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四”和“三百六”
在从江县平正、刚边、宰便等壮族聚居区,流传着“二百四”和“三百六”的说法,为什么这样称呼呢?
这既与壮族迁入贵州后的历史情况有关,也与壮族民间的管理机制有关。
在从江壮族的中心居住地区,民间有两种传说。
从江壮族村寨
一种传说认为,在很早以前,壮族祖先褒金攘(褒,壮语“公”之意,壮语爷爷与公公不分,祖父与外公不分)、褒三相等18位老人,带着720人从广西思恩府的三里五十二洞迁到贵州境内的达假、孖德河一带,他们在斯闷坳上商议,决定按各个区域的大小、宽窄和垦荒条件的好坏来分配人员居住:分配240人,由褒金攘、褒三相、褒生依、褒台、褒萌正、褒萌情、褒永绕7位老人带领,住上下敖洞、南马、杆洞、打郎、打秀、上下洋洞、卡机、卡宰(多属今天的从江县秀塘壮族乡)等村寨;分配300人,由褒墨所、褒耀样、褒保受、褒萌平4位老人带领,住畹夭、畹平、古崖、畹良、畹田各村;分配60人,由褒匀、褒饮带领,住高麻、归林、机脸等村寨。这些壮族居住区域,被统称为“二百四”和“三百六”。如今称呼平正到板田这一段河流为“三百河”(实为三百六),即由此而来。另外分配120人,由褒降金、褒降寿、褒汉平、褒金刚、褒金瓯、褒金裳6位老人带领,分别住在尧辉、加榜、肯楼、纳登、纳宋、纳哥、纳禾、畹番、畹郎等村寨,俗称“内一百二”。
民间另一种传说认为,清军入关以后,向岭南进军,把壮族驱赶到桂北崇山峻岭的五十二洞地方。五十二洞地方山高林密,缺田少地,无法接纳太多的流民。被清军驱赶来的民众尚有720人无法安排,他们不得不继续向北(即黔桂边界)前进。他们到达黔境从江西南的刚边河、宰便河上游地区,见此地林茂人稀,尚有耕地可以垦殖,族长们便按地域广狭来分配人口:把240人安置在今秀塘壮族乡的上下敖洞、南马、打郎、打秀、卡机等村寨;把300人安排在今刚边壮族乡的各村寨;把120人安排在原宰河乡(1992年“撤并建”时并入宰便镇)的宰郎、宰便和尧贵乡(现并入加榜乡)的上下尧、加榜等;余下的60人便安排到高麻、归林等村寨。因此便有“上二百四”、“下三百六”和“内一百二”的说法。
其实,“二百四”和“三百六”反映的是壮族民间的社会管理组织系统,是壮族民间的自治管理机构,它的基础是壮族的家庭、宗支、家族结构,其功能与苗族的“鼓社”、侗族的“款”等一样,只不过这个机构以它最初管理的户数来命名,强调的是它的地域性和人口户数。从更深层次来说,它与壮族的宗法制度有关。
长期以来,壮族形成了以族(民族)聚居、以姓聚居的社会习俗。
同族聚居,因为语言、信仰、习俗等一致,可以加深相互间的关系,容易团结一致共同对外。同姓而居,就形成比较牢固的社会基层组织——宗族组织结构,即由家庭、宗支(房族)、家族三个层次构成的宗法性家族形态。
从江壮族民居与田园
从家庭层面来说,家庭是壮族社会组织的细胞,是壮族宗法制家族形态的基层组织。贵州壮族的家庭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三四代人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服从家长的安排。家长一般是家庭中的长者,以男性为主。当男性长辈因各种原因离世或神智有问题时,尽管有女性长辈存在,但一般也会让年轻的已成家的男子主政。另一种是由大家庭分解后形成的、由一对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小家庭,但过去这一类家庭并不多。壮族家庭的分解,既有社会原因,如产生了家庭矛盾等,也有地理环境的原因,如家庭人口增多,但原屋基已不能继续扩展建房,只能另寻他处建房,造成事实上的分家。这种家庭居住格局,从建筑形态来看,体现为其传统民居以建筑体为基点形成的家庭网络,即具有亲属关系的许多家庭组成的社会网络,这种家庭网络以族属(集家族和民族为一身)为纽带,以一定地域为基点,以单一家庭为基本单位构成,其家庭网络的范围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上百家。在这样的家庭网络中,组成家庭网络的各个家庭有着各自的居处、财产和生活方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有着较为频繁的交往和相互支持。在一些村寨,这样的家庭或许还没有形成庞大的生活共同体,但它在对外方面表现出极强的凝聚力。在贵州的壮族地区,各个村寨基本上就是一个宗法制家族形态。
摘禾
