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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
所属图书:《中国苗族通史:增订本》 出版日期:2017-11-01

一、风俗习惯

改土归流后,随着苗族、汉族交往的增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苗族内部生活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因而苗族的风俗习惯逐渐发生了某些变化。当然在各苗族地区程度不一。

湖南苗族地区,原经制州、县和土司辖区内的“熟苗”,清中叶以后进一步汉化,在风俗习惯方面变化较大。如,原属永顺司辖地的龙山县,据嘉庆年间记载,共有苗寨43处,苗民1195户,男妇大小6138人,“俱系剃发熟苗,久已编入土民甲保内,并未设有寨长、洞长、百户名目”,“一切椎牛、吃血、聚众纠党、互相仇杀之风俱无,有视永、凤、乾诸处苗差异”。 [1] 同时又有记载:“苗俗,短衣跣足,服色绝青,间用蓝布,腰以红布系,左耳贯环如臂钏”;“其妇女项挂银圈数个,两耳并贯银环,以多夸富”,“头裹青绣帕”,“布锦为裙,青红间道”。“从前下不著中衣,今知耻皆制之。女未嫁者额发中分,结辫垂后。近男子左耳亦有不贯环者。” [2] 可见,嘉庆年间龙山境内的苗族风俗习惯已发生较大变化,但在服饰方面仍保持着苗族的一些特点。

在湘西原“生苗”区,即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开辟”之初,清朝统治者曾采取一些措施,企图对“生苗”强行同化。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湖广提督俞益谟提出普遍“剃发去环”,并以此作为苗民“归诚”的条件之一。但实际上行不通。直至乾嘉起义时,还只是寨长剃发,其他的人仍蓄发“椎髻”如故,服饰装束变化也不大。乾隆年间的《湖南通志》卷四十九记载:“(苗民)惟寨长剃发,其余皆裹头椎髻,去髭须,如妇人,短衣跣足,以红布搭包系腰,著青布衫。夸富者以网巾约发,贯以银簪四五枝,长如匕,上扁下圆。左耳贯银环,如碗大。项围银圈,手戴银钏,腿缠青布。”“妇女,银簪项圈手镯皆如男子,惟两耳皆贯银环两三圈,衣服较男子略长,斜领直下,用锡片红绒或绣花卉为饰。富者戴大银梳,以银索密绕其髻,腰不系带,不著中衣,以洞锦为裙,而青红间道,亦有钉锡铃、绣绒花者……未嫁者额发中分,结辫垂后,以海贝巴锡铃药珠为饰。”乾嘉起义被镇压后,随着清朝统治的强化,三厅苗民的服饰穿着开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道光年间的《乾州厅志》卷七记载:“苗人,前惟寨长剃发,余皆裹头椎髻……上衣短马挂,下不著中衣,惟衣长裙,青红相间,自成文衫,亦有绣花卉者,上衣下裙,以层数多者为美。近日渐习民俗,男皆剃发蓄须,不戴耳环,女亦著中衣、裹脚,与昔年异矣。”

在婚姻习俗礼仪方面,原湘西“生苗”区“归流”后,也有了一些变化,但仍保持着明显的民族特色。乾隆年间的《湖南通志》卷四十九载:“苗无同姓(指借用的汉姓)不婚之嫌,然同族(即苗姓相同)亦不相婚配。相传跳月之说,呼年少为马郎,集室女听其自择配者,非此地风俗也。其嫁娶亦由父母主婚,媒妁相通,以酒牛财物为聘。嫁之日,无轿马鼓吹之迎,无拜堂花烛之礼。其新妇步行,自擎雨伞,负笼盛木枕被裙等物,亲属送至夫家,欢饮三日。夜则新妇与母同宿。母索婿家财物而去,名曰娘钱。归后乃成配偶。其母家所赠首饰,簪环,或十数两、数十两不等。婿家俱照数还银,不能短少。富厚之家,择女美者,令子牵其臂,名曰抢亲,则女不更许人,而后挽人议财礼。”其中,“父母主婚”,“媒妁相通”,母家索财物等,显然是“归流”后受汉族习俗的影响,逐渐流行起来的;而新妇步行至夫家,“自擎雨伞”,新婚之夜不同床,“抢亲”等,则为苗族所保持的旧有习俗。

湖南苗族地区明清之际盛行“还骨种”(或称“舅霸姑婚”),即舅家优先婚的习俗。据明成化年间沈瓒和清乾隆初李涌所编的《五溪蛮图志》载:五溪地区苗民,“如张女嫁李,候李生女仍还嫁张之孙为妻,世相传,虽老少、妍媸、贫富不能易,俗名还骨种”。 [3] 民国年间陈心传《五溪苗族古今生活集》载:“还骨种”之俗,“今仍有之……谓‘舅爷要,隔江叫’也,然此惟其亲热者行之,其不亲热者,亦系听凭媒妁之言,而任意嫁聚之”。 [4] 陈心传所记载的是泸溪、乾城(今吉首)、凤凰等地苗族的习俗。可见,“还骨种”习俗,改土归流后在湘西苗族地区仍然流行,但逐步有所变化。只是在“亲热者行之”,已非不可更易的原则。“还骨种”习俗在湘西南苗族地区变化更大。这一地区的苗族鉴于“舅霸姑婚”的危害,曾利用“合款”的方式,明文禁止这种婚俗。如靖州三锹各苗寨,道光十九年(1839)“合款”立碑,革除“舅霸姑婚”;二十一年(1841),又一次“合款”,重申不许舅家再行霸婚索诈,刻碑为记,永远遵行。原碑至今犹存。如此主动和坚决废除“舅霸姑婚”这种不良婚俗的举动,在其他苗族地区尚未见有先例。

