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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中人”的权利
所属图书:《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 出版日期:2017-08-01文章字数:字

四、充当“中人”的权利

曾有海外学者观察说:“中国妇女作为封建社会和儒教体系永远的异乡人和流浪者,没有资格进入契约仪式。” [1] 而苗族妇女不仅可以主导财产的买卖而进入契约仪式,且能作为契约文书立契手续中的证人。 [2] 例如:

这是一份杨森喜父子卖屋场基地的契约,买主为梁氏丹桂,在这份契约里,杨氏新姣参与了凭中的活动。如果说在这里她只是三个凭中之一的话,那么,下面一份则是女性独立承担凭中的角色了。

尽管我们从文书中,不能看到李氏会将是与其丈夫商议还是其他人商议,但是她确实是这份财产的主卖人。而凭中即“中”则只有一个,即吴贺氏。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凭中在通常情况下,会有多人参与,例如房亲等。但这份财产的买卖中人,就是吴贺氏。显然,这从侧面反映了妇女作为中人现象,在黔东南地区是可以存在,甚至可以独立承担中人责任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妇女作为中人或者劝架人,极为常见。在《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所载的81件贵州档案里,妇女劝架或成为调解人的事例并非少见。 [5] 苗族妇女作为中人或者调解人,而能达到良好效果,受人称赞。例如《蛮峒竹枝词》中就有“鼠牙雀角偶成嫌,持杖操戈斗正酣;不是女郎亲出劝,谁能谈笑解凶灾”的记载,作者在该词下作注云:“红苗相斗,必妇人出劝,然后能解。” [6] 这说明了妇女在平息争斗方面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妇女可以作为中人或者调解人,也从侧面反映了妇女受到尊重的事实。


[1] [法]朱丽亚·克里斯蒂娃:《中国妇女》,赵靓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2] 阿风对徽州文书的研究也发现了妇女作为主盟人、中见人的情况,参见阿风:《徽州文书中“主盟”的性质》,载中国明史学会主办:《明史研究》第六辑,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69~82页。

[3] 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辑第3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3页。

[4] 贵州省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佑家组宋显和家藏文书之一。

[5] 参见杜家骥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册第107、374、401页,第2册第769、1027页。

[6] 清道光《大定府志》卷五十八《蛮峒竹枝词一百首》,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9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影印版,第130页。

清代苗族妇女的婚姻与权利: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