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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
所属图书:《侗族通史(上)》 出版日期:2013-11-01

七、社会结构

侗族的社会组织是款组织。款,侗语称kuant。款有小款、大款、联合款之分。小款由几个村寨或数十个村寨组成;大款由几个小款或数十个小款组成;联合款由数十个大款组成。款的细胞是家庭,基础是房族,底层组织是村寨,中层组织是小款,高层组织是大款或扩大的联合款,有“头在古州(今贵州省榕江县),尾在柳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之说,包括黔、湘、桂毗邻的侗族地区。款组织的最高领导人为款首,公务人员为款脚,武装力量为款军,集会场所为款坪。款首,由款众民主选举或公推担任。款首负责处理款内事务,款脚负责内外上下联系。款首、款脚均无报酬。小款开会较多,有“三月约青,九月约黄”。即庄稼下种,开会订约保护青苗;庄稼成熟,开会订约谁种谁收,不准乱拿。发生事件,及时开会处理。大款集会,处理大款内的事务;联合款议事主要对付外来侵犯。召集款会时,要念诵款词。款词内容有:款坪款、约法款、出征款、英雄款、族源款、创世款、习俗款、赞美款、请神款、祭祀款等。其中约法款最为重要,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民间习惯法。款规有“六面(即东南西北上下)阴规”、“六面阳规”、“六面威规”,共18条,756句。违犯“阴规”,处以重刑,包括开除寨籍、体罚,以及活埋、沉入深潭、棍棒击死等极刑,并由亲属执行;违犯“阳规”处以罚款;违犯“威规”,进行教育。侗族款组织在侗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中,有其不同的社会功能,但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本民族内部的团结。因此,侗族的款规款约,使侗族社会长期保持安定的局面。

秦汉以来,历代王朝在侗族地区极力推行郡州县制,这种影响是悠久和深远的,现成的制度就是其直接的结果。

民国期间,实行区、乡、保、甲制度,然而,侗族款约制度仍起作用,双轨并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后,侗族款约演变为乡规民约,在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和创建和谐社会中,仍有一定的作用。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侗族与其他民族一样被解放,同时也与其他民族一样划定了阶级成份。这些成份有地主、富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农、雇农等,1978年改革开放后,阶级成份被取消,只有农民、工人、干部、医生、教师等称谓。

侗族通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