在丧葬方面,据沈瓒、李涌记载,五溪地区苗族古时曾实行悬棺葬、崖葬和“拾骨”二次葬,并有“初遭丧,三年不食盐”等习俗。至明清之际已有变化:“今其死丧者哭泣尽哀,无衰麻冠经,亲戚比邻吊问咸至。先择地发坑,置棺于中,然后用竹杠抬尸人棺,以土覆之。春秋则不复有事于其所矣。” [5] 即已改为土葬,但尚无衣衾棺椁之殓。改土归流后至道光年间,葬法仍大致相同,但具体典仪又有所变化。如道光年间的《凤凰厅志》卷十一载:“苗人临丧亦哭泣,但无衣衾棺椁之殓,衰麻经带之服。人死以珓卜之,随其所卜之地,掘窟三四尺,镶以木板,置尸其中,以土封之。后三日割牲覆墓,邀亲戚食饮。次年二月,以牲祭奠。子陈设在左,女陈设在右,各以其类。如是者三年。从此不复过问。无岁时伏腊拜扫祭奠之礼。”原属腊尔山“生苗”区的贵州松桃厅,在葬俗方面与湘西三厅相近,但有自己的某些特点。史载:“苗人死,枕半尸于火铺,就其足竖二木竿,达于瓦,名曰升天。殓用棺,悲哭终月,亲戚来吊,富者助以牛酒,贫者酒米。将死者所遗衣服装像,击锣鼓,群相歌舞,名调鼓。卜地延苗巫。掷鸡子以定吉凶,谓之鸡卜。亦有用木节劈为二片而占者,名曰木卦。葬毕,以土培坟,其形长。” [6]

“椎牛祭祖”习俗,改土归流后在湖南苗族地区依然盛行,有时规模相当大。傅鼐奏称:“访查苗人……多疑畏鬼,凡遇疾病灾害,则必延师私宰耕牛,聚众禳解,名为做鬼。及至秋冬,淫祀繁兴,小则附近寨落,百十为群,大则聚集邻省苗人,盈千累万。” [7] 为防止苗民借此聚众“滋事”,傅鼐于嘉庆十二年(1807)奏请“严禁椎牛祭鬼”,并“专责苗弁实力稽查”,申言如再“重兴淫祀”,就要“立时拿究”,“该管苗弁知而不报,分别治罪”,“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照例议处” [8] 。由于清朝统治者的强行禁止,乾嘉起义以后,湖南苗族地区的“椎牛祭祖”习俗虽未完全消失,但有所改变,一般已不再兴大规模的合寨公祭,而只是由各户分别举行了。

光绪年间的《湖南通志·杂志》引《小琅环园诗录·蛮笑集》记载,咸丰年间张修府任永顺知府时,“以事至镇筸,经行苗寨数百里,购得画册十二帧,各以小乐府咏之”。从保留的画题及各画“小序”看,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乾嘉起义以后腊尔山地区苗族的社会生活习俗和风情,很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现摘录如下:

(1)“调年鼓”。“每岁正月,各寨择平阳高阜地,置鼓其上,数人互击之,跳跃掷状如猿猱。妇孺环观,歌声唱合不绝。名曰调年,又曰打猴儿鼓。犹有《小雅》祈年遗意焉。”

(2)“秋千戏”。“秋千状如纺车,每架可容四人或二人。春初于寨前后设之。苗人云习此可却病。男妇相偕戏且歌,有少年因此配偶者。”

(3)“凿山耕田”。“皆凿山而成,高下层累,多种杂粮。春夏之交,夫妇合作与土人无异。雨不荷蓑,日中不戴笠,勤苦尤数倍焉。自乾隆以来,均田归公,岁课屯租,间遇水旱欠收或官弁朘削之,苗不聊生,辄有变。”

(4)“采桑歌”。“苗俗,妇女每于二三月间,负笼执筐,采桑陌上,邻寨少年欢谑无禁。桑叶稍薄,饲蚕诸法多未备,故织作不逮汉人。然匹妇效功,王政所尚,官斯土者,勤课之。”

(5)“织锦机”。“妇女项圈手钏,皆以银为之。寒暑系五色锦裙,乃其自织。衣被厨氍诸花样,有梅花十二度、三串柳、回文格、云驭花等名,斑斓陆离,文彩溢目。考汉法,蛮人输布。又《西南夷传》称细布,织成文章如绫锦。知苗俗习勤,由来久矣。”

