也被公之于世。

事实上,在南朝时,清水江就开始承担货物运输的任务,齐武帝永明三年(485年),在今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锦屏、瓮洞分设南平阳县和新东市县,以清水江运输贡赋。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开始淮盐运输,供应湘黔边境。 [1] 但此时的运输仅限于盐、贡赋等基础物资的运输,真正大规模的木材运输要到明永乐年间。明永乐年间,朝廷开始派“官商”到清水江中下游广征“皇木”,顺江流放至江淮,用于京城宫苑的建筑。紧跟着“官商”之后的,是大批“民商”纷至沓来。这些商人纷纷到清水江两岸采购木材,于是清水江地区呈现出以木材的采购与贩运为中心的地方社会经济重新建构的历史图景来。

一、明朝“皇木”征派:清水江木材贸易之滥觞

据目前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明王朝之所以会来贵州征派“皇木”,并千里迢迢运输至京城,起因则与镇压侗族农民起义关联。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廷在锦屏设置铜鼓卫,因屯军占地354顷,引起了婆洞失地侗族、苗族农民的强烈不满,于是出现了以林宽为首的侗族、苗族农民起义。义军拥众十万,相继攻克隆里、新化千户所,围攻平茶、黎平两个千户所。起义震动明廷,“命湖广都指挥使齐让为平羌将军,蕲州卫指挥佥事胡冕为左副、安陆卫指挥佥事宋晨为右副,统兵五万讨古州蛮寇林宽等。” [2] 一战即败,旋命楚王祯、湘王柏领兵三十万进讨。十月,明军主力“由沅州伐木开道二百余里,抵天柱” [3] ,最终镇压了这次农民起义。

平息本次侗族、苗族农民起义后,奏凯回京的明廷将领,很可能将贵州清水江流域盛产木材且便于运输一事上奏给了朝廷,才引来了之后明朝源源不断向此地区征派“皇木”。 [4]

在明洪武年间平定林宽等起义的过程中,明廷初步了解了清水江流域莽莽丛林、遮天蔽日,但因此时清水江流域及其周边地区仍处于明廷无法直接管辖的“化外之地”,加之明廷对木材的需求尚未急迫,因此,明洪武年间,明廷并未真正向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征派“皇木”。然而,明成祖永乐皇帝决定迁都北京,大规模的皇宫需要修建,而修建皇宫所需的主要材料——木材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但因资料告阙,不知此次修建皇宫时,贵州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有多少木材进入到皇宫的建筑中。

贵州林业发达,所产木材常为宫廷建筑所用,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在贵州采办皇木始于明初,兴于嘉靖。 [5]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最早记录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征派“皇木”的记载是明正德九年(1514年)。据《明实录》载:“工部以修乾清、坤宫会计财物事宜,上请命尚书李鐩提督营建,升湖广巡抚右副都御史刘丙为工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而以署郎中主事伍全于湖广、邓文璧于贵州,李寅于四川分理之。” [6] 现今学者普遍认为,此处的记载可算是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征派“皇木”的最早记载。

明嘉靖年间(1522~1566年),工部侍郎刘伯耀主持湖广木政,派贵州巡按史朱贤在黎平府采伐大木,“自沅水经洞庭,翌年抵京,重修陵思殿。”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因采木免黎平府知府正官朝觐。但明朝大规模在贵州采集木材则主要集中在嘉靖和万历两个时期。嘉靖年间,为了能使京城宫殿如期完工,明廷派遣官员纷纷前来贵州、湖南、四川等地采购木材。据《明纪》记载,嘉靖二十年(1541年)“工部侍郎潘鉴,都御史戴全分住湖广、四川采办大木” [7] 。经过几年的采木后,至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采木之事总算告一段落,并对采木有功之人进行了嘉奖。《明实录》将这一情形记录如下: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五月,“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木于川、湖、贵州”。刘伯跃也条陈大工事宜:“……一申明旧例。方先年都御史潘鉴因庙建,题请土官献木恩典,已购大木。一客广献纳王夷罪可矜疑者,量其轻重,定拟纳赎,合式木植及应免罪,复职袭替之人,并将前项献赎恩例,通行两广、四川、云贵,凡有土官之处。” [9] 此奏请最终得到工部议准。但如此频繁地征派“皇木”,致使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无论是政府官员或是普通百姓都不堪其苦。这可从贵州抚按官高翀等向世宗上奏中得以窥见,奏曰:“本省采木经费之数当用银一百三十八万余两,费巨役繁,非一省所能独办。乞行两广、江西、云南、陕西诸省通融出银助之。” [10] 工部收到此奏后,结合当时的情况,复曰:“各省俱多灾伤,难以加派。诸将广东、云南、江西、山西原派盐课大工银督发应用,仍留本省。文武官应献助俸银,抚按司道府官应解赃罪并事例,悉听抚按官动支。此外别有权宜良策,令多方计处以闻。” [11] 从工部的回复来看,高翀的奏章未被采纳。然任务紧逼,地方官员有消极以待者。贵州抚按官高翀曾采取严厉手段,以期完成采木任务。 [12]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巡抚贵州都御史高翀参都司何自然以采木急,托疾规避,宜治其罪”。“革自然任,付抚臣逮问具奏”。由于采木苛扰,都司何自然同情人民疾苦,只好“托疾规避”,终不免被朝廷革职问罪。

