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屏縣王寨·(清道光)撈獲木植工價碑
該碑原立地點不詳,現存于錦屏縣城飛山廟內。青石質,方形。高140釐米,寬86釐米。右下角缺失。額題『俾垂久遠』四字。碑文為無名氏書丹。
2013年7月拓。
【釋文】
特授貴州鎮遠府天柱縣正堂加三級随带加二級紀錄十□□
嚴切曉諭,靖地通商事
照得清水河上自苗疆、下達兩湖,江浙各省所有木商□□□□□□擾害端久,奉大憲 [1] 釐革殆盡。惟柱邑由義里等處地方,於嘉慶年間爭江□□□□□□奉大憲咨部嚴辦,自應痛改前非,各安生業,永為盛世良民。乃本縣下車伊始□□□□□竊訐控 [2] 者,除照案飭提究追外,合行出示曉諭。
為此,仰該属居民人等知悉:
爾等嗣□□□□岸,遇有木商栽椿、吊纜、停泊簰,毋許拔椿、砍纜、偷窃肆害;遇有木商放行簰把 [3] ,毋許糾凶聚□阻肆害。倘值洪水漲發之时,遇有上河漂流,下河撈獲木植,毋許藏匿,毋許毀廢,務候該商斧記確實,遵照示定木植大小,酌給工資銀兩若干,准其取贖。該商等不得慳吝 [4] 虧負撈獲□,而居民不許高抬、掯執 [5] 漂流之木。
如違,許該保長指名稟究。該保長若敢通同狥庇,或經訪被告發,立即籤提,一併倍處。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撈獲大小木植工價:
一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四分;
二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八分;
三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弍錢;
四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叁錢六分;
五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八錢五分;
六尺內圍木,每根准給撈獲工價銀壹兩五錢。
告示 右諭通知
道光八年 [6] 六月廿五日曉諭 三幫五勷公立
[1] 大憲:清代地方官員對總督或巡撫的稱謂。
[2] 訐控:告訐,控告。
[3] 簰把:指成捆的在水上漂浮、運送的木材。
[4] 慳吝:吝嗇;小氣。
[5] 掯執:勒索。
[6] 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