(6)“钓梳卜”。“苗民不知卜筮,有疑则决之巫。巫手执梳彩丝系焉,其端著指而钓,以向背占吉凶。凡欲钓梳,来者入门不必与巫语,但向空默祷,祷毕,巫随口判答,辄如其意而去。”

(7)“躲五月”。“俗以五月子丑二日祭鬼,忌青草树叶人屋。所畜鸡豕猫犬,必先期驱纳崖洞中。谓闻其声,则不利。名曰躲五月。其余祭鬼事甚多。鬼有保洞、破茶、簸箕等名,不可胜纪。”

(8)“上刀梯”。“苗俗,业巫者称为阴纱帽,将老则传之徒。是日,号召乡里,燃烛烧香,鸣钟击鼓,师冠妙善冠,衣赭衣,迎神跳舞。地设一梯,梯列刀数十,刃皆向上。徒左手执剑,右手持角而吹,跣足登梯,旋转上下,不惧亦不伤。师乃以法授之……苗所为颇近左道,然以之决疑疗疾,亦治苗之一助,未见以幻术例视之矣。”

(9)“椎牛祭”。“苗俗祭鬼,最重椎牛。凡椎牛之家,邀集宾客数十百人,堂上设高座。三座居中,至戚二人居左右,皆衣文绣,如傀儡。然后置牛于堂下。巫祷祝已,群苗以枪刺牛……经当事惩戒,未能尽革。”

(10)“遮羞伞”。“婿家遣牙郎订期,女父母姑姊妹皆送女往。助嫁之物,犁锄牛羊咸备。女冠银冠,手执伞,半掩以罩首,名曰遮羞。及婿家,女独从后门入,戒左右视,视则婿憎之,谓有异心也。既成婚,明日婿设盛筵,邀牙郎及父母等列坐,凡助嫁物悉陈于前,视物多寡与女父母钱,是曰娘钱。或争竞数日而已。遐荒习俗,固不得以礼法绳也。至黔粤诸苗,有以跳月为婚者,有婚后仍归母家,名做后生者。”

(11)“吃血誓”。“乡邻有暧昧事,猝无以白者,相约至旷野中,执一猫,呜钲聒耳,抶猫取血,盛以,各跪饮之。默诉于神。无情者不敢饮,谓神将阵之罚焉。饮毕而群疑涣矣。有讼至官庭或官不能理,亦令吃血。盖苗地以苗法治之,未始非神道设教之一端也。”

(12)“打冤家”。“苗之悍者,性喜修怨,同类相忤,则聚众执械攻劫不已,名曰打冤家。……数十年来凶顽渐化矣。苗者结以恩信,因而用之。前代平倭多得苗兵之力。岂今遂异于古所云耶?若激而生变,燎原易烈,请无远征,即道光丁未款苗之事可鉴焉。”

这里所描述的12项习俗,有一些在清前期的文献方志中已有记载,如“调年鼓”“躲五月”“椎牛祭”“吃血誓”等,乾隆、嘉庆以后依然保持下来;有一些则是首次见于记载的,如“秋千戏”“上刀梯”“织锦机”等,这些可能是清中叶逐步形成和出现的。其中绝大多数,近代以来在湘黔川边苗族地区仍然可以看到。“小序”中言及,“跳月”、婚后回住娘家等习俗,湘西苗族中已经消失。这与贵州、广西苗族不同。妇女仍然着彩裙。可见,湘西苗族妇女改裙为裤,应是在咸丰、同治年间以后。

贵州苗族地区改土归流后至咸丰、同治年间苗族的风俗习惯,记载最详的应首推嘉庆后期李宗昉所撰《黔记》。其次有道光年间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贝青乔《苗俗记》,以及同治年间徐家干《苗疆见闻录》等。现分别择要加以摘录。

李宗昉《黔记》卷三载:

“花苗,在贵阳、大定、安顺、遵义属,皆无姓氏。其性憨而畏法,其俗陋而力勤。衣用败布缉条织成,青白相间,无领袖。《黔书》载其跳月事最详,今亦知用媒妁。惟婚娶必男至女家成亲,越宿而归,仍旧俗云。”

“白苗,在龙里、贵定、黔西等属。衣白衣。男子蓬头赤足,妇女盘髻长簪。祀祖之先,必择一肥壮牯牛头角正者,饲之。乃聚阖寨之牛斗于野。胜则吉,即卜祭期屠之。主祭者白衣青套,细褶长裙。祭毕,合亲族歌饮为欢。”

“青苗,在黔西、镇宁,及修文、贵筑等处。《黔书》称其强悍好斗,今则驯良。在平越者又名箐苗。”

“黑苗,在都匀、八寨、丹江、镇远、黎平、清江、古州等处。族类甚众,习俗各殊。衣皆尚黑。妇女俱跣足……性悍好斗。头插白翎。出入必携镖枪、药弩、环刀,自雍正十三年剿后,凶性已敛。孟春,各寨择地为场跳月。不拘老幼,以竹为笙。人死,则生前所私者以色线系竹竿插于坟前,男女拜祭。”