嘉靖以来,明王朝屡在贵州、四川、湖广采办大木,除供建筑外,尚贮存大量楠杉于“神木厂”。万历二年(1574年)九月,工部上言:“神木厂收贮楠杉大木,出自湖广川贵,每根价银数千,采运劳苦,若任风雨浸淫,坐视朽烂,甚为可惜。乞委官搭棚若盖,以图经久。” [13] 神木厂收贮的楠杉不断朽烂,但在川、湖、贵采木之事仍旧照办,且数量有增无减。同时也出现了大木难得,采木经费短缺而许外省协济之情。《明实录》有载:“先是采木之,若川、湖、贵三省约略相同,而贵筑钱粮措处之艰,视三省尤甚,酌减定价值雇募等费,该银八万两,库贮止二万,其六万两抚按舒应龙等请以广东一省协济,且言大木猝难尽得,欲遵前旨通融帮补,而采运艰难,经费倍昔视二省量增。” [14] 万历十四年(1586年)也有类似的记载:“至采木之役重,为三省之累,乞将川贵应采之二分,内湖广未采木数内,再行量免一二。” [15] 至万历十九年(1591年),先期采木之事总算告一段落,采木有关的朝廷官员纷纷获得赏赐。“以湖广、四川、贵州三省采运大木事完,加恩效劳各官,其抚臣舒应龙给与应得诰命,李江、孙坤、徐元泰各赏银二十两,纻丝二表里。按臣徐养心等各十两,一表里,余官各赏银,升服俸有差。” [16]

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贵州巡抚郭子章对贵州需采运楠木、杉木、大柏枋的数目,以及采运木材所需的银两有过非常详细的记载。据《明实录》载:

因朝廷连年不断地采购大木,至万历年间,大木成为稀缺物品,朝廷官员难以完成朝廷规定的采购大木之数。但地方土司熟知地方情形,见机将大木作为贡品,献给朝廷,以获取朝廷的赏赐。如万历十五年(1587年),播州土司杨应龙“进献大木七十根,内多美材,先经赏赐飞鱼彩缎,加升职级亦云厚矣”。 [18] 但也因长年累月地木材采运,致使采木之省的民众负担沉重、苦不堪言。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户科给事中韩光祐言:“内监陈永寿所派三殿木植,大工钱粮至九百三十余万,比嘉靖间三门午楼之费尚增一倍,乞明诏天下蠲湖广、川、贵三省木价之半。” [19] 但因该奏并未报给万历皇帝,因此,民众疾苦并未得到改善。

二、“例木”:清朝在贵州采运“皇木”

回顾明朝在贵州征派“皇木”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作如下推测,明朝是为了建筑宫殿等特殊情况下在某些特定时期集中征派大木。但到了清代,则演变成了定例按年征派的形式。 [20] “皇木案”中所涉奏文中就涉及“每年额办苗木”之事,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湖南巡抚杨为秉办皇木事呈报工部奏文,“照得湖南每年额办桅杉架槁木植委令府佐等官领帑办解”;乾隆十二年(1747年)七月,湖南巡抚部院杨奏工部为清定稽查办木之延迟以速公务事,奏文说:“湖南每年额办解京桅木二十根,断木三百八十根,架木一千四百根,桐皮槁木二百根。”这是湖南省征派皇木的年定额。按照贵州向来与四川、湖南同例,按年贡木,贵州自然也得如数采办皇木。因所需之木要求极高,“缘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上辰州以上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加之在采办过程中粗横暴征,激发了官商与民商及木农之间的矛盾,从而出现了“清江四案”中的“皇木案”。 [21]