从宗支的层面来看,宗支从结构上来说虽然比家庭松散,但比家族紧密,因此,它是壮族宗法组织结构链条中重要的一环。相比之下,贵州壮族的居住特点,使它的房族结构比任何地方的宗支组织都要严密,因为贵州壮族家庭的分解,原则上以最老的屋基为基点,向左右延展,当地理条件不允许时,再前后扩展,这样的建房格局和原则,有利于把大家凝聚。贵州壮族宗支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血缘整体,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较为紧密的经济上的联系。宗支虽然不是统一而稳固的经济实体,也没有多少固定的公共财产,但它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血缘整体,血亲关系较近,族人间具有约定俗成的经济上相互援助的义务,不仅体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互相帮助,更突出地表现在婚丧大事上。在宗支内部,不论谁家遇到婚丧大事,同宗支的族人毫不例外都得参加,并以钱米酒肉相助。即使已分居的弟兄或叔伯兄弟,也得在自己家里备办酒席,分别招待部分宾客。遗产继承是在家族内部按父系进行的。壮族有除“长子田”的习惯,即将遗产先除一部分分给长子,然后各子均分,长子仍得一份,拆分遗产时须请亲族书立“分关”。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如家庭富裕,在她出嫁时,也可以给她一部分土地带到夫家,当地叫“姑娘田”。“姑娘田”不能转让或出卖,女儿死后,田即归还娘家。近亲族人具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有严格的规定。宗支内部某一族人死后无子嗣,其遗产通常由房族近亲处理,或变卖财产用作丧葬费用,或由同房均分。无子有女招婿入赘时,必须先将一部分产业送给本房族近亲,剩下的才能由赘婿继承。男子入赘上门,也要先把自己继承的产业留下一部分给其近亲,余者才能带到女家入赘。寡妇再嫁,不能把亡夫遗产带到新夫家,只能带走她的首饰、衣服。
此外,同宗支具有共同的祭祀活动,在贵州壮族表现为共同的“敬社”,以祭祀活动来维系宗支血亲关系。
壮族妇女在火塘边饮酒
家族是宗支之上的、由共同的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血亲组织。贵州壮族的家族通常由同一祖宗的五代之内的若干个宗支构成。由于壮族往往是聚族而居,因此,一般是一村一寨就是一个家族。家族主要是由同祖同宗的深刻观念维系的。家族有为族人共同遵守的族规,违犯族规的族人要受到家族的惩罚。有自然产生的族长,族长一般由家族中辈分最高且年纪最大的人担任。外地客户欲迁入本乡本寨,必须要得到头人和寨老的许可,并且还须备酒、肉、鱼、香、纸去敬“霞”,即社坛,宣誓遵守本寨乡规民约及风俗习惯等之后,方能迁入。而由不同的族老、寨老组成地方性的管理机构,处理地方上的事务。
壮族迁入贵州后,正如“祖宗迁徙歌”所叙述的那样,仍是聚族(民族、家族)而居,每个自然寨基本是同一姓氏,异族、异姓杂居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村寨的社会组织比较严密,各寨都有寨老及头人管理公共事务。寨老称“褒挽”,即“寨之父”。村寨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盟关系,但形式不一。几个村寨联盟之主为“头人”,称“褒蓬”,即“一片地方的公老”。他们按地带河段划分大小不同的联盟组织。如以刚边寨为中心的平正河为外围地带,以宰便为中心的宰便河为内区。外围按河段分,由岩角至塘洞(上段)称为“二百四”(意即这一段河流的村寨共240户,有的传说是240人,下同),由七位公老做主。由宰别到板良(中段)称为“三百”,后人称为“三百河”,由四位公老做主。由平正到归林(下段)称为“六十”,民间传说只记得有一位公老叫褒匀绕管辖高麻和归林,其他不详。内区宰便河一带称为“内一百二”,由六位公老做主。这种村寨划片范围,可能是为了维护本片区共同利益,很自然地结合成村寨联盟,久之便成地名,成为贵州壮族村寨片区的代名词。各村寨间虽有联合,但职责、权利和义务是很明确的,如孖览河分三段,各寨居民只能在自己河段界内捕鱼,越界即须按“三抽一”、“五抽二”的规定,将捕获的鱼分给管理该河段的村寨,否则就会引起纠纷。
运禾把
平正村现存一块石碑,是清嘉庆七年(1802年)竖立的,碑文罗列各村寨头人的姓名,反映了过去这一带村寨有严密的社会组织形式。
壮族在贵州居住地点固定下来以后,形成了地方的管理机构。壮族以户为地名,或许是受当地其他民族的影响,参照其他民族的习惯以户数为管理机构名称,久之成为地名。《黎平府志》卷三记载:“苗地多以户称,如内五千、外五千、二千九,皆以户称地也。西山一千三户,故其地曰一千三。”说明当地其他民族也是以户为管理机构名称而后转化为地名的。当地壮族相互问候的时候,可能会问:你从哪里来?对方答:我从“二百四”来。别人不明就里,但当地人是心知肚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