“东苗,在贵筑、修文、龙里、清镇及广顺各属,有族无姓。妇人衣花底,无袖,惟两幅遮前后。穿细褶短裙。男子蓄顶发,短衣背褡。中秋,合寨迎鬼师以祭祖及亲属故者。屠牛陈馔,以次呼鬼名。祭毕,集亲族畅饮竞夜。每春,猎于山,所获禽鸟,必荐其祖先。守法畏官,循礼服役。”

“西苗,有马、谢、何、罗、雷等姓,在贵阳、平越二府。……秋收时,即合众牛于野,延善歌祝者,披大宽毡衣,腰间周围细褶,戴毡帽,著皮靴。尊者在前,童男女青衣彩带,百人歌舞吹笙随之,历三昼夜,屠牛以赛丰年,名曰祭白虎。性情朴实,畏法,不讼。”

“夭苗,在平越,多姬姓。性情柔顺。妇人工织善染。以仲冬朔日为节。”

“九股苗,在兴隆、凯里,黑苗类也。”“地广族繁,散处蔓延。性多悍。头戴铁盔,前有护面,后无遮肩。身披铁甲及脐下。铁链围身,铁皮缠腿。左手持木牌,右手持铁镖,口衔利刃,行走如飞。三人共弩,名曰偏架。自雍正十年抚剿,搜缴甲兵,建城安汛,至今风稍戢矣。”

“八番苗,在定番州,其俗勤。男日出而耕,女日入而织。获稻则刳木临流作臼,水自推而舂之。以十月晦日为大衣(《黔书》作十月望日为岁首)。亲死,夜静出葬,曰不使吾亲知之。”

“紫姜苗,在黄平、清平、丹江等处,与独山州之九名九姓苗同类。……在平越者,多出入行伍,大力善战,及读书应试。”

“谷蔺苗,在定番州属。男耕女织,所织布最精细。谚云:欲作汗衫裤,须得谷蔺布。婚姻用媒妁。”

《皇清职贡图》“九股苗”图

“阳洞罗汉苗,在黎平府属。男子耕作贸易。女人鬓发散绾,插木梳于额上。富者以金银作连环耳坠。长裙短裤,或有裙无裤。好洁身,常洗发。”

“克孟牯羊苗,在广顺州之金筑司。耕作不用牛,用铁镈代犁,耰而不耘。男女躧笙而偶,生子娩怀后始归财礼。亲死不哭,反笑舞浩歌,谓之‘闹尸’。次年闻杜鹃声,则举家哀哭,曰‘鸟犹时至,亲不复来’。”

《皇清职贡图》“克孟牯羊苗”图

“九名九姓苗,在独山州属……多假捏名姓。丧葬婚事,杀牛聚饮,醉必相斗,辄及干戈。受伤者纳牛以讲和。妇女以种山为业。俗与紫姜苗同。”

“爷头苗,在古州,下游亦多有之,与洞崽同类,皆黑苗也。性喜战好斗。耕以铁犁,人力为之,不用牛。每岁冬月朔日为大节。妇人习俗,编发为髻,近多银丝扇样冠,用琵琶长簪绾之。耳坠双环,项圈数围。衣短衣,以五色锦镶边。姑之女必适舅之子。聘礼不能措,则取偿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必重赂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于舅者,终身不敢嫁也。”

“洞崽苗,在古州。先代以同群同类分为二寨,居大寨为爷头,小寨为洞崽。洞崽每听爷头使唤。婚姻各分寨类。若小寨私与大寨结婚,谓之犯上,各大寨知之,则聚党类,尽夺其产,或伤命。其俗善舟楫。”

“八寨黑苗,在都匀府属。性犷悍。女子以色布镶衣,胸前锦绣一方护之,谓之遮肚。各寨野外均造一房,名曰马郎房。未婚之女,晚来相聚。其所欢悦者,以牛酒致聘。出嫁三日即归母家,或一年半载。外氏向婿索头钱。倘婿无力措办,则将女改适。有婿女皆死者,向其子索之,名曰鬼头钱。”

“清江黑苗,男子以布束发顶,戴银圈大环耳坠,著宽裤。男女皆跣足……未婚男子称罗汉,女子曰老倍。春日晴和,携酒食高冈,男歌女和,相悦者以牛角盛酒欢饮,……男子生子后,乃曰有后人,方事耕作也。”

“楼居黑苗,在八寨、丹江。男子耕种,性刚而憨。妇人以羊角绾髻。爱居高楼。人死殓而停之,为期合寨共卜吉以百棺同葬。公建祖祠,名曰鬼堂。其地什物,毫不敢犯。犯之,以为不祥。性最信鬼,爱养牲畜。人居楼上,畜养楼下。”

“高坡苗,在平远、黔西等处,著黑衣,喜种山林。妇女以木板尺许绾发内,故又名顶板苗。男妇善染,力耕作,勤纺织。”

“鸦雀苗,在贵阳属。女子以白布镶胸袖裙边。最喜居山,种粮为食。亲死择高山为佳壤。其言语似雀声,故名鸦雀苗也。”

“洪州苗,在黎平。男子与汉人同。勤耕力作。女子善纺织棉葛布,颇精细,多售于市。故有洪州葛之名。”