三、“江规”:木材贸易的制度化过程

贵州是一个山区省份,被誉为“宜林山国”,而清水江流域更是首屈一指的著名林区及木材外销产区。据《贵州财经资料汇编》第四篇《农林》第三章《林产概况》记载:“往昔本省森林,向极盛密,此产木材除供本省自用外,尚可大量输出于东南各省。……各林区以水运及市场限制,昔日木材可大量外销者,亦仅限于清水江、榕江及赤水河三大流域。尤以清水江为最重要,约占十分之五”。又据何辑五的《十年来贵州经济建设》记载:“本省森林,依地理上之分布,虽可分为五区,然或因砍伐过度,仅足自给,或因距离水运较远,搬运困难,其大宗木材(以杉、柏为主)可以输出者,首推清水江流域,次赤水河流域。而尤以清水江流域为最重要。盖此区林木荫茂,为全省冠。木材可经由沅江集中湖南的常德转运汉口及京镇一带销售,全省木材外销,清水江流域林区约占十分之五,……民国初年,清水江流域每年外销木材总额值六百万万”。另据国民政府实业部《关于贵州林业调查报告》(1937年)记载:“全省木材外销,清水江流域占十分之六、七,……其外销外者,当推麻江、三穗、台拱、剑河、锦屏、天柱及省溪、江口等八县;丹江虽木材亦多,但因运输不便,外销较少;至黎平北部木材,亦由清水江运出。清水江木材,上游以麻江之下司为聚散处,下游以锦屏、天柱为交易集中地点。” [22] 由此可知,这里就是一幅繁荣的木材贸易景象。

至清雍正年间,外地木商涌入黎平,木材销量猛增,年销二三百万金,折合木材二三十万两码。民国初年,江西木商周绍普兄弟在罗里开设木业公司,收购孟彦河流域的杉木,运到湖南、江西、上海等地。时黎平城内从事木材贸易的就有50家。 [23]

明清两代,为建设宫殿面向贵州、四川、湖广采办杉楠大木,这在当时是件大事。有些官员因完成任务好而升官晋爵,并受到皇帝赏银赐物。明末,官府把采办皇木之职责委任于木商,擎天巨木通过长江而运往京师。由于贵州优质建材适用于沿江市镇建设,商人觊觎木材厚利,试图溯江而上进入湘黔林区,并如愿以偿,于是商贾络绎而至,清水江木材贸易便应运而生。

在对清水江河道进行疏浚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与沿河百姓参与开修工程息息相关的江规,即按“步”分“江”制度。这里的“步”即“江步”,是清水江水上木材运输的专有名词,“河通顺流,遂与上下沿河民分段放运客木,以取微利,江步之所由来也。” [24] 沿江河百姓为增加收入,争相从事木材放运,因而时常发生争江事件,甚至发生多年的官司诉讼,经多方调解,制定江规,实行利益均沾。沿河村寨的百姓是清水江流域排夫的主要来源,远离江河的民众所能从事的木材运输往往被限定在“旱夫”这一角色,即负责砍伐并将木材从山场拖运到溪河边。

作为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干支流地区的人们,在从事木材放运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被称为“江规” [25] ,即把江河分成若干段,亦称“江步”,木材经过哪步,只能由“江规(步)”所在地方的人放运木材,其他地方的人是无权放运的。“江规”不仅严格,而且普遍存在。在卦治对岸的清水江边,有一块清嘉庆二年(1797年)的石刻——《奕世永遵》,碑文曰:“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牌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簰。谨为永遵,毋得絮占。” [26] 碑文规定了上下河的界牌,山贩不得“湾泊木植”,木商也不得越界“停簰”,这实际上就是江规与利益的划分。

类似的情况,也可在清水江中下游沿河一带可见,如清水江下游一条重要支流乌下江,亦称瑶光河, [27] 在培亮村有一通刊于咸丰元年(1851年)的《拟定江规款示》碑,是由中游和上游26个村寨“众寨头人同心刊立”的,“永定”乌下江两岸的江规。碑文抄录于后:

从上述碑文中,“爰因约集各寨头人同申款示,永定规条:上河木只准上河夫放,不可紊乱江规;下河夫只准接送下河,须要分清江界”,“下河木客买卖,上河发木,不准自带水夫”等,反映了乌下江两岸村寨“贩木”与“放排”二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锦屏,清水江支流八洋河 [29] 有“四步江”,即启蒙人只能把木材放至寨早,寨早人只能放至岩寨,岩寨人只能放至干溪,干溪人只能放至八洋,最后由八洋人接运至八洋河口。

清水江下游锦屏平略至南堆段,在光绪年间,两寨因“厂规”“河规”权利而至“互争”,最后由官府“出示晓谕”,两寨及八洋河“商民人等一体遵照”。

在清水江下游天柱县远口,吴姓清、才二公后裔12人与陈姓族人为双方的权利进行争夺,最后由天柱县官府做出判决,并“将堂判刊刻”,以便“永垂万古”。

在清水江重要支流亮江 [32] ,也有江规,据刻于清光绪九年(1883年)的《八步江规》记载,钟灵河至亮江口共有“八步江”,木材到一个地点后交与第二个地点的人接运,共8个地点交材,即洞楠、娄江、八洞口、稳江、赛地、下高、银洞、亮江。亮江人把木材运至亮江口后,交由茅坪人运至茅坪木行木坞。

清水江重要支流鉴江 [34] 也有明确规定,如天柱县邦洞镇《天柱县行政公署指令碑》规定,“鉴江木植由狮子口放下,令改由鱼塘上放下,木植经过柱境内一律开放。”“除狮子口以下坝仍照族规抽收外,所有狮子口以上之坝按寨名规定”,“每株松桐一元,下上坝抽收坝银八毫,下中坝四毫,下下坝五毫。”“每杉条一根,下上坝收坝费二文肆毫,下中坝一文八毫,下下坝一文二毫。” [35] 在天柱县蓝田镇贡溪村清光绪二年(1876年)的《遵古重补》则规定,“自团菌以上,贡溪至注溪,桥梁坝枧一共四十八步”。 [36]

综上所述,江规遍及清水江的干流与支流,成为清水江流域民众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当江”与“争江”:木材贸易的利益之争

清水江顺流而下依次经过卦治、王寨、茅坪,卦治之下有清水江重要支流小江在王寨附近汇入,在王寨与茅坪之间又一重要支流亮江注入。此三寨水域较宽阔,水势平缓,便成为清水江下游最为重要的木材集散地。为了规范木材市场秩序,在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木材贸易及运输过程中,贵州巡抚张广泗于雍正年间在锦屏设弹压局征收木税,法定王寨、茅坪、卦治三寨开设木行。据雍正九年(1731年)黎平知府告示:“茅坪、王寨、卦治三处,皆面江水而居,在清水江之下游,照地与生苗交界。向者生苗未归王化,其所产木放出清水江,三寨每年当江发卖。”具体当江规定为,子、午、卯、酉年为茅坪当江,辰、戌、丑、未年为王寨当江,寅、申、巳、亥年为卦治当江。每寨当江之年,负责开行接客,经手交易,而其他两寨之行户不得私引客商越买。三寨轮流值年,开店歇客、执掌市场贸易,“三寨轮流轮值之年,谓之‘当江’”。 [37] 有关当江,雍正九年的“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告示”和嘉庆十六年(1811年)《永定江规》提供的内容最为翔实。现将这两份材料抄录于后: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此处告示可算是有关当江制度的最早记载。碑文中明确规定,茅坪、卦治和王寨分年当江,从而确保了木材贸易规范的形成。但同时也规定,上述三寨有因当江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外,通常还应该承担一定的“夫役”义务,即“当江之年即送夫之年”。

自清水江木材贸易兴起后,“当江”可以获取丰厚的利润,于是天柱坌处、清浪、三门塘“外三江”与锦屏卦治、王寨、茅坪“内三江”为了独吞厚利而展开争夺旷日持久的争夺,诉讼官司从清康熙年间一直打到民国初年。最早的当江应该是在天柱,据现立于天柱县坌处镇清浪村的碑刻记载:“是以我等地方自开辟清水江以来,蒙前囗各大宪设立坌处为采办皇木之所,至康熙二十四年,客苗乱行,被黎平府属之毛平、黄寨、挂治三处乘机霸市,擅设三关。上下经控,抚藩臬道名裁,因豪恶龙永义等财多讼能,故失江坞。” [40] 这是最早记录清水江内外三江木商争江的文献史料。

