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村寨组织
一、房族
侗族房族组织主要有“姓”、“斗”、“基”、“翁”、“然”五个层次。
“姓”,侗族称singk,是家族组织的第一层次。侗族的大姓如吴、潘、龙、杨、石等。同姓的人们,在一个村子里可能是一个家族,也可能是数个家族。这种情况在土司统治时代较为突出,人们往往与土司官认同,采用同一汉姓,但他们并不是同一家族,而各自又有自己的标记。由同一汉姓的大家族分成若干个小家族,这种情况与侗族历史上的“破姓开亲”习俗有关,破姓后各支之间可以开亲,但仍使用同一汉姓。
“斗”(douc),有的地方称高(gaos),意为群团或房族,是真正意义的家族名称,为侗族家族组织的第二层次,他们有共同的家族墓地、山林和祭祀田塘等,“斗”内各个家庭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其最基本的职能和标志是本集团内禁止通婚。“斗”涵盖下的家族单位,皆视为兄弟姐妹,从男系而言,他们的子女绝对禁止婚配。如从江高传寨的王姓,分为“斗哈底”、“斗岁然”、“斗略然”、“斗烂”、“斗仙”、“斗拱”、“斗省”;还有肇兴侗寨的“五斗”,即“斗登”、“斗府”、“斗告”、“斗格”、“斗派”,等等。这些名称固定、界限分明的“斗”,都属于侗族社会的房族组织。
基(jih),有“墓地”、“禁忌”和“甑子”的意思。“基”是由“斗”分出来的,所以叫作“分甑子”。如上述高传寨的“斗仙”,便分支成为“仙高”、“仙大”、“仙林”三个基;“斗拱”分支为“拱老”、“拱胖”、“拱向”三个基,“基”是家族组织的第三层次。长辈过世,晚辈忌荤是侗族葬俗一重要礼节;“基”是由若干个同一血缘的父系大家庭组成,若有老人过世,全“基”子孙一律忌荤。当然“基”这层组织,也是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若因为年代久远而人口的不断繁衍增多,同一个“斗”内各“基”之间的兄弟关系逐渐淡薄,各基间禁止通婚关系逐渐松弛,由兄弟关系演变成姻亲关系;这时“基”也就上升成为独立的家族——“斗”了。
“翁”(kgongs),即祖公的意思,是家族组织的第四层次。它包括若干个父系大家庭或若干个核心小家庭。在一个“翁”内各家庭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如婚、丧互相帮补的钱粮、猪羊、鸡鸭、鱼肉等是无偿的。“翁”这层组织不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单位,但各家庭间发生纠纷,多由“翁”内族长排解。
“然”(yanc),是家的意思。这是家族组织的第五层次,它是生产、消费的基本单位。由夫妻及子女组成的父系小家庭,家政一般由男性家长主持。儿子长大成婚后,生了第一个孩子要另立门户。父母一般和幼子同住,这是较为普遍的家庭组织形式。
二、村寨组织
侗族村寨大小不同,小村寨由几十上百户组成,大村寨由七八百、上千户组成。村寨有“寨老”、“活路头”等组织。
(一)寨老
寨老是村寨的自然领袖,一个村寨有一二名或三五名不等。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与实践中形成的,随他个人的威望以及岁月的增长自然而然地产生,又为村民大众所公认。民国时期,侗族地区农村普遍建立区、乡政权,实行保甲制度,乡老、寨老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但在处理村民纠纷和办理地方公益事业时,还是离不开寨老。这时期的保长和寨老,他们的职责是分开的,保长是村级政权负责人,由上级政权委任,执行乡长指派的任务,如派粮、派款、派捐、征兵及防贼防盗、维护社会治安等等。而寨老主要是维护当地风俗习惯,解决村民纠纷,兴办公益事业及组织群众性的娱乐活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广大侗族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建立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组织,建立了乡村政权和党、团的基层组织,设立了乡村小学和乡村卫生院、所等等,人们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科学水平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寨老制度和它的作用,受到了冲击和削弱。传统的社会组织发生了巨大变化,村寨领袖人物的更迭,寨老职能也在发生变化。但由于侗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在边远山区各种传统习俗依然盛行,寨老制度依然存在。由于侗族村寨大多是聚族而居,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在侗族农村,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各地寨老仍后继有人,侗理乡规还在发挥其效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仍在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
(二)活路头
“活路头”是侗族村寨组织中的一种古老的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这种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有些村寨直到近代都还残存。每当新春伊始,“活路头”便带领村民举行农耕仪式。活路头既没有报酬,也没有特权,纯粹是尽义务。“活路头”由本寨老户中男性成员充任,一般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如遇特殊情况,如连年旱、涝、虫灾等自然灾害,经巫师占卜,认为天意要更换活路头时,才可更换。更换活路头,若在本寨找不到适当人选,可由巫师占卜择定,即经卜定某日为选新活路头的日子,当天第一个进入该寨的外寨男子,不论他年龄大小,即邀请他充当本寨的活路头。给他以优待,如他尚未成婚,可任由他挑选本寨的一位姑娘成亲,给一份良田自耕自食。外寨来的新活路头,要举行入族仪式,加入原活路头的家族,成为该家族的一位新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