“西溪苗,在天柱县属。女子短裙不过膝,以青布缠腰。未婚男女,携馌相聚而戏,爱者约于野,歌舞苟合,生子后以牛过聘焉。”

“车寨苗,在古州。男多艺业,女工针黹。未婚者于旷野为月场,男弦女歌……相悦者自为配合,亦名跳月。”

“黑脚苗,在清江、台拱地方。男子短衣大裤,头插白翎,出入三五成群……凡作事,以二螺蛳置盆中,观其相斗,以卜吉凶,每多应验,呼曰军师。妇人,夫死不能再嫁。”

“黑楼苗,在古州、清江、八寨等属。邻近诸寨,共于高坦处造一楼,高数层,名聚堂。用一木竿,长数丈,空其中,以悬于顶,名长鼓。凡有不平之事,即登楼击之。各寨相闻,俱带长镖利刃,齐至楼下,听寨长判之。有事之家,备牛待之。如无事而击鼓,及有事击鼓不到者,罚牛一支,以充公用。”

“短裙苗,在都匀、八寨。男子短衣宽裤。妇人衣短无衿袖,前不护肚,后不遮腰。不穿裤,其裙长只五寸许,极厚而细褶,以蔽羞。”

“尖顶苗,在贵阳府属。男女梳尖顶髻。每仲冬朔日为大节。夫妇耦耕力作。”

“郎慈苗,在威宁州属。其俗更异。妇人产子,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乳儿外,日无暇刻。父母将死,俟气初绝时,将首扭向背后,谓曰好看后人。今则此俗渐改矣。”

“罗汉苗,在八寨、丹江。男子戴狐尾披发于后。最敬弥勒佛。每三月三日,男女携食物供佛歌舞,三日不食烟火。似有寒食禁火之意。”

《黔南职方纪略》卷九载:

“白苗”。“衣尚白,短仅及膝。男子科头赤足,妇人盘髻长簪。每岁孟春,合男女于野,谓之跳月。择平地为月场,鲜衣艳妆,男吹芦笙,女振响铃,旋跃歌舞,谑浪终日。……祀祖,择大牯牛头角端正者,饲及茁壮,合各寨有牛者斗于野,胜即为吉。斗后卜吉,斫牛以祀。主者服白衣青套红褶宽腰裙。祭后合亲族高歌畅饮。其性憨而厉,转徙不常。常为人雇役垦田。”

“花苗”。“无姓氏。衣用败布缉条以织,无衿窍而纳诸首。男子以青布裹头,妇人敛马鬃尾杂发为髲,大如斗,笼以木梳。衣裳先以蜡绘花于布,而后染之。即染而去蜡,则见花。饰袖以锦,故曰花苗。其跳月之习,与白苗同。聘资视女之妍媸为盈缩。遇丧,则屠牛召戚远近,各携酒肉以为赙,环哭尽哀。葬不用棺,敛手足而瘗之。卜地以鸡子掷之,不破者为吉。病不服药,惟祷于鬼。宰牲斫鸡,往往破家终不悔悟。以六月为岁首。其性憨而畏法,其俗陋而力勤。在镇远、黎平者有张、陆、姚、李、牛、潘、杨、吴诸姓。”

“青苗”。“衣尚青。男子头顶竹笠,蹑履,出入佩刀。性强悍,好斗。妇人以青布制如华山巾蒙首,衣止及腰,裙长掩膝。娶妇跳月,与白苗同。凡丧葬结姻,皆以牛为礼物。病不服药,惟祈鬼信巫。通晓汉语。”

“黑苗”。“衣短尚黑。妇人绾长簪,耳垂大环,挂银圈于项,以五色锦缘袖。男女跣足……勤耕樵,女子更劳苦,日则出作,夜则纺绩。食惟糯米,舂之甚白,炊熟成圈,以手掬食。得羔、豕、鸡、犬、鹅、鸭……置之瓮中,名曰菜,珍为异味。寒无重衣,夜无卧具。在麻哈者,迁徙不常。”

“红苗”。“衣用彩丝。牲畜皆掊杀,以火去毛,微煮带血而食。每岁正月寅日,夫妇异寝,不敢言,不出户,以避鬼。谓犯之则为虎所伤。性好斗争。其在铜仁、遵义者,有石、麻、田、龙等姓。”

《皇清职贡图》“西苗”图

“西苗”。“男以青布缠首,白布裹腿。妇人挽发盘头,上插木梳。每岁十月收获后,置牡牛于平壤,每寨三五头。延善歌祝者,着大毡衣,腰褶如围,足著皮靴,顶大毡帽,导于前。童男女百数十辈,青衣彩带,相随于后,历三昼夜,乃杀牛以祭,谓之赛丰年。除夕各置鸡酒,呼合家老幼姓名,谓之叫魂。其性情质实,畏法,少争讼。有谢、马、何、罗、卢诸姓。”

“东苗”。“衣尚浅蓝色,短不及膝。以花巾束发。妇人衣花衣,无袖,惟两幅蔽前后,著细褶短裙。跳月与花苗同。中秋祭先祖及亲戚远近之亡故者。择牡牛,头角正者为佳,时其水草,饲至禾熟牛肥,酿酒斫牛,召亲属聚饮歌唱。延鬼师于头人之家,以木板置酒馔,循序而呼鬼名。竟昼夜乃已。春猎于山,获禽亦必祭。畏见官长,有不平但听乡老决之。急公服役,比于良民。”