此后,争江一直持续不断。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坌处王国瑞为首串联从托口以上至坌处设十八关阻木抽税,被朝廷取缔。雍正八年(1730年),坌处王国良等向古州请帖,要求在坌处开木行歇客,被“严行出示禁革”。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坌处游志安向贵州布政司请帖开木行,被“饬回”。

嘉庆年间,争江达到高潮。嘉庆三年(1798年),坌处王师旦、王绍美等率众告到黎平府,被驳回。嘉庆六年(1801年),天柱人伍仕仁、王绍美等串通客商冒充皇商买木冲江。次年,经黎平镇远两府会商,“各商照旧章”。嘉庆九年(1804年),坌处王载车(王师旦之子)等将水客在茅坪所买之木在坌处阻拦,形成阻江。次年,下游木商不敢采买,停留于托口、洪江。嘉庆十一年(1806年),坌处阻江案经黎平、镇远两府会审,仍“照三江值年买卖”。当三江船队行至坌处时,被王绍美等人强行截扣并焚烧。黎平、镇远两府派兵围困坌处,捕人充军,王师旦囚死狱中。正如“争江记”所言:“兵马围困坌处寨,抄家劫舍苦难当”;“充的充来死的死,坌处争江无人还”。 [41]

光绪十五年(1889年),借办团练之机,坌处由举人吴鹤书出面,请求在坌处等地开设木行,收费养练。几经反复,最后准许坌处、清浪、三门塘设店开行,以内外三江分别名之。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抢捞漂流木材,纷争又起,官府下令刻《永定章程》碑,定出江规。

此通碑记述了涨洪水冲散木排,造成捞木者与木商的矛盾。为确保各自既得利益,经与商民木帮人等商议,拟定章程十一条,并出示晓谕,再次定出江规。

到了民国5年(1916年),经贵州省民政厅下令、镇远府奉命调处,正式划分茅坪、王寨、卦治为“内三江”,坌处、清浪、三门塘为“外三江”。“王寨、茅坪、卦治内江地方,照旧永为买卖木植商场及三帮五勷泊排成排。内江行户不得拉将码头私与永州客、外江客停泊木排,以杜商场争端;永州客、外江客内江既未置有码头,均照旧驻居于坌处、清浪、三门塘有木坞之主家,以便泊排成排。但内江行户不得接客,外江主家不得阻客,而作买卖自由公例;永州客、外江客欲进王寨、茅坪、卦治内江买木,非有外江木坞之主家引进,内江行户不得与外江客私自开盘议价,违者内江罚行户,外江罚客。”并且“酌拟赎木章程”,规定洪水后“遇捞获漂流木植赎取”的十一条措施。 [43] 至此,持续两百多年的争江案宣告结束。此江规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

从上述材料可知,居住在清水江下游地区“内三江”与“外三江”周边的人群聚合情况出现了新的变化。由原先以血缘家族为基本的社会组织形态,逐步演变为服务木材贸易经济活动的以村落和宗族为核心社会组织形态。头人、寨老等自然领袖的权威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因经济利益关系重新结合而成的人群共同体逐步登上历史的舞台。清水江沿岸居民的经济生活形态也进行了重组,即随着清水江木材贸易的兴盛,清水江沿岸人群的经济生活主要围绕着“木材的流动”而进行了重新组合。原有的自给自足,封闭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乃至瓦解,取而代之的却是将木材作为商品,并围绕“木材的流动”而重新构建了清水江地区特有的经济形态。


[1] 万红:《试论清水江木材集市的历史变迁》,载《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

[2] 《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五二,第5页,总第3645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6年版。

[3] (清)光绪《黎平府志》卷五下,第23页。

[4] 据《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载:“明、清两代的京城南京和北京,在兴建宫殿的过程中,均定例向黔、川、湘等省的少数民族地区征派杉、楠、樟等木材,供宫苑之建设,故名之曰‘皇木’。”

[5] 有关皇木的研究,详见蓝勇的《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6期。《贵州通史》(《贵州通史》编写组,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年版)第2卷《明代的贵州》也介绍了一些明代贵州皇木采办的情况。

[6] 《明实录·武宗实录》卷一一七,第6页,总第2369页。

[7] 《明纪》卷三十二,转引自单洪根:《木材时代——清水江林业史话》,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8] 《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二八一,第1~2页,总第5464页。

