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护范围
控拜村主要有上寨、中寨和下寨三个自然村寨,面积为8.78公顷。
作为纳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控拜村的保护,在分析和研究其价值特色的基础上,根据传统民居建筑、历史街巷、文化遗产的分布及保存现状、完整程度等。按照不同的保护和控制要求,采取“整体保护、分区对待”的原则,同时考虑现状及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将控拜村按照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这两个范围进行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划定
控拜保护区域划定
控拜村的核心保护区主要是指村寨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传统建筑集中成片、重要历史环境要素等对村落传统格局影响较大的区域。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包括传统建筑、传统街巷、古树、古井、古河道等历史要素的区域。根据此项原则,可以将村寨的核心保护区划分为东西两个片区。其中东部核心保护区范围面积为2.1公顷,西部核心保护区范围面积为1.4公顷,整个核心保护区范围总面积为3.5公顷。
控拜核心保护区划定
(二)保护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并经过依法审批的项目外,不得兴建任何建筑,不得建设污染其环境的设施。
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除研究、保护、展示以外,影响保护及环境安全的任何活动。
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凡经允许继续留在核心区保护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环境风貌,改变传统主体建筑的原状、原貌。使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做好保护工作。
控拜建筑修缮
保护范围内保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执行资质管理。
严禁移动、破坏或埋藏保护范围界桩或标志。
(三)保护措施
核心保护区内街巷空间的建筑以保护和维护为主,对其内部环境进行保护性整治,突出其特有的布局形式和古朴的干栏建筑风貌。对确需拆建、翻建的传统民居必须按规划设计的典型民居形式进行,其建筑形式、色彩、风格和体量应与传统建筑相统一,确保建筑整体风格的一致。对区内已建成的与传统风格不一致的新建筑,应拆除或者按照传统建筑的格调进行外观改造。巷道整治修复时,必须采用当地材料。区内禁止新建建筑。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根据“抢救第一”的原则,首先要修缮毁坏严重的重要历史建筑,并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对本区内现存历史建筑的屋面、屋顶、院门进行检查,加以整修,以防坍塌。要加强历史建筑中的雕刻艺术品的保护,使其不被继续损坏。
现已坍塌的历史建筑,如对传统村落的完整性起重要作用,并有详细可靠的历史资料和形象记忆的,可以按原样修缮恢复。其余被毁历史建筑可以采用遗址保护的方法,一般可以清理并露出基址,并做绿化、美化处理。
对于传统风貌建筑或历史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建筑的外观风貌特征,特别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建和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主要是改善村民的居住和使用条件,使之能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允许可以重新装修房屋的内部,改善厨房和卫生设施等,增加现代化的浴室。但任何改造措施均需经过有关部门的设计和审批,不能随意改变建筑的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面貌。
对本区内所有与传统村落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必须要采取整治改造,使得整体的建筑风貌协调。
对本区内所有与传统村落风貌不协调的棚房、危房等予以拆除。
禁止使用与传统村落环境不协调的卷帘闸门窗或其他形式的现代门窗,禁止使用和传统村落不协调的店招、灯箱及其他装饰。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可以的,前提是应由雷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方能实施。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雷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部分历史建筑经有关部门设计审批后用作展示、服务用途的,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等。如果建筑的内部必须做改动的,也需经过有关专业部门设计并报管理部门审批。
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应该设置标志牌以作为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核心保护范围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也应由雷山县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二、建设控制地带
(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作为核心保护区的背景区域,能够对核心保护区起到衬景的作用,其划定是为了让传统村落风貌和周边环境得到和谐过渡。控拜村落建设控制地带主要包括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地段,面积为5.28公顷。
控拜建设控制区划定
(二)保护要求
在此范围内任何建设工程保持原有的环境风貌,对自然或历史形成的景观不能进行人工改造。
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体量,建筑的色彩、风貌等均要与当地民居风格协调统一。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市政、电力、电讯以及广告牌等设施。
(三)保护措施
在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要在保护的前提和指导下进行。区内建筑的体量、色彩、风格、材质等都要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形式也要与传统民居相协调,沿袭传统的吊脚楼样式,并保持传统民居歇山顶、小体量、小青瓦等与自然环境和谐的特色。区内新建建筑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应与现有建筑高度相符合。严格控制在区域内的建设。
新建建筑应沿袭传统吊脚楼建造工艺,延续村落历史风貌,并保持传统民居在用材、选址等与自然环境和谐的特色。
新建建筑的细部不作强行控制,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必须符合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区内新建建筑层数应控制在2~3层,与核心保护区内的传统建筑相呼应,同时考虑传统村落与周边要素视线通廊的保护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现存废墟或质量较差、风貌较差的建筑所在区域允许适当进行改、扩、新建活动。
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除近期必须搬迁及拆除的之外,都应整治改造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建设控制地带的少量历史建筑仍须按照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模式进行保护,其功能可以相应调整,内部设施可予以改善。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生态环境应得到有效保护,对影响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元素应及时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