《皇清职贡图》“东苗”图

“紫姜苗”。“以十一月为岁首。至期,闭户把忌,七日而后启。犯者以为不祥。通汉语,亦有读书者。”

“鸦雀苗……服食同汉民。”

“花兜苗……服食同汉民。”

“青头苗,青苗别种也,惟遵义县有之。服食与汉民同。”

“红头苗,红苗别种也……服食与汉民同。”

《苗俗记》载:

“诸苗恒用药弩,夜伏丛莽间,猎鸟兽。”

“女子十三四,构竹楼野外处之。苗童聚歌其上,情稔则合。黑苗谓之马郎房。”

“孟春,合男女于野以择偶,名曰跳月……归化苗家恒以教场坝为月场。其南有峻岭,名跳花坡。自正月初三至十三,皆跳月之期。两男对跳,四五女联臂围之。满场凡数百围。男跳易乏,须互换之。笙声沸天。两相谐,则目成心许矣。十三日跳毕,男吹芦笙于前,女牵带从之,绕场三匝,相携入丛箐间……”

“跳月时,取绿巾结为小圆毯,视欢者掷之。名曰瓜毬,亦曰绣龙。”

“春时,立木于野,男女旋舞以为乐……苗曰鬼竿。”

“敛马鬣杂人发,束为髲,大如斗,缀于顶前,上覆竹笠,旁以五色药珠为饰。贫者以薏苡代之。此系盛妆,惟跳月始用之。”

“每以令节,男子吹笙撞鼓,苗妇随之。婆娑进退,徐疾可观,名曰踹堂之舞。”

“蔡苗,会亲属妇女,椎牛歌舞,名曰作戛。兼以赛神,名曰吃牯脏。红苗则间击铜鼓,名曰调鼓。”

“凡无子者,亲友于中秋夜,饰艳妇抱瓜送于门,称为瓜大嫂。此系黔俗也,苗妇亦效之。”

“五月寅日,墐户伏处,夫妇异寝,亲族不相往来。有犯者,谓必遭厄。”

“用蜡绘花于布而染之,既去蜡则花纹如绣。”

“苗俗,无卧具,恒掘地为炉,爇柴而拥以炙,虽隆冬亦裸相枕也。近岁,间以芦絮为被。若木棉,则仅有矣。”

“田山姜《黔书》载,苗妇锦服短衫,系双带于背。胸前刺绣一方,饰以金钱。以余所见,双带斜作十字形交于双乳间,背缀小锦一方,负物则横贯其中以为纽。”

“耳环大如钩,下垂至肩。富者多饰以珠贝,累累如缨络。”

“苗女不履不袜,徒跣而行。围峒锦于腰,重叠百褶,旁无襞积,谓之桶裙。仅及膝者,谓之短裙苗。”

“亲死,刳木以殓,置诸崇崖峭壁间,不施蔽盖,旁立木主识其处,名曰家亲殿。初殡,集亲戚男妇,笑跳歌舞,是为闹尸。明春闻杜鹃声,举家号哭,曰鸟犹岁至,亲不归矣。”

“苗俗近渐丕变,妇稚竟有以节孝称者。道光十二年,麟方伯庆采访得五人,请于朝以旌之。”

《苗疆见闻录》载:

“苗人聚种而居,窟宅之地皆呼为寨。或二三百家为一寨,或百数十家为一寨。依山傍涧,火种刀耕。”

“苗人衣短衣,尚青色。其妇女所服则皆小袖无襟,下体围裙,无中衣。其裙以青棉布为之,如百褶裙式。腰束以带。冬夏无异。”

“好吹芦笙。其制,以指大芦竹如笙式编成,因名之曰芦笙。凡唱歌,以笙和之。高下疾徐,各有其节,在苗疆亦觉可听。”

“苗有踩堂之俗。每于平地,置鼓中央,以老妇击之。年幼男妇则皆周环行走,且歌且笑,亦蹈亦舞,甚或为委琐之状而不之禁。故又谓之跳月。”

“男未婚者曰罗汉,女则谓之老倍。男子头插白翎,婚后乃去之。”

“喜饰银器,无论男妇,戴用耳环项圈。妇女并戴手钏。富幼妇女有戴手钏五六对者。其项圈之重,或竟多至百两。炫富争妍,自成风气。”

“苗妇多好饮,或置酒召之,则老幼偕至。饮次,唱歌为乐。群以酒奉召者受之饮,则兴高色喜。否则歌止,随罢而去。”

“好斗龙舟。岁以五月二十日为端节,竞渡于清江宽深之处。其舟以大整木刳成,长五六丈,前安龙头,后置凤尾,中能容二三十人。短桡激水,行走如飞。”

“其俗信鬼尚巫,有病不用医药,辄延巫宰牛禳之,多费不惜也。”

“苗人席地而食,菜不加盐。如猪牛等肉,并鱼虾之类,但取半熟。食以手搏,不用箸。”