[9] 《明实录·世宗实录》卷四五〇,第5页,总第7647页。

[10] 《明实录·世宗实录》卷四五六,第1页,总第7708页。

[11] 《明实录·世宗实录》卷四五六,第1页,总第7708页。

[12]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13]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二九,第4页,总第0708页。

[14]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一五四,第4~5页,总第2853~2854页。

[15]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一七二,第12页,总第3139页。

[16]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二三二,第2页,总第4291页。

[17]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四四三,第5页,总第8419页。

[18]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一八五,第3页,总第3459页。

[19] 《明实录·神宗实录》卷四六二,第1页,总第8713页。

[20] 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8页。

[21] 相关“皇木案”的研究,可详见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载《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4期;杨有庚:《明清王朝在黔采办皇木史略》,载《贵州文史丛刊》1989年第2期;高笑红:《清前期清水江流域的木材流通与地方社会——以〈采运皇木案牍〉为中心的研究》,复旦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等。

[22] 以上转引自贵州省编辑组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9页。

[23] 贵州省黎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黎平县志》,巴蜀书社1989年版,第313页。

[24] 《永定江规》(嘉庆十六年),碑立于锦屏县铜鼓镇高柳寨。

[25] 详见秦秀强:《江规:清代清水江木材贸易采运贸易规范考察》,载《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

[26] 《奕世永遵》(嘉庆二年),石刻在锦屏县三江镇卦治村对岸。

[27] 乌下江源于黎平县九潮镇顺寨村岑舍坡,于河口乡瑶光村注入清水江,是清水江在锦屏县的4条一级支流之一,在锦屏县的流域面积155平方公里,占锦屏县总面积9.7%。

[28] 《拟定江规款示》(建于咸丰元年),现立于锦屏县固本乡培亮村亭子边,原已断为几块,现被村民粘贴好了。

[29] 八洋河,古名洋洞河,源于锦屏县启蒙镇便晃村,于平略镇八洋村注入清水江,是清水江在锦屏县的4条一级支流之一。主河道长27公里,流域面积197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2.9%。

[30] 《黎平府正堂邓出示晓谕事》,笔者收藏,由锦屏县三江镇李宏斌先生提供。

[31] 《磨而不磷》(民国元年),碑刻立于天柱县远口镇鸬鹚村公路边凉亭前。

[32] 据《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记载,亮江,又名亮水,源于黎平县茅贡乡,由新化乡入境,又流经敦寨、铜鼓、大同3个乡镇,于三江镇亮江村汇入清水江。在锦屏县境流长52.3公里,流域面积69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4%。据《黔东南州志·地理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页)记载,亮江河长124公里,流域面积1697平方公里。

[33] 《八步江规》(光绪九年),残碑,仅见上半部,碑现立于锦屏县三江镇飞山庙内。

[34] 鉴江,据《天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记载,古称北门江,亦名天柱河,又名小江,发源于天柱县坪地镇云洞村龙塘,流经坪地、邦洞、凤城、社学、白市等5个乡镇,于白市镇民建村注入清水江,是清水江的重要支流,河道全长95公里,流域面积861平方公里。这与《黔东南州志·地理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页)记载略有出入,鉴江河长82.3公里,流域面积820平方公里。

[35] 《天柱县行政公署指令碑》(民国6年),碑现在天柱县邦洞镇织云街上。

[36] 《遵古重补》(光绪二年),碑现立于天柱县蓝田镇贡溪村河边。

[37] 具体可见(光绪)《黎平府志》卷三上,第32页。

[38] 《夫役案》:雍正九年五月初三日黎平府古州理苗同知滕文炯告示。详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52页。

[39] 《永定江规》(嘉庆十六年),碑存锦屏县铜鼓镇高柳村下寨。

[40] 《清浪争江碑》(道光八年),原碑无额题,由笔者根据碑文所加,碑现立于天柱县坌处镇清浪村。

[41] 对清水江中下游地区产生影响深远的“争江”,其《争江记》,多种文献及研究专著均有记载。详见坌处镇志委员会编:《坌处镇志》,内部印刷本2011年,第401~406页。茅坪镇志委员会编:《茅坪镇志》,内部印刷本2012年,第383~385页。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90~294页。贵州省编写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38~46页。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0~1022页。

[42] 《永定章程》(光绪二十八年),现镶嵌在天柱县坌处镇坌处小学操场的围墙上。

[43] 《内外三江木材商场条规碑》(民国5年),原碑无额题,由笔者根据碑文所加,碑立于天柱县坌处镇坌处小学围墙中。

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