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司制度
土司,官职。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制度,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元代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统治本族人民。元、明时期,土司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世袭制度下的土司家族不断发展壮大,除对中央政权负担所规定的贡赋和征发任务外,在辖区内保存了传统的统治机构和权力。
鸭池河
在贵州,有安、宋、杨、田4大土司。安氏、宋氏分别为水西、水东土司,安氏管理水西地区,宋氏管理水东地区,以贵州鸭池河为界,鸭池河以东为水东,鸭池河以西为水西。明初,朝廷为了抑制土司政权,设置贵州宣慰司,让水东、水西两大土司迁署贵阳,共同掌管贵州宣慰司印,统治贵阳地区及毕节部分地区。杨氏为播州宣慰司,统治现在的遵义地区。田氏为思州宣慰司、思南宣慰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田氏土司内乱,朝廷乘机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司,设贵州布政使司,这是贵州建省的开始。明末,水东土司宋万化反叛朝廷,被镇压后,改土归流,以水东亲辖的十二马头地域置开州。
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以土官治土民”,即以当地土著民族的首领为官,通过他们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事务。朝廷根据地区的大小、地位和作用,分别设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统称为土司。贵州是西南重要的土司地区,朝廷设有大小土司300多处。水东地区除了宋氏以外,还有宋氏代管的十个长官司,如开阳乖西长官司,就是由杨、刘二土司治理。
土司神龛
土司神龛
土司神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