“家不祀神,只取所宰牛角悬诸厅壁。其有天地君亲师神位者,则皆汉民变苗之属。”

“苗妇多事纺织,其最密致者曰斜纹布。又有曰洞锦者,出于永从。”

“苗疆有铜鼓,形圆有耳,面径一尺四五寸,高尺许。其平面之上,纹镂不一,间亦有十二辰者,与汉之十二辰鉴仿佛相类。俗传为诸葛遗器,可避瘟,呼曰诸葛铜鼓。用兵苗疆时,恒获之。”

“苗人崇祀孟获。台属黄茅岭有孟获庙,向日香火极盛。孟获为永昌蒲蛮,苗何报赛之虔,毋亦以类相感欤。”

“苗人好猎,善用鸟铳。其铳之长有至五六尺者。其子路亦可及百二三十步之遥,随山起伏,最为准捷。”

从以上摘录的资料看,自改土归流至咸丰、同治年间,贵州境内的苗族,大多仍然是有“族属”、无“姓氏”(即汉姓),言语不通,“椎髻跣足”,“夜无卧具”;而“跳月”成婚、鼓歌“闹尸”、芦笙“踩堂”、杀牛祭祖、崇鬼尚巫等,依然如故。但随着苗族、汉族接触和交往的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习俗方面已逐步发生了某些变化。例如,文献所说的“西苗”,以及部分“花苗”“红苗”,开始有了固定的汉姓;部分苗族已通晓汉语,“服食与汉民同”,“近岁,间以芦絮为被”,用棉花作被的亦有之;妆饰已大量使用耳环、项圈、手钏等金银器;有的地区婚姻已用媒妁,并有夫死不能再嫁、妇女守“节”等风俗。此外,还有一些习俗,也是清初以前未见诸记载的。如,以五月二十日为端节,在清水江竞渡龙舟,立孟获庙祀孟获,敬弥勒佛,祭白虎,中秋夜艳妇送瓜求子,“妇人产子,必夫守房”,三月初三“不食烟火”,等等。当然,并不排除其中有的习俗在贵州各地苗族中早已有之,只是汉族文人过去未曾见识而已,但不少应是改土归流后逐步产生和流行起来的。

关于云南苗族生活习俗,文献记载很少,自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始见于有关方志的记载。如雍正年间的《东川府志》卷一载:“苗子……妇女短衣长裙,裙用彩为之,头戴高巾;男服与倮同。”“其书字与倮大同小异。”看来,由于苗族进入彝族地区,因此习俗方面受彝族影响较大,并且还借用了彝族的文字。稍后,乾隆《东川府志》卷九又载:“苗娶妇,多椎牛杀羊豕具酒,亲族里党男女麋聚一室,昼夜醉饱、跳歌为乐。”“苗人聘娶,随婿家丰俭。”这些记载都很简单。至道光年间,就有了比较详细的记载,如道光年间《云南通志·种人四》载:

“苗人相传为盘瓠之种,楚、粤、黔皆有之。其在滇者,惟曲靖、东川、昭通等府。花苗随各属土流兼辖。其人喜居水滨,耐寒暑。男子青布裹头、短衣、跣足,性狡而懦,勤于耕作。妇女束发戴五色花冠,耳缀银环,著紫布短衣,系绣花布裙,跣足,能织苗布,常携竹筐入市贸易。遇节序则击铜鼓、吹角赛神。土宜杂粮,输税惟谨。”

“苗有九种,黔省最多,在滇者则宣威、镇雄亦有之,多是花苗,居水滨,不畏酷暑,多田、罗、陈、蔡四姓,形状类黑乾夷。蒙布为冠,饰以彩绒,短衣无襟,腰连细褶短裙至膝,跣足。节序击铜鼓、吹呐叭,欢聚赛神。书契数目字迹并六十甲子,皆如汉制,余不同。亲迎,婿步行迎妇归,始置酒待客,母家三日后以牲畜送婿家以妆奁,婿家答以牛马布匹,即准财礼厚款送归。死则毡裹舁而焚诸野。婚配各以其类,不通诸夷。”

苗人,“有苗氏之遗,禹奉帝命徂征者也。至今其性犹善治田。东川在战国属楚地,故有苗人。所居树栅为墙,削树皮为壁,编叶为瓦,制度颇善。性懦而狡,善治田,为爨焚服役。其男子青布帕首,青布长裤,跣足,妇人绣巾高顶,金银大珰,青布衣、桶裙。所食米,就地垒而炊。”

《皇清职贡图》“曲靖等府苗人”图

苗“四境皆有,好山居,男女任力,刀耕火种以供食用,服饰俱不甚异色,尚青白,以彩线织文于布为衣,男女皆然。婚姻不先媒妁。每于岁正,择地树芭蕉一株,集群少吹芦笙,月下婆娑歌舞,各择所配,名曰扎山。两意谐和,男女归告父母,始通媒焉。以牛马布匹为聘,嫁娶迎送亦以人多为荣。葬有棺无殓,祭宰羊,击高颡鼓以为哭奠之。节三年内不食盐,不莳蒜。性忠朴。居寨不论人户多寡,皆立乡老,事争曲直必从乡老判决……为人庸佃,事所尊如父母。不善争斗。见城市衣冠辄啅惊避。此则诸苗性情风俗之略同者。”

从以上所引资料看,云南苗族在清嘉庆、道光年间有一部分还“喜居水滨”“善治田”,即还保持了苗族先民在长江中下游的生活习俗。但同时也有“好山居”“刀耕火种”的记载。这大概是反映了平原和山区的不同情况。从丧葬看,有“毡裹舁而焚诸野”的火葬和“有棺无殓”两种不同的习俗。这与湘、黔地区的苗族都有所不同。男女服饰方面,与湘、黔地区的苗族差别也较大。但仍可看出一些共同的因素。如婚姻方面的“扎山”择配,即湘、黔苗族的“跳月”觅偶;先择偶,后通媒妁,以牛马为聘等,与湘、黔苗族也大致相同。

广西苗族的生活习俗资料较少。从现存的一些记载看,由于同壮、瑶、侗等族错居杂处,相互影响,与湘、黔一带的苗族差别也较大。现将嘉庆年间《广西通志》卷二十九有关苗族风俗的记载摘引如下:

“苗自为一类,其女善为汉音,操楚歌,挂钗留客,能为鹤鹆舞。生女则还母家,曰一女来一女回。”

“洞苗喜结交,尚意气,人有与睚者,即倾家殒身不顾……”“怀远苗,男女服以青布绣花,极工巧,俗谓花衣苗,饮食与侗伶同。”

“融县苗,青布缠头,耳项各悬银圈,衣裤俱青色,短小紧窄,语言与瑶同。以糯米作饭,手团食之,以芭蕉叶烧灰渍水令酸为肴。性醇良,畏见官长。”

“东兰苗,习俗颇驯。”

“兴隆苗,与瑶杂居,风俗习尚亦略同。”

“古零苗,性悍好斗,出入佩刀。”

“新宁苗,语言侏,男括发以布,女椎髻垂额,俱跣足。饮食则屈膝就地,啜冷咽生。婚姻多同姓。疾病歌舞禳鬼,屠狗罄食而散。所祀鬼或曰即婆娑乐神也。”

“奉议苗,僻处林谷,种旱稻及靛,以染为业。好蓄藏。每岁终作窖于山隅或水浒,贮禾以备饥。”

“都康苗,男子以布缭头,暑欲被毡,大领短裙。女戴箬笠,衣短衫,裙长委地。不谙汉语。婚葬辄牛为宴祭。”

《广西通志》所载乾隆年间钱元昌《粤西诸蛮图记》,其中描述的习俗有些显然同苗族有关,现亦摘录如下:

“男女皆衣布,色尚深蓝,间用青皂,无裘葛。其卧具尤草率。遇暑热则频浴于溪,冬寒则围炉彻夜。男子多剃发,亦有髡其四周者,发或辫,或髻,或插簪,或插雉尾,须或去或留,耳垂环,项或锁圈,各随其乡之所尚。头以布裹,或绣或素,戴笠者居半。衣及腰而止,稍长亦露膝……足跣,偶著草鞋。”“蛮女,发密而黑,好绾大髻,多前向,亦有横如卷轴者……耳皆戴大环,环下间垂小珥,项戴银圈,胸或挂银牌,身著青布衣,多缘绣,亦止及腰。”

“立春日,男背文鼓,唱四季太平歌,往来庆贺。迎春,则有男扮春官,女随歌唱,齐至公门,鞭牛而去。”

“有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座,两造各剪草为筹,每讲一事举一筹,筹多者胜,盖理诎则筹弃,理直则筹存也。是谓‘赛老’,亦曰‘论理’。毕,刻木记之,终身不敢负。”

“男女婚嫁,亦凭媒妁,至若倚歌择配之俗,虽迩来遵禁,而溪洞之隩尚间有之。当春日载阳,男女互歌,谓之浪花,又谓之跳月。男吹芦笙,女抛绣笼。绣笼者采球也。回旋蹈舞,歌意相浃即投之报之,返而约聘。嫁之日,前导担榼,新妇执彩旒伞步行,亲戚接踵鼓吹以送之。”

从上引材料看,广西苗族因生活环境与其他苗族地区有差异,习俗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由于这部分苗族亦来自湖广,故“善为汉音”“操楚歌”,并且某些习俗与湖南等地的苗族有共同之处。如以牛为祭,男女“跳月”等。又如,扮“春官”迎春的习俗,直至近代在沅水中游一带和鄂西及毗邻的苗族地区还仍然保持着。


[1] 清嘉庆《龙山县志》卷七。

[2] 清嘉庆《龙山县志》卷七。

[3] 马少侨收藏《五溪苗民古今生活集》手抄本。

[4] 马少侨收藏《五溪苗民古今生活集》手抄本。

[5] 马少侨收藏《五溪苗民古今生活集》手抄本。

[6] 《松桃厅志》卷六。

[7] 《苗疆屯防实录》卷八。

[8] 《苗疆屯防实录》卷八。

中国苗